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如何认定“非法集资”?根据《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也就是说非法集资具有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公布施行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适用该办法。因此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广大创业园企业应当认真予以学习并遵守。
根据《办法》,网络交易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也不需要进行登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满意度,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公布《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
一、持续压缩商标、专利审查周期。
二、切实提高商标、专利申请质量
三、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加大对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指导力度。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加大对商标违法行为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指导力度。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布局,加大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向主要电商平台开放专利权评价报告数据接口,推动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推动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
加大对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开放发展。开展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和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开放改革试点。
六、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规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根据《规定》,移动智能终端上运行的App存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的,应当遵守本规定。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应用软件,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小程序。《规定》所称“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App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服务。具体是指消费侧用户个人信息,不包括服务供给侧用户个人信息。
《规定》要求,App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规定》对各种常见类型的app均划定了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
其它类别请详见《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部门:实施《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期联合公布实施《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该办法。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直播营销平台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为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公告实施《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21年第9号)。
根据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公告《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公告《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公告实施《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2021年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制度体系,促进经济融合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5号)。《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意见所称“香港破产程序”,是指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条例》进行的集体清偿程序,包括公司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由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提出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第673条批准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意见所称“香港管理人”,包括香港破产程序中的清盘人和临时清盘人。意见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系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香港破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试点工作。
在香港管理人申请认可和协助时,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应当已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意见所称“主要利益中心”,一般是指债务人的注册地。同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认定。
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在试点地区设有代表机构的,香港管理人可以依据本意见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依据意见审理的跨境破产协助案件,由试点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香港破产程序的,应当依申请同时裁定认可香港管理人身份,并于五日内公告。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香港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可以依香港管理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可以依申请裁定对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分配、债务重组安排、终止破产程序等事项提供协助。
人民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在内地的破产财产清偿其在内地依据内地法律规定应当优先清偿的债务后,剩余财产在相同类别债权人受到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按照香港破产程序分配和清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应当依据内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