“5·15投资者保护日”专题(四)——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例
(一)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案例
【案例描述】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并无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擅自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间,公司收取咨询费约人民币9万元,收取诚信操作金、咨询费共计人民币76余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二)非法期货交易案例
【案例解析】在已发生或判决的案例中,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投资者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是实物交割,而不是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面对不服上述特点的所谓“商品现货交易”,请当心卷入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三)非法发行股票案例
(四)非法外盘期货案例
【案例解析】不法机构和人员的欺诈套路无非是“诱导博眼球、鼓吹高盈利、诈骗取钱财”,先是以免费荐股和高盈利为噱头吸引投资者入群,然后将用户导流到无任何资质的非法平台上投资交易。这些非法平台的交易行情往往都是伪造的,并且可以在后台实时操纵涨跌,欺诈投资者大量资金。这些不法分子多数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投资者一旦参与大都血本无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交易请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谨记选择“合法机构、合法产品、合法场所、合法人员”,不要因一时贪念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无资质场外期权案例
【案例解析】非法经营股票期权的平台有3大特征:一是投资者无须去正规证券或期货公司开通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二是这些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三是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老师指导保证赚钱”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
(六)内幕交易风险警示及案例
(2)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除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外,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具有师生、同事、同学、朋友等社会关系,并由此获知内幕信息的,均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的主体。投资者应当严格守法,不要轻信内幕人了解的所谓“内部消息”,更不能主动凭借自己同内幕人的特殊关系打听内幕信息。
(3)内幕信息井不一定准确,内幕交易亦不一定获利,广大投资者切莫因一时的好奇或侥幸落入内幕交易的陷阱。企图依靠“内部消息”一夜暴富是不现实的,很有可能因违反法律而付出巨大代价。
(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风险警示及案例
2013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马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立案稽查,交深圳证监局办理。2013年7月17日,马某到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1月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经多级诉讼程序,201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马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马某为市场禁入者,其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案例解析】与内幕交易相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中的“未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内幕信息”的范围不同,但是其通过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影响性获利的本质相同,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和金融管理秩序的实质危害性相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当。因此,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均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掌握内部信息的证券和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在低价预先买入股票,再建仓拉高股价后卖出以获取高额利润。在其建仓买入时,中小投资者可能跟投,导致损失。有不法分子甚至动用客户保证金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股票交易,损害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机构投资者应当加强自律,成为“专业精良、治理完善、诚信合规、运作稳健”的真正投资者,而不是更大的投机者。机构投资者应当进一步有效发挥机构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努力规范投资行为。
(八)非法私募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案例一
【案例解析】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先判断自己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其金产品,私募其金投资额度应不低于100万元,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二、要摸清底细。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应先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切忌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三、要细看合同。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情况。
案例二
【案例描述】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号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代销和互联网P2P业务,共有32个经营门店,装修豪华,员工上干人。A公司宣称代销其关联方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手机短信、推介会、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募集资金,承诺只需20万就可以投资,而且有15-20%的年化收益。但资金却流向了A公司其他关联企业,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目前,A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爆发,当地公安部门己对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涉案资金约21亿元(其中约13亿元未能兑付),涉及投资人72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