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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内0422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向阳,男,1989年5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专科文化,捕前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系中通泛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周口市看守所,2015年2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林东镇月亮湾宾馆,2015年10月2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孟祥丽,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毛长征,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专科文化,捕前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系郑州盈之丰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周口市看守所,2015年2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林东镇月亮湾宾馆,2015年10月2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看守所。
谭雅玲曾经是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总裁(佣金所配图)
辩护人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周口市,捕前住河南省周口市,系郑州盈之丰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经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周口市看守所,2015年2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林东镇月亮湾宾馆,2015年10月2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于秀云,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捕前住河南省周口市,系郑州盈之丰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分析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周口市看守所,2015年2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林东镇月亮湾宾馆,2015年10月2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张锦宏,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向阳、王某甲、梁某甲、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香、唐伟、陈立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向阳及其辩护人孟祥丽、毛长征、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留榜、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于秀云、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锦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色金银贸易中心盛大的开业仪式(佣金所配图)
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曾经公布的“中色金”产品图案(佣金所配图)
中色金银公司及其会员和代理商所从事的上述黄金交易行为属于非法组织黄金期货交易活动。
中色金银贸易中心组织架构(佣金所配图)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我认为我应该是从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无异议,但被告人王某甲应为从犯,且系初犯、当庭认罪;同时,本案受害人鲁振宇的五十余万元损失得到退赔,应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某甲辩称,我是看到招聘信息才去应聘的,当时我以为公司手续齐全、是合法的。我只是管理人员,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是初犯,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首先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也同意对被告人李某甲是从犯及如实供述的认定,但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属于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
案发后,通过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鲁振宇510150元。另,以无主认领资金名义上缴财政158513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我采用冒充女性、发假的截图等手段,骗取鲁振宇的信任的目的,就是让鲁振宇在中色金银贸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开户、入金,在平台上进行炒作现货黄金,并且让鲁振宇赔钱,因为梁某甲经理说过,只有客户操作次数多,客户赔钱了,我们才能挣钱,我才能挣到提成。梁某甲经理挣我们公司整个收入的提成钱,队长是从我们所有队员收入中提成。
我和我妈说过,我在做网络销售,后来鲁振宇的事情后,我就觉得这事不对劲,感觉骗人的,我就和梁某甲说了,我家要做生意,我不想干了,梁某甲说公司培养我,也和老板说了我的事情,不能说不干就不干了,让他怎么办,听了他说后,我又继续做了,领了二万多的工资后,还看到有做白银的曝光后,我觉得有点担心,就问了梁某甲,他说可以理解我的心情,说中色公司是由国家领导人剪彩的,还让我先不要和家人说我这个月挣了这么多钱,让我先把钱存起来将来干点啥。
4、证人迟某某的证言
(2)、证人迟某某于2015年2月7日的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9月份去的,我的具体工作是管理团队,小组队长。我在河南盈之丰科技有限公司,每个月工资大约3000——5000元,具体没记过。
(3)、证人迟某某于2015年3月2日的证言证实,经理梁某甲培训,我们队长每天开晨会轮流的负责开,讲一些工作的方式方法和事情啥的。我共计做成了七八单业务,我的网名的身份是一个三十多岁的女性,在宁波开时尚女服装店的,这都是当时我上班时经理安向阳给我们培训让这样做的,王某乙在我队里时做的最大一单是鲁振宇,大约有三十五六万。
(4)、证人迟某某于2015年6月5日的证言证实,梁某乙经理给我培训的。
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证人孙某某于2015年3月2日的证言证实,李某甲在公司是坚固软件看盘的,做的是分析师。客户投资后,交易时候,我就得找队长,队长就得找分析师,我们业务员是不允许随便给客户建议的,这是公司经理粱江源规定的。队长找分析师李某甲,李某甲给数据发到队长那,然后让我们给客户,客户投资后最终的结果基本上都亏,要是不及时撤出就更亏没了。
7、证人尚某某的证言
(2)、证人尚某某于2015年2月7日的证言证实,我做了十天左右业务员,然后一直在做文员,做文员就是负责公司的考勤、公司的消费、打扫卫生所、新人的面试和在58同城网络招聘网页更新简历。
(3)、证人尚某某于2015年3月1日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有买东西的帐,我得上报。公司有晨会,内容就是鼓励员工,组织者都是经理和队长,公司的领导就是安总(安向阳)和经理梁某甲。员工有完成客户入金的,我记账,就在本子上写上,记账的目的就是发工资核算用算提成的,每个人和每个队的业绩都得记清楚。开始用的是香港坚固金业,2014年11、12月份以后又用的中色贵金属。
8、证人何某甲的证言
(2)、证人何某甲于2015年2月7日的证言证实,我联系成了一单,这单35000元,客户是深圳的,名字我忘了。进盈之丰公司,我是被欺骗的,我不知道这个公司是骗子公司。再就是客户有投资想法以后,都是刘队长、梁经理帮着我聊的。
9、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我的月薪是1500元,提成没说,我上月发了2700元,这包括1500元的底薪,还有1200元的绩效提成,是我那10000块钱提的成。我们公司有20多个员工,我就知道一个经理叫梁某乙,两
个队长一个叫刘某乙,另一个叫迟某某,我是刘某乙队的,其他的都是业务员了。
(2)、证人蔡某某于2015年2月7日的证言证实,我做成一笔1万元,江苏的,叫傅世谊;一笔11万元,江苏昆山的,叫什么兵伟,姓氏我忘了。1万元用网名“宁夏”聊的,11万元用网名“匆匆那年”聊的,这2笔业务公司给就提了一个,1万元这笔除了底薪给我1200元,11万元还没给发工资呢。补充一点,还有一笔业务,名字叫王海,他投了2万元,赚钱以后他就把钱取走了,这笔业务公司也没给我提成。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2)、证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7日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老板是安向阳,我们都叫他楼哥或者叫楼子也行。我一共谈成4笔生意,1000元的两笔,800元的一笔,还有一笔是4000元的。
(3)、证人陈某某于2015年3月3日的证言证实,我三个网名的身份都是二十多岁的漂亮女性,都叫李雅薇,在山东济南开服装店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和别人聊天,让客户投资炒我们的黄金。李某甲是技术部的,告诉队长让我们买跌买涨的。
1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2)、证人周某某于2015年2月7日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是做网络营销,贵金属黄金。我在做业务员时就是与客户聊天,诱导客户投资黄金。
1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
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安向阳是老板,王某甲是财物方面的,经理是梁某甲,尚某某是负责前台和人事方面的事情,队长有迟某某、刘某乙,业务员有十几个人。王某乙做了一个三十多万元的,他就是通过这种聊天的方式做到的,经理和队长在会上都提出过表扬,说王某乙做了一个大单,让我们向王某乙学习。
(2)、证人杨某某于2015年2月7日、3月3日、6月5日的证言证实,让客户赔钱我们业务员没有办法,等客户投资以后,队长根据大盘,告诉我们,让我们告诉客户如何进行操作。
15、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2)、证人康某某于2015年2月7日、3月2日、6月5日的证言证实,我一共谈成了2笔业务,一个是董文军,存了六万元,另一个是志瑞,存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尚某某那里有记录。
28、证人章某某证言
(1)、证人章某某于2015年7月7日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帅百华不知道通过谁找到的我,说他有一个交易所的项目要运作,缺人,让我跟着他干,有前途,我就跟着干了。我是公司的副总裁,协助会员经理接待客户,负责会员的开发工作。2013年6、7月份注册的,帅百华说是依据国务院69号文件精神,找的东城区金融办报的材料注册的,法人代表开始叫周威,后来的叫葛某某,我们都没有见过这两个法人,实际上都是帅百华说的算,他是董事长。公司员工有二十几个人,有会员部、稽核部、培训部、企划部、财务部、客服部和行政人力部。我负责会员部,有郑某某、张某甲、王某庚、刘某丙、田某某,主要工作就是发展会员,稽核部培训是武某某负责,只有姜某某他俩,主要工作就是对会员的培训。企划部是丁明,有苏文婷、张雅欣,负责公司的宣传和制作网站等一些事情,财务部是王某辛,还有张某丙,负责公司的账务,客服部是姚某某,有尹某某、李某乙、杨洋,还有些人我就不知道了,都是刚毕业的小孩,负责整个后台的维护和交易的畅通、银行的对接,解决客户和会员的问题。行政人力是孟庆芬负责,有个前台叫侯某某,负责人员招聘人事方面的事情。
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主要就是利用网络平台网上线上线下的商品交易OTO模式,贵金属的买卖,有中色金、中色银,现货铜、现货铂金、现货钯金等。中色金、中色银就是黄金和白银。我们有实物的标的,但实际上客户还是在平台上炒作行情。公司使用的贵金属交易的平台名称,叫中色金银贸易中心定货系统和文华财经赢顺软件,定货系统是北京金网安泰做的,文华财经是上海的公司的行情软件,后台由姚某某和李某乙维护,包括服务器后台的维护,都是李某乙去联系。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有东城区金融办的一个批复,工信部的一个电信增值类许可证,我们有了金融办的就开始做了。中色账户上面的都是客户的入金和会员的风险保证金,客户和会员通过网银直接转到的公司账户上的。公司主要是赚取的客户交易手续费,客户亏损的钱都去了会员单位,客户赚钱也是赚的会员单位的风险保证金的钱。客户亏损是因为有的是会员单位恶意操作,比如安向阳,他们有老师,然后导致客户亏损。还有的是会员单位的员工代客操作,我们之前也遇到过这样的,员工代客操作后,员工不上班了,最后客户找到我们,是我们公司和会员单位赔了客户的损失。
发展会员,主要还是靠宣传和公司品牌的宣传,树立品牌后,很多会员主动慕名找到我们,做我们这个平台。会员单位需要注册资金超过五百万的公司,原则上要在北京东城区注册,经营场地不低于三百平方米,熟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办公的人员不低于二十人的团队,缴纳会员费36万元每年,保证金100万起步,今年新改的会费对外称是336万,如果会员单位是之前做过这方面的,我们收86万。
保证金是用于防范交易的风险,保障和客户之间的交易,能保障赔付客户的能力,如果会员没有了赔付的能力,会员下面的客户就要转给其他会员。风险值是我们设置的比例,比如会员保证金是一百万元,客户下单后,会员的保证金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时候,如果客户还有下单子的,就要自动转入超级会员,由超级会员进行赔付或者赚取。降低会员的风险,最简单的就是会员的保证金越高,风险值就会减少,另外就是通过去完全对冲来降低风险。对冲就是客户交易一手,会员也跟着到超级会员那里做相同的交易一手就对冲了,是不可以做反向的,我们的比例是一比一,像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他们都和超级会员之间对冲都是一比一点五。平台使用的行情和国际大盘是一样的,只是数据的传输方面有些许差,这也是需要攻克的难关。
159号会员安向阳的事情,当初发展的事情我不知道,是张某甲发展的,我没见过安向阳,我最终是在协议上签字的。今年2月份,张某甲和我说安向阳那边出事了,我才知道的。后来公司还保留了安向阳的数据,准备到时警方找到我们时我们提供,安向阳的家人还提出要从平台出金,我们也拒绝了,别的我就不知道了。
(2)、证人章某某于2015年7月8日的证言证实,公司在国家法律政策方面打擦边球是有可能的,就是利用电子商务做贵金属交易,我们公司有北京市东城区金融办的批文。
2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公司发展的会员单位有129号中创金业(北京)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166号中贵金业(北京)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159号中通泛亚(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还有几个我维护的,是之前辞职的留下转到我维护的,有114号乌鲁木齐益利康公司,115号中创国信(北京)贵金属交易有限公司,116号上海昊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6号北京晋商联合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我发展的163号北京德鑫佳银管理有限公司、151号北京洪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8号具体叫什么不清楚,现在在别人那里维护。
我的工资每月5000元,扣完保险等每月3500元,每个月发展一个会员提成一万,两个的话提成四万,三个提成十万,三个以上每个加两万,提成按照会员单位产生的我们留存的手续费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129号和166号是因为我谈成的,就按照百分之一提成,114号会员也没有提成,因为他们只拿手续费,其他任何钱都不能赚取,所以不能给我们提成。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是法律边缘的一个做法,首先没有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另外就是我国的投资者对这种市场没有深刻的认识;第三就是会员单位和客户之间的结算方式不正规,缺乏更公平公正的从业制定或者交易的规范定义。
客户投资后,行业内有一个概率,就是二八概率,意思就是做这个的客户二成的赚钱,八成的赔钱。客户最敏感的问题,首先就是问我们的资质背景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我们后台是不是有人为操控系统,还有公司的合法性等问题。客户投诉最多的是代客操作和业务员对客户承诺的东西太多,另外有的是因为分析师的原因导致客户的亏损,还有就是客户亏损后不认可,然后找我们要回损失。对这些客户投诉,我们都是先了解操作的情况,然后让会员单位和客户协商解决这个问题,通常都是对客户进行赔偿。其实今年我在去新疆之前,就想辞职的,因为我不想天天面对那些,因为做这个亏损的大叔大婶哭啼地向我们投诉,他们的血汗钱亏损了。
30、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1)、证人姜某某于2015年7月7日所做的证言证实,我主要工作是内部员工和注册会员的培训。帅百华是实际投资人,公司有四个部门,有会员部、企划部、稽查部、人事行政部。会员部负责会员规范经营和培训,我是属于稽核部的,人事行政部是负责招聘、考勤,我们公司一共有12—13人。金银贸易有限公司是利用网络平台上买卖中色金、中色银贵金属,就是黄金和白银,从现在交易情况看,没有人提出实物交割,所做的都是行情,也就是买涨买跌。利用平台买卖贵金属制品既可以在网络平台上交易行情,也可以提实物,实物是山东招金提供,如果客户下单要提取实物,会员统计以后,给中色公司下订单,之后中色公司再给山东招金下订单,要多少实物,山东招金浇铸实物以后用空运的方式,空运到离客户最近的机场,然后客户到机场自提,但始终也没人提出实物交割。贵金属交易平台的名称是中色金银贸易中心交易系统和订货系统,提供商是金网安泰,后台维护也是金网安泰负责的,我们公司这边是李某乙负责。
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从事网络炒作黄金,经过北京市东城区金融办的批文和工信部的电子商务许可证,还有国家工商总局的营业执照。到中色账户的钱,有会员每年36万元的管理服务费,还有客户交易买卖手续费的百分之三十,客户下单以后没有进行交易的仓储费百分之五十,这些钱是交易平台系统每天一结算的方式自动将钱打到中色公司、会员、客户的账户上。会员要向系统平台上的会员个人账户里存入保证金,去年是一百万,今年是二百万元。会员存入保证金结算用,客户如果盈利了,就从会员保证金里支出,客户亏损了钱也入到会员账户上。
我们在会员上线前进行培训,用模拟交易盘进行培训。内容是介绍公司的成立和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就是经营模式,产品规则是介绍都是什么产品,合规是告知怎么符合规矩进行经营,各种软件使用是分为看盘软件和交易软件,看盘软件是指在国际上面的价格,交易软件是指客户与会员之间的进行交易的软件,在线开户流程是教他怎么填表开户,签约银行流程是教会怎么跟银行账户绑定,出入金流程是教会员怎么使用软件,中色各种管理办法是告知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培训时都是把会员的员工集中起来培训一天。
1000手以下会员可以随时对冲,超过1000手系统自动对冲,培训中也培训过会员。会员认为自己有风险,可以直接运用软件系统与特殊会员进行对冲,对冲只用于会员和特殊会员之间。
公司应该有30多家会员单位,具体多少家我不清楚,我参与培训的有十五六家左右,有广东的135号会员,福建的108号会员,河南郑州的151、161、159、132号会员,湖南的167号会员,河北的155号会员,重庆的127、128号会员,苏州的123号会员,北京的163号会员。
会员单位出现风险时往特别会员对冲,会员单位在后台软件操作能对冲,接这个单子一点就可以。
(3)、证人姜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的证言证实,我管理的会员就两个,一个是123号在苏州市的苏州润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的是肖亚珠,这个会员在15年春节前就不做了,151号在河南郑州的北京洪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的是郭训红。
我是通过网上发的招聘信息,说是招聘培训师和会员经理,我去应聘的,当时是章某某给我面试的,意思是说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是由中色国贸基金控股,是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支持的单位,别的没说什么。
3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1)、证人李某乙于2015年7月7日的证言证实,我是中色
我们公司主要是通过发展会员单位,再由会员单位发展客户,客户在我们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上进行贵金属炒作,我们公司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来赚钱。
2012年的时候,我在企商在线公司上班的时候,认识的帅百华,企商在线公司就是给客户提供IDC机房服务器托管业务的公司。当时我在企商在线公司是技术员,帅百华有个戴尔品牌的服务器在我们公司存放,设备是干什么用的我不知道。2012年6月份的时候,帅百华让我去了他开的中玺时代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去了,等到2013年1月的时候,帅百华对我们说公司倒闭了,让我们自己找工作去吧。有一天,帅百华问我,你找到工作了吗?我说还没找到。他说你来我这上班吧,你要多少钱?我说一个月6000吧,他说行。我就去了中色金银贸易中心上班了,当时帅百华说,我每个月给你4000元工资,年底给你2万元,我说行。我刚来的时候就帅百华和我,我去了之后,帅百华就让我负责五矿大厦公司的装修工作,从2013年的6月份一直装修到9月份,在8月份的时候,财物的张某丙到公司来上班,那时候就我们俩个人,10月份的时候,章某某、尹某某、姚某某,最早的前台陈瑜,还有副总裁郑光明,他不到一个月就离职了,还有人事部的,我想不起来叫什么了,当时就这几个人。
特别会员只有一个,叫国保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是我。
公司应该是2013年6月份设立的,是帅百华注资的,当时帅百华找的我,他跟我说用一下我的身份证注册一个公司,让我当法人,还说不会坑我,我当时也没好意思拒绝,就默许了。开始的时候,帅百华只是说用我的名字注册个公司,公司注册下来之后,帅百华跟我说,那个公司注册为特别会员。当时没跟我说给我任何好处,就是在2014年底的时候,财务部给了我补助每月2000块钱,总计是2.4万元,财会和我说是法人补助款。
客户每次的交易是系统软件自动结算的,每天的凌晨4点,软件就会自动结算,客户亏损的钱和一部分手续费自动划到会员的账户上,客户盈利的钱,由会员单位从自己的账户中把钱划到客户的账户里,也是系统自动操作,我认为就是这样,具体我不确定。因为每天有个无负债结算,金网安泰在培训我们的时候说,客户亏损的钱划走,客户盈利的钱划到客户账户上。
我从工商网站上查的,从公司成立到现在一共有两个法人,一个是周威,一个是葛某某。但是从公司成立到现在我也没见过这两个人,我只知道我们公司的老总是帅百华。
(2)、证人李某乙于2015年7月8日的证言证实,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是通过发展会员单位,再由会员单位发展客户,客户到我们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提供的网络平台上进行黄金贵金属炒作,我们中色金银贸易中心从中收取手续费、仓息、会员单位管理费。中色金银贸易中心的会员单位挣的有客户的亏损钱,部分手续费、部分仓息。
特别会员单位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当会员单位发现客户购买的涨的单子较多或者是买跌的单子较多,而行情正如客户购买的方向一致,会员单位有可能赔的较多的情况下,为了对冲亏损钱,会员单位就会到特别会员单位购买和客户同样手数的单子,这样一来会员单位就没有亏损了,亏损的是特别会员单位。二是会员单位保证金的风险值低到一定限度的时候,系统就会把会员单位的客户上交到特别会员单位,以保证客户能正常交易,如果会员单位想继续拥有这些客户,会员单位必须得再交保证金,具体保证金交多少我也不清楚。
我们公司有规定,每个人只能看自己的后台,不允许过问和查看他人后台,但是在金网安泰公司给我们培训的时候,我看过会员后台的界面,界面上显示着对冲的手数,特别会员的资金情况,其他的数据我就记不太清了。
3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中色金银贸易中心定货系统有实物交割还有网络炒作行情,应该是两种形式都有。实物交割,客户如果想要实物,就由会员单位给客户提供交割单给客户填写,会员单位首先将交割单扫描传给我们公司,然后还要将交割单原件邮寄给我们公司,我们从交割单填写日期起算,根据订货量大小,在一个月内完成发货工作。我没见过现货,但我见过样品,金条、银条、金币、银币和奖牌之类的东西,听说是放在仓库里。
中色金银贸易中心的订货软件是一家金网安泰的公司提供,
维护也是由金网安泰负责,如果是频繁出现小问题,我们根据经验和说明书自己解决,我们就不会联系金网安泰,如果其他问题我们就直接联系金网安泰给我们提供的对接客服。
中色金银贸易中心通过网络炒作黄金,有一个北京市东城区部门,好像叫金融办,有这个部门的批文。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赚取的钱,有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和延期费,交易手续费中色金、中色银是每手150元,其他的像铜、镍、铂都是每手200元到300元,分别是多少,我对不上号,延期费也是固定的,每手每天是20元或者10元。客户亏损的钱应该到会员单位。中色金银贸易中心定货软件显示的行情与国际大盘基本一致,因为数据和汇率的影响,和国际大盘有区别,但是走势基本是一样的。
我以前一直认为有实物,现在我不知道有没有了,原来的时候会员经理都说有,我没见过实物,只见过样品,金条、银条、奖杯什么的,真的假的不知道。
3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1)、证人姚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的证言证实,我是客服部经理,主要职责是客服服务,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负责后台的结算。公司做的电子商务,具体做贵金属黄金包括黄金、白银、铜、镍、铂金、钯等的买卖。交易的方式是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名称叫中色金银贸易中心定货系统,有没有实物我真的不知道,我只知道是网络交易,买卖的行情,买涨或者买跌。
公司赚取的是手续费还有延期费,也就是仓息费。手续费和会员按照每手150元,我们拿79元,会员拿71元,白银也是每手150元,我们拿49元,会员拿101元,其他基本都是三七开,我们拿三会员拿七,系统自动结算,然后汇总数,自动进行分配。
客户没有操作,但却发生频繁的交易,这是不可能发生,除非是客户将账户和密码泄露,被人操作了。2014年11月份之前,我们可以通过金网安泰利用查IP地址来确定的,但自从11月遭到黑客攻击后,金网安泰说为了防止黑客攻击,就查不了了,如果区分的话,在后台里面的交易类型里面能够看到,都有标注的。
我不知道安向阳这名字,但我对159号有印象,今年2月份被投诉处理了,公司名好像叫中通泛亚。公司做这个帅百华说是合法的,说有东城区金融办的一个批复,我也看过这个批复。公司的运营方式帅百华说是电子商务,我觉得有点是,但觉得也和期货类似。
34、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刚到中心的时候是在会员部任会员经理,干了三个月没有什么业绩,就给我降工资,我就不想干了,要走。章副总裁就和我谈,说觉得我这个人挺有经验的,岁数比较大,做培训挺合适,还可以作业务,这样就不用离开公司了,后来我就去了培训部,也算是会员部下面的一个培训师,当时就我一个培训师。今年把稽核部和培训搁在一块了,我就是稽核培训部的经理了,我们这一块还有一个叫姜某某的,他是去年来的。就是给会员单位的全体员工培训,内容就是介绍公司的情况、组织架构情况、介绍公司的产品、软件的使用、市场宣传的合规规范、客服服务、怎么开户和一些开户的注意事项等。
最初的时候就是中色金和中色银这两个产品,后来去年增加了现货铜、现货钯、现货铂、现货镍这些产品,今年又增加了美国原油,就是介绍怎么买卖、费用这些内容,怎么和银行签约,怎么出入金,如果要实物的话怎么操作。
我们发展会员的时候和他们谈,会员缴纳风险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随着客户的资金比例还要增加的。客户入金交易,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收取手续费,黄金是每手150元,中心得79元,会员单位得71元,白银交易手续费也是150元,中心得49元,会员单位得101元。还有就是收取客户的延期费,每手收取20元,中心和会员单位对半分。中心收取的是手续费和延期费,盈亏的资金都是会员单位得,比如说是买涨买跌持平,中心和会员单位就不赔不赚,根据大盘来计算,如果交易买涨的高于买跌的,买跌的赔钱不够买涨的资金,那么会员单位就从风险保证金里面的资金来补充,盈亏都是会员单位的,中心只是赚取手续费和延期费。如果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不够,首先是让追加保证金,系统里以后风险率通知,风险率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时候,系统就会通知会员单位追加风险保证金。如果追加不上,风险率低于百分之三十,系统将自动将所有的客户的订单转到特别会员那里,这就是对冲,由特别会员支付,这些都是系统自动操作的。客户所有资金入在了我们公司在银行申请的公司的账户里了,因为贵金属不像是炒股,炒股有证监会监管系统,贵金属没有监管系统。
中色金银贸易中心网上商城有交易图片,我们收到客户订单之后我们订购,有人下单我们就向生产黄金制品的厂家订货,没有的话我们就不压货。我听章总跟我说,公司的现货商品可以跟山东昭金去订,这都是企划部去做的,具体我不清楚。
我管理7家会员单位,有101号、102号、103号、109号、125号、139号、156号。在2015年1月份之前是缴纳100万元保证金,每年缴纳36万元的管理费,要注册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能低于五百万,公司的经营项目有贵金属销售,要求会员的从业人员具有该行业经验不少于二年以上的三人,要求会员单位的办工场地不小于一百平。
大约是在2015年3月份的一天,公司来了一位律师,开始是张某甲接待的,后来张某甲找的我,让我去答复一下,我就见了一下来的律师,当时律师问我安向阳是否是我们公司的会员单位,我说是我们公司的会员单位,律师说安向阳他们公司因为涉嫌诈骗已经被公安机关都给抓了,律师就要求我们公司派人去公安机关说明一下,当时我就给帅百华总裁汇报了,帅百华总裁就说你不用管了,我找人处理,后来是张某甲答复的,并把律师送走了。至于后来是怎么做的不清楚了。
35、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实,我是财物经理,负责公司全部的账务、出报表和税务,出纳做表出单我审核。公司业务我知道的就是在网络平台做贵金属,有金、银、还有镍、铜、钯等交易的。公司做的贵金属没有实物,就是买涨买跌,和股票差不多,类似黄金期货,我平时和姚总他们聊天说过这些。公司盈利就是手续费、仓息,还有会员交的会员费36万,今年新发展会员费每年86万,手机软件费499元。2014年公司盈利我记得有八千万至九千万,具体记不清了,有财物报表。2015年至今盈利差不多有一亿。
客户入金后钱到了我们公司的账户上,这个账户里面的钱按理说不能使用,但是帅百华让我用这钱做别的,比如理财和转账之类的,我也得按照他说的做。
客户和会员单位要出金,他们自己就可以操作的,我不需要知道这些,也不用我审批。公司发展会员是会员经理发展会员,每个月发展一个会员提成一万元,发展两个会员每人提成二万元,发展三个就是每个提成三万,封顶就这些,然后每个月按照发展的会员下面所产生的客户投资所产生的手续费,按照百分之一提成。
公司的法人是葛某某,我没见过,一直都是帅百华老总操作,之前帅百华签字都是签的周威和葛某某,上周帅百华在建行的3253账户上转走了五千万,他还说过近期还要去美国。
公司交易系统里的每一笔买卖交易是金网安泰提供的交易软件自动结算的,具体是怎么结算我也不知道。每个月月底我们财务要把一个月的收入统计出来,然后在系统上把一个月的收入做一个结转,等第二天我才能从系统的特约银行账户上把钱划转到一般银行账户里,农行系统特约账户后四位数是2397,建行特约账户的后四位是2360,农行的一般账户的后四位是2375,建行一般账户的后四位是3253,以上说的账号是我记忆中的,但是我的电子账上都有。
在公司一开业的时候,在中国农业银行开了一个系统特约银行账户,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帅百华自己到中国建设银行又开了一个系统特约账户,是当年的4月份测试的,在2014年5月份正式开始使用的,在我每天从系统后台登记收入的时候,都要登记两个银行账户的收入,一个是中国农业银行的,一个是中国建设银行的,在2015年3月底的时候,帅百华告诉我说农业银行的系统特约账户要注销了,等出纳张某丙去办手续的时候,听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是农业银行不让我们公司使用这个系统的特约账户了,中国农业银行就通知我们不让用这个系统特约账户了,后来我们就一直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特约账户。另在注销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特约账户后,我们还和会员单位沟通,把没有及时出金的客户的钱,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的过度账户返还给客户的,因为只有中国工商银行的过度账户是能对个人的。
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主要就是中色金、铂金、钯金、中色银、原油等的线上或是线下交易,线上交易是客户。我在中色金银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见过黄金和白银的实物。我发展的会员,北京的2个,一个是105号,公司名叫诺达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是康城,一个是120号会员,公司名叫富国盛中金北京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法人是陈伟,安徽1个107号,公司名称是安徽富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叫柒佳柄,上海一个会员公司,会员号是130,公司名称是传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叫郎道盼。深圳一家会员公司,113号,公司名称深圳浅海信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法人叫辛延伟,这是公司分配给我的会员单位,104号会员,公司名称是广州富天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我想不起来了,127号会员,公司名称叫重庆前程鸿运贵金属有限公司,法人我记不清了。128号会员,名称叫重庆国良贵金属有限公司,法人叫赖祥军。132号会员,公司名称叫河南中纯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叫孟丹。137号会员,公司名称是北京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记不清了。169号会员,公司实际运营在郑州,公司名称是东鑫国盛北京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对发展一个会员,公司给1万元的奖金。我的保底工资是7000元,加上我所管理的每个会员单位给交易所的留存的1%提成,另外我的保底工资是按绩效计算,如果当月增加一个会员就是100%,是7000元,如果没有增加会员,那就按保底的80%是5600元。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从事的业务,是经过北京市金融办审批的,还有一个工信部的批文。
我发展的会员单位厦门有2个,公司分配给我会员单位2个,一共是4个会员单位。公司对发展会员有奖励,发展一个会员,公司给1万元奖金。
中色金银贸易有限公司有北京市东城区金融办审批的文件,还有一个工信部的批文。159号会员是由客户经理张某甲进行管理。
38、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在2014年4月24日去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上班的,我的职务是会员经理,负责会员单位与中心的签约和会员维护工作。公司有叫帅百华的人,都叫他帅总。公司有会员部,是负责会员单位的签约工作和维护工作。有企划部,是负责公司的宣传和参加活动。有客服部,是为客户服务的。有财务部、核规部、行政部,人员大约有25人。
中色金银贸易有限公司是利用在网络平台上买卖中色金、中色银等贵金属。中色账户上的钱有会员单位每年36万元的管理费,还有客户交易时的手续费,还有客户下单以后没有进行交易的仓储费百分之五十。客户亏损的钱除了手续费和仓储费,别的都到了会员单位的账户里了。我发展了135号会员、155号会员、198号会员,还有后期接受的118号会员、138号会员、163号会员单位。公司对发展会员有奖励,单月发展一个奖励1万元,单月发展两个奖励4万元,后期交易时中心留存手续费提成百分之一或零点五,我的工资是每月扣了保险3500元。
北京市东城区金融办审批的,我见过电子版的批文,没见过原版的批文。北京市东城区金融办负责监管我们,原来接到一些投诉,金融办的说是要处罚会员单位,我们公司就会马上去处理。公司赚取的就是网络平台交易的手续费留存,跟银行手续费差不多。客户亏损没法控制。我就发展了一个会员单位,叫内蒙古中色投资有限公司。
我是在2014年3月3日来的。我们企划部三个人主要是以设计为主,我设计过我们公司的宣传册子,内容文字不属于我们,我们主要是排版,我还设计过商城,在商城的网站内设计金银条、金银纪念币的图案,分五六类,很多样品说是要制作样品,但是一直也没做过。我设计的商城叫中色商城,我们帅总让我设计的,我在网上设计的中色商城内有金银条、金银纪念币没有实物,帅百华说要做实物,但一直没有做。公司没有实物,是买卖网络炒作行情。
4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做黄金和白银制品,没有买卖的实物,我记得之前有过实物,是赞助体育比赛用的纪念品一类的。
4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客服部的职员,我们针对会员单位服务,解决会员单位提出的一些遇到的问题,比如登陆不上或者会员开户遇到问题,如果遇到疑难,我们就记录后交给客服总监姚某某处理,一部分交给客服部经理尹某某处理。我没见过这些交易的实物,利用网络平台,实际上做的是期货,买涨买跌,止盈止损。
4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公司的前台,主要是收发快递、文件签字、订水、打字复印、在招聘网上看简历、考勤。
46、证人应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主要是负责发展会员单位工作,我一个会员单位也没发展,也正是这个原因,公司行政负责人孟非在我的试用期内已经给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了。
在公司我没见过黄金和白银制品,我也没见过我们公司有黄金和白银制品的仓储地。
48、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账号为×××,2014年12月30日存入资金146000元,2014年12月31日支出146000元,2015年1月7日存入346000元,2015年1月7日支出346000元,2015年1月7日存入50000元,同日支出50000元。
49、借记卡资料查询及鲁振宇平台交易明细证实,账号为×××,用户为鲁振宇;鲁振宇买入卖出情况、持仓明细、持仓盈亏情况、资金流水、平仓盈利、亏损情况。
51、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2月4日在王某甲手中扣押:手机一部(灰色小米)、现金772元(一百元7张,50元一张,10元一张,5元二张,2元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6217002510002359412),工商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钱包一个(棕色,长形,男士钱包)。
2015年2月4日在王某甲手中扣押手机一部(黑色国维GD187A,带盒子IMEI:357889034311402),手机盒子一个(黑色国维GD187A,空盒,IMEI:357889035396527),手机一部(黑色国维GD187A,IMEI:357889030093749),手机一部(三普手机LY608,带盒子IMEI:355918030313286),手机一部(信得乐N96IMEI:865070000358587),手机一部(黑色sins板机IMEI:868526000194642),手机一部(黑色HUAWELC2800IMEI:A0000014173441),手机一部(黑色诺基亚,用红色粘住),手机一部(黑色DRXIRNDX9188),手机一部(白色HYFEN/HYF868炫彩IMEI:860589003608503),手机盒子,半个(IPHONE5CIMEI:358538050943080)。
2015年2月4日在安向阳处扣押:名片一张(中色金银贸易中心张某甲),银行卡二张(工商银行:×××,建设银行:×××),U盾一个(工商银行,序号:6261532813)。
55、调取证据回执证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于2015年2月26日出具:鲁振宇银行卡号×××
91882217,该账户2014年12月31日单笔转出14.6万元,2015年1月7日分两笔转出34.6万元和5万元。转入方账号11-24
0101040012359,转入方名称: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56、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2015年2月5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已将安向阳在建设银行的资金34.4万元冻结。
57、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安向阳、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在建行、农行、工行等银行卡的交易情况,其中包括与中色金银的交易信息。
58、赤峰信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报告证实,159号会员总入金4214459.34元,总出金1068498.34元。收入总额2038702(截止2015年2月3日),收入类别:持仓净盈利555400元,平仓净盈利1029700元,留存手续费453382元,留存仓储服务费220元。
鲁振宇交易亏损情况:鲁振宇交易总入金542000元,总出金31850元;平仓盈利51790元,平仓亏损443030元;持仓盈利41930元,持仓亏损27000元,支付手续费130500元,支付仓储服务费3340元,净亏损510150元,其中,中色金银贸易中心分得仓储服务费3340元、手续费68190元,共计分得71530元。159号会员单位分得手续费62310元,平仓盈利391240元,承担持仓亏损14930元,共计分得438620元。
5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7月31日在王某辛、张某丙处扣押各公司开户账户余款12个、公司财务账簿15箱、批复、测试报告、请示6份。
60、发还清单、收据证实,2015年12月16日将510150元发还给鲁振宇,鲁振宇已于2015年12月17日收到上述发还的510150元。
61、缴款书证实,上缴无主认领资金1585139元至巴林左旗财政局。
64、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4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人员张华、王吉春,在见证人任某某的见证下,将12张男性照片整齐地排列在一张A4纸上,分别编号为1—12号,通过辨认,李某甲辨认出6号照片就是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给其培训的张某甲,其他人称不能认出。
66、被告人安向阳的供述
投资方的钱是在平台上的,即使钱不在平台上,也会到中心总部的账户上,不可能到个人账户上,若到公司的账户上,这个问题我也解释不好,只能问中心总部了。
(4)、被告人安向阳于2015年3月26日的供述证实,坚固软件2013年我就开始做了,也是和做中色的差不多,开始做时没什么客户也没啥员工,尚某某和粱江源还有苏鹏飞。做坚固时办公地点也是在后来你们带走我们的盈之丰周口分公司那的办公楼,公司名叫郑州盈之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是李超。坚固的业绩做的少,改做的中色的。我注册中色的会员中通范亚,不直接开展业务,而是发展王某甲为法人的公司,这是总公司要求的,让我们做区间,不能直接做业务,只能发展代理商做宣传和业务。
中通范亚注册都是注册公司代办的,有专门做这些的。那100万就是保证金,是固定的钱数,不动的。我名下的账户与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的银行账目往来都是王某甲操作的,多笔交易都是中色给的手续费,具体的我不清楚,都是王某甲知道这些怎么算,我不管这些。
(5)、被告人安向阳于2015年3月27日的供述证实,我与中色签合同来,签了合同后成为会员才能进入人民大会堂开会,不然进不去,我后来也进人民大会堂开会了,当时讨论了些中国货币的发展,中央二台的一个两个字的主持人主持的会,说这个公司是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等等,在中央二台每个月都会采访中色中心的分析师等节目。
中色金银贸易中心和我账户发生的业务有保证金,当时给中色100万保证金后,后来我需要钱,就提前申请想取出些保证金用,后来取出来多少我记不清了,我和中色申请是50万,我表哥王某甲知道,他操作的,后来他又往里入多少我也不知道。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没全部退给我们保证金,但保证金提前申请,批准就可以动了。员工发给客户的赚钱截图,每个员工都有一个模拟账户,截图都是从模拟账户上面截图下来的。技术部是给操作建议,员工有些说不出来,只有分析师更明白些。我们账户和中色中心的交易钱都是保证金的钱,公司从开始至今,赚取的所谓的手续费还没有给过我们,员工的工资都是借钱发的,我们根据提成比例先发的工资。
(6)、被告人安向阳于2015年4月16日的供述证实,我与中色金银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章某某副总裁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会员每年交36万费用,保证金之类的合同上面都没说,中色金银贸易中心姓姜的老师和张某甲给我们盈之丰公司培训的,王某甲、李某甲、尚某某、苏朋飞参加的培训,还有谁参加了我不清楚了。苏朋飞是我任命的渠道经理。
6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男性职员以女性职员的身份去拉拢客户,目的就是让那些好色的客户和我们的职员聊的快一点,相信我们的职员说的都是真的,让他们汇钱,然后我赚钱。安向阳是老板。2014年12月份成为安向阳的代理商,在我没成为安向阳的代理商之前,我和一个平台叫坚固的做了坚固的会员,叫什么我忘记了,我使用他的平台进行的交易,坚固的那个会员从中也会得到利润,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安向阳我们没合作之前,他经常给我公司的员工开会和督促业绩,就是帮我。
盈之丰科技有限公司里有一个内蒙古赤峰市叫鲁振宇的客户,是王某乙负责联系的,鲁振宇投了大概有40万到50万之间。鲁振宇投的钱,我得到了35万左右,其余的钱在第三方平台上,没提出来呢。这个第三方平台上的钱,除了我别人提不出来,但是中色有权限不让我提钱,因为这个平台还需要经营。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的供述证实,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交易平台,是中色金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我公司的交易平台。规定不允许代客理财,我们公司没做到,我公司挣的是佣金,在成立公司之前安向阳就和我说,公司是正规的,是做现货黄金的,我们一起做吧,当时我就同意了,我们是2014年11月份开始注册的中通泛亚公司,当时我出了45万元,是当保证金使用的,因为保证金要求是100万元,还有中色金银贸易有限公司要30万元的年金,所以剩下的都是安向阳出的,法人代表是安向阳。客户的钱由中色金银公司、安向阳的中通泛亚公司和我注册的盈之丰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分,我们公司得40%,他们两家怎么分我不知道,从开始做到现在我一共分了20多万。客户把钱汇到中色金银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上以后,只要客户亏损我们就挣钱,客户要是挣钱了,我和安向阳就亏钱,中色金银公司就会从我们的保证金上扣钱。客户有两种选择,买涨或是买跌,只要是买对了就能挣钱,买错了就要亏钱。
(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2月27日的供述证实,几年前我从网上知道有这个东西的,说这个挣钱,后来安向阳找到我,和我说北京有一个正规的平台,需要保证金100万,我就弄了些钱投了进去。之前是安向阳做的坚固,后来转到我手里的。我给安向阳发工资,每个月工资一万元。公司的盈利按照佣金进行分配,我俩四六分,我四,安向阳六。佣金就是盈利的,佣金是投资的客户投入钱决定的。我后来又注入资金,注入风险金越多,我们风险就小。客户投入的多少,如果盈利的多的话,比方说我们注入了100万,客户盈利了100多万,那时候我们就爆了,这时候我们的上家,就是超级会员,超级会员就会接手了,挣钱也是归超级会员赚了。公司盈利是中色金转到安向阳的中通泛亚,安向阳再转给我。安向阳是中色金的159号会员,中通泛亚是安向阳注册的公司,我是安向阳会员发展的类似代理。李某甲是我招聘的,他分析数据,把分析结果发到客户群里,给的客户建议,最终是想让客户亏损,因为只有他们亏损了我们才盈利。我们能看到所有客户的出入金情况。安向阳汇给我的三十万钱是客户交易,我们盈利的钱。
(5)、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3月14日的供述证实,风险金越高风险承担的越低,因为这东西有百分之六十的风险预警,有爆仓的可能,所以说风险金越高我们承受的风险就低。
(6)、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3月26日的供述证实,从开始至今,公司赚的钱没清算,都在我卡上面,其中一张卡几万元钱是我自己的钱,另外那张卡的几十万是给员工发工资的钱。发工资的钱是在中色的后台上结算出来的,咋算我不清楚,是安向阳账户和中色后台绑定了,必须先到安向阳账户上面,然后安向阳再转账给我。公司的保证金或风险金在中色中心的平台上面。这些钱是会浮动,达到风险值时再加注金,注金都是安向阳操作,还没出现过这情况,因为客户不多。
(7)、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3月27日的供述证实,我们和中色金银贸易中心账户的银行往来,我操作过两次对中色金银贸易中心的业务,两次是注入风险金的钱,因为公司出现风险了,我注入了两次,每次20万共计40万元钱抵御风险,后台有个预警提示,就是公告,说达到风险了,需要加注入风险金。公告是中色金银贸易中心发的。
68、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
我们使用的平台是否正规我不知道,我们都认为是正规的,因为老板他们开始就说这些都是真的,是不能控制的,安向阳还和我们说,这个现货黄金开幕会是在人民大会堂开的,还观看了三军仪仗队,后来安向阳还给我们看了他开会戴的胸章,和他在人民大会堂和军人合影的照片,我也在网上查了,各种的都和网上对上的。
(2)、被告人梁某甲于2015年2月7日的供述证实,我们公司的老板是安向阳,我是通过58同城搜到的。王某甲是管财务的,我们都叫他楼哥,也叫楼子。
我记得第一次给我发工资的时候,我是在干了15天时发的,给我发了2500多元钱,第一个月的最低工资是1300元,这样一算我第一次的提成钱是1850元钱,我在盈之丰公司工作期间一共挣了1万多元不到2万元提成钱。
我刚进公司的时候用的一个叫坚固的平台,到2014年12月末的时候换的中色金银的平台,当时老板说,我们之前用的是国外的,现在用国内的了。
公司的分析师是李某甲,李某甲的手下还有李超和杜飞。
69、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2月7日的供述证实,我们公司叫郑州盈之丰科技有限公司,我是通过王某甲介绍我到这个公司上班的,公司是做黄金现货的。我负责看公司后台,盈利或者亏损向经理汇报,还负责公司的黄金现货行情技术分析,具体就是每天根据一些财经网站的资料,还有其他的一些东西分析大盘的走势还有买卖点,分析完以后我发给公司的经理和底下的队长。
(3)、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3月14日的供述证实,是王某甲找的我,开始让我做业务员,我做不来,后来就把我弄到公司外面技术部做分析了,作用就是业务员没有我懂得多些,通过我,业务员和客户交流,显得更内行,公司找我啥目的我也不知道。我好几次不想在那干,要走,因为我觉得我们付出也没干啥,拿工资我觉得欠王某甲人情,我俩是同学,关系挺好的,我现在就想回家。
2014年4月末我去上班的,当时我是做业务员,我去时只有安向阳、梁某甲、尚某某、苏鹏飞还有两个业务员,后来到八月份招的业务员多了,我就没地方了,后来我被培训的分析师,看大盘还有后台数据,做了老师。
梁某甲和迟某某、刘某乙在公司就是带领队员做业务。
7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安向阳出生于1989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1983年9月13日,被告人梁某甲出生于1992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1984年2于17日,均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7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前科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安向阳、王某甲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73、西华县娲城办事处周庄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甲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向阳、王某甲、梁某甲、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期货交易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安向阳、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甲、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向阳、王某甲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且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安向阳的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安向阳系初犯、当庭认罪、受害人鲁振宇的投资款已得到赔偿等,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毛远征提出的被告人安向阳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安向阳并未主动投案,且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应为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注册公司的出资、盈利分红的约定以及在非法经营中分管财务等事实看,被告人王某甲均起到主要作用,应为主犯,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当庭认罪、受害人鲁振宇的损失得到退赔,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甲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判处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是初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纵观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判处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甲是从犯、如实供述,犯罪情节属于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是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并不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在供述中称:后来操作的时候,我反向的让客户进行买卖,顺从了安向阳他们的意愿去做了,现在我也不想推卸责任,我确实是指导客户反向操作了。从该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导致客户赔钱与其有一定的关系,故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情节属于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犯罪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向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