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原模,是指适用于生产贵金属纪念币所使用的模具。包括原版模(铜型、树脂型等)、直雕模、阴纹模、二原模、印模、中圈、滚字模版及其他用于贵金属纪念币生产的模具。
第三条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由指定的专门造币企业(以下简称造币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贵金属纪念币图稿制作。
第四条生产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的车尖顶实行数字管理,原模成品、废品一律编号留底入库,半成品按照名称、规格计数,并建立完整的帐册。
第五条造币企业生产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六条委托境外造币厂生产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原模管理条款,并注明对原模质量、管理、销毁等方面的要求。合同应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备案。
第七条生产贵金属纪念币过程中,造币企业使用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应按生产指令和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造币企业外借、返还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应有造币企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指令,并严格办理借用、返还手续。
第九条运输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应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原模要密闭封存,不得丢失、损坏。
第十条运送委托境外造币厂生产的贵金属纪念币原版模、直雕模回国,须确保安全,不得丢失、损坏。
第十一条对使用的贵金属纪念币原模,造币企业应按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管理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应做到双人双锁,确保原模实物完整保存在原模库内,并做好防潮、防锈、防火、防压、防盗等工作。
第十四条除各类贵金属纪念币的原版模、直雕模外,所有用于生产贵金属纪念币的原模及经“中国金银纪念币设计图稿及样币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未中标的各类原模、样币、废原模的销毁应由造币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造币企业须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境外造币厂的贵金属纪念币原模,除原版模、直雕模外,其他原模及废模具由境外造币企业按照合同中的原模管理条款有关内容负责销毁。
第十七条货币金银部门应派出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对贵金属纪念币原模进行封存。封存时,须出具货币金银部门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件。
第十八条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封存时,应由造币企业的保管员向货币金银部门原模封存人员进行实物交接。交接双方核实确认无误后,由贷币金银部门原模封存人员将原模封存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原模库中。
第十九条货币金银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贵金属纪念币原模账务制度,每年对已封存的贵金属纪念币原模进行账、实核对,确保无误。
第二十条使用货币金银部门封存的贵金属纪念币原模,须出具货币金银部门的书面指令,并由货币金银部门派人启封。使用完毕后,货币金银部门派人查验后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