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9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和换证对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在我区境内已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且今后继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换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和换证工作,换证工作于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和换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备案和换证材料
(一)备案材料。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附件3,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三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附件4,以下简称《承诺书》)
3.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二)换证材料
1.原自治区经委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如有法人、经营场所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换证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备案程序
(一)纸质材料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到所在地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表》和《承诺书》,也可从广西商务厅网站下载表格(网址:guangxi.mofcom.gov.cn)。经营者按要求认真填写《备案表》,并由法人代表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后,向对应的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和经营场所予以核实。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核发备案证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统一印制,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附件6)通知经营者于15日内补正材料重新备案。
五、换证程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认真完整地填写《换证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换证机关接到换证申请后,对换证材料予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证,发出新证,收回旧证。
六、备案和换证材料核实
1.《备案表》和《换证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应该详实,并与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书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2.经营者应知晓《承诺书》中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企业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七、备案登记证明的编号
备案和换证登记证明应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编号共12位数字,从左至右由地区编码、年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地区编码(6位数)为当地的国家标准地区代码(附件7);年号(2位数)为备案年份的后两位数;顺序号(4位数)从0001到9999按顺序编排。例如南宁市兴宁区为:450102130001。
八、日常监管检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已办理备案、变更等手续,备案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2.备案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3.再生资源回收领域中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涉及商务主管部门职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有关要求
1.原自治区经委印制,各地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0日。
2、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为3年。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初步统计需要换证及新增备案企业的总数后,以市为单位,统一向自治区商务厅(商贸处)递交领取新证申请,领取新证。
4.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5.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有关部门查询。
联系人:张振勇
传真:0771—2211832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
5.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换证申请表
6.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7.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城区)国家标准代码
8.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构联络表
9.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情况报表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案登记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八、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九、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十、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十一、再生资源回收领域中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涉及商务主管部门职能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说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备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