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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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和《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100条(第一批)的通知》(包府办发〔2022〕8号)精神,对标对表先进地区,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
(一)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
1.推动交易服务系统、交易系统和监管系统全流程电子化运行,全面实现房建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交易全上网,信息全公开、操作无纸化,投标零跑腿、开标不见面、异地评标常态化、业务线上办。交易双方应当通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合同,或上传已签订的合同。彻底消除电子招标与纸质招标并存的“双轨制现象”,推动实现交易全过程动态留痕、可追溯。
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
2.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推进数字证书(CA)跨区域互认。积极参与“四省区公共资源交易跨区域合作”,主动打破地区、行业壁垒,积极推进CA跨区域互认,降低CA办理费用,提高企业参与招投标的便利度,降低企业成本。(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4.推动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细化主副场选择、专家抽取、行业部门监管、技术支撑等规范,以标准化支撑跨省(区市)远程异地评标。鼓励招标人不限评标专家常驻地、意向评标地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房建市政项目全面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推动交通、水利项目实现“远程异地评标”。(《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招标投标”指标创新做法改革亮点)
5.应用区块链技术。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将数据共享至区块链平台,所有共享上链数据节点部署在各方交易中心的云服务内,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业务全流程数据加密存证、实时核验、共同监管。(《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
6.推行智慧辅助评标。在辅助评标系统中集成自动提供清单错漏项检查、算术性错误检查、清单价分析、材料报价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不可竞争费检查、材料暂估价反查、清标报告等功能,并对技术标书内容进行模块拆分、打乱顺序、交互评审、暗标暗评,辅助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提高评标专业性和公正性。(《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
7.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按自治区中心统一要求及时对接全区统一大数据分析系统并用其对积累的电子招标投标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实现政策执行效果分析、专家全息分析、主体全景画像、招标投标价格数据分析等多项功能,为主管部门监督交易主体行为提供参考依据。(《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
(二)创新监管方式
8.积极对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全区监管“一张网”平台,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提供在线监督通道。
9.推动招投标监督管理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11.推行综合监管。组织招标投标各监管部门,适时开展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电子交易系统监督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12.推广智慧见证。对进场项目交易环节的全过程进行数据记录和音视频见证,对项目登记、场地预约、交易文件、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环节实施标准化见证,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
13.强化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开评标环节实施监督。(《包头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100条(第一批)》)
14.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动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从招标项目立项至履约验收,全程有规则、有应用、有记录、可追溯。(《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
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
15.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负面行为清单管理制度,对机构和从业人员实现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惩戒的全过程监管。(《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
二、完善投标和履约担保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16.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应明确监督事项、监督依据、衔接配合事项等。服务事项清单应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时限、服务对象和衔接配合事项等。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清单行使权力、提供服务、承担责任,实现行政监督、交易见证、电子监管多效合力的监管目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7.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保障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权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媒介”)发布,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与发布媒介实现信息共享,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标结果公示中公示评标评审专家姓名,督促评标委员会依法公正履职。(昆明市)
18.依法依规全部监管的基础上,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建立实施常态化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查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
19.做好交易项目应进必进工作,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责任单位:招投标各领域行业监管部门
20.推行主体信息“承诺制”。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入库的交易主体签订并上传《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依据承诺内容通过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主体单位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资质和资格、业绩等信息资料,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优化招投标程序,为企业提供便利。
21.建立招标计划公告制度。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在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明确招标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等内容,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22.各行业监管部门梳理招投标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环节,压缩或合并审核(备案)步骤。
23.推行交易见证书自助打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须提交申请即可在线打印。(贵阳市)
24.推行疫情防控期间招标投标“不打烊”工作模式。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建立规范的应急保障事项先行招标程序,保障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烟台市)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
25.扩大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范围。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载明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评分、工期、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主要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在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同时,对于被否决的投标,告知其原因。(《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
(三)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四)加强信用信息共享、管理、应用
27.建立健全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各行业监管部门探索建立标后评估制度,加强履约评价和不良信用记录的评审,营造激励、惩戒失信、择优择强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28.强化信用监管。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主体按照标前、标中、标后三阶段分别明确不良行为类型和计分规则,根据计分情况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以业绩、获奖、资质、信用为主进行商务标评审的模式;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
29.鼓励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时,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结合项目特点对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给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减免优惠。
30.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在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中,各行业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建立信用档案,依托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好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将信用管理与其代理行为相结合,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水务局
(五)探索金融服务,降低投标企业成本
32.积极协调降低电子保函使用费率。开展市场调研,了解电子保函办理成本和在本地潜在办理业务量等情况,推动金融服务多元化,通过竞争性谈判,降低保费费率,增加电子保函品类,以电子投标保函为基础,推行电子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保函等非融资性产品,以及中标贷、履约贷、投标贷等融资性产品,最大限度为交易主体提供便利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水平。(《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包头)
三、推动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
(一)开展招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工作
33.住建、交通、水利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整合”的原则,认真梳理,做好各自招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
(二)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34.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在制定政策文件时,要充分听取交易主体意见,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各程序,从源头把控政策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招投标各领域行业监管部门
35.保障外地企业投标权。明确取消各类限制性规定和隐性门槛,对违反公平竞争、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外,将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等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评价。(《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包头)
责任单位:各招标主体
36.确保外地企业安心投标。通过规定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以外,一律实行资格后审。明确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书原件,投标人只需提供资格证书的扫描件即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定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标准,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对外地投标主体设置不合理条件。(《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包头)
37.推广电子保函。推广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扩大包头电子保函平台中的服务机构,为投标企业提供更多元化的选择服务,实现电子保函从申请、开具、传输、查询、运用到索赔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对电子保函的金融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
38.打破市场壁垒,优化和规范系统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
(一)畅通异议和投诉处理渠道。
39.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招标人在各类公告文件中要公布接受在线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加大查处力度,公开投诉处理决定,积极推广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建立问题线索征集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组织保障
41.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责任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和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准确认识把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来抓,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各项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42.为确保各项任务举措落实落地,各部门要成立落实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创新举措的专项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和情况上报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规范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打击交易领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交易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遵循依法受理、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市发改委作为招标投标指导和协调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标前审批和标后履约过程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交通、水务、农牧、国资委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配合查处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线索移送
(一)发现党员和国家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事实或发现涉嫌串通投标、合同诈骗、强迫交易、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等问题线索,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案管中心统一接收,分配各警种办理;
(三)发现有关招标人、采购人等项目发起方存在应审批未审批、擅自更改审批内容及交易方式规避招标、肢解发包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审批、核准部门调查处理;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财政等资金拨付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关投标人、供应商等项目响应方存在不依法履行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住建、财政、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移送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书;
(二)?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四)?按移送机关要求确定的附件材料。
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接收机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三)其他行政机关、部门应当在3日内,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线索,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法定职责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将收到的材料退回至移送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各机关、部门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接收的与案件线索有关的证据资料,并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章协同处理
第十三条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可以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协办函,协办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线索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四条协办部门接到协办函,应当在3日内审查资料。依法进行协助,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拒绝协办。受理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五章?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共享机制,每年通过联席会议至少进行1次情况互通。紧急情况需要沟通、协调案件线索的,应及时组织工作会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发现有关机关或部门未按规定将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的,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报请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发现有关机关或部门不依法履行调查处理和协办等职责或因推脱责任导致案件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