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审判决,作为被告一的中诚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分别为1.492亿元和1.937亿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同为被告的湘财证券对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分别承担56%的补充责任。
源起罗静案,湘财证券否认合谋
“罗静作为实际控制人利用中诚公司等‘承兴系’公司通过诈骗方式从云南信托获得融资款后,无法兑付,是云涌系产品暴雷事件的核心。”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重大争议解决业务部杨仕勤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该事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中诚公司等‘承兴系’公司与云南信托之间形成的投融资合同关系;云南信托与湘财证券之间形成的代销合同关系;投资人与湘财证券之间形成的委托(购买产品)合同关系;云南信托与投资人之间形成的信托合同关系。”
湘财证券公告回应称,罗静案刑事判决书未认定湘财证券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罗静等人的合同诈骗,也未认定湘财证券及其工作人员与广东中诚和罗静有串通合谋欺诈行为。“湘财证券在代销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产品时与云南信托签署了代销协议并约定了代销费用;经与云南信托商定,代销费用的一部分通过财务顾问费形式收取,中诚公司签署《财务顾问框架协议》及附属协议《财务顾问费及支付》。《财务顾问框架协议》仅是框架性约定,并未约定为涉案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具体事项,缺乏实质履行内容,湘财证券也未提供过财务顾问服务。”
上述人士透露,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产品共计约16亿元,其中湘财证券代销约14.5亿元,云南信托直销1.5亿元。
云南信托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在极端情况下,云涌系列项目可能无法收回信托本金,存在不能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因融资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目前云涌系列项目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自动延期,公司已将云涌系列项目信托资产认定为次级类资产。公司成立了云涌系列项目风险处置小组,积极采取包括向公安部门报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项救济措施。
变更的诉讼地
公告披露,和另外10起诉讼不同,云涌12号案件的被告为中诚公司和湘财证券,没有罗静和苏宁。案件也被昆明中院受理而非南京中院。
云南信托之后将云涌13号案件也放在了昆明中院起诉。此次昆明中院认定,中诚公司对云南信托有约3.4亿元的支付义务,湘财证券承担约56%的补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在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中,将云南信托对中诚公司主张“返还转让价款”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回购价款”、将云南信托对湘财证券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承担56%的补充责任”。湘财证券公告称,该案件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依法提起上诉。
一份2023年6月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监管部门认定,经查,云南信托在办理“云涌”项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主要违法行为包括:业务制度建设不完善,未能实现“制度先行”,未严格调查审核客户和基础交易等情况,未对融出资金使用及回款情况进行全流程严格管控,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湘财证券则在2022年公开披露称,在代销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产品过程中,“总体上落实和执行了《证券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关于金融产品代销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要求,但具体事项执行有不完善之处,已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进行整改。发行人作为代销机构,已通过启动投资者应急处置工作、依约履行投诉处理责任、聘请外部律师应诉等方式,主要以司法途径推进解决具体诉讼纠纷案件”。
44%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随着一审判决落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湘财证券承担56%的补充责任,关于代销机构责任划分的问题摆在台前。
由于未获得一审判决书,第一财经尚不清楚昆明中院的判决依据。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孙宇昊对第一财经表示:“民商事纠纷往往会出现多个被告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包括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等。两者是存在明显区别的,如在责任承担顺序上,有赔偿责任顺序之分,一般先由主债务人承担,主债务人财产不足时才轮到补充责任人。如果主债务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暂未确定主债务人,补充责任人先行赔偿受害人,在主债务人恢复赔偿能力或确定主债务人后,补充责任人可向其追偿。而连带责任则无先后顺位之分,债权人可向任一连带责任人索偿全部债务。在追偿权方面,补充责任人一般不可内部追偿,连带责任人一般内部可追偿。”
56%之外,剩下的44%赔偿敞口由谁承担?投资者又该找谁索赔?
目前,此案的另一被告中诚公司的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其法律责任承担更为复杂。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即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资格,不得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否则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当然,公司丧失了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并未立即取消,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如果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宇昊表示。
法律争议
12月3日,湘财股份公告称,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圣马律师事务所田勇律师对第一财经表示:“湘财证券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应该是,云南信托决定投资‘承兴系’公司的过程中,湘财证券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是否存在为罗静等人实施诈骗提供客观帮助的行为。”
杨仕勤认为,对湘财证券而言,在本事件中可能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对湘财证券而言,有一个关键事实,在2018年9月与云南信托签订代销主协议一个月后,10月19日便与中诚公司签订《财务顾问框架协议》,为该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杨仕勤认为,如果湘财证券一方面作为代销机构为投资人推荐产品,一方面又为融资方提供财务咨询服务,仅从这点,湘财证券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对投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湘财证券在公告中称,《财务顾问框架协议》仅是框架性约定,并未约定为涉案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具体事项,缺乏实质履行内容,湘财证券也未提供过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湘财证券在云南信托决定对中诚公司等“承兴系”公司投融资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云南信托作为信托资产的管理人,无论是以罗静等人诈骗案中被害人的身份在刑事程序中主张权利,还是作为投融资合同的一方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中诚公司等主体提起诉讼,其根本目的是为投资人减少损失,是履行信托合同审慎经营行为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