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女子以328元的单价,一次性购买了30万的黄金,结果没过几天金价大涨,净赚10万元,可是却收到了金店的律师函,声称女子不当获得,要求补差价。
一天,刘莉来到福州著名的盛某某珠宝店,门口的大红灯箱映入眼帘,店内光线柔和,玉石琳琅,金银锃亮。刘莉对黄金饰品情有独钟,在店员的热情接待下,面前摆放了各种款式的黄金项链、手链、戒指,她挑选了一批黄金首饰。
店员仔细称重量,那批黄金首饰932.61克,每克价格328元。刘莉心下计算,305896元,这是一笔不小的投资,但对于黄金低迷后的潜在升值,她信心十足。她当即拿出银行卡,掏出手机确认支付密码,输入总金额,点按确认支付。
转眼之间,一小包装的黄金饰品已经入袋,刘莉满意地拎着盛玉达的袋子离开,这些黄金不但可以成为生日礼物,还是她投资组合里的一部分,相信不久的将来会获得丰厚的回报。她信步走出店门,春日的阳光透过树荫,洒在她的身上,心情舒畅,满怀信心地迈进人生的下一程。
几天后,国际金价大幅上涨,刘莉暗自高兴。没想到盛某某珠宝店突然发来律师函。
刘莉看到眼前的信封,一种不祥的预感在心头升起。她小心翼翼地拆开信封,取出里面的信纸,眼睛迅速扫过一行行整齐的字迹。内容令她震惊——盛某某珠宝店声称当天黄金单价应为每克428元,要求她补交差价,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刘莉惊愕不已,她清晰记得店员当天亲口报的每克328元的单价,自己当场付清了所有款项。她不理解金店的这种无端要挟行为。明明交易已成,金店却反悔要求补价,这完全不合情理。
刘莉焦虑地在家中来回踱步,一遍遍回想购金的细节,试图找出自己的疏漏之处。但是很明显,错不在自己。店员清清楚楚报给她的单价铁定是每克328元,这也写在了交易单上。
金店在律师函中胡乱声称当天黄金单价应为每克428元,刘莉认为这完全是金店瞎掰,没有任何根据。
刘莉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金店的律师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自己无须理会。
事实很快清晰,金店老板后悔与刘莉交易,看到金价上涨后想方设法刁难刘莉,甚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刘莉的地址。
刘莉非常气愤,她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追究金店非法获取地址,并且奉陪金店到底。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存在不当得利时,受损失方可以要求返还。
刘莉与金店签订合同并支付全款购买黄金首饰,这是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没有无正当理由获利。
金店初期同意交易并收取款项,事后主动反悔要求增加价格,这属于金店方违法违约行为,刘莉不需要为此承担不当得利责任。
就算金价上涨,也不影响刘莉与金店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交易价格。合同一旦成立,价格不因市场变动而改变,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金店不能向刘莉追索因自己判断错误而遭受的损失。
刘莉支付的价格符合双方当时的合同约定,不高于正常市场价格,不属于明显低价。因此,刘莉的行为不属于以明显低价受让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
金店违反合同诺言,事后追加价格要求,这严重破坏了合同关系中的诚信原则。诚信是商业交易得以顺畅进行的基础,商家应该恪守诺言,言而有信,不应轻易反悔。消费者也应选择诚信的商家,维护自身权益。
面对价格变动和自身损失,金店应理性看待,不应轻易将责任推给消费者。商家也应以合理和公平的态度对待消费者,不应轻易诉诸法律手段进行无理要挟。理性和公平的判断,有利于Dispute的合理解决。
刘莉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显示出较强的消费者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消费者意识的觉醒,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维护。消费者意识的觉醒,有利于促进商家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