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将准则名称由“套期保值”改为“套期会计”,核心理念是将套期会计和风险管理紧密结合,使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告中。新套期会计准则改进并简化了套期有效性评估,取消了原准则中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此外,还拓宽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直观表现是新套期会计比原来好用了。因此新金融工具准则在上市公司开始全面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公司想适用新套期会计。在用套期会计之前,有必要先厘清套期保值与套期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套期保值(Hedging),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与主动接受风险以赚取风险利润的纯粹投机不同,套期保值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其原理是通过构造相反的交易来对冲已有的风险,其结果是锁定了利润或亏损。套期保值的核心是数量相等(或接近)、种类相同、方向相反、期限相同(或相近),这与纯粹投机时基于对趋势的判断、资金量和心理承受能力进行交易完全不同。
简单举例来说,某企业预计下个月需要采购100吨非转基因大豆作为原材料,预计大豆价格会上涨,为锁定原材料采购成本,企业决定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买入10手(10吨/手)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合约月份1个月。
现货价格为5000元/吨,1个月期期货合约价格为5200元/吨;1个月后现货价格5250元/吨,以5200元/吨实物交割买入100吨大豆(或者在现货市场采购,在期货市场平仓)。
通过买入套期保值,企业提前锁定了原材料采购成本(以买入的期货合约价格采购),虽然可能会失去获取现货市场价格有利变动(如现货价格下降)的盈利,但避免了现货市场价格不利变动(如现货价格上涨)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套期保值通常不会是完美套期——套期工具变动完美抵销被套期项目变动。未能抵销的部分通常源于基差风险、信用风险、现货或期货市场供求变动风险以及其他现货或期货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等。其中基差可能产生于种类差异、运输成本和持有成本(如存储成本、融资利息等)。
套期会计(HedgeAccounting),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会计方法。
套期保值是风险管理活动,是EconomicHedging,而套期会计是可以选择适用的一种确认与列报的会计处理方法,是金融工具一般原则之外的特殊确认原则。如果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不使用套期会计,可能会导致损益产生更大的波动,因为企业被套期的风险敞口和对风险敞口进行套期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基础不一定相同。例如预期交易需到交易发生时才能予以确认,而衍生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尽管从长期来看,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实现了风险的对冲,但是在套期存续期所涵盖的各个会计报告期间内,在常规会计处理方法下有可能会产生会计错配和损益波动。即套期会计允许企业对冲有关资产或负债的利得和损失,以减少利润表的波动性。
套期会计是自愿运用的,但不能追溯运用。而且运用套期会计方法需满足特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且在套期开始时需要正式指定并准备了书面文件)。即套期保值是套期会计的前提,但并不是有套期保值业务就必须用套期会计,也不是有套期保值业务就一定能用套期会计。
既然企业进行了套期保值业务,已经锁定了未来的风险,为何金融工具准则的一般原则还要求分别单独核算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而不是将两者结合,只反映最后的结果?即为何不能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
原因在于,金融工具是基于合同的工具,各个金融工具都有其各自的条款和条件,并且各个金融工具都可能分别转让或结算。将两项或更多的独立金融工具作为一项单一的组合工具处理(“合成工具”会计(‘syntheticinstrument’accounting)),通常是不恰当的。
那如果两项或多项金融工具同时签订、同时生效、期限和金额一致、持有期间任何合同不可提前终止、不可转让,若不允许合成是否并未反映交易的“实质”?这种情况需要考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实施指南(IFRS9IG)第B6段的示例中关于叠加考虑的迹象。多项非衍生工具的组合存在下述迹象(indicators)的,作为一项衍生工具核算:
(2)theyhavethesamecounterparty具有相同的交易对手方;
(4)thereisnoapparenteconomicneedorsubstantivebusinesspurposeforstructuringthetransactionsseparatelythatcouldnotalsohavebeenaccomplishedinasingletransaction.没有明显的经济需要或实质的商业目的将原本在单项交易中不能完成的交易分成若干交易。
上述迹象中,前三项比较明确,难以理解的是第(4)项,“原本在单项交易中不能完成的交易”不就是必须“分成若干交易”么?这句话的意思应该是说,如果单项交易和多项交易并没有实质差别,分开与否不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和目的,不是因为要实现明显的经济需要或实质的商业目的而将单项交易分为若干交易,则从实质考虑,分开与否并无区别。
例如,A主体向B主体发放了一笔五年期的固定利率贷款,同时B向A发放了一笔本金数额相同、期限相同的变动利率贷款。由于A和B有净额结算的协议,这两笔贷款开始时不转让本金。该贷款的合同后果相当于没有初始净投资的利率互换协议,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即存在基础变量、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要求的初始净投资小于预期对市场因素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在未来结算)。两项非衍生工具交易在实质上形成了一项衍生工具,则应予以叠加考虑,并作为衍生工具处理。
通常情况下,将原本在单项交易就能完成的交易分成若干交易总是有各种各样实质的商业目的,即单项交易与分为若干交易通常存在明显的经济需要或实质的商业目的,否则只是徒增交易成本,不符合公平市场交易的利益最大化原则。
例如,常见的“内保外贷”业务,企业在银行存入人民币或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然后质押给银行取得外币借款;同时为了规避外币汇率波动风险,与银行签订远期外汇合同锁定未来购汇成本。以上交易将形成“人民币质押存款+外币质押贷款+购买外币的外汇远期合约”的支付组合。是否可以认为企业并不承担汇率变动的风险,从而将“外币质押贷款+购买外币的外汇远期合约”组合所涉及的外币借款和远期购汇协议合成为一项固定利率的人民币贷款进行核算?
由于实务中满足合成条件的情形很罕见(大概也因为如此,CAS并未引入IFRS9IG第B6段的原则),因此即使企业进行套期保值是为了锁定风险,但由于常规会计处理方法中有关确认和计量基础不一致,在一定会计期间不仅可能无法如实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反而可能会在财务报表上“扩大风险”。为此,准则允许将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对于非金融项目,以及尚未确认的项目,指定可能不适用,此时,通过使用套期会计方法,就可以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套期会计的存在,是为了减少利润表的波动性。反过来想,如果准则允许“合成工具”会计,那么也就不会存在套期会计准则。
套期会计通过改变被套期风险敞口的计量或确认(对于确定承诺),或改变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从而消除或减少会计错配。
公允价值套期的原理是将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如此,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与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实现抵销。即通过提前确认被套期风险的影响减少利润表的波动。
现金流量套期的原理是将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时再结转损益。即通过延迟确认套期工具的影响减少利润表的波动。
现金流量套期有个“孰低”原则,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孰低”原则是为了确保企业不确认不存在的资产或负债。尽管被套期项目预计将来会发生,但其实尚不存在。因此,如果被套期项目确认的利得和损失超过了套期工具的利得和损失,这无异于对尚不存在的项目确认利得和损失(而非递延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由于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是存在的,所以公允价值套期不适用“孰低”测试。虽然根据准则可能尚未确认确定承诺,但该交易已经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仅为个人对准则的技术探讨,不代表任何机构或个人意见、建议或最终结论,任何人不应依据本文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