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公开发行优先股限于上市公司(指境内注册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包括:上市公司(包括境内注册境内上市和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新三板挂牌公司)。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
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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