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银行开户申请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开通个人账户贵金属时的法律风险
(一)提交的身份证明被盗用的法律风险
出现此风险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开户人基于各种原因,不能亲自到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柜台开通现金账户,以及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的开通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自己的身份证明因受托人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各种原因,有被他人盗用的法律风险;二是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可能因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各种原因,盗用开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从事其他有损于开户人合法权益的事宜,导致开户人出现各种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针对此法律风险,对于上述第一种原因造成的被盗用风险,大多数的商业银行要求必须是本人才能开通本人的现金账户和在现金账户内开通个人账户贵金属,有效杜绝他人代为开户的风险;对于第二种原因造成的被盗风险,开户人在提交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时,需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注明如下提示:“――此身份证复印件,仅为申请xx银行开通个人账户贵金属,不得转为其它用途,xxx本人签名――”。在此行注明的提示语前后需加上“――”符号,目的是避免他人在提示语前后添加其他词语。
(三)对有疑问的地方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要求商业银行予以说明的法律风险
二、贵金属定价及其价格波动导致的法律风险
(一)贵金属定价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账户贵金属中,定价权是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商业银行一般在开户申请书或者开户协议等类似的格式合同文本中规定:商业银行作为账户贵金属业务的做市商,在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本商业银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外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基础上才向客户进行报价,并有权根据国际市场变化实时更新。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交易的成交价格及交易明细以电子银行渠道记载的成交记录为准。
(二)贵金属价格变动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1.账户贵金属价格变动及其法律风险。商业银行为了锁定利益,回避或者免除、限制责任,在制定的格式合同类型的开户申请书或者开户协议等文本中规定:客户在办理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前,客户应充分了解买卖账户贵金属的风险。账户贵金属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并自行承担贵金属价格涨跌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对因商业银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商业银行用“不可合理控制”这一模糊和不具有明确执行方向的语言,排除了自己承担因自身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所产生的责任,“切实”体现了客户的弱势地位。所有的贵金属价格变动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基本上都由客户承担,商业银行“旱涝保收”。
(一)商业银行制定或者与客户签订的文件
对于个人账户贵金属,商业银行准备的核心文件是个人开户申请书、个人账户贵金属开户(交易)协议(章程)、个人账户贵金属客户告知书等,其他文件包括服务标准、操作流程、收费标准、各项通知公告等文件,客户签订的交易协议、开户申请书等,是严格约定商业银行与客户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但是商业银行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对于部分核心条款如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并不规定在签订的开户申请书或者交易协议中,而是以商业银行单方的公告予以通知。
四、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风险与格式合同抗辩理由不成立的法律风险
(一)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在设计开户申请书或者交易协议时,对于争议解决的方式的规定,一如既往地倾向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对于仲裁机构和诉讼法院的选择,留给客户发挥的空间基本没有,要么是选择在商业银行所在地的法院提讼,要么规定对商业银行在地里位置、文化环境等有利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一旦客户与商业银行不处在同一个城市,或者不习惯于仲裁或者诉讼之一,客户对争议解决方式和解决机构的选择,由于格式文本的规定,而只能被动应对。
(二)客户以商业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等文本无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法律风险
1.商业银行为避免自己设计的格式合同等文本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认定无效所做的条文安排。商业银行均拥有自己的法务部门,以及团队强大的担当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在设计个人账户贵金属的各项格式合同文本时,均会认真衡量和考虑《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格式合同或条款的限制性规定,在设计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时,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但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面对强势的商业银行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客户选择投资商业银行开发的个人账户贵金属,需要承担包括法律风险的各种风险。本文分析的法律风险,构成客户选择是否投资账户贵金属的考量因素,了解风险比不了解甚至不知道风险,更能使人运筹帷幄,毕竟,金融投资,不是在规避风险,而是在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永谊.白银秘史:东西方货币战争史[M].重庆:重庆出版社,2011.
[2]傅罡,李向军,李永强.商业银行绩效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在招商银行香港分行官网下载销户申请书,签名之后将申请书和香港一卡通卡片寄送至招商银行香港分行申请销户。
撤销所需要的材料有:
1、、开户申请书企业留存联
2、印鉴卡
3、重要凭证(没用完的支票等)
4、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等
5、带着银行预留印鉴及单位公章.
注意:需要把一般账户及其他帐户全都消了才能撤销基本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规范粮食调控贷款操作,加强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第三条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
第四条粮食调控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
(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经营粮食调控业务过程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凡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
第七条粮食调控贷款专门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借款人直接从收购市场进行保护性粮食收购的收购资金需要;
(二)政府为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三)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四)政府为完成退耕还林补助粮、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收购资金需要。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九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或文件规定和借款人调控粮食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一)粮食尚未销售但仍在政府调控规定的期限内;
(二)粮食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
(三)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贷款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效落实。
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
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以及贷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库存粮食已超期、陈化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办理粮食调控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借款申请人应另附申请报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二)借款人拟订的粮食购进资金需求计划,包括粮食购进数量、价格、粮源安排和购粮进度安排等;
(三)开户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农发行贷款资格认定。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三)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额度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重点审查是否落实了贷款的各项补贴政策,以及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审查人对审查情况要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贷款与否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提交贷款审批人。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虽未到期,但形成的粮食已销售,开户行应及时从销售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款中收回相应的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政府调控粮食的购进、储存、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督,并专设台账反映和登记。借款人应对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分开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借款人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及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粮食购进的信贷监督。粮食调控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开户行应根据粮食购进进度分批次发放贷款,并定期核实粮食购进数量及货款支付金额。以收购方式购进粮食的,收购开始前可发放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启动资金。以调入方式购进粮食的,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购进活动结束后,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节余贷款,并对所放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二十三条粮食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按照商品粮油库存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查库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原则上借款人应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专仓保管。
第二十四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出库报告制,借款人应当在粮食销售出库前,向开户行报告粮食销售的依据、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等情况。开户行依据政府调控粮食销售政策评价借款人销售的合规性,销售价款与价差补贴之和不应低于粮食占用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规定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销售,应予制止。粮食销售出库时,开户行应依据有关政策监督出库,并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五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销售货款及补贴资金应按时、全额回笼开户行。资金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中足额收回销售粮食所占贷款,从利息补贴中足额收回应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各级行应对各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未按时到位的补贴资金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拨补到位。
1.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准开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
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管理。
3.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
4.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5.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6.申请开立一般存款、临时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证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7.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和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8.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存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9.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10.专用存款账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银行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
8.信用证。
信用证是在异地商品交易中,由购货方先将货款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向外地销货方开户银行签发的一种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证明。一般用于国际贸易,以保证购货方不会拖欠销货方的货款。
第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在两个银行账户之间转存资金时,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
2.出纳人员必须在办理完毕收付款单据的当日将其及时转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受理日期:注册号: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1、办理地点为辖区工商所。部分省市已经统一安排至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出门前拨打12315询问一下具体地址。
2、先去注销地税,然后注销国税。再去注销银行账户。提交开户银行许可证、转账支票等资料到银行办理注销。
3、最后注销工商。持申请书、指定(委托)书、注销银行账户通知单、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开设银行账户
二、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通知,按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手续,并将已开设账户的户名、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国库处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库处,并由省财政厅通知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逐级通知到基层预算单位。
三、预留印鉴卡。依据省财政厅开设零余额账户通知,由一级预算单位将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填写的“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交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预留印鉴卡和印鉴卡变更事宜。
下达预算
一、确定年初预算控制点数。
二、批复部门预算数。
三、下达专款。
申报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门批复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预算控制数或批复的预算数及库款预测情况,正常经费按均衡拨付的原则进行审核,专项经费等在征求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汇总编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并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将各部门下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含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明细表)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再由一级预算单位逐级向基层预算单位批复。
四、登记录入用款计划。省财政厅、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登记录入财政部门批复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五、用款计划的调整。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若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预算指标,或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用款计划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省财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办理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审核并受理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银行,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劳务或商品供应者,并与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进行清算。
三、资金支付信息反馈。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付款凭证,据此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四、工资和政府采购支付。工资和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按上述程序逐步规范,具体办事程序可继续执行《关于印发〈*省省级行政机关和学校等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办事程序〉的通知》(云财库〔*〕14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库〔*〕49号)。
三、资金支付信息反馈。银行按规定分别于次日、旬后1日、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所属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并单独反映已支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
四、账务处理依据。省财政厅国库处按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按日列报财政支出。
对账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开证付款结算融资保障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钢铁市场已进入买方市场,购货方占主导地位,销售方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货物验收交付后才能得到货款或买方的承兑汇票。如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即使合同订立在先,买方一般也会要求对合同价格或其它方面予以修改,而这可能使销售方遭受一定损失。而笔者所在的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以来的营销政策是预付款发货,即只有收到购买方的货款才能发货。这种情况下势必给购买方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而随着国内信用证在我公司的运用,给购货方(客户)带来了资金面的好处,同时也为我公司提供了充分的银行保证。我公司可以按信用证要求组织生产,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一致就能够确保资金的安全回笼。
国内信用证DomesticLetterofCredit(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与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本票等几种结算方式相比,能够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兼有融资功能等优点。
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一、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
二、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三、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四、付款
2010年至2011年,我公司逐步扩展了信用证业务,客户包括浙江元通、常州威诺德、无锡宝昌、江苏大明、佛山钢展等多家用户。2011年1月至11月,共计开证109900万元,货款均已按时进账。
通过国内信用证这种付款方式,消除了合作双方的付款顾虑,促进了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同时,信用证也没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所设的金额限制,融资成本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低很多。不仅如此,客户还可以利用在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提取货物,用销售收入来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不占用客户的自有资金,优化了资金使用效率。从我公司的角度来看,工作程序也较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简单,而且也减少了我公司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财务费用,节约了资金成本及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成本,增加了利润,保证了我公司的资金使用和流转。同时,由于以银行信用作保障,可以有效杜绝拖欠、坏账,加快了应收账款周转率。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内信用证在我公司的运用,解决了融资和支付两大问题,消除异地应收款的烦恼,利用银行信用保障,实现我公司的安全理财。同时也可以帮助我公司拓展销售渠道,锁定市场销售终端,扩大市场份额,从而为我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1.张振浩(导师:丁正平)北台钢铁集团供应链融资探讨.大连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11
2.王宝山(导师:李玫)国内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对外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05.3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全文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银行账户的类型银行账户可以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辅助账户三类。
①基本账户。客户日常办理转账资金收付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根据不同的单位及其资金性质,可以分别开立存款户、往来户、预算内存款户、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其他存款户等账户。
②专用账户。对客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账户,如工商企业的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贷款户。
③辅助账户。基本账户的附属账户。如非独立核算单位与主管单位距离较远,为方便其办理收付的需要而在附近银行开立的账户。
开立辅助账户一般应当从严掌握,以免分散资金,影响单位的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