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属企业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涉及的企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驾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
请机动车所属企业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车辆拆解报废,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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