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清整联办[2017]31号
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以来,各省级人民政府、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努力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为加强各地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和行动步调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稳妥开展、取得实效,经商联席会员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就当前阶段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回头看”工作部署抓紧报道实施方案
二、认真做好重点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
对辖区内客户数量多、成交金额大、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人民银行、银监会办公厅已分别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2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要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微盘”类交易平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做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实现处置工作平衡有序衔接。
三、逐一通知督导违规交易场所整改规范
对辖区内问题较轻、网聊不大的违规交易场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逐一下属整改通知,针对不同类型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等,督促指导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紧整改规范。
要求交易场所限制违规业务增量,在“五停止”(停止开新户、停止开新仓、停止上市新品种、停止增会员、停止业务宣传)基础上,限期采取措施逐步压缩存量、化解风险。交易场所应每日报告客户数量、交易额、交易品种及整改等情况。
四、做好交易场所会员等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组织对辖区内“微盘”交易平台予以清理关闭
六、按期公布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黑名单”
七、研究各类交易场所的分类撤并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以保持必要规模,避免无序竞争。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可按县城保留一家,商品类可按大类行业适当划分类别。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交易场所,应予撤销关闭。鬼见愁背景和物流等本套措施、上线的交易品种与当地产业无关、没有现货基础和有效市场需求的商品类交易场所,应予撤销关闭。合法合规的同类别交易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于2018年3月前整合为一家交易场所。
八、着手建立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
附件:地方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代章)
2017年3月16日
附件:地方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
一、商品类交易场所
(一)分散式柜台交易
1.特征
分散式柜台交易是指交易场所以做市商的模式组织交易活动,即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再由会员在交易场所发布的境外商品实时价格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客户进行交易,本质上是会员与客户对赌,客户亏损即为会员盈利。此模式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
2.违规问题
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不得采取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规定。此外,其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以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期货交易特征,涉嫌非法期货交易。
3.整治措施
一是停止扩张、压缩规模,通过要求交易场所停止业务宣传,停止新增会员、停止上市新品种、停止开新户、停止开新仓、逐步提高保证金比例等方式,压缩现有交易规模,原有客户只能平仓。
二是锁定风险,暂停会员单位资金转出,要求资金托管银行监控重大资金流向并定期报告,必要时对交易场所股东和高管人员采取限制处境等措施。
三是逐步清退,要求交易场所对现有客户进行清退及清理,使客户逐步平仓推出。
(二)现货连续(延期)交易
现货连续交易,或称现货延期交易、现货T+D,也是一种杠杆交易,允许投资者通过每日支付一定费用将交割期限无限延后,并可以通过平仓离场免去交割,交易对象实际上市抽象出来的符号和合约,实践中交割率极低。该模式以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成交,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汇聚于交易场所,由交易场所按照一定的成交规则予以自动撮合配对。除允许无限延期交割外,该交易模式与期货交易极为类似。
上述交易模式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关于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规定。此外,其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以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期货交易特征。
清理这类交易模式的方法与清理分散式柜台交易类似。
(三)融资融货交易
融资融货业务模式源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其在从事铟、锗等有色金属现货挂牌交易业务的同时,开展融资融货(又称“委托受托”)业务,即:交易场所为买入货物的客户代垫货款并收取利息,客户以买入的货物作为偿债担保,并在价格上涨后卖货还款;交易场所垫付的资金来自以“日金宝”等名义向社会公众融入的资金,交易场所向融出资金的客户按日支付年利率10%以上的利息。
2.违规问题和整治措施
二、邮币卡类交易场所现货发售交易
(一)特征
部分文化艺术品类及商品类交易场所,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对象,或以珠宝玉石、茶叶、老酒等为交易对象,进行“现货发售”,即持有人向交易场所提交一定数量藏品托管后,拿出一定比例供客户申购,摇号中签确定申购结果后次日开始连续集中交易。具体而言,该交易模式分为发售和交易两个环节,其中,发售环节包括托管、评审、发行、申购、中签等步骤,交易环节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方式,全额付款,T+0交易,一般设定10%的涨跌停板。
(二)违规问题
一是交易涉嫌违法违规。现货发售模式交易环节采用集中连续竞价、T+0交易,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关于不得采取连续集中竞价进行交易、T+0等有关规定。有的交易场所与发行人串通虚拟发行,并无相应的产品入库,有的甚至直接或通过关联方做庄交易,涉嫌诈骗等犯罪。
二是价格易操纵且波动大。现货发售模式与证券发行上市类似,但申购藏品占极少比例(5%左右),上市交易后,藏品持有者可通过控制减持等方式操纵价格并套现。产品上市后大多封闭支行,交易产品价格走势上学“过山车”行情,价格被庄家迅速拉升,高出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引诱投资者高位接盘,随后价格连续跌停,大量投资者被洗劫一空。上述操纵价格、客损分成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
三是藏品实物托管的真实性存疑。交易品种经平台封闭交易和人为炒作。价格严重脱离实际、实物交收比例不高。由于交易类似虚拟炒作,藏品实物托管是否存在、真实、足额存疑,藏品持有人可以同一批产品,在不同交易场所反复发行套利,涉嫌诈骗等犯罪。
(三)整治措施
本次“回头看”工作,要求交易场所不得开展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要限期停止邮币卡等违规交易。
对于此类违规交易模式,要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交易场所和主要庄家的人员和资金,防止卷款潜逃。要求交易场所停止新开户、停止上线新品种、停止新增会员、停止业务宣传的基础上,对现有的交易品种,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禁止藏品发行人减持套现,确保已进入流通的产品数量不再新增;
二是交易环节停止集中竞价交易模式,采用协议转让等合规交易方式逐步消化现有存量;
三是产品存续期结束时,若产品处于高位横盘阶段,如交易场所此前承诺兜底回购的,要督促其按照承诺价格回购。
四是监控交易场所和藏品发行人资金。同时,提前做好风险处理和维稳预案,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做好交易数据固定、交易场所和藏品发行人资金冻结、仓库存货核查等工作。
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
一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主要包括定向融资计划和投资收益权类两个方面。其中,定向融资计划是指发行人在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计划。投资收益权是指发行人以其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产品。
二是未经批准交易信贷、票据、保险等金融产品。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违规开展由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交易,如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产品、保险资产等产品,部分地方政府在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中心推进建设之际,“抢跑”设立区域性票据交易场所。
一是涉嫌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市州,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产品对外发售过程中,大都以10000元等标准化单位为认购起点并以其整数倍进行递增,违反了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规定。
二是变相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采取拆分销售方式,将金额圈套的产品拆分为若干金额较小的子产品分别销售,实现化整为零。交易场所将实质上属于同一发行方的同一发行产品拆分为多个融资项目、分散发行,或者分为多期发行,变相突破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严格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要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停止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只能将权益进行整体转让。对于已出售的权益资产,可由资产出售方进行回购等方式,逐步实现产品下架。规范私募债券交易行为,不等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上限。
四、“微盘”交易平台
“微盘”交易平台一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一是审批设立方面。设立“微盘”等微型交易平台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也没有营业资质门槛;
二是交易方式方面,一般以原油、贵金属、大宗商品、外汇、邮币卡、原始股等为合约标的物。参考国内外市场价格甚至虚设价格行情,对价格涨跌下注对赌;
四是利润分成方面,收取高额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仅开仓手续手就可达投资金额的10%,利润分成模式一般为投资者手续费的20%归交易场所,手续费的80%和金融的投资者亏损归会员公司、代理商、经纪人;
“微盘”交易具有交易模式普遍违规、高风险高杠杆、资金安全存在隐患、投资者保护缺失、违规宣传、诱导性交易、逃避监管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是交易模式违法违规,现货交易场所“迷你”版的“微盘”模式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不准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禁止性规定;类“二元期权”“微盘”模式涉嫌聚众赌博,有的还涉嫌诈骗等犯罪。
二是资金存管存在隐患,“微盘”交易没有保证金第三方存管机制,交易平台可直接控制资金流向,容易引发首先及操作风险,存在交易平台卷款潜逃的可能性。
三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缺失,“微盘”交易客户只需提供手机号码就能注册开户,8元即可入市交易,投资门槛低、交易简单便捷,且投资杠杆比例达四十倍以上,没有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五是涉嫌逃避监管,“微盘”交易平台利用客户投入资金少、维权成本高从而放弃投诉的心理,达到了降低客户实地群访群诉率的目的,但实质上是通过降低单个客户亏损金额来减少投诉,进而逃避监管,严重分割广大小微投资者利益。
“微盘”交易普遍违规甚至违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清理整顿:
二是配合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做好限期停止为“微盘”交易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工作,制定相应的方案,稳妥处理“微盘”交易平台清退关闭的善后事宜。
三是辖区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嫌聚众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微盘”交易平台。
这些会员单位数量庞大,遍布全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脱离监管视野。这些会员单位基本都未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有些甚至没有工商注册,经营变更经营地址,逃避监管。二是违法宣传,这些会员单位大多存在承诺高额收益、公开宣传、虚假宣传的问题。三是涉嫌欺诈,这些会员单位诱导投资者频繁、重仓交易,骗取高额的手续费,有些甚至操纵、虚设价格行情,喊“反单”洗劫诈骗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