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失和贫化矿石损失在矿床开采过程中,使矿体中一部分矿石未采下或虽已采下而还有一些矿石丢在采场或巷道中,这些不能运到地面上的矿石就叫做损失。
矿石的损失是用损失率(百分数)来表示。
它是开采时损失的砂石量与工业储量之比。
矿石的贫化在矿床开采过程中,采下的矿石由于废石混入或由于矿石中有用矿物形成粉末而损失,致使采出矿石的品位低于地质品位,叫做贫化,贫化的程度是用贫化率“百分数”来表示。
矿石损失与贫化是评价矿床开采的主要指标,它反映了资源的利用情况和采出矿石的质量情况。
1.矿石损失与贫化计算公式设Q─矿体(矿块)工业储量(t),Q0─开采过程中损失的工业储量(t),R─混入采出矿石中的废石量(t),T─采出矿石量(t),а─工业储量矿石的品位(%);а′─采出矿石(包含混入的废石)的品位(%);а″─混入废石的品位(%)。
矿石贫化率的计算式为:废石混入率与矿石贫化率是表示在开采过程中矿石质量降低的两个不同概念的指标,应当分别进行计算。
⒉矿石损失与贫化的计算程序⑴直接法:地质测量人员进入采场进行实地观测,可用直接法计算矿石损失率与废石混入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在采矿过程中,从开采区域内(矿坑或露天采场中)所产出的矿石量叫回采矿量或矿石采出量,一般是直接计量而得。
而动用该地段内所消耗的地质储量称之为该区域内消耗的工业储量,包括回采矿量及采下或未采下损失在矿坑或露天采场内的矿石。
开采回采率是指开采区域采出的矿石量(或回采矿量)与该区域内消耗的工业储量之百分比。
核定开采回采率是指矿山生产一定阶段内,由矿山(井)生产设计提出的,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地矿部门复核的开采回采率。
一个矿山(井)制定、核定回采率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①必须是全矿山(井)的总回采率指标;②该回采率具阶段性,即限定在一定征费期限内,而随着生产进行,则要提出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回采率,由矿山企业根据设计提出,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地矿部门复核确认的指标;③实际开采回采率是指由矿山企业的地测人员进入采场,实地测量计算得出的开采回采率指标。
核定回采率和实际回采率可一致,也可不一致,两者的比值即为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是资源补偿费征收增减的一个重要计算值。
根据矿井或露天采场计算范围的大小,一般分为工作面(矿块)、采区(阶段)、坑口和全矿的回采率。
计算方法有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
直接法是地质测量人员可以进入采场工作或利用仪器可以测量时所采用的计算方法。
间接法是地质测量人员难以进人采场工作时所采用的计算方法三、金属回收率金属回收率分为理论金属回收率和实际金属回收率。
理论金属回收率是指经过测算能够收回金属的比率,实际金属回收率是指在实际操作中所能收回金属的比率,与操作者的技术力量及认真程度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