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本所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深港通交易。
第一百三十条因本所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二)深股通: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本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本所上市股票和股票ETF。
(五)深股通标的证券: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深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本所上市的股票和股票ETF。
(七)ETF:就内地而言,指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就香港而言,指交易所买卖基金。
(八)深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深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本所上市的股票。
(十)深股通ETF: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深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本所上市的股票ETF。
(十二)深股通投资者:指委托联交所参与者或者直接通过深股通买卖深股通标的证券的投资者。
(十四)内地投资者:指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签证等。
(十五)交易日:指本所市场的交易日。
(十六)深股通交易日: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深股通交易日。
(十八)会员:指取得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十九)联交所参与者:指符合联交所《交易所规则》定义的交易所参与者。
(二十一)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考察日:指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满六个月后的第十九个交易日;如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股票未能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满足纳入条件,则指其后的股票半年度定期调整考察日。
(二十三)深股通股票定期调整生效日:指深股通股票定期调入调出安排公布后的下一个星期五的下一个深股通交易日。
(二十五)A股:指在本所或者上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二十六)H股:指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
(二十七)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本所或者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上交所上市的公司。
(二十八)宽基股票指数:指选样范围不限于特定行业或者投资主题,反映某个市场或者某种规模股票表现的指数。
(三十)杠杆及反向产品:指采用杠杆投资策略,目标为日收益率达到基础市场指数收益率的正向或反向倍数的ETF,旨在提供短期投资回报或风险对冲。
(三十三)券商客户编码:指联交所参与者分配给其客户的唯一的、可据以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数字编码。
(三十四)碎股:指不足一个买卖单位的证券。
(三十五)价格稳定期:指在招股文件中载明的适用于该股票的稳定价格期间。
(三十六)深股通标的证券保证金交易:指深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通过证券保证金融资获得资金买入深股通标的证券。
(三十七)深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指深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通过证券借贷借入深股通标的证券后,通过深股通将其卖出。
(三十八)深股通标的证券借贷:指在香港市场,联交所参与者向其交易客户或者其他联交所参与者出借深股通标的证券,或者符合条件的机构向联交所参与者出借深股通标的证券的行为。
(三十九)深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比例:指单个深股通交易日单只深股通标的证券的担保卖空量,占前一深股通交易日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该只深股通标的证券总量的比例。
(四十)深股通标的证券非交易过户:指在本所市场交易之外,对深股通标的证券的实际权益拥有人进行变更。
(四十一)供股: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以按持有股票的比例认购该公司股票,且认购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四十二)公开配售: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以认购该公司股票,但公开配售权益不能转让。
(四十三)市场失当行为:指香港地区法律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等规定的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其他市场失当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深股通股票变动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标准的,不适用本所有关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香港结算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深股通投资者的意见行使作为深股通标的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深股通投资者进行配股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认购,具体事宜适用本所有关股份发行认购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监管机构对深港通交收货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超过”“大于”“低于”“少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考察日前,包含考察日当日。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14日
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修订说明
(2024年修订)
(2024年6月14日)
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ETF标的范围,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内容
三是调整条款序号并修订废止条款(第八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三、征求意见情况
施行衔接安排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施行后,下列安排继续执行:
(二)2022年7月25日前已开通深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仍可以继续卖出其持有的深股通标的证券,但不得主动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