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现就2006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根据各地汇总情况,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所属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纳入专项检查的范围,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二)服务业娱乐业;

(三)邮电通信业;

(四)金融保险业;

(五)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七)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上述指导性检查项目(一)至(六)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为重点项目。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并选择一个地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涉税问题较多的个别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整治。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6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良性工作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税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检查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培训工作,针对所检查行业的生产环节、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特点,结合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行业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通过案件曝光,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在选案过程中,对跨区域经营的大型跨国公司,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避免重复检查;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解剖式检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上查下等检查的方式方法。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进一步落实总局关于开展分级分类检查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省级税务局稽查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直接组织对大型企业的检查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司法、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构建协税、护税、查税的“天罗地网”,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要争取联合进户、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对检查未发现“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但存在跨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及时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还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探索研究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议机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总结税收专项检查的督导协调、考核考评和报告督办等工作机制,尽快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上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查补税款入库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议工作、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评指标,对考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下级税务机关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上报,便于上级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阶段性情况报告要具体详实,总结报告要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五、材料报送要求

附件1:

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企业自用(包括经营性自用)、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是否申报纳税。十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一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③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房地产公司多以开发项目未审计决算为由,长年将售房款挂预收账款而不结转收入,致使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一直不能汇算清缴的现状,2006年的专项检查应在这方面加大检查力度。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其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等有关规定。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各项应税收入(收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生产经营收入部分,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二是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三是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的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四是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五是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一、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第二、核实下列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

第三、核实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如财产损失、坏帐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四是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时是否冲减坏帐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帐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第五、税前不予列支项目的审核重点。一是资本性支出;二是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四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五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六是各种赞助支出;七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八是回扣支出;九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③资产处理。

第二、无形资产摊销。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开办费摊销。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第四、房屋装修费。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④税收优惠的检查。

第一、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检查。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第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检查。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第一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三、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检查。一是企业由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二是企业分别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第四、特定项目和行业减低税率的检查。一是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建设的企业,其所适用的减低税率优惠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是从事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的企业,经批准适用减低税率的,如果同时兼营其它一般性项目,该一般性项目是否也适用经批准的减低税率优惠。

第五、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检查。一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准确;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三是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第六、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检查。重点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第七、其他税收优惠的检查。检查企业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⑤其他事项。

第一、关联企业。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第二、亏损弥补。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第一年获利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项目经理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③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土地增值税

①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6)房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7)印花税

①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②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8)其他地方各税

2.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

④其它营业税涉税问题。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该行业的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④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其他地方各税

3.房地产业关联行业的专项检查

(1)建筑装饰材料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

①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对主要品种的建材是否存在账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④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⑤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⑥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涉税问题。(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2)建材装饰材料商业企业的专项检查

①企业在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②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账。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账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

③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⑤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

⑥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

⑦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⑧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⑨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涉税问题。(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二、服务业娱乐业税收专项检查

娱乐业的检查对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包括附设的堂吧、商品部等)的单位和个人。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企业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一是有无两套账、账外账。二是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三是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五是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六是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七是采取电子收款机的纳税人,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八是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消费)、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始见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一是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二是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3)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一是针对部分行业(如餐饮业)进货难以取得合法列支凭据的特点,重点落实成本列支中的大额发票是否属实(包括业务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填开单位的真实性)。二是有无使用假发票、或借用低税率发票偷逃税款的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1)对于投资者个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有无通过虚增投资合伙人来减少个人应承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二是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三是业主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内既不归还又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财税字〔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四是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

(2)对于从业人员应重点检查: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

(3)对于扣缴义务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有无故意隐瞒纳税人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二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

5.其他地方各税

三、邮电通信业税收专项检查

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电信两个行业。邮政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的各级各类企业;电信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电信服务的各类电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类子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铁通、各类网络公司以及从事通讯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1.增值税

重点检查从事通信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增值税的情况。对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重点,一是是否在利用各种虚假抵扣凭证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二是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三是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尤其是隐瞒返利收入)。四是是否存在虚开发票,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五是是否存在故意调节当月实现增值税税款的问题。

2.营业税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准确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对预收款项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三是有无将租入电路、网元或设备等支出作为允许减除的项目在应税营业额中减除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邮电通信企业的出租房屋、电路、网元或设备等租赁业务收入是否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等是否计入应税所得额。二是重点检查企业有无往来长期挂账及账外账的情况。三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

(3)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助、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6.其他地方各税

四、金融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

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业、保险业两个行业。金融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含有价证券交易在内)业务的企业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保险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1.金融业税收专项检查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将应税业务收入全部入账,有无少报、漏报甚至瞒报收入的现象。二是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将支出、费用直接抵减收入)等手段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如企业在从事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边境证业务时,扣减的金额是否合理,有无扩大扣减额以减少应税营业额的行为。三是对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将应征税的往来业务列入免税收入的情况。四是有无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冲减的情况。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是否及时结转应收利息,尤其是对挂账停息的逾期贷款要逐笔检查,看有无提前挂账停息。

④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②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一是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正确计算代扣代缴税款。二是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代扣税款。三是是否按规定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四是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利息税情况。五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2.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将应税业务收入全部入账,有无少报、漏报甚至瞒报收入的现象。二是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将支出、费用直接抵减收入)等手段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如将保户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直接转入“本年利润”;再如将实行无赔偿奖励的支出直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三是有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无扩大分保人的保费扣减额,是否代扣代缴了分保人的应缴营业税。四是对于低于合同价收取的保费是否按合同价进行了纳税调整。五是检查退保业务,看其有无假退保、是否收取退保手续费。六是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七是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产品是否为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保险产品清单内的保险产品。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是否及时结转保费收入,如企业在分期支付保费的情况下,是否按保费全额申报纳税;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助、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1.煤炭生产企业专项检查

(1)增值税

①进项税额检查。一是是否存在非应税业务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二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是否存在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四是是否有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五是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六是是否存在大量现金收入、背书转让等付款方式,结算是否真实,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七是取得多张连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其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收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八是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

②销项税额检查。重点检查销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是否存在隐瞒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问题。一是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计提缴纳增值税,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是否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三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或代开的问题。

①检查产销总量。一是检查生产、销售记录是否存在产、销量不实,是否存在故意偷税的行为。二是要把坑口、磅房、车间等生产一线记录资料作为检查产量的重点和突破口。

②检查应税收入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存在现金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不入账,少缴税款的情况。二是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低价交易,故意转移税收,减少应税所得额的问题。三是检查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往来账户,看有无因收入挂账未及时结转而影响当期损益的情况。四是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附产品(如煤泥、中煤、煤矸石、煤气、焦油等)销售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③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检查费用、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虚增成本,多列费用,多记扣除,重点检查“期间费用”、“预提费用”、“营业外支出”,是否存在提而未缴费用、费挤税情况。二是是否存在企业井下固定资产既提取维简费,又提取折旧的情况。三是是否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有无将技改、基建费用支出记入当期成本费用。

(3)资源税

①对调整后的资源税政策的执行是否到位。

②外购未税矿产品是否代扣代缴资源税。重点是外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有无不缴或少缴资源税的行为。

③自用应税矿产品是否申报缴纳资源税。重点检查坑口洗煤厂、坑口焦化厂、煤焦铁联产型企业、联合生产企业自用应税矿产品移送使用数量是否正确。

(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①各类高收入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主要是企业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政府派驻人员、临时外聘人员、兼职人员等高收入人员。

②股东、资金提供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③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从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6)其他地方税种

2.煤炭运销企业专项检查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检查煤运公司的各项煤炭运输收入、仓储收入、自备车租赁收入、站台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的真实性、完整性,看以上各项收入是否按照相应税目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二是否存在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而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的问题。三是有无超范围开具(如将货款视为运输、仓储等劳务开具)运输发票或其他劳务发票的问题。四是企业收取的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代收费用(包括代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取的基金、费用等)、代垫款项等是否按规定一并申报纳税。五是代发煤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六是有无将货款、运费直接计入“其它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移业务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

②检查应税收入的及时性。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做账外处理的情况。

①各项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存在计入往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②是否存在预收账款长期不转收入。

③检查管理费用数额大,尤其订货会支出如何入账,是否存在超范围支出以及不合理支出情况,是否超范围列支有关项目,是否存在将不合理的旅游或考察性支出计入“差旅费”,以订货会业务支出进管理费用。

④检查往来科目,看有无将货款、运费直接计入“其它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移业务收入少缴所得税。

⑤各项提而未交基金、费用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点检查各级煤运公司、煤管站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补贴所得是否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各类实物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1.增值税方面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是否有特殊行业证书,是否存在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人违规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业务是否真实,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从生产企业收购边角料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票面货物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情况。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业务是否真实;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销售的废旧物资数量、种类与其经营规模、职工人数等是否相应。对存在疑点的,要仔细核查其销售与货款收入情况,核查其损益情况,检查是否有真实交易,还可进一步检查其下游用废企业购进业务是否真实,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同时检查用废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为用废企业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代开管理费、手续费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购销合同,合同购买方是否与收票单位名称一致;是否销售了发票注明货物,账本上有无记载;是否收到货款以及收到货款的资金支付方式;货物从销售方到购货方的运输方式,有无运费记录。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各项应税收入不真实、完整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重点检查各种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不入账的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七、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2006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为医院、高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人员和演艺明星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本地的高收入阶层。

医院:在检查医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情况的同时,重点检查医生接受点名手术费、药品回扣等收入纳税情况。

高等院校:重点检查教师兼职收入、课题费收入、讲课费收入等是否纳税。

体育俱乐部:重点检查俱乐部人员的各类奖金收入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主要检查各企业,尤其是中介机构,是否如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投资者及其家庭消费支出是否挤入成本费用列支,投资者的经营收入是否足额纳税。检查面不得低于本地独资、合伙企业数的3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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