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21年期间,徐某某在某镇政府、安监局等多个岗位担任要职,手握基建工程发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等职权,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安全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房屋、现金、购物卡等财物2125万余元。2021年5月,徐某某为能“心安理得”享用上述款物,与行贿人蔡某某等4人私下串通订立“攻守同盟”,通过实施隐名投资入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房屋买卖协议等方式,企图将受贿所得财物“洗白”,进而掩盖受贿事实。
????贪腐犯罪分子为逃避处罚并“正常使用”受贿款,往往会和信得过的“朋友”采取签订虚假交易协议等方式,掩饰、隐瞒受贿款物的非法性质,企图使“脏钱、黑钱”合法化。洗钱行为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犯罪,同时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给金融安全、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在依法反腐的同时将同步惩治洗钱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贪腐分子试图通过洗钱逃避惩处终成泡影,所谓“朋友”也不要碍于人情或贪图小利,让自己沦为洗钱犯罪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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