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黄金等贵金属价格持续走高,目前我国已成为全世界贵金属交易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贵金属交易主要通过交易所、商业银行及场外交易三种渠道进行。银行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主要交易对象为投资金条,这些金条往往与知名黄金公司合作推出,黄金含量高达99.99%及以上。此外,银行业还提供黄金回收、纸黄金等业务,因其投资便捷、赎回快速的特点而深受投资者青睐。投资者基于对银行业的信赖及其交易平台的便利性,更倾向于在银行进行黄金交易。因此,银行业作为贵金属行业的主要交易商,在履行贵金属交易反洗钱义务方面承担着关键职责,对于打击利用贵金属进行的洗钱犯罪活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贵金属交易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并就如何通过商业银行在业务交易中的实践对策来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展开分析。
利用贵金属洗钱的主要手法
图1贵金属交易犯罪资金走向图
利用黄金可塑造性,转变形态,实现价值转移。黄金具有易熔化、易分割、易运输的特点,不法分子通过化整为零或转变黄金形态,伪装为其他日常用品,躲避监测或检查,通过跨境贸易、货物运输,将高价值物品伪装为低价值,事后加工后再按照黄金价格出售,最终实现资金转移。
FATF及各国对贵金属交易的建议及规定
FATF贵金属交易建议。FATF2012年的“40+9”建议中,第22条、23条对贵金属交易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可疑交易提出建议。第22条明确,建议对从事贵金属交易,且金额在规定数额及以上的现金交易的贵金属交易时,按照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录入保存要求,交易记录保存应不低于5年,在使用新技术、新产品时,需进行洗钱风险评估。第23条明确,义务机构开展贵金属交易应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落实高风险国家交易的强化尽职调查,同时按照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报送可疑交易线索。FATF认为贵金属交易反洗钱管理要求,与其他反洗钱制度趋同,应当实行适应值、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
国际贵金属反洗钱监管要求。意大利是最早出台贵金属反洗钱法律的国家之一,其《公共安全法》明确贵金属交易商应当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美国《临时最终规则》明确了贵金属行业履职要求;英国通过《高价值商品交易洗钱监测指南》,对高价值商品交易商提供了指导建议,其中高价值商品包括了贵金属、珠宝等(表1)。
表1国际贵金属反洗钱法律具体规定
银行机构在开展贵金属业务中存在的挑战
可疑监测规则需健全。银行机构在设计可疑监测模型时,往往将贵金属买卖纳入了其他可疑监测模型中,如,贪腐、炒汇、逃税等模型中。同时模型设计中,也多作为某一具体规则的参数之一设计,如,行业参数中,包含经营流通性人民币、投资咨询、贵金属投资、珠宝预期等。未能按照贵金属交易特征,制定专门的可疑监测模型。
对实物贵金属去向需补充监督手段。通过银行业购买投资金条或其他贵金属实物后,往往出现犯罪分子或实施受贿人员购买贵金属实物后,或藏匿、转手出售,或转变形态转换成其他物品,或赠送给贪腐人员。对贵金属等高价值产品的实体流向,缺乏监督手段,无法持续跟踪、监测。
完善贵金属制度及资金交易监测的建议
贵金属固有风险较高,且场外渠道控制措施薄弱,存在较大的风险漏洞,随着国内外洗钱风险日趋复杂,银行机构应通过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测,建立一套适当的贵金属风险管理策略。
建立健全贵金属反洗钱规章制度。建议一是制定银行机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贵金属反洗钱履职职责,细化履职方法,其中总行在制度、产品渠道、业务评估中,有效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分行在业务开展、可疑监测中,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开展贵金属交易工作;业务条线有效落实客户尽职调查,明确不同的交易规模、交易人群;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好事后的可疑交易分析,并落实可疑交易报告。二是完善贵金属销售登记机制,明确留存购买人的身份信息、提货人信息、购买贵金属的类型、克重、价值、发票号码及实际购买黄金的当事人信息,同时建议对已出售的贵金属产品予以编码,并登记在贵金属销售信息中,便于事后跟踪。
实施义务机构间反洗钱共享机制。当前贵金属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市场参与主体多种多样,且市场参与主体反洗钱意识相对较为薄弱。前期多起案件多为民营贵金属经销商甚至网络渠道店铺出售贵金属,贵金属交易路径中,嵌套至地下钱庄对敲交易中,风险较大。因此,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贵金属行业的准入管理,并在贵金属交易环节探索建立登记制度,对通过贵金属行业交易的各个业务环节,实行登记制度,并在义务机构间实现共享,便于建立以客户为单位、通过贵金属交易全链条交易监测,完善可疑交易监测规则,切实防控洗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