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汇集了187个用工管理问答,由业务科室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整理,后期将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增补。187问大部分为全国性通用规定,极少数为山东省规定。
目录索引
一、综合篇
二、规章制度篇
三、职工招用篇
四、劳动合同篇
五、试用期篇
六、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篇
七、工资篇
九、非全日制用工篇
十、解除劳动关系篇
十一、劳动保护篇
十二、女职工权益保护篇
十三、劳动监察篇
十四、劳动争议篇
1.什么是劳动用工?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
2.什么是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由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什么是和谐劳动关系?
答: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什么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的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三方协调机制。
5.《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哪些用人单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6.用人单位订立规章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7.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双方都有什么知情权?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9.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可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在就业歧视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歧视社区矫正对象,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违反《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在性别歧视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各类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在健康歧视、体检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3.用人单位应如何建立职工名册?
14.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15.劳动合同分为几种?
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6.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17.劳动合同应该签几份?
答:至少签2份,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何时签订劳动合同?
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何时建立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1.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22.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3.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25.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6.劳动合同不得约定哪些条款?
答: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答: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29.什么是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30.如何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答: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如何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构成双重劳动关系情况下,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一)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新用人单位非因自身原因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外);(三)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四)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二项执行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除外);(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六)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等应履行的义务。
33.用人单位出现名称变更、合并等情况,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答: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4.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答: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5.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6.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7.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8.试用期期限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9.哪些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0.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41.《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次数有限制吗?
答:对于约定试用期的次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无论是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还是将劳动者调任其他岗位、职务升迁等,都不能另行约定试用期。有约定的,该约定无效。
42.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43.试用期工资有何规定?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何规定?
答: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在试用期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5.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6.用人单位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7.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4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密事项吗?
49.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0.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1.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2.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怎么办?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53.什么是工资?
答: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4.用人单位应当以何种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5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周期如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56.工资可以提前支付吗?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7.工资可以延期支付吗?
58.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吗?
答:《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税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税费。
59.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吗?
答: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0.什么是工资总额?
答: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1.什么是计时工资?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62.什么是计件工资?
答: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63.什么是奖金?
答: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64.什么是津贴和补贴?
答: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65.什么是加班加点工资?
答: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6.什么是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答: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67.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答: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68.什么是最低工资?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69.什么是正常劳动?
70.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有什么程序?
答: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71.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72.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73.劳动者在享受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吗?
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74.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什么叫克扣工资?
答:克扣工资,是指除企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税费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赔偿外,企业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75.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应怎样支付工资?
答: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76.企业破产、合并等情况下,工资怎么支付?
答:企业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77.当前有几种工时制度?
78.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度?
答:标准工时制度,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79.周休息日必须是固定的吗?
80.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哪些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81.不定时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哪些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答: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8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怎么休息?
8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应经过什么程序?
答: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84.关于加班有什么规定?加班时长有什么限制?
85.什么情况下加班不受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87.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怎么算?
答: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8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8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答: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90.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哪些?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91.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哪些?
答:(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9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工作有加班费吗?
答: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答: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94.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如何折算?
答: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95.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96.婚丧假是几天?
答:按照1980年颁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97.探亲假是几天?
9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99.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甲类的传染病,以及虽未列为甲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排除是病人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支付其被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期间的工资。
100.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假期有多少天?待遇怎么发?
答: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01.劳动者可以享受多久的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02.职工新进用人单位怎么计算年休假?
答: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03.劳动者在哪种情形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04.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吗?
答: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105.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还需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和未休年假的天数向其加付年休假工资。
106.什么情况下不用支付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07.解除劳动关系时,年休假怎么办?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08.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109.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有哪些?
答: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是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是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四是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五是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是法律规定非全制日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110.非全日制用工怎样参加社会保险?
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1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实行劳务派遣吗?
答: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112.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吗?
答:《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113.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14.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15.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16.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7.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4)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工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6)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8.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谁先提出有区别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19.用人单位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20.劳动者病愈后不能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2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注意什么?
答: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2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23.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但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24.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2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26.企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27.因解除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纳税吗?
答: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2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129.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131.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答: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13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规定?
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3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需要什么程序?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