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论述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高质量参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大湾区”和“美丽浙江”建设,以改善杭州湾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坚持“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协同推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科学谋划、多措并举,使环杭州湾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
(一)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提高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思想认识,形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行动自觉,统筹陆域、海域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实施杭州湾污染综合治理,坚持系统治理思路,“减排、扩容”两手发力。
(三)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充分认识杭州湾生态环境治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注重系统谋划、绿色发展,将控污染与调结构相结合、治病症与全面体检相结合。科学制定可操作、可监测、可考核的目标任务,注重解决突出问题,确保2年见到实效,为实现杭州湾生态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奠定基础。
(四)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推进工业、生活、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大力实施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做好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入海通量控制,让杭州湾“休养生息”。
四、范围与目标
(一)范围:杭州市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桐庐县,宁波市镇海区、余姚市、慈溪市和杭州湾新区,嘉兴市全市和绍兴市全市。见图1
图1杭州湾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区范围
(二)主要目标
1.水质目标
到2020年,杭州湾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列入国家“水十条”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比例和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优于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区域内直排海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杭州湾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并有所改善,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浓度有所下降,富营养化状况逐步改善。
2.污染治理目标
到2020年,杭州湾区域内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标准,实行对杭州湾区域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全面完成保留的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工作,到2019年2月底前,所有保留的入海排污口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沿海港口、码头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完成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场)的整治、清理和关停。
3.保护修复目标
严格围填海管控措施,规范海岸线保护和利用,探索建设生态海堤。到2020年,杭州湾岸线整治修复不少于22公里。
4.风险防控工作目标
摸清环杭州湾区域突发性事故风险源状况,完成沿海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健全完善海上溢油、危化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溢油、危化品泄漏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为环境风险管理提供保障。
五、重点任务
(一)陆源污染治理
1.深入实施五水共治“碧水”行动
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水环境质量提升、饮用水水源达标、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提升、防洪排涝、河湖生态修复、河长制标准化、全民节水护水等十大专项行动。以“污水零直排区”和“美丽河湖”建设为载体,坚持“截、清、治、修”并举,巩固提升剿灭劣Ⅴ类水成果,深化工业和农业转型升级,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全方位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省治水办(河长办)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直排海污染源整治行动
3.总氮排放控制行动
(1)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总氮削减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大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的力度。加强进出水监管,严格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制度,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建设。到2020年底,杭州湾区域县城和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省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重点行业治理,减少总氮工业源头排放
分类推进工业源总氮削减,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加快废水处理设施的精细化管理、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循环供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全面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排放浓度控制
入海河流、溪闸是环杭州湾在我省自身最主要的总氮入海污染源,实行对环杭州湾主要入海溪闸的全流域及入海口总氮排放浓度控制,确保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总氮排放浓度控制采用在现有浓度水平上的递进式削减控制,控制断面为各入海河流、溪闸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及入海口。到2020年,杭州湾3条主要入海河流和5个主要入海溪闸入海口总氮排放控制的控制(削减)目标见附表1。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杭州湾沿海城市将其他入海河流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并开展水质监测(含总氮指标),继续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强河流水质管理和污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附表1杭州湾主要入海河流和主要入海溪闸入海口总氮排放控制目标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行动
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严格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积极发展生态养殖,加大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实施“千万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对中等规模养殖场进行设施修复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再提升,确保治理设施配备和运行全到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坚持精准测土、科学配肥、减量施肥相结合,探索建立目标产量氮投入最高限量试点。鼓励施用有机肥、沼液等,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探索末端减排模式,加快推进氮磷生态拦截系统建设。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到2020年杭州湾区域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使用量和农药使用量均比2017年下降2%。到2020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和处置率分别达80%和90%,废旧农膜回收率达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海域污染治理
5.水产养殖污染治理行动
各地政府要发布实施杭州湾内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并加以管控。严格清理禁养区的违法养殖,做好限养区的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可养区内要推广应用清洁高效、生态安全的模式技术,减少尾水排放。杭州湾新区、慈溪市和余姚市等要结合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建立起防止规划外和禁养区内再次出现违规养殖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支持发展池塘循环水、工业化循环水、稻渔综合种养、深水抗风浪风箱等清洁高效生产模式,大力推广配合饲料替代冰冻小杂鱼行动,加强重点养殖水域环境监测,指导做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继续做好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与资源养护工作。到2020年构建渔业生产与生态相协调、安全与高效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同步的现代生态渔业。(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船舶污染治理行动
7.港口污染治理行动
8.海洋垃圾污染防治行动
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装置,禁止新建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做好现有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禁止垃圾入海,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2019年底前,完成环杭州湾沿岸一定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海漂垃圾路径预测预报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近岸海域和入海河流垃圾的常态化防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生态保护修复
9.海洋生态保护行动
10.海岸带整治修复行动
(四)环境风险防范
11.海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行动
加强对杭州湾沿海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高度重视因台风、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导致的次生环境灾害风险。全面排查杭州湾海洋污染事故潜在风险源,建立重大环境风险名录。加强杭州湾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消除环境违法行为。杭州湾沿海生产和储运有毒化学品、油类等可能发生涉海重大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杭州湾区域高风险、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度;对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区域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依法限期整改或搬迁,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加强杭州湾倾倒区使用状况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废弃物向海洋倾倒活动的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完善杭州湾海域环境预警应急体系
杭州湾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统筹杭州湾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构建杭州湾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健全杭州湾海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污染处理和事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并建立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海上溢油风险防范行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监督考核
(三)加大资金投入
依法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社会资金多元化投入格局,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大力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强化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大杭州湾生态环保投入力度,围绕解决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施一批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重点保障环境污染治理、环境风险管控、生态整治修复、环保基础能力建设和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五)严格环境准入与退出
(六)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按照陆海统筹、统一布局、服务攻坚的原则,突出全覆盖、立体化、网格化、精细化,加快建立与杭州湾综合治理攻坚战相匹配的杭州湾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海上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建设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对重点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等进行动态监测,对占用海岸线、围填海等近岸海域资源利用情况及环境演变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丰富拓展监测领域,实施杭州湾海洋生态风险监测,加强对危化品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确保杭州湾区域环境监测不留盲区。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提高执法效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浙江海事局等部门参与,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创新管理机制
(八)强化规划引领
(九)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附表:1.工业污染控制与治理项目表
2.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提升项目表
3.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整治项目表
4.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与治理项目表
5.生态保护及修复项目表
6.环境监管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表
7.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项目表
附表1
工业污染控制与治理项目
附表2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提升项目
附表3
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整治项目
附表4
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与治理项目表
附表5
生态保护及修复项目表
附表6
环境监管、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项目
附表7
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项目表
抄送: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局、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委(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浙江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治水办(河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