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
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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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知
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
通知》(财建〔2018〕254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
的通知》(海府办〔2018〕230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
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
院所、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主体。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政管理制度,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
理、注重绩效”原则,既要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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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政府
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
务体系建设工作。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符合支持范围的各项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贴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
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媒体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
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对于支持标准确定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
序。
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股权投资类等其它支持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
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建立知识产权证券交易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
(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
(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宣传和推广;
(六)符合建立知识产权证券交易体系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面,主要包括: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
(二)产业(企业)专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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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
(四)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
(五)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培育;
(六)符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三)地理标志示范园建设;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五)符合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
(三)符合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品牌示范建设;
(二)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三)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建设;
(四)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和引进;
(五)符合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已纳
入市、区(园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资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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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计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十三条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对在知识产权证
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开展研究的,
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合同或协议价给予全额补助,每项不超过
2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
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化转
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2.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目的研究推进转让登记、价值评估、
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方面的系统建设,取得有实际应用价值的、
具有可操作性和创新性的模式、规则、流程或技术。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
(2)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的经费预算材料;
(3)合同或协议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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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并于第一年运营获利
的,按交易中心第一年运营总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不超过
1000万元;如运营亏损,则按第一年运营亏损金额的50%给予补
助,不超过1000万元。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运营的经验;
2.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已获批建立并正常运营,且场地面积不
小于50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1.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
(2)交易中心运营的经费预算材料、决算材料,运营总投
入金额或亏损金额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3)交易中心建设情况材料。
第十五条对建立知识产权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
等方面核心系统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合同或协议价的50%
给予补助,每个系统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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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
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知
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
发运营的经验;
2.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采用的转让登记、价值评估或信用担
保等方面建立核心系统,形成或显著完善模式、规则、流程或技
术。
1.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项目申报书;
(2)核心系统建立的经费预算材料;
第十六条对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资
产证券且发行总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每
单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发行总规模在3亿元以下的,给予证
券发行牵头机构每单不超过100万的奖励。对未发行成功的知识
产权资产证券,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发行费用20%的补助,每
单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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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组织
牵头发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
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1.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项目申报书;
(2)在知识产权评估、信用评级、担保及律师咨询等方面
实际投入的发行费用的预算、决算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
(3)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
的,还需提供成功发行证券和证券发行规模的材料;
(4)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情况材料。
第十七条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宣传和推广工作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每个项目按合同或协议
价给予全额补助。
(一)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金融
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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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运营的经验。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的经费预算材料;
3.合同或协议草稿。
第十八条支持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会同知识产权服务
机构,联合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创新难
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
专利。培育中心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申报单位
300万元支持。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
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1.企业:
(1)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
亿元以上,启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工作;
(2)研发创新能力强,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如重点实
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
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围绕核心专利开展专利布局,具备良
好的成长性和产业化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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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
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经
费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3%以上,或
累计达到150万元以上。
2.高校院所:
以上创新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2)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50件,其
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
技术领域,并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3个月以
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
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
(3)配备3名以上(含3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
社保满3个月以上;
4.研发能力强的企业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高校院所
须联合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参与单位均须满足相
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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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个单位只能参与一个高价值培育中心项目。
项目培育期不超过2年。
(二)验收条件
高的创新力、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
申请70件以上,PCT专利申请15件以上;
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
管理规范》标准认证。
(三)申报材料
1.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申报表;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获批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合作协议;
(4)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材料;
(5)申报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利用师资人
才、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法律职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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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
的技术先进性,未来两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
等);
(7)上一年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
债表和利润表);本年度以来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围
(专利池)。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应具有较大规模,专利布
局合理(核心专利在国内,国外有专利布局),对加快产业发展和
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
培育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申报单位100万元支
持。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
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对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的资助优先选择海洋、新材料、
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医药、电子信息、数字创意、热带特色
高效农业、节能与环保等海口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1)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行业骨干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参与过国家的重点或重大、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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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的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创新大赛奖成
长性好的创新性型企业。(企业符合任一条件即可);
(2)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启动贯彻《企
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工作;
(3)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实施提
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4)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权利有效、权属明晰,技术
在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作为申报主体。
(1)具备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中心;具
(2)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20件;
技术领域,已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院所可作为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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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联合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企业、高校院所任一
单位满足条件即可);
5.项目培育期不超过2年。
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和收储、许可、
专利申请10件以上;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
1.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资助申报书;
(2)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材料;
(3)申报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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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项目合作协议;
(5)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
的技术先进性,未来两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目标等);
(6)上一年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
债表和利润表);本年度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以上材料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统一整理、上报。
第二十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产业园区、知识产权
行业组织,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全面梳理和分析产业关键领域全
球专利布局情况,以全球视野研判产业创新发展的方向和路径,
建立有效支撑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决策机制。对评审立项的项目,
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50万元补贴。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企业,紧密合作,通过专利导航
工作有效为企业发展方向、路径提供指引,为企业技术研发、专
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预警等活动提供策略参考。支持参与“一
带一路”建设和海外业务拓展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预警。
对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30万元补贴。
导航项目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经评审立项后,
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
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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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
册,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
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
口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从事专利导航研究及相
2.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
上的行业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
3.研究方向符合海口市产业发展定位。重点支持海洋、新材
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医药、电子信息、数字创意、热带
特色高效农业、节能与环保等海口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4.产业专利导航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产业园区或知识
产权行业组织联合申报,企业运营专利导航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会同企业联合申报;
5.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同一年度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
专利导航研究项目不超过3个。
1.产业专利导航。验收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
发布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执行。产业
专利导航报告要聚焦海口市重点产业,通过产业发展环境和路径
进行分析,从产业链、企业链、技术链和市场竞争研究等方面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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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现状,提出产业专利布局策略、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方
面建议,增强产业参与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集群转
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企业运营专利导航。验收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发布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执行。
企业运营专利导航报告要聚焦重点企业的技术发展情况和未来发
展方向,通过技术发展环境和路径进行分析,从产业链、企业链、
技术链和市场竞争研究等方面入手,分析国内外技术发展的技术
创新趋势,明确企业技术发展方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同
时要结合企业发展现状,提出企业专利布局策略、知识产权风险
防控等方面的建议。
1.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申报书;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明);
第二十一条支持产业园区会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
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围绕全市重点产业,积极建立专利导航
工作机制,加强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等工作,组织
企业开展贯标、专利信息分析、专利运营转化。知识产权密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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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培育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园区300万元支
1.园区:
(1)培育产业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支持海口市十二大产业;
(2)园区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方案,能够为项
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3)园区企事业单位数量在300家以上,专利申请量累计
200件以上。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4)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只能参与一个知识产权密集
型产业培育项目。
3.项目培育期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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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年努力,形成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2.培育期满园区新增专利申请量300件以上(主产业专利申
请量不低于50%),其中发明专利占比均不低于30%,培育不低于
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已纳入高价值专
利培育中心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不得重复计算);
势、贯标认证企业30家以上。
1.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项目申报书;
及产业核心专利技术、涉及产品销售收入情况;
(3)园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支持园区(含省级以上科技或工信部门认定的
产业园、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园)器、众创空间等)会同知识
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提升工程,为入园企业在知识产权的
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方面提供知识产权服务,重点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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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分析等,形成研究成果。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采取前资助和
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园区200万元支持。经评审立项后,先
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
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1.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实施提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可使用的建筑面积不
少于2500平方米;
(3)入驻企业专利申请量累计不低于100件;
(4)入驻企业数量100家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4)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提升工程项目
不超过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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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布局、专利分析等;
2.培育期满,园区新增专利申请量2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
利占比均不低于30%。已纳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和高价值专利
组合的不得重复计算);
3.培育期满,园区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
业、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20家以上;
4.培育期内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量有一定增长。
1.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项目申报书;
(2)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培育工作方案;
(3)获批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材料复印件;
(4)园区企业信息清单材料;
书、高企证书等复印件);
(6)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支持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整合各类服务资源,
联合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共同打造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促进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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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与
市场竞争能力。集聚区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构建
以产业为导向、数据为基础、精准服务为支撑,公益化与市场化、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集知识产权咨询、代理、托管、维权、评估、
运营、交易、质押融资、成果转移转化等一站式服务为一体的知
识产权服务生态圈。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按照“一事一议”方
式给予支持,每年按工作内容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1.集聚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
5000平方米;
2.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态发展均衡良好,在海口注册的
知识产权服务、运营等服务机构及行业组织达30家以上,其中具
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7家以上;
3.集聚区服务机构拥有资深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分
析评议师、检索、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从业人员200
名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4.集聚区应开展集知识产权咨询、专利与商标代理、托管、
分析评议、评估、保护、交易、知识产权贯标、人才培训等工作。
集聚区运营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的知识产权行业组织。成员包括在本市
注册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低于5家,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为主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低于5家;
—22—
2.知识产权行业组织信用良好,具备良好的口碑和社会公信
力,无负面影响,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
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3.有明确的集聚区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有较完
善的商业计划书,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1.组建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在有效对接国家知识产权
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建设具有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和线上、
线下服务功能完备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
储备布局、价值评估、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产业化、投融资、
维权等知识产权运营业务。运营中心业务要涵盖地方品牌运营,
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知名品牌;
2.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协同推
进,为技术转移提供完整的一站式服务。平台除具有知识产权成果
展示、政策宣传、服务咨询、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
产品及服务交易、托管、储备、资质信用等基本平台功能外,还拥
有知识产权技术分析和价值评估、投融资等特色高端服务内容,
能为科技成果买卖双方、委托代理经纪等提供第三方及第四方公
共性交易服务,形成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完
善、功能基本齐全、具有一定规模,具备较强公信力的知识产权
运营;
3.每年组织开展的服务对接活动不少于30次,年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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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院校与科研院所不少于500家,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4.平台可运营专利不得低于1000件,其中发明不得低于300
件;
5.运营成效显著或在省内、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申报书;
(1)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
(照)复印件;
(2)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方案(含知识产权运营中
心建设方案);
(3)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和行业组织机构注册登记证(照)
复印件;
(5)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利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5000万元,引导设立
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投资孵化科技创新型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推动知识资本、金融资本和新经
济的深度融合。关于政策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和市场化知识产权
以规范。具体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支持高校院所组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支
—24—
持行业组织围绕海洋、医疗健康、互联网信息技术、热带高效农
业、新材料等重点产业组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在有效对接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总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具有区域辐
射带动作用和服务功能完备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开展知识
产权储备布局、价值评估、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产业化、投融
资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采取前资助
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每个平台给予100万元资助。经评审立项
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
再拨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行业组织;
2.具有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和技术支撑软件系统。
1.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实现服务协同推进,
为技术转移提供完整的一站式服务。平台除具有知识产权成果展
示、政策宣传、服务咨询、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产
品及服务交易、托管、储备、资质信用等基本平台功能外,还拥有
知识产权技术分析和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投融资等特色高端服务
内容,能为科技成果买卖双方、委托代理经纪等提供第三方及第四
方公共性交易服务,形成信息披露完善、功能基本齐全、具有一
定规模,具备较强公信力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推动科技成
—25—
果形成高价值专利,实现转移转化;
2.平台可转化的专利不得低于500件,其中发明不得低于200
3.每年组织开展的服务对接活动不少于10次。
1.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项目申报书;
(1)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
(2)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方案;
(3)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支持有条件的地理标志主产区按照“政府引
导、市场运作、发展经济、促农增收”的工作机制,打造地理标
志示范园,探索“标志-产品-品牌-产业”发展路径,建立和完善
地理标志的生产、保护及标准体系,建立完整的地理标志生态系
统,提供系统的产业服务。地理标志示范园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
相结合方式,每个示范园给予500万元支持。经评审立项后,先
1.示范园建设主体应为企业、产业行业组织、知识产权行业
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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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地理标志运营产品的策划能力,具有将地理标志
运营产品予以商品化的能力,以及实现利润的能力;
(4)示范园有固定的服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5)示范园有较完善的商业计划书,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2.项目由企业、产业行业组织、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联合申
报;
3.同一个单位只能参与一个地理标志示范园项目。
(二)验收条件。通过2年努力,形成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的
知识产权主导型示范园:
1.具有决策、管理、执行的核心团队人员,常驻工作人员不
低于5人;
2.具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包括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和技术支
撑软件系统;
3.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业绩,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资
源组织带动和项目建设管理能力;
4.具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具备资金
运营和引资能力;
5.示范园内产业发展均衡良好,示范园合作的企业、村委会、
农村经济合作社、服务机构及行业组织达10家(含)以上;建设
—27—
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面积不低于200亩;建立完整的质量追溯
体系;申报地方标准1个;
6.申请50件以上的商标、外观设计、发明专利、软件著作
权等知识产权成果;
7.开展地理标志支撑产业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研究,探索地理
标志与专利、商标等多类型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支撑产业区域创新
发展机制;
8.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运营中心,除具有地理标志产品展
示,还要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探索“标志-产品-品牌-产业”发展
路径,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的生产、保护及标准体系,建立完整
的地理标志生态系统,提供系统的产业服务;
9.建立地理标志运营平台。平台聚合从事地理标志生产、科
研、服务、电子商务、交易、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实现线
上线下服务协同推进,为技术转移提供完整的一站式服务,共同助
推海口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发展;
10.打造地理标志品牌文化,培育并树立“产地+产业+产品”
的综合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
1.地理标志示范园项目申报书;
(1)申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地理标志示范园培育工作方案,包括地理标志种植情
—28—
况表及产业核心技术表、涉及地理标志产品销售收入情况等;
(3)地理标志示范园项目合作协议;
以上材料由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统一整理、上报。
第二十七条利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2000万元和市级财政
1000万元,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引入
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设
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分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引导和扶持科技
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组建、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另行制定相
关文件予以规范。
第二十八条建设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采取政府
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维权援助
智库入库机构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维权途径比
选和方案策划咨询服务、维权流程咨询服务等,年服务企业50
家以上,或服务100次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海口市企事业
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委托服务机构,解决专利
侵权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或经法院调解结案、判
决胜诉且生效的,给予海口市企事业单位维权代理费30%的资助,
每件案件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资助30万
元。服务机构帮助海口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
维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胜诉的,列入最
—29—
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分别给予服务机构100万元、50万元奖
励。
(一)资助对象。主动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专利维权援助服务的法律服务机
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及个人;
2.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
务所至少需要3名以上专业服务人员(专利代理师、律师)。
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申报书;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企业名单和
主要服务内容清单;
(3)海口市主动维护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判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服务机构委托代理协议和维权费用支出发票复印
件。
第二十九条建立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
制,对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行业,推动成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站。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集体优势,通过建立相应的行业知
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为行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信息
—30—
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等综合性维权服务。行业知识产权保
护工作站开展综合性服务,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每个项目资助
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在我市依法成立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备案的行业组
织,有稳定的管理团队,行业拥有一定规模,具备知识产权保护
2.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成立运作半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
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
和流程,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
成效;
3.守法守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1.项目申请书;
2.行业组织成立文件复印件;
3.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成立文件复印件,知识产权管
理团队信息,运营情况及支出审计报告等文件;
4.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办理的典型案件报告;
第三十条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品牌服务机构培
育。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31—
100万元、500万元支持。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
示范的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0万元支持。对被评为国
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服务品牌培育
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知
识产权运营示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服务品牌的知识产权服务
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上述奖励不得同时申报)
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培育资助申报书;
(3)申报单位简介及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介绍。
第三十一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开展托管
服务,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托管服务机构2000元的资助,每家托
管服务机构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在本市行政
区域内注册、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
的机构或分支机构;
2.与小微企业签订至少2年(含2年)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
务合同,至少拥有1名(含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
识产权托管业务;
—32—
3.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内容:知识产
权咨询(包含知识产权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知识产权培
训、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规划等;
4.托管的小微企业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至少拥有1件自
主发明的专利或目前在申请专利2件以上(含2件)。且须满足以
下条件之一: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
过100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
80人。
1.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申报书;
(3)知识产权托管合同;
第三十二条支持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理论与
实践研究、政策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运营模式创新研究。形成
研究报告或知识产权其它成果的,给予知识产权研究机构每年20
万元的资助。
(一)资助对象。在本市注册并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知识
产权研究机构。
(二)申报条件
—33—
1.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研究、政策研究、知识产权
证券化运营模式创新研究,积极推动海南知识证券化研究与落地
工作;
2.研究机构需组建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核心骨干成员由省内
外知识产权、法学、金融、经济管理、科技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骨干成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10名以上(专兼职均可);
3.研究机构具有资深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师、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营人员5名以上。
(三)验收条件
果;
2.研究报告或知识产权其它成果推动海南省知识产权证券
化研究,并形成可操作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模式。
(四)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研究项目申报书;
(1)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专家委员会成员职称、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3)研究机构及骨干成员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维权、
评估、专利布局、专利分析、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材料或荣誉证书。
第三十三条重视知识产权氛围营造,持续加强我市知识产
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一批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遴选一
—34—
批适应市场需求、专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的机构,壮大我市
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资助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纳税关系在本市行
政区域,2018—2020年期间引进的专利代理师或者员工取得专利
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且服务1年以上的,给予所在单
位1万元/人的奖励;
2.对同一代理人连续服务同一家机构5年(含5年)以上的,
给予所在单位2万元/人奖励;
3.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
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服务人才,
且在目前任职单位达2年以上的(含2年),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
10万元的奖励。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资助申报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3.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国家级从
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
1.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中小学及中等职
业学校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在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知识产
—35—
权课达到5课时/学年,累计培训学生达500人以上(含500人)
的服务机构,给予培训机构5万元/年/学校的资助;
2.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
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等课程,培训课程达到20课时以
上(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每期培训人数30人以上的,给予
培训机构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3.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知识产权实
习基地(基地必须设在服务机构),重点面向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开
展3个月以上的知识产权技能培训,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
10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
理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单位在海口设立的分
支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且
配备3名以上(含3名)专利代理师;
3.知识产权实习基地有固定的培训场地,可提供不少于20
个实习岗位,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
识产权培训师资力量,具有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培训资助申报书;
—36—
3.课程设置方案;
4.师资及教学场地、教学成果等文字和视频材料;
5.申报知识产权实习基地的提供合作共建协议。
第三十四条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
关工作要求,提报项目计划预算并制定项目计划指南。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专项资
金。
第三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提出绩效
目标;
(二)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
示、验收,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
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四)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管理,后期跟踪管理等
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项目评审、
项目验收、项目审计、项目评估等,确保专项资金合法、合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7—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研究,指导市本级业务主管部门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专项资金目
录的更新;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工范围内按照《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
2020年)》(海府办〔2018〕230号)和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知
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负责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三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即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在本市
范围内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对后补助的项目,经审查
材料确定符合条件后,即可拨付资金。对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
的项目,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并组织专家依据申报要
求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将评审确定获得奖励、扶持的项目
在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期满无异议后,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并报市政府审
批。
—38—
第四十一条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
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四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
用。并明确禁用范围:不得用于基建、人员工资和社保的缴纳。
资金的支出必须在项目允许的执行期内。
(一)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升自身服务功能或开
要包括办公设备的采购、办公场所的优化升级、项目招商、考察
待费、平台系统开发升级、网站建设、品牌宣传推广、租金补贴、
购买生产资料等。
1.知识产权服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知识产权
咨询、检索、申请、转让、许可服务费,专利导航、专利挖掘、
专利布局服务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费,企业知识产权
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申报辅导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辅导费,知
识产权评估、运营服务费。
2.办公设备的采购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以及租
赁外单位办公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办公场所的优化升级指对现有
办公环境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
—39—
3.项目招商发生的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扩大媒体宣传、
招商布展及物料费、差旅费等。
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培训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
旅费、和培训费。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
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
安排使用。
(1)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为组织开展学
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含印刷材
料费、房费、餐费及场地租赁等);
(2)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出差旅费、市内交
通费用等;
6.专家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
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
厅关于严格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琼财支〔2015〕1499号)执
行。
7.专家接待费是指聘请咨询专家后给予的按标准的接待费
—40—
用,接待标准按照《海口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海办发〔2016〕29号)执行;
8.平台系统开发升级、网站建设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
立的网站整体策划及设计、系统的应用展示等发生的费用。
9.品牌宣传推广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外支付的媒体
10.租金补贴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集聚区、运营中
心等)向入驻企业提供免租金或低租金的办公场地,对所免租金
(租金不得高于市场价)或低于市场价格差额部分,可给予100%
的租金补贴。
11.购买生产资料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知识产权相
关活动,需要购买的生产资料等。
12.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
其他符合资金用途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
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
的补助支出,但不得超过总支出的20%。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
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分摊
—41—
间接成本,合理分配,按一定比例开支。对大额单项支出,可参
第七章专项资金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
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进
度实施项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专款
专用、专账核算,定期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主动接受项目
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并按有
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
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
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即由项目主管部
门收回资金;同时,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区、园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42—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的其他政策重
复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科2019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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