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经营备案的流程是什么?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一、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经营备案的流程是什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通知》精神,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受理备案登记事项,由各区(县)工作处对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凭单位介绍信或备案登记申请书到所在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领取《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叁份)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半年报信息表》(一式叁份),并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不得复印或复写。

(二)经营者将上述填好的列表及下列证明材料,按规定期限一并交至所在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办理备案登记申请。

1、单位介绍信或备案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还需提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5、是本会会员的,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三)各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是否一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进行核对,并在《备案申请登记表》上“派驻地工作处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统一送至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四)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行业协会工作处送达的《备案申请登记表》后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交还给行业协会工作处。

(五)各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将经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备案登记申请表》及申请备案登记经营者的申请材料一并送至行业协会秘书处。

(六)行业协会秘书处对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按规定统一编号,并将经营者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备案,统一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续)”,并通过工作处向备案申请经营者统一发放,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由工作处统一收回送至秘书处,秘书处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

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内容有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再生资源的管理变得更加重要,再生资源涉及到环保、生态以及人们日常生活质量的提升,在本质上更加维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一份再生资源回收的有效管理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有联系的,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和视野。

国土资源部对强征宅基地不作为被判违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

该内容对我有帮助赞一个

验证手机号

我们会严格保护您的隐私,请放心输入

为保证隐私安全,请输入手机号码验证身份。验证后咨询会派发给律师。

THE END
1.上海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备案证明怎么开具的?想要经营废旧金属回收,生产性质也就是再加工等等; 是需要公安局审批的;要求严格,要求纳入公安监管;一年在上海也没有几家企业可以获批; 是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好带有含再生资源回收(含金属),办好再生资源备案证明;场地500平方以上;我司可全流程办理(企业主要准备地址); http://95697449.b2b.11467.com/product/12948161.asp
2.商务部:收废品办证不用备案了自2019年11月30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经营,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即可开展合法经营。但根据先前2007年第8号令,有收购废旧金属业务的还需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废旧金属收购业务治安备案手续。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http://www.zgfeipin.cn/Article/Show.asp?ID=14073
3.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注册条件与备案程序随着近期的经济慢慢复苏,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势必要大火一场,像一些工厂或者建筑工地,经常会有一些废铁废钢之类的废旧金属,那么如果想回收再利用或者贩卖给其它公司的话,那么首先要取得废旧物资回收公安备案证明。 政策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http://tst26020763.cn.trustexporter.com/xinwen-497964.htm
4.废旧金属回收业从业人员登记表.doc(一式三份,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业主,当地派出所、备案地公安机关各一份) 背面: 承 诺 本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和检查。 二、《河北省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0512/106271393.shtm
5.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实施治安管理有关法律依据梳理及实务问答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随着《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2003年)的发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特种行业许可制度、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主体的事前备案制度被先后取消。《http://www.360doc.com/content/22/0620/08/72442254_1036698070.shtml
6.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治安管理责任书一、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之规定,服务、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二、经营者除按规 一、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之规定,服务、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https://china.findlaw.cn/info/xingzheng/zhianchufafa/shgl/fjsg/107233.html
7.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07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http://www.dyzxw.org/lawdb/show.php?fid=155641
8.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邯郸物业邯郸物业服务网第一条为打造洁净、有序、靓丽、文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居民生产、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http://www.hdwyfw.com/zhengcefagui/handanshiwuyexiangguanzhengce/2016/0203/55.html
9.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资政策文件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 …… 继续https://www.cnpre.com/list/lawsshow_pi.php?id=9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