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中图分类号:X76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ki.kjdks.2016.04.074
AbstractEffectiverecyclingofwaste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s(WEEE)hasattractedeverycountry'sattention.TherelatedmanagementpoliciesandlawsareessentialfortheeffectiveimplementationoftherecyclingofWEEE.ThemanagementpoliciesandlawsofWEEErecyclinginGermany,JapanandChinawereanalyzedandcompared.AlsotheapproachestoimprovingtheWEEErecyclingpolicyandlawsysteminChinawerediscussed.
KeywordsWEEE;recyclingsystem;managementpolicy;law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器电子产品的使用日益广泛,同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和种类也与日俱增。与生活垃圾不同,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成分复杂,其中既包含了重金属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物质,也包含了贵金属、树脂等可重新利用的再生材料。如何妥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更好的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已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
1国外管理政策和法规
20世纪90年代,欧洲各国开始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立法。90年代末期,日本颁布实施了专项法规,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立法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
1.1德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
德国是工业发达国家,任何生产生活活动都以环保优先为原则。德国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方面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③1991年德国政府制定了《电子废物条例》,规定了电子产品的生产厂家、进口商承担接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返还的责任。1996年《物质封闭循环与废物管理法》确立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生产者责任制”,即应承担减少废物产生和废物处理的责任。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欧盟WEEE指令,2005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关于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回收和环境无害化处置管理法令》,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再使用、回收再利用与其他再生利用,从而减少废弃物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处置量。
1.2日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
日本政府《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对建立“循环型社会”进行了引导。“循环型社会”是通过废弃物减量化、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及适当处理手段(简称3R),实现节约天然资源消费、减少环境负荷的社会。④为实现“循环型社会”的战略目标,日本政府制定了两个综合性法律,一是《废弃物处理法》,以废弃物适当处理处置为管理目标,二是《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以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在上述两个综合性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各种再生废物的回收法。
2001年日本开始施行《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简称《家电法》),明确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商和进口商、销售商、消费者需履行的责任,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承担,回收和运输则由销售商承担,而涉及到的回收处理和运输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家电法》的实施,不仅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又减轻了填埋场的处置压力。
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管理模式上,日本没有建立类似德国设定的回收处理基金,其处理所需的资金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资金流从消费者直接到处理企业手里,其优势在于节约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但是,由于少数企业垄断了市场,导致居高不下的处理成本。⑤
2国内管理政策和法规
2.1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法律法规概述
2003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借鉴欧盟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两项指令,研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其核心理念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承担的环境责任不仅包含于产品的生产过程,更延伸到产品的生命周期,尤其是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和处置。⑥
2.2国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
目前国内涉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处理的利益牵扯到众多方面,导致其流向具有复杂性。目前我国市场自然形成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模式主要有三种,包括个体回收户回收模式、供销社物资回收模式和电子废弃物专业拆解公司回收模式。⑦个体户回收是我国回收废弃电子产品的主要形式,我国90%以上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都是由个体回收户走街串巷回收得到。这种回收方式的成本低利润高,经营灵活,因此发展很快。但个体户作业环境简陋,防护措施少,不仅对环境造成了影响,同时也对个体户本身的健康产生了危害。总体来看,我国的废旧家电实行有偿回收,回收价格较高,而德国等西方国家废旧电器是无偿回收,日本等国的电子产品废弃者更要向回收企业缴纳处理费。
3结语
通过比较国外的回收管理制度,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以个体户经营为主,容易形成政府管理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从西方先进国家的报废电器的回收制度来看,既包含了一个高效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处置中心的运营和管理,也伴随了“谁污染,谁付费”的补贴金制度的存在,而就我国国情而言,从废旧家电有偿回收到丢弃废旧电器要付费的转变,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想解决这两个问题,重点要建立解决废旧并行市场管理制度并且要完善资金补贴的管理制度。首先,要规范废旧电器回收经营渠道,建立废旧电器回收处理的回收网络;其次,实施废旧电器检测制度,建立二手电器销售的市场准入制度;最后,为完善回收处理企业资金补贴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机构对废旧电器回收处理体系进行管理,包括督查缴纳回收处理费用的稽查机构以及专门负责基金管理的部门。
基金项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2015-xjkj-072)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基金项目
注释
①周全法.国内外电子废弃物处置现状与发展趋势[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6(4):4-9.
②柳旭.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法学研究,2013:157-158.
③EurostaT.Waste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Weee)[EB/OL].(2012-10-25)[2013-03-20]
④李博洋,李金惠,刘丽丽.国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比较研究[J].中国科技投资,2010(6):32-37.
⑤王亚涛,尹建锋,徐鹤,张墨.日本废弃小型家电回收体系及其借鉴[J].未来与发展,2014(10):32-37.
以回收为“点”,推动“面”上逐步完善
废弃电子物纳入回收范围,“酒干倘卖无”
市商务委副主任顾嘉禾介绍,市商务委会同市发改委、绿化市容、环保等部门,联合编制了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初步考虑在明年一季度正式颁布。首先,明确了基本设计回收的8项重点种类,包括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橡胶等,尤其是纳入了废弃电子物,因为目前家庭中的废旧电子物很多,包括手机、手提电脑等,都需要有一个回收的出口。其次,明确了回收的方式。顾嘉禾表示,目前本市正在强化完善回收网络布局,在回收点、回收站、分拣加工中心三级回收网络的基础上,今后还将支持回收经营者在市民日常活动频繁的区域,如商场超市、办公楼、小区等设置示范回收点。这一举措,不仅能让人们在身边找到方便的回收点并能以“以旧换新”等方式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同时本市每年也可回收废旧金属、废纸、废橡塑、废玻璃、电子废弃物等各类废旧物资约700万吨。还记得以前喝完啤酒后拿瓶去商店兑换5毛钱吗?这样的场景不久后可能重现申城部分商场。
收编马路“游击队”,整合规范回收人员
部分“游击队”栖身“回收亭”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示范回收点”规定: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置统一标识的示范回收点,用于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应用先进的回收技术以及落实鼓励回收的政策措施。
记者发现,在本市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示范点,不久前刚刚诞生了将“游击队”收编后建造的回收亭。据悉,在上岗前,收编他们的公司会专门对他们这种“散兵游勇”进行统一培训,包括如何使用礼貌用语,如何着装,诚信服务等。公司、个人、街道还签下了三方协议,如果发现违规行为会发出警告,3次警告后就有可能“出局”。尽管规矩多,但好处也很明显。由于回收亭在室内,刮风下雨也不影响生意,而且小区里基本上都是回头客,没有其他收废人员竞争,每个月反而能多挣几百元。
再生资源不能“想收就收”、“想卖就卖”
实施奖励制度,平衡“挑肥拣瘦”
据介绍,目前本市有23000名流动的废旧物品回收人员,在废旧物资中,如今回收较多的是那些有经济价值的旧报纸、书籍、塑料瓶等,但对于废旧节能灯、墨盒等物资,回收人员往往不愿意收,极易污染环境。尤其是这几年来,随着电子产品的增加,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成了再生资源回收中的难点问题。
对于回收人员“挑肥拣瘦”这个难题,市商务委副主任顾嘉禾介绍,今后上海将在回收点、回收站、分拣加工中心三级回收网络的基础上,支持回收企业“主动出击”,走进机关、社区、商场、学校,拓展多元化回收渠道。通过建立统一标识的示范回收点,用于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也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尤其是针对日益增多的电子废弃物等新型废旧物资,将通过以旧换新、奖励积分等方式鼓励市民主动交投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上海目前正在推行试行两张卡,一张是“阿拉环保卡”,一张是IC管理卡。“阿拉环保卡”的作用是,如果市民主动回收投放,在卡里就会有积分,这个积分可以在指定的商场购物。实际上,就是用一种小的经济激励方式鼓励大家回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三条凡在本县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保护、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五条县供销商务局负责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设在县供销商务局,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住建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县发改、税务、市容园林管理、物价、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供销商务局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第七条开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市场、网点,必须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回收再生资源的类别。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供销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县公安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登记注册名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
第八条县供销商务局、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环保局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点面结合加工利用为目标的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第九条从事再生资源分拣、集散、储存、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应当进入依法设置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功能和环保要求;
(二)具备储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第十条设置回收站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得影
响市容环境;
(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
(四)对回收物品及时清运,回收站至中转站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十一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得妨碍周边居民的生活,且符合环保部门有关要求。回收的废旧金属必须场内堆放,严禁场外堆放;
(二)封闭式经营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营业房及仓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注册资本;
(四)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熟悉废旧金属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如实记录回收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同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收购、出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五条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城市环保要求,不得形成二次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未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的,由县供销商务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未向县公安局备案的,
由县公安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县公安局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公安局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减排有关问题的思考
(一)制定促进节约的价格政策
1、制定和完善节水的价格政策。在水资源费方面,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逐步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将水资源费征收范围覆盖全市,对未开征水资源费的地区限期开征,并做到足额征收。在水利供水计价方面,完善水利工程供水环节计费方法,合理确定农业供水价格,逐步将农业用水价格提高到保本水平;对非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在城市供水价格方面,结合磨盘山水库供水的实施,逐步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到合理利润水平上;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加快推进抄表到户。合理制定直供饮用水价格,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直供饮用管网和直供饮用水生产。对城市特殊行业用水实施价格抑制政策。对限制发展和淘汰行业、产品用水实施高水价政策。
2、制定和完善节电价格政策。一是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实施加价政策,以抑制高耗能行业发展。二是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扩大峰谷电价比实施范围,研究制定季节性电价、尖峰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等政策,为用户科学、合理利用电能创造条件。三是积极落实煤电价格联动和油电价格联动政策,积极争取合理确定电力外送价格,缓解电力生产运营中的突出矛盾。
3、制定和完善节油节气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建立与国际市场油价挂钩的灵敏反应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其他能源产品的比价关系,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完善燃气价格政策,在条件具备时对居民使用管道燃气实行超定额加价政策。按照国家的部署,适时推进燃油费改税工作。
4、制定和完善节地价格政策。完善土地出让竞拍制度和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出让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土地最低保护价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止招商引资中竞相降低地价的行为。充分利用收费政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用地。完善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办法,适当提高耕地开垦费,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使用。
(二)制定促进环保的价格政策
1、完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收费制度。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产业化、市场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制定有关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全额用于规定治污范围。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收费制度,积极促进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2、完善排污费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健全和完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超标等排污费收费政策,提高污染物排放成本,建立“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的收费机制,运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主动治污和限制污染物的排放。
3、制定鼓励清洁能源生产消费的价格政策。逐步按照脱硫实际运营成本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脱硫加价标准;同时落实脱硫排污费补贴政策,制定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的价格政策,促进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完善清洁汽油优质优价政策,促进清洁汽油的普及使用。合理确定乙醇汽油等清洁能源价格,加大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4、完善绿色环保产品认证和检验检测的收费政策。合理制定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环保产品的认证和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绿色环保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5、完善环境监测的收费政策。适当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环境评估、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评价监测等环保工作的开展。
(三)制定促进再循环的价格政策
1、制定鼓励减少一次性用品、抑制过度包装的价格管理办法。制定一次性用品价格行为规则,限制一次性用品的生产和使用。制定包装成本在产品成本中的构成比例,促使包装行业压缩无实用性材料消耗,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
2、规范维修行业的价格行为。研究制定维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整治维修行业价格秩序,做好维修行业明码标价工作,促进维修行业健康发展,进而促进产品的修复、翻新的重复使用,延长产品使用周期。
3、建立废弃物资源化的收费制度。制定大宗废旧资源回收收费管理办法,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品废物生产,促进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旧机电产品、包装废弃物等的回收和循环利用。
4、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政策。合理制定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与原水、供水之间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企业使用再生水代替原水、供水的价格机制,既为污水处理行业提供后续发展动力,又为使用再生水的企业降低成本提供条件。
(四)制定促进能源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
1、制定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价格政策。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项目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回报的价格政策,按相当于现行电力行业的利润水平,制定核电、垃圾焚烧发电、风电、水电、太阳能电、地热能电、沼气发电等环保电能的价格。大力吸引各方投资,促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矿产资源保护的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规范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收费,研究制定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运用收费政策抑制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制止矿产资源浪费行为。
3、制定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收费政策。全面规范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包括造林、育林、采伐、加工、销售、运输过程中的各种收费。研究制定保障森林防火的收费政策。充分发挥公益生态林建设补偿金、育林基金的作用,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二、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到对价格总水平稳定的影响
资源性产品价格位居整个产品价格的上游,对其他产业价格特别是下游产业价格是有很强的传导效应。调整和提高资源环境价格,必须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程度、下游企业的消化幅度和消费者的负担限度,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分步到位,将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传导压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制定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方案,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三)实施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必须建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
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将增加群众生活支出。在推进价格改革的同时,要着手建立低收入群体利益保护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和失业养老保险等标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对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补贴,妥善安排好城乡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对因资源稀缺引发的价格上涨和环保收费提高而增加的收入,要收归国库,真正用于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并对低收入群体和公共公益服务行业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必须与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市场竞争相结合
从粗放型、低效型转向集约型、高效型增长方式,不仅要调高偏低的资源性产品价格,而且还要明晰国有企业产权机制,走出政策性价格保护的“怪圈”。国有垄断企业如果定位于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国家就应当对其政策性亏损予以弥补;反之,如果定位于以盈利为目的,国家就应当放开市场,允许私人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参与竞争。尤其要加大对那些投资回报率高的细分产业进行开放,由市场竞争决定价格走势,推动资源环境使用良性循环。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现状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执法现状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司法现状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法律活动,是法制目标实现的最后屏障。[4]目前,浙江省乃至全国都还没有就循环经济设置专门的法庭和组织专门的审理活动,而是包容在环保司法之中。一是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这标志着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迈入新阶段。早在2011年,浙江丽水莲都区就成立了环境保护案件审判中心,对环保案件进行专门审理。2014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成为浙江省首家中级法院环境保护专门审判机构。浙江其他地区环境法庭的成立也在研究筹划中。专门设立环保法庭是为应对环境形势恶化而在司法模式上的变革,它打破了传统上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审判各自分立的模式,创设了“三审合一”的新模式,从而实现环保纠纷的专门化审理。[5]二是探索环境公益诉讼。2010年8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建立检察机关与环保厅的长效协作机制,对涉及环保的案件支持、督促。2011年,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存在的问题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存在的问题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司法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法制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完善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执法完善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司法完善
基金项目: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地方公共财政制度创新”(WT2012005)
作者简介:孙开(1962-),男,山东泗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政理论与政策研究。Email:sunkai9939@126com
金哲(1967-),男,辽宁盖州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税收问题研究。Email:52785298@163com
关键词:环境保护;消费税;消费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一、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阐释
关于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问题,可以从消费者理念、行为和企业生产经营方式这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在影响人们消费方式的过程中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二)通过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环境保护效应
(三)对提高人们生态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积极影响
人类的生产生活依赖于必要的生存环境,也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不仅要求我们合理地、有节制地开发资源、利用环境,而且还要在考虑到当代人自身发展要求的同时,照顾到后代人的发展需求和生存空间,兼顾后代人的利益。构建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制度,在保护环境的理念和政策背景下合理利用资源、激励经济的内涵式发展、缩小代内收入差距、寻求代际间的公平,有利于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代代相传,促进稀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环境保护视角下的现行消费税制度基本评价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消费税自开征以来,作为与增值税相匹配并发挥特殊调节作用的税种,其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在保护环境、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1994年,消费税收入尚为4924亿元,至2011年已达到6936亿元,年均增长率近16%[1]。按收入规模排序,2011年消费税已位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跻身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如图1所示),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一)我国消费税制度变动中的环境保护政策取向分析
(二)消费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虽然现行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倡导环境保护和调节收入分配诸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明显成效,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消费税制度中尚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发挥其促进环境保护功效方面仍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这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消费税税率设计中的缺失与不足
现行消费税制分别按照多元化应税消费品产品结构、价格水平和性质的不同,设计了包含定率和定额两种税率形式的产品差别税率。其中,对卷烟和白酒设有两种税率形式,并按复合计税方法计税;对啤酒、黄酒和七种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税;对其他应税消费品均适用比例税率从价计税。尽管消费税的税率设计采用了多样化的模式,且已历经数次合理化的调整,但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的具体现状考虑,既有消费税的税率水平仍然显得偏低,更难以胜任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税率的空间依然较大。
(1)从各种能耗品之间的税率对比角度看,税率设计中的不足之处导致政策取向的某种偏差。现行消费税制所针对的能耗品大致涵盖小汽车、摩托车和机动艇等。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理应对小汽车和摩托车依其排量大小的不同分别设置差异化的税率档次。然而,目前针对这两种能耗品所采用的税率设计方式却不够严谨和协调。例如,游艇和大排量乘用车应该同属富裕人群消费的能耗品,但目前游艇适用的消费税率为10%,而即使大排量乘用车的最高适用税率也不超过40%,两者相比较,前者的税率明显偏低。除此之外,对于10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而对于250毫升排量(明显低于10升排量)及以下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为3%,而对于超过250毫升排量的摩托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则为10%。一般情况下,小汽车的排量会明显大于摩托车,但现状是,小汽车所适用的消费税率却大大低于摩托车。诸如此类政策措施导向偏差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达到提高环境保护效率的目标,也与公平税负的原则相背离。
(3)就某些商品而言,其定额税率设计缺乏相应的弹性,导致消费税的导向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啤酒、黄酒和成品油依照单位税额采取从量、定额方式的计税,其优点是易于计算、便于操作,但缺点则是税率的弹性机制不足。以啤酒和黄酒为例,虽然十年来其市场价格已翻了数番,但其所适用的税率却仍然是1994年制定的单位税额标准。这意味着,当处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时期,如果不能及时对单位税额进行适当调整,那么此类消费税的收入就难以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同步地增加,这势必削弱消费税的组织收入功能和对消费的引导作用。
2消费税征税环节设计中存在的弊端
本文中所论及的消费税生产环节,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可视为境外生产)等诸环节,适用于除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在征税环节设计方面,我国的消费税具有明显的单一性特征。按照现行消费税制度,除对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两次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均实行“税不重征”的办法,仅在其生产或者流通环节中的某一个环节实施一次性征收;对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应税消费品,则后置为零售环节征税。关于消费税征税环节的设计,更多的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考虑的。对这三个征税环节加以比较分析后可以发现,在批发和零售环节课征的好处是有助于实现消费税的应收尽收,减少税款的流失,
这一特点在零售环节课征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但其缺点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在纳税人众多的条件之下,消费税将面临管理方面的难题,从而使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有鉴于此,我国目前除了对垄断经营的卷烟和特许经营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选择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的征税均设定在生产环节。在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当中,选取生产环节征税时所面对的纳税人相对集中,征收管理比较容易,能够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而且也便于税款在生产流通的首个环节及时入库。然而对于从价计税的消费品来说,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也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弊端,即如果缺乏有效、严格的监督约束,那么,有可能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利用关联转让定价进行税收规避提供可乘之机,进而造成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弱化、导致消费税税收收入的流失。目前,这种逃避消费税的现象在化妆品、烟、酒、小汽车、摩托车等行业中普遍存在。税务部门除对卷烟和白酒行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之外,对于其他各种消费品尚缺乏有效的对策和管理办法。
3“绿色税目”所涵盖的范围有待进一步增加
三、环境保护视角下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的原则考量
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是整个税收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应该体现国家的长远发展政策与规划。笔者认为,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须着力突出其促进环境保护、支持节能减排的作用,在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的同时,也使消费税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绿色税种。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周全地考虑到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
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税收是环境治理中行之有效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其独特作用也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我国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但所开征的多个税种中均包含着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制要素内容,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其中,一是包括以重税所体现的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和车船税政策,二是包括以减免税优惠所呈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否通过对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将其务实地整合为一个环保类税收体系从而服务于保护环境目的,不失为今后税制改革中的一个亟待探究和解决的课题。基于目前的税制体系,以促进环境保护为目的,消费税改革的着力点应落在如何将污染环境、不可再生的资源产品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因此,消费税改革是属于增税性质的改革,在结构性减税过程中,应本着“收入中性”的原则,与减税改革相契合,在课税要素优化设计中注意使之与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二)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接轨
(三)在注重环境保护效率的同时兼顾收入分配公平
由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角度来看,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的着力点应集中在强调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应对消费品所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方面,即通过其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对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加以矫正,达到优化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在秉持“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理念的同时,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正确地引导消费、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是消费税固有的内在功能。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不仅应注重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同时也必须顾及到消费税的“累退性”特征及其对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在选择确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时,应尽量回避大众性的一般消费品,即使因环境保护需要确实应该予以课税,也可以在税率设计过程中考虑对无替代品的应税消费品施以较低的税率;对所谓高档消费品理应课以重税,但同时须在税率设计方面注意对那些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措施。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配合,重在发挥其在调节生产和消费方面的功效。按照效率、公平原则相结合的客观要求,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设置消费税的优惠规定。
四、对策思路及具体措施分析
以上述三项原则为基础,在深化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大运用消费税促进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和强化征管三个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一)优化消费税税率设计
(二)强化对生产环节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税收征管
根据前已论及的选择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所具备的独特优势,笔者认为,应该维持在生产环节对应税消费品(特别是具有环保性质消费品)进行课税的做法。针对在生产环节按计税价格课征消费税时可能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笔者建议以《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的反避税条款为依据,参照对卷烟实行征税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对其他各种应税消费品的规范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充分地采集应税消费品批发和零售各环节的价格信息,设定最低的计税价格
我国目前已经对机动车设有最低计税价格。并适时、适度地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计税价格。可以设想,经过税务机关的努力,完全能够通过加强税收征管的方式最终解决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从而不必将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转移至批发或零售等其他环节。
(三)增加“绿色税目”的覆盖面,推进消费税的逐步扩围
就消费税的征税目的而言,是以选择的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如果以促进节能减排和强化环境保护作为课征消费税的重要目标,那么从原则上讲,各种类型的污染性、资源消耗性消费品和部分能耗品均应被纳入到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之内(如图2所示)。
参考文献:
[2]邓江,吴剑波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与国内替代能源预期[J]生态经济,2009,(2)
[3]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课题组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消费税制改革[J]环境经济,2010,(5)
[4]陈留平,张世超关于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改革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