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废品收购站集中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立证照齐全、绿色环保、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二、治理范围
将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四个区废品收购站从四环以内清理转移至四环以外。将平房、松北、呼兰、阿城和双城区五个区废品收购站从建成区以内清理转移到建成区以外进行经营。
三、工作任务
(二)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清理。由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公安、消防、商务、市场监管、城管、城管执法、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执法。凡是不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要求,备案手续不齐全的,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自行清理。逾期未自行清理的,进行联合清理。
(三)对流动商贩收购废品的清理。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实施步骤
同时,按照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和未进行试点两种形式,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定点定时到居民区回收可回收垃圾,建立再生资源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4月底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区政府指定疏导点位,5月底前达到投入使用功能,确保废品收购站清理取缔后,再生资源回收、运输工作正常运行,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五、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2.市城管局:负责对废品收购站集中治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承担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废品收购站清理后垃圾清运工作,按照垃圾分类改革试点要求,配合市商务局建立废品回收处置工作体系。负责监督指导废品收购站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3.市商务局:是再生资源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备案手续进行核查,对未进行备案的废品收购站,进行依法查处;会同各区政府制定废品收购站点在四环以外的设置规划。负责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衔接、融合,对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的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5.市公安局:负责对废品收购站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治安备案手续的,予以查处。依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根据运输需求制定运输路线和运输时段,保证再生资源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以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各区垃圾站点设置进行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置条件,协助各区做好选址工作。
8.市消防支队: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各区消防大队对废品收购站点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进行依法查处。
9.市供销联合社:负责所属物资集团公司废品收购站点的清理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市直各部门、各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集中治理废品收购站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责任、履职尽责、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二)明确标准,强化监督。在集中治理过程中,要明确治理范围和标准,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提高废品物资回收利用率。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要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营造集中治理工作氛围,确保实现规范和治理废品收购站点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