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机构合规性遵守(一)反洗钱(AML)

新加坡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活跃成员,该工作组是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全球标准制定和监督机构。作为政策制定小组的联合主席,新加坡与其他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密切合作,制定国际标准。新加坡同时也是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的创始成员。

1.新加坡的反洗钱立法

新加坡有关洗钱的主要法律是《1992年腐败、毒品贩运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福利)法》(CDSA)。该法案界定了政府当局的作用,并制定了预防洗钱的规则,包括报告程序和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在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方面,新加坡于2002年通过了《制止资助恐怖主义法》。

2019年,新加坡政府通过了《支付服务法》(PSA),并于2020年1月生效。该法取代了之前的两项法律,并详细说明了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期望,这包括:

A.国内汇款服务

B.跨境汇款服务

C.开户服务

D.商户收购服务

E.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F.数字支付代币服务

PSA还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进行监管,其中包括任何从事买卖数字代币/加密货币、提供代币交换或托管服务、或推广或宣传这些服务的实体。

其他一些重要的反洗钱法规包括:

●MAS通知626

●MAS通知1014

●MAS通知824

●MAS通知PSN01

●MAS通知PSN02

2.新加坡的反洗钱监管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MAS并不是新加坡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赌场等设施受到新加坡赌场监管局的监管。同时,房地产机构必须遵守房地产机构理事会的规定。

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STRO)是新加坡的情报部门,它接收可疑交易报告(STR)、现金流动报告(CMR)和现金交易报告(CTR),作为揭露洗钱计划的手段。

新加坡警察部队商业事务局(CAD)是负责调查洗钱指控的主要执法机构。新加坡总检察长负责起诉与洗钱有关的活动。如果与贩毒有联系,调查还可能包括腐败行为调查局和/或中央麻醉品局。

3.谁受反洗钱法规的影响?

新加坡的反洗钱法规适用于金融机构以及某些指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

●赌场

●交易所公司

●经纪人

●财务顾问

●房地产经纪人

●贵金属经销商

●支付服务提供商

新加坡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规定义的指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DNFBP)包括:

●宝石和贵金属经销商

●房地产行业(代理商和开发商)

●律师

●企业服务提供商

●公共会计师

●当铺

以下类型的交易属于反洗钱法规的范围:

●汇款(国内和国际)

●电子货币发行

●开户

●货币兑换

●虚拟资产

4.政府必须证明什么才能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洗钱前提犯罪包括哪些?逃税是否属于洗钱前提犯罪?

主要针对洗钱的立法是《1992年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案》(CDSA)。

CDSA的主要洗钱犯罪行为包括第50、51、53、54和55条。虽然CDSA并没有明确定义洗钱,但它将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毒品交易或犯罪行为利益(犯罪利益)的财产交易定为犯罪。

CDSA的第53(1)和第54(1)条规定了“主要”洗钱行为(即为被告自己的犯罪利益洗钱)。这些规定将获取、持有、使用、隐匿或转移代表被告本人刑事利益的财产定为刑事犯罪行为。检察官必须证明,关于这样的财产,被告:

①隐匿或伪装了这种财产;

②将此类财产转换、转移或移出司法管辖区;或

③获取、持有或使用了这种财产。

CDSA的第53(2)和第54(2)条规定了“次要”洗钱行为(即洗钱他人的犯罪利益)。这些规定定罪隐匿、掩饰、转换、转移或从司法管辖区移出他人的刑事利益的行为。检察官必须证明,关于这样的财产:

①被告隐匿、掩饰、转换、转移或将此类财产移出司法管辖区;

②被告这样做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财产是他人的刑事利益。

CDSA的第55条规定,如果被告对于他如何取得财产作出合理解释,将对任何可能合理怀疑为刑事利益的财产的持有或使用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CDSA的第50和51条规定了协助他人保留其刑事利益的行为为刑事犯罪。根据这两个条款,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已参与或其他方面涉及安排,且被告在此期间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安排将:

①通过隐匿、移出司法管辖区、转移到代名人名下或其他方式,促成其他人保留或控制其他人的刑事利益;或

②使用其他人的刑事利益以获得直接或间接放置在该其他人处置下的资金,或将其他人的刑事利益用于该其他人的利益以通过投资或其他方式获取财产;且

③该其他人是从事或曾经从事毒品交易/犯罪行为,或从毒品交易/犯罪行为中受益的人。

前提犯罪

CDSA规定了广泛的前提犯罪,涉及洗钱的规定指的是“毒品交易”或“犯罪行为”的利益。

“毒品交易”一词指的是CDSA第一附表中指定的罪行以及对此类罪行的教唆,包括“外国毒品交易罪”,即“违反相应法律的罪行”,如果发生在新加坡,则构成毒品交易罪。

“犯罪行为”一词指的是构成“严重罪行”或“外国严重罪行”的任何行为。严重罪行是指CDSA第二附表中列明的罪行,而外国严重罪行是指违反外国法律的罪行,包括如果在新加坡发生则构成严重罪行的行为,这包括贿赂、欺诈、职务侵占、伪造、盗窃和抢劫等行为。

二、如何保持反洗钱(AML)合规性

为了保持合规性,公司需要遵守《1992年腐败、毒品贩运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福利)法》(CDSA)规定的义务,其中包括:

●基于基于风险的方法制定有关合规和反洗钱监控的内部政策和程序,这意味着实体可以考虑其业务的规模和复杂性;

●至少每年向所有新员工传达政策并向现有员工解释政策的任何更新;

●对员工进行充分培训,以识别和处理可疑活动,并了解实体违反法规或未充分监控风险的后果;

●进行业务风险评估,以确定业务面临的整体ML/FT风险,包括要考虑的风险因素;

●任命一名合规官并明确规定他们在管理反洗钱合规计划中的角色和职责;

●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

外包

金融机构应该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评估外包方进行的尽职调查,因为它们仍然承担任何潜在缺陷的责任。此外,如果外包方已经对新客户执行了自己的尽职调查,并满足了所有必要和要求的条件,法律允许金融机构依赖已经执行的客户尽职调查。

自动化

预计拥有较大客户量的金融机构将会实施自动化系统,以处理日益增多的客户尽职调查请求和各种客户交易。MAS认为采用一些统计工具和方法,比如金融机构的线上(ATL)和线下(BTL)测试,是一个良好的做法。线上测试(ATL)是指审查交易监控系统生成的警报,以确保所设置的阈值是合适的。而线下测试(BTL)是指对所有金融/交易活动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漏报了应标记为警报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定期测试和调整其交易监控规则,以确保即使在复杂的情况下也能充分识别可疑交易和行为。对交易监控规则进行调整应有助于金融机构减少误报和漏报的数量。

价值转移

价值转移是指“代表价值转移发起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任何交易,目的是提供一种或多种数字代币”。

在进行价值转移之前,下单机构应该:

●识别价值转移发起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验证价值转移发起人的身份(视情况而定);

●记录价值转移的所有必要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价值转移日期、转移的数字代币类型和价值以及起息日期。

价值转移低于或等于1,500新元要求:

●价值转移发起人的姓名;

●价值转移发起人的账号(或者在不存在帐号的情况下,使用唯一的交易参考号码);

●价值转移受益人的姓名;

●价值转移受益人的账号(或者在没有账号的情况下,使用唯一的交易参考号码)。

价值转移超过1,500新元要求:

●价值转移发起人的居住地址或者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视情况而定;

●价值转移发起人的唯一身份证明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出生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或者如果价值转移发起人不是自然人,则是注册号码或营业注册号码);或者

●价值转移发起人的出生日期、注册地点或注册日期(视情况而定)。

进行客户尽职调查(CDD)

受监管实体必须建立适当的客户尽职调查(CDD)程序,这是在客户入职期间收集和验证客户信息的过程。CDD包括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识别、验证和持续监控。

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应从个人/自然人收集以下信息以满足CDD要求:

●全名

●唯一身份证明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出生证明号码或护照号码)

●居住地址

●出生日期

●国籍

公司还应检查客户是否出现在制裁名单(例如OFAC、UN、HMT、EU、DFT)、政治公众人物(PEP)名单和不良媒体,然后进行持续监控。

此外,如果客户是法人或法律安排,还应考虑以下风险因素:

●实体所接触的客户的性质,包括客户的业务概况、结构类型等;

●公司经营所在的位置或地区以及客户所在的国家或与之积极联系的国家;

●受监管实体的整体业务概况,包括:

A.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型;

B.交易的规模、数量和复杂性,包括接受的支付方式;

C.部署的交付和分销渠道等。

在与法人合作时,应采取以下行动:

●对董事和股东直至UBO(最终实益拥有人)进行背景调查;

然后,公司应收集以下有关法人的信息:

●实体的法定全名

●唯一身份证明号码(例如董事、股东和最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出生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注册营业地址,以及主要营业地点(如果不同)(视情况而定)

●建立、注册或登记的证明

●设立或注册的地点

在收集文件时,公司可以使用外部服务,例如会计师、律师或可用数据库来确保真实性。

关于PEP的规定

金融机构应针对政治公众人物(PEP)及其家庭成员/密切关系者采取以下措施:

●获得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批准才能与PEP建立或继续业务关系;

●对交易、活动和行为进行加强监控,同时报告任何异常或可疑活动(不通知客户)。

记录保存

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STRO)是主要负责分析公司提交的报告的政府机构。该机构可能收到以下三种类型的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

●现金交易报告

●现金流动报告

珠宝和金属经销商必须报告所有超过20,000新元的交易,而赌场必须报告所有超过10,000新元的交易,此类交易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

金融机构应通过分析可疑客户的交易并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和/或文件,对可疑客户进行持续和广泛的持续监控。

如果金融机构决定与可疑客户维持业务关系,应确保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来管理和减轻风险。这些加强措施包括对账户进行加强审查,执行进一步交易前获得高级管理人员批准等。

三、有针对性的AML金融制裁

1.与俄罗斯有关的金融措施

为了应对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新加坡政府针对指定的俄罗斯银行、实体和在俄罗斯的活动以及有利于俄罗斯政府的筹款活动实施了金融措施。这些措施适用于新加坡的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支付服务提供商。因此,数字支付代币服务提供商被明确禁止促进可能有助于规避金融措施的交易。

2.联合国安理会决议(UNSCR)规定的定向金融制裁

新加坡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与联合国指定的个人和实体有关的金融制裁要求。

对于金融机构

作为联合国(UN)成员国,新加坡致力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UNSCR)。

MAS通过根据《2022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192条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条例》(与《2022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15(1)(b)和219(d)条一起阅读)实施定向金融制裁(FSM条例))。FSM法规适用于新加坡的所有金融机构,总体而言,FSM法规要求金融机构:

●立即冻结指定个人和实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不参与与下列有关的金融交易或提供金融援助或服务:

(i)指定的个人、实体或项目;

(ii)扩散、核或其他受制裁活动;和

●向MAS通报与指定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有关的任何事实或信息。

根据《2022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违反任何FSM法规的金融机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

在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金融服务之前,金融机构应确保不与指定的个人和实体(如各自的FSM法规中所定义)进行交易。金融机构必须根据指定个人和实体的姓名(和别名)筛选其客户(包括受益所有人)的姓名。

可变资本公司(VCC)必须遵守根据《2018年可变资本公司法》第83(1)(b)条颁布的《2020年可变资本公司(制裁和冻结人员资产)条例》。

对于新加坡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

新加坡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同样需要遵守与联合国指定的个人和实体有关的制裁要求。2001年颁布的联合国法案赋予法律部长制定遵守制裁要求所需法规的权力。

到目前为止,新加坡已经制定了遵守各项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法规,例如涉及伊朗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规。这些法规禁止新加坡境内的人员与相应联合国法规中定义的指定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禁令包括以下内容:

●禁止处理指定人员的财产;和

●禁止为指定人员的利益提供资源和服务。

根据《联合国法》,任何人若违反《联合国法》制定的任何条例,一经定罪,如果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500,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二者兼有;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处以最高100万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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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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