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以其逻辑性、严谨性称著于世。也正因为其法律的这些特性,其法律的操作性相对较高,使得法律的现实适用性提高。尽管德国对于内幕交易的看法一直持保守态度,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德国法不主张控制内幕交易,几乎没有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制裁。但随着美国首开禁止内幕交易以来,其规制内幕交易的价值日益获得各国监管机构的重视,禁止内幕交易已成为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德国也放弃其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一贯立场,接受了欧盟的《内幕交易指令》,并于1994年7月26日通过《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该法的第三章专列一章来规定有关内幕交易的行为,还在第六章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罚则做出规定。且在实践中德国致力于保持市场的透明度,至今市场的发展规模有目共睹,可谓在欧洲呈现一种显赫地位。其立法和监管模式可圈可点,有不少的的可借鉴之处,值得我们加以研习。鉴于德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代表之一,特将其作相应介绍和剖析。
一、德国法对内幕交易的法律界定
(一)内幕交易证券
(二)内幕人
在对行为客体做出法律界定后,对于行为主体的规则就成为顺然之举了。第13条法律就针对什么是内幕人做出规定。在该法条中,首先确定内幕人是自然人,并确定该自然人的限定范围。其限定范围分为两类表述:一类基于自然人所在的具体群体而成为内幕人,另一类则不仅要处于一定的群体,还需基于一定的事实才能成为内幕人。
基于法律的操作性考虑,该条还对内幕人的事实作出例外性解释。如该条第(2)款所述。仅仅基于公开的事实所作的评估不属于内幕人事实,即使他可能对内幕人证券的股票的价格产生巨大影响。
二、德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查处
德国金融监管局(简称Bafin)不仅监管证券、期货市场,还有银行等金融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其目的是保证市场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主要强调保护个人投资者在市场上不受其他投资者的影响。个人投资者与机构大户一样享有同级别的信息。市场组织者确保投资者享有公平待遇。监管内幕交易方面,一方面要确保市场参与者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多方参与者共同来防范。
(一)对内幕交易监管的方式
1、市场监管。德国有8个证券、期货交易所,还有一个能源交易所,一个农产品交易所……。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分析,SAS,国际流行的统计分析方式。
实践中内幕交易监管的做法:内幕交易行为如果被发现了,他可能被判5年监禁,也可能被判180万欧元罚金。
(二)查处内幕交易案例的具体做法
一个公司股票波动情况,出现与股票走势相反的信息披露,在披露之前股票就已经上扬了,这说明有些人已经提前得到内幕信息。监管部门首先会向公司质询哪些人提前得到消息?还有哪些渠道将这些消息流失?要求提交得到消息人员名单;第二点是调查信息披露之前有哪些人员买了股票;向投资银行提出报告要求,银行会把这些人参与股票的情况提交Bafin.这样就有了两份名单,可以查到谁参与了内幕交易。第三,如何对付内幕交易参与者?向公众公布内幕交易者名单,参与细节都将公布出来,有关检察部门将会进行深入调查。
内幕交易法在德国是一个非常新的法律,调整属于金融犯罪和白领犯罪。监管部门会向法院提出建议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他们会收到Bafin作出的内部调查报告,其他城市的监管机构也会收到同样的报告。
司法机构相对Bafin来说做的工作少一些,让司法机构更多地熟悉Bafin,向德国司法界的法官们介绍一个清晰的认识,德国法官们能比较好地认清内幕交易的区别。
一个人大量买入股票,他的交易行为会与公众交易行为不同。每天有数千支股票在交易,有些小公司股票的交易量是很小的,如果某一天该股票交易量突然放大,这也是股票内幕交易的潜在信号。
Bafin的另一项工作就是向司法机构提交交易风险的报告。要告诉他们通常情况下证券交易的情况,例如酒后开车是不允许的,但如半夜警察发现有人在车上坐着,车灯开着,警察可以打开车,发现此人彻底喝醉了,他就可被投入监狱6个月。法官就会问你在车上干什么,是否开车了?此人就会编个故事,他说喝了酒没开车。……法官来判断此人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
内幕交易者可能会说确实做了,不是他故意作内幕交易,而是他的投资顾问告诉他是否投资。法官会根据他介绍的情况,他平时不做股票交易,而此次作了交易,而且公司交易的证券通常做的是些小公司股票,法官就会判断这种交易行为与投资行为是否有区别。要是证据在内幕交易之前,如果没有内幕信息,做这些小股票的可能性不大,不会瞬间交易量大增。通常发生在一些小公司身上。而非大公司,历史悠久的公司身上。对于法官来讲,判断内幕交易非常困难,他们通常不是这种犯罪研究专家,所以要向他们介绍通常的犯罪,交易方式。Bafin会向检察、司法机关介绍这方面的案例,Bafin的运作情况,主办一些培训和讲座,告诉信息给法官。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监管部门与公共部门的关系,例如证据?
德国公共检察部门与BaFin关系密切,公共检察机构是唯一能向法院起诉的部门,例如调查、搜查,权限要比BaFin大的多,调查时可以有BaFin人员参与其中。
2、有没有只需要经济处罚的?
BaFin不能对违法交易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于市场操纵者,一旦行为成立,就会被法官处罚。如果发布一个信息而没有人相信你,则由BaFin来加以处罚,最多可罚50万欧元。内幕交易行为成立就构成犯罪,否则BaFin有处罚权。
在市场方面要适用欧盟新的法律,2004年10月份要启用,对德国来讲主要是内幕交易方面的。例如没有人希望卖出他们的股票时,就不会发生内幕交易的问题;但如按新的法律,则可能构成违法。我们就可以对它进行处罚,但现在还没有定型,还在讨论,在2004年10月之前要把这个法律定型下来。对于现在的德国法律,如想干但未干成,不构成违法;但如按2004年法,只要想了,或做了,不论是否做成,都构成违法。[page]
通常第二天就要报告任何事情,价格,标的物,是否上市,成交量要精确到秒。不需每天都向证监会报告,只是在发现异常情况后才报告,只要报告60%信息即可,40%信息被过滤掉。以后所有信息都要向BaFin报告。在德国,交易所是官方机构,由州政府控制,Bafin与交易所关系很明确,容易得到明确信息。
4、监管中遇到的困难是什么?
一个是发现内幕交易行为标准比较难确定,二是法官、检察院对证据的态度,说服他们相信BaFin是较为困难的,要花费很大精力去做宣传、解释工作。说服法官最主要是内幕交易行为已经这样做了、确定了,而非重新考虑。
5、查封股票由BaFin协助,还是由其他机构协助?
BaFin不需要干预,由司法机构直接办理。只有法官才能决定冻结的款项。股票账户必须要实行实名制。
6、以什么方式确保实名制,银行等开户单位要承担实体责任吗?
在投资银行开户时,必须要履行实际义务,否则不能开户,不能转移资产,银行要承担实体责任的。冒名顶替没有确切数据,但在查处案件中确有向朋友传达信息,由朋友代其操作,以现金方式分配收益的做法。通常情况下就是在两种人中找出内幕交易者。
7、BaFin要收集所有交易所的信息,是否由一个组织监管所有的市场?
是否只管交易的正常情况,而不管是否存在着犯意等,交易所也在重点监管这样的违规行为,交易所有5个机构:一个是发现异常情况向BaFin报告,一个是投资者有违规行为,必须经上市委员会,还有交易规则机构,相互独立运作,BaFin只是跟市场监管机构进行合作。目标就是要保持市场有一个公平的环境。
8、BaFin主要靠监控系统,还是对交易行为的人手控制来发现的?
三、中国查处内幕交易的借鉴做法
中国股市在探索中走过十余年,制定的法规也有许多。如何将已制定的法规梳理归整,是法律工作者们应加以考虑的问题。除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被立法者、司法者加以重视以外,内幕交易的法规更需要将其合理整合,适时制定司法解释。将证券监督、司法机关及证券行为人三者有效的组合起来,构建市场的公信力,维持市场的兴旺发展。通过对德国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分析,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希望能对中国证券、期货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活动的规制起到一些积极作用。[page]
(一)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理由
在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直到本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史无前例的经济大恐慌,人们才反思到,内幕交易的盛行,影响到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是引起证券、期货市场瘫痪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而该法第1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据此制定的规则10b-5,成为规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迄今为止,各国证券法几乎无一例外地建立了禁止内幕交易,反对证券欺诈的法律制度。
(二)内幕交易的主体界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因业务可能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3、依法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关系,有可能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5、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我国证券立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人员的范畴,突破了将内幕人员仅限于发行公司内部人员的做法,而涵盖至暂时性内幕人员上。司法实践中发现除公司内部人员外,其他人也有可能预先获取内幕信息并以此获利,且此类人员的范围远远大于公司内部人员,行为涉及的范围及效果的严重性也绝非传统内部人员可比。所以目前证券法所涉及的内幕人员包括一切可能优先接触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且对此信息负有不得私自泄漏或利用得利的人员。
(三)内幕信息的界定标准
如果无论内幕人员掌握何种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均被认为是从事内幕交易须承担法律责任,无异于剥夺了内幕人员进行证券交易的资格,这对于内幕人员而言是有失公平的。只有在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情况下,才构成内幕交易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可见,衡量一个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只有内幕人员知悉;二是尚未公开;三是信息具有重要性,以致于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任何信息一旦被公开披露,便由内幕走向公开,内幕人员利用这种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就成为法律所容许的行为。[page]
(四)股票的内幕交易识别与认定[page]
(五)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
1、西方国家对内幕交易的处罚方式
根据各国立法,内幕交易行为需承担的责任多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处罚相当严厉。如美国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可处以相当于所得利益或所避免损失3倍的罚款。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规定,对违法进行内幕交易的自然人可判处5-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非自然人(如公司、银行等),可判处150万美元的罚金,对其负责人可同时给予100万美元以下或3倍于其受益金额的罚款。加拿大各省的证券法及《加拿大商业公司法》规定,内部人员没有提交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要受刑事制裁。安大略省的新证券法规定,任何与发行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或公司都不能在知晓该发行公司事务的重大事实和变化,且知道此信息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买卖发行公司的证券。违反该法,适用包含在一般罪项中的刑事处罚。德国自1995年以来,3-4起案件当事人受到判决处罚,有的不公开审判,例如判入狱1年,罚金若干,但不对公众公开。德国最低的是由法院判2年以下刑,多数判处罚金。不需要中、高级法院参与处理。如果案情复杂,他们会由高一级法院提起,政治原因也会提高审级,也可能提交最高法院审理。
德国对内幕交易人的处罚,最高处罚入狱5年。处罚不只是罚金的多少,关键是他们失去了从业的资格。对于在投资银行工作的内幕交易人员,意味着从此永远失去了银行工作资格。
2、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人的处罚方式
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损害上市公司和一般投资人的财产利益,同时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采取刑罚处罚的手段加以制裁。实践也证明,只有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加以处罚。可见,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还是颇为严厉的,只是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有些语焉不详,没有明定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在操作中难以把握,易流于具文,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实践中,也多为行政罚款处罚,几乎没有看到有刑事处罚的案例。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处理方式、程度是非常接近的,说明各国的监管理念已经非常接近。[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