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23年03月31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3月2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
基金的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3年6月25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较
注:D类份额自2018年12月6日起有基金份额。2018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注:过往三年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3日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首批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于2001年3月从北京迁址上海。2003年9月,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BMO)参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批成立的十家基金公司中,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
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5.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成都、广州设立有分公司,并全资设有两家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拥有公募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社保、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基金公司全部业务牌照。
注:1、上述任职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离任日期为根据公司确定的解聘日期;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本报告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以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事中监控主要包括组合间相同投资标的的交易方向、市场冲击的控制,银行间市场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评估等。1、将主动投资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列为限制行为,非经特别控制流程审核同意,不得进行;对于同日同向交易,通过交易系统对组合间的交易公平性进行自动化处理。2、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不同组合,对同一投资标的采用相同投资策略的,必须通过交易系统采取同时、同价下达投资指令,确保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组合。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公司旗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的控制方面,报告期内本组合与其他投资组合之间未出现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A/B级为1.2012元,C级为1.1824元,D级为1.1835元;份额累计净值A/B级为1.4917元,C级为1.4479元,D级为1.1925元;本报告期,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A/B级为1.90%,C级为1.49%,D级为1.5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A/B级为-1.44%,C级为-1.44%,D级为-1.44%。
本基金管理人始终坚持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报告期内持续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全方位推动监察稽核工作深入开展。在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2022年本基金管理人重点开展的监察稽核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公司以建立重点业务内控制度体系,规范各业务部门内部管理为重点,持续强化公司内控与风险防范水平。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修订多项内部管理制度,并以制度为基础相应完善业务流程。
2022年度,公司从新规解读、制度建立、系统建设、流程改造等方面持续推进各项重要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落地工作,并对落地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开展。
公司以持续完善合规考核体系、优化专兼职合规会议机制等作为抓手,加强一道防线合规履职效能,强化合规管理成效,推动合规工作深入开展。
为持续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公司对新员工、特定业务条线员工、全体员工组织不同侧重点的合规培训与宣导,结合合规谈话及合规考试,多维度、多层次地进行文化贯宣,全面提升员工合规意识。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旗下组合的投资合规风控阈值多维度排查梳理和日常投资合规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根据系统升级迭代情况整合优化历史风控工具。公司持续强化合规风控培训工作,提升各部门主动合规的能力和意识。
投资风险管理方面,公司针对各类投资品种开展风险管理系列专项工作,加强日常监测和定期风险评估,持续提升对于各类投资标的的风险管理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开展合规风控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自主研发能力。通过搭建、完善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系统工具体系,助力有效监测、识别投资组合运作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提升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在合规管理方面,新增或优化系统管理功能模块包括产品营销模块、专兼职合规管理模块、新一代报表报送平台等。通过系统建设,提升合规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公司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反洗钱监管要求。除在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核心义务方面积极履职外,还通过重点专项工作等方式有序推动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报告期内,主要重点工作包括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新产品新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反洗钱系统建设、多层次立体化文化宣贯等。
公司围绕各条线各部门制度框架体系建立情况、法规落实情况及当年工作重点开展审计工作。通过基础风险点例行检查与法规落实情况、监管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暴露内控缺陷并督导整改完善,切实起到第三道防线自查自纠、防范风险、保驾护航的作用。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会计主体: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2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22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2005元,基金份额总额13,403,923,751.71份。其中:富国信用债债券A/B份额净值1.2012元,份额总额12,937,533,379.20份;富国信用债债券C份额净值1.1824元,份额总额454,839,310.69份;富国信用债债券D份额净值1.1835元,份额总额11,551,061.82
份。
比较数据已根据本年《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格式的要求进行列示:上年度末资产负债表中“应
收利息”与“其他资产”项目的“本期末”余额合并列示在本期末资产负债表中
“其他资产”项目的“上年度末”余额,上年度末资产负债表中“应付交易费用”、
“应付利息”与“其他负债”科目的“本期末”余额合并列示在本期末资产负债
表“其他负债”项目的“上年度末”余额。
本报告期: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注:比较数据已根据本年《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的利润表格式的要求进行列示:上年度可比期间利润表中“交易费用”项目与“其他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合并列示在本期利润表中“其他费用”项目的“上年度可比期间”金额。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陈戈林志松徐慧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61号文《关于核准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6月25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919,230,596.99份基金份额。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D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自2018年12月5日起,本基金增加D类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界定的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及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其终止确认、修改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本基金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基金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本基金在每个估值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本基金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基金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基金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当本基金不再合理预期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时,本基金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含交易性金融负债和衍生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如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系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5)其他收入在本基金履行了基金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主要的计量类别: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本基金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上述分类。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的变更对于本基金的影响不重大。
“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本基金计提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反映在“利息收入”项目中,其他项目的利息收入从“利息收入”项目调整至“投资收益”项目列示。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未分配利润。于首次执行日(2022年1月1日),原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修订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调节如下所述: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于2021年12月31日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30,979,549.59元,自应收利息转入的重分类金额为人民币7,501.79元,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金额为人民币0.00元。经上述重分类和重新计量后,银行存款于2022年1月1日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30,987,051.38元。
结算备付金于2021年12月31日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87,603,930.90元,自应收利息转入的重分类金额为人民币92,863.98元,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金额为人民币0.00元。经上述重分类和重新计量后,结算备付金于2022年1月1日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87,696,794.88元。
存出保证金于2021年12月31日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78,282.82元,自应收利息转入的重分类金额为人民币38.72元,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金额为人民币0.00元。经上述重分类和重新计量后,存出保证金于2022年1月1日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78,321.54元。
应收利息于2021年12月31日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466,085,828.57元,转出至银行存款的重分类金额为人民币7,501.79元,转出至结算备付金的重分类金额为人民币92,863.98元,转出至存出保证金的重分类金额为人民币38.72元,转出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重分类金额为人民币465,985,424.08元。经上述重分类后,应收利息不再作为财务报表项目单独列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于2021年12月31日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32,506,004,239.75元,自应收利息转入的重分类金额为人民币465,985,424.08元。经上述重分类后,交易性金融资产于2022年1月1日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32,971,989,663.83元。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2021年12月31日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6,677,410,422.95元,自应付利息转入的重分类金额为人民币1,196,800.46元。经上述重分类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2022年1月1日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6,678,607,223.41元。
应付利息于2021年12月31日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196,800.46元,转出至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重分类金额为人民币1,196,800.46元。经上述重分类后,应付利息不再作为财务报表项目单独列报。
除上述财务报表项目外,于首次执行日,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执行对财务报表其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无影响。
于首次执行日,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执行对本基金金融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无重大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未导致本基金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变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营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持有定期存款。
注: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本基金未持有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注:本基金上年度末未持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持有买断式逆回购中取得的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富国信用债债券A/B:
富国信用债债券C:
富国信用债债券D:
注: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买卖股票差价收入。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买卖贵金属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衍生工具收益——买卖权证差价收入。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衍生工具收益——其他投资收益。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股利收益。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信用减值损失。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本基金无其他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注:(1)根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07号)批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675%股权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事项已于2022年12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注: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D类基金份额金资产净
值的0.3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率÷当天数
H为C类或D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或D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注:本基金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含回购)
交易。
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进行适用
固定期限费率从事证券出借业务。
务的情况
市场化期限费率从事证券出借业务。
份额单位:份
注:本基金管理人投资本基金按照公告的费率条款执行,不存在费率优惠的情况。
注: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投资本基
金。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的证
券。
本基金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2022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人民币861,444,465.44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
质押:
截至本报告期末2022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2,746,750,402.59元,于2023年1月3日、2023
年1月4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1月6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
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未履行合约责任,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本基金均投资于具有良好信用等级的证券,且通过分散化投资以分散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且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收和款项清算,因此违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基金在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前均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以控制相应的信用风险。由于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的信用风险很低,故不进行列示。
注:本表主要列示除短融和超短融之外的信用债,债券评级取自第三方评级机构的债项评级。
注:此表中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券评级取自第三方评级机构的债项评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同业存单。本表主要列示同业存单,评级取自第三方评级机构的主体评级。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要求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另一方面来自于投资品种所处的交易市场不活跃而带来的变现困难或因投资集中而无法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变现。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审慎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对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采用监控基金组合资产持仓集中度指标、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与交易对手的集中度、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基金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及压力测试等方式防范流动性风险,并于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监控,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确保本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设计了巨额赎回条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放申购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所持部分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余亦可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因此除在7.4.12中列示的部分基金资产流通暂时受限制不能自由转让的情况外,其余均能及时变现。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求,其上限一般不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的公允价值。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重大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所处市场各类价格因素的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其他价格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受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本基金的生息资产主要为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债券投资等。
下表统计了本基金的利率风险敞口。表中所示为本基金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并按照合约规定的重新定价日或到期日孰早者进行了分类。
下表为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反映了在其他变量不变的假设下,利率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为交易而持有的债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将对基金净值产生的影响。
本基金的所有资产及负债以人民币计价,因此无外汇风险。
本基金其他价格风险主要系市场价格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是指基金所持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除市场利率和外汇汇率以外的市场价格因素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上市或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证券,所面临的最大市场价格风险由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决定。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的分散化降低市场价格风险,并且本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实施监控。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界定的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
券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及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
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信用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面临的整体市场价格风险列示如下:
本基金本期末及上期末未持有交易性权益投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
因此其他价格风险因素的变动对于本基金资产净值无重大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
本基金以导致各层次之间转换的事项发生日为确认各层次之间转换的时点。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持有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
允价值所属层次未发生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
具。
本基金持有的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这些金融工具因其剩余期限较短,所以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若。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资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股票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本项不适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单位:份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没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无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无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策略无改变。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没有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基金本年度支付给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报酬为10.3万元人民币,其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为20年。
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稽查或处罚。
注:本报告期内,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