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转让标的为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报废的10项固定资产,标的详情详见《废旧机器设备处置明细表》。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安全环保协议》。
三、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交易价款的10%(含3%的安全保证金)。
四、西南联合产权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转、受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及转受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价款无息划转到转让方。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受让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时需缴纳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一、本次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和租赁。
四、本次转让标的系废旧物资,不具备原物资使用性能。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标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功能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已充分知晓并认可转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必须合法、合理、谨慎进行处置,不得用于原生产用途;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使用的废旧材料不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任何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七、受让方不得采取爆破拆卸方式作业,必须遵守转让方现场管理规定。拆卸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抑尘、降尘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十、成交后,受让方在标的物移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卸、装卸、搬迁、建渣清运、倒场费用、环境保护费、清场费用、运输费用等,以及给转让方或任意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等。同时要保证转让方其它的建筑物不能受到损坏,在拆卸、运输及清场工作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十一、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即为交易价款的10%,含3%的安全保证金)。待受让方完成拆卸、装卸、运输、称重、现场清扫等现场作业且无安全、环保、治安、交通等事故(事件),转受双方无争议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十二、受让方支付完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搬运,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交接。
十四、本次转让的挂牌价为含税价,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按成交额向受让方出具发票。
十五、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安全环保协议》等。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剩余部分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方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8.《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