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指引(适用于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交易)

甲方:(期货公司)乙方:(境外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交易委托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甲方具备符合要求及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经纪业务所需要的人员、制度、营业场所和基础设施。

(一)乙方在中国境外依法注册设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境外经纪机构的条件;

(二)乙方满足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准入条件;

(四)乙方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办理备案所需的证明文件;

(六)乙方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监管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处罚时,将立即向甲方报告;

(七)乙方并非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或者期货交易所宣布的不受市场欢迎的人;

(八)乙方不具有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交易所规定不得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乙方对其客户负有管理职责,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交易编码制度及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对其客户进行适当性及实名制审核并留存开户资料及影像资料,在其客户满足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为其每个客户单独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乙方应当对其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制度和流程,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其客户的交易安全和资产安全;

(三)乙方应当要求其客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

规、期货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

(四)乙方应当要求其客户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自成交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以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六)乙方应当要求其客户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有关规定。

(七)乙方与其客户在参与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过程中因委托、交易、风险控制、结算、交割等发生纠纷的,应当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乙方应当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并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及合同约定事项,不损害客户和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违反此项承诺,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甲方为遵循中国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等监管规定所采取的必要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委托,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经纪关系。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当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乙方应当负责开展其客户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

第七条乙方无需向甲方提供综合资金账户下的客户详细信息,但有义务协助甲方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进行资金检查和风险控制。

第二节委托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的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关于代理人的变更事项,乙方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十二条甲方禁止其工作人员以甲方名义接受乙方的任何委托。对于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私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任何委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视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业务规则,为乙方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备案,并协助乙方为乙方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三节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四条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具备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甲方与乙方之间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应通过甲方的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与乙方的期货结算账户办理。乙方的期货结算账户开立、收支范围、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可以以乙方的名义在内部开设综合资金账户,允许其将一个及以上境外客户的资金合并在综合资金账户中。甲方通过综合资金账户对乙方进行统一结算和风险控制。

乙方应当为其每个客户所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个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和核算每个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期货交易所和甲方有权对乙方是否履行上述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因未履行上述义务与客户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和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收取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乙方可以将其客户的外汇资金,标准仓单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可折算保证金的数额、期限等依照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方式与甲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出入金划转。乙方期货保证金到账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为准。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提资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及合约约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期货交易所向甲方收取的保证金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标准。甲方调整保证金标准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通知:

□网站公告

□营业场所公告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金额或计算方法):。

第四节交易指令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九条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先使用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进行登陆,然后下达交易指令。通过乙方账号下达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第三十条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归属甲方所有,并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第三十三条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单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客户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七条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节结算与交割

第四十一条当日交易结束后,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数据,按照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乙方进行结算。即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计算方法以及本合同约定计算乙方所有合约的盈亏及乙方参与交割合约的交割货款,同时计算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乙方的结算准备金。

第四十二条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乙方办理出入金业务。

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业务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及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出金标准为(金额或计算公式):。出金后乙方账户留存的结算准备金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对于出金标准的调整对乙方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乙方的成交结果、期货保证金余额和资金划转等情况。甲方应当确保交易结算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四十四条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

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四十六条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一)

(二)

第四十八条乙方要求变更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五十条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五十一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五十三条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六节风险控制

第五十九条乙方持有某品种合约的数量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期货交易所要求进行大户报告时,应当按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调整保证金标准,导致乙方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保证金不足的范围内强行平仓。

第六十一条当日结算完成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的,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

第六十二条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可以对乙方及其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措施,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乙方因违规、违约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开仓措施;

针对前款第(三)项,甲方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为:。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必要时自行调整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

第六十三条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可以对乙方及其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一)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

(三)进入交割阶段前乙方客户的持仓未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不符合交割要求;

(四)乙方因违规、违约受到期货交易所强行平仓措施;

(五)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六)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形。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六条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六十七条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限制开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措施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和期货交易所化解市场风险,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因甲方保证金不足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措施,对乙方造成损失且乙方没有过错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七十条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限制乙方出金。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限制乙方出金,以及有权要求乙方配合限制其客户出金。

第七十一条甲乙双方关于风险控制的其他约定:

第七节套期保值、套利等业务

第八节信息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乙方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及行业自律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五条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或记录,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九节费用

第七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结算、交割、协助货币兑换等服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如遇期货交易所收费办法调整,甲方将依据期货交易所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当日结算后,甲方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手续费。

第七十八条乙方以外汇资金、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使用时,应当交纳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托管机构收取的托管费用及其他费用,具体计费金额和收费标准为(金额或计算方法):

第十节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乙方收到或应当收到通知

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八十一条除本合同第八十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八十二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一方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八十三条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溯及力。

第八十四条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开新仓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五条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二)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但乙方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三)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在甲方的账户被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保全措施;

(五)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要求甲方暂停或者终止与乙方的委托关系;

(六)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第八十六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质押等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其他法定或约定的乙方不得撤销账户情形的。

第八十七条甲方被取消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或因故不能从事经纪业务的,本合同终止。

第八十八条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及时、妥善清理委托业务,依法返还乙方的期货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第八十九条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业务规则,协助乙方为乙方的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免责条款

第九十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一条由于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规定、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二条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节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九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如下:

(一)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违反本合同,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合同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

(二)乙方对期货交易所违约的,甲方先以乙方的保证金承担其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甲方先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乙方的相应追偿权;

(三)甲方因乙方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及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对乙方强行平仓后依然受到损失的,可就此损失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追偿。

第九十五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节其他

第九十六条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九十七条双方签署本合同后,由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备案。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甲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变更或取消在期货交易所的备案。

第九十八条本合同签订、履行于中国境内,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

第九十九条本合同外文译本与中文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一百条乙方期货业务风控负责人的信息如下:

姓名:

地址:

电子信箱: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一百零一条乙方委托以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员作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人,各项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等送达该人即视为送达乙方:

代收人姓名: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一百零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盖章)(机构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

签署日期:年月日

联系人姓名:联系人姓名: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座机:座机:

手机:手机: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传真:传真:

附件一

术语定义

(一)境外经纪机构指在中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2.期货结算账户指乙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3.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指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乙方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4.期货保证金指乙方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人民币、外汇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期货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

5.交易保证金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6.结算准备金或可用资金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8.行业自律规则指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关于期货行业的自律性规范性文件。

附件二

手续费标准

附件三

指定下单人

姓名

国家及地区

省/州

城市

邮编

证件类型

(只选一项)

□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当地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驾照□当地纳税证件□当地社保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台胞证□回乡证□其他证件

证件号码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资金调拨人

□与指定下单人为同一人(无需填写下列信息)

□与指定下单人不是同一人(填写下列信息,填写要求与“指定下单人”信息填写要求一致)

结算单确认人

□与资金调拨人为同一人(无需填写下列信息)

□与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均不是同一人(填写下列信息,填写要求与“指定下单人”信息填写要求一致)

THE END
1.建议收藏:2024年最新期货公司交易所标准手续费更新中(8.22)本文为了方便更多的期友了解市场,不在为交易手续费烦恼,更加专业的从事交易,特此编辑本文仅供参考,并不断持续更新,欢迎关注留言,以免您可能在交易中出现的额外费用。 一、要想开到一个便宜的期货交易手续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了解手续费构成 首先,需要明确期货交易手续费的构成。期货交易手续费通常包括https://zhuanlan.zhihu.com/p/71591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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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货开仓和平仓手续费一样吗手续费如何收取的首先交易者们需要知悉,期货手续费的收取方式是分为按照比例收取和按照固定金额收取两种的,对于按照固定金额收取手续费的品种,手续费是不会受到品种合约价格波动的影响的,这种情况下,不管价格如何波动,我们产生的手续费都是相同的,也就是平仓手续费和开仓的手续费一致。 https://www.kingcaijing.com/show/147452.html
6.公司手续费标准期货手续费查询: 公司期货手续费标准(不高于以下标准) 数据更新日期:2024-11-29 交易所品种东方财富期货手续费标准 上海期货交易所 白银ag 万分之1.5(2412合约日内平今仓万分之4.5)(按成交额)(按交易所规定,申报费的收取标准详见下方说明) 铝al 9元/手(按交易所规定,申报费的收取标准详见下方说明) https://www.eastmoneyfutures.com/pages/service/sx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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