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矿业开发的经济社会背景
(八)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保证程度及资源潜力分析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方向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布局
(三)探矿权设置、投放及现有探矿权处置方案
(四)勘查准入条件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开发利用方向及总量调控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四)矿产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
(五)开采准入条件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评估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
(三)矿山环境恢复重点治理工程
(四)矿山环境监测网络
(五)新建、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
(六)已建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七、保障措施
(一)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规划地位
(二)不断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
(三)充分运用各种经济手段保障规划实施
(四)加强社会公众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参与度
(五)强化县级国土部门的调查与监测
(六)实施矿业科技创新战略
(七)保证规划实施的重大工程
八、附则
附件目录
附件一、2006-2015年襄樊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说明
附件二、2006—2015年襄樊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附图
附件三、2006—2015年襄樊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附表
附件四、规划专题研究
《规划》根据襄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襄樊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总体部署,是襄樊市“十一五”及今后十五年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基期为2005年,近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15年,展望到2020年。《规划》适用范围为襄樊市所辖行政区域。
襄樊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居汉水中游,地跨东经110°45′-113°43′,北纬31°14′-32°37′。东与随州市和河南省桐柏县为邻,西与十堰市房县和神农架林区相接,东西相距220千米;南与荆门市和宜昌市远安县相连,北与河南省淅川县和邓州市相接,南北相距154千米。
襄樊市国土面积19724平方千米,地形西高东低,中间呈波形起伏。西部为高中山;中部多为岗地,兼有平原,介于桐柏山和武当山之间;东部为低山丘陵。汉水从岗地西部由北向南,穿越老河口市、襄阳区以及宜城市而出境。山地占31.4%,丘陵岗地占57.3%,平原占11.3%。耕地面积41.6万公顷,居全省第二位。林地面积80.2万公顷,占土地面积的45.36%;城镇农村居民建房及工矿用地10.58万公顷,占土地面积的5.9%;交通用地2.86万公顷,占土地面积的1.61%;水域17.14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8.7%。襄樊市现辖襄阳、襄城、樊城3个区,南漳、保康、谷城3县,枣阳、宜城2市,代管老河口市,设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渔梁洲经济开发区。截至2005年底,全市人口577.22万人。
襄樊市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冬冷夏热(年均温度15-16℃),日照充足(年日照1800-2100小时),太阳能丰富,无霜期长(年均229-248天),降水充沛(800-1000毫米),雨热同季。太阳辐射较为丰富,年平均总日照时效为1800-2100小时。全市气候适宜,有利于农业生产潜力的发挥。主要农作物有小麦、水稻、玉米、药材、烟叶、蔬菜、瓜果等30余种。粮食产量占全国的近1%,以小麦最著名,是全省最大的小麦产区,全国十大夏粮产区之一。
襄樊市立体交通网络已初步形成。航空有刘集机场和老河口机场,水运有长江最大支流——汉江。铁路、公路交通贯通四方,襄渝、焦柳、汉丹三条铁路在襄樊交汇,“十五”期间,汉十、襄荆、孝襄、魏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规划中的福州银川连接线和麻城竹溪连接线两条高速公路经过襄樊境内。207、312、316三条国道均经过襄樊。逐步构建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城乡交通发展步伐,确立承东启西、南北畅联、网络全国的区域性交通枢纽地位。
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稳中有升,2007年达到785.45亿元,比上年增长14%,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三次产业结构为17.8:43.6:38.6,二三产业比重逐步提高,工业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科教兴市战略深入推进。市场物价运行平稳。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蓬勃兴起,工业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加快。城市功能明显提升。社会事业明显进步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全市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
本市矿产资源以非金属矿为主,磷矿资源丰富,建材资源配套齐全;有特大型金红石矿;北部地区地下水资源严重不足。
1、矿产资源种类较多,以非金属矿产为主
襄樊市矿产资源较为丰富。截至2005年底,全市共发现矿产70种,包括能源矿产1种,金属矿产19种,非金属矿产48种,水气矿产2种。截至2005年底,查明资源储量的固体矿产(上表矿产)29种(见附表1-1),其中,能源矿产1种,即煤炭;黑色金属矿产4种,包括铁、锰、金红石矿(分原矿、砂矿);有色金属矿产5种,分别为铜、铅、铝、镓矿(稀有稀土金属)和银矿(贵重金属);其余均为非金属矿产共19种,占29种上表矿产的65.5%,分别为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耐火粘土、磷矿、盐矿、芒硝、硫铁矿、电石用灰岩、石榴子石(分原矿、砂矿)、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黄土、累托石粘土、建筑用辉绿岩、饰面用花岗岩。
2、大中型矿床数量较多,但以小型矿床为主
全市已探明储量的矿产地82处(见附表2-1),其中大型矿床11处,中型矿床21处,大中型矿床共占39.0%;小型矿床50处,占61.0%。其中,矿床规模达到中型以上的矿种有磷矿、金红石矿、石榴子石、耐火粘土、建筑用辉绿岩、硫铁矿、冶金用白云岩、熔剂用灰岩、芒硝、电石用灰岩、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砂等。磷矿、金红石矿、石榴子石和耐火粘土的储量居全省重要地位,属于襄樊市的优势矿种。
3、以中低品位矿石为主,部分矿产选冶技术不成熟
在上表矿产中,除石灰石类矿产外,绝大部分矿产矿石品位偏低。全市的主要矿种包括磷矿、金红石矿、铝土矿、石榴子石、耐火粘土、水泥用灰岩、建筑用辉绿岩和饰面用花岗岩等。其中,磷矿、金红石矿、铝土矿、石榴子石均为中低品位矿产。其中,磷矿的选矿工艺基本解决了中低品位矿石的综合利用问题,逐步实现一体化开发;金红石矿的选冶技术尚不成熟,制约了规模开发和利用;铝土矿组分复杂,铝硅比偏低,加上储量有限,目前仅用于生产高铝水泥或用作耐火粘土。
4、大多数矿产分布相对集中
全市除水泥用灰岩分布较广外,大部分矿产分布相对集中。煤主要分布在南漳县的东巩南部和巡检东南部,以及保康的公溪沟;金红石矿集中分布在枣阳市鹿头镇的大阜山;铝土矿主要分布在南漳县的城关、武安和宜城的流水镇;磷矿主要分布在保康县马桥镇、南漳邓家崖、宜城牛心寨;锰矿集中分布在襄阳区的小观山;盐矿和芒硝集中分布在枣阳的兴隆;耐火粘土主要分布在宜城马头山和西山一带;饰面用花岗岩主要分布在谷城大麦山和王家沟。
5、具有相对资源优势的矿产多,但重要矿产资源少
襄樊市在全省具备资源储量相对优势的矿产达15种之多(保有资源储量在全省均排前三),其中金属矿产有4种,分别是金红石原矿、金红石砂矿、铝土矿和镓矿;非金属矿产有11种,分别是冶金用石英岩、电石用灰岩、耐火粘土、磷、石榴子石原矿、石榴子石砂矿、累托石粘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砂、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辉绿岩。其中,属国民经济重要矿产的仅有铝土矿和磷矿。属全国45种主要矿产的仅有金红石矿、耐火粘土和饰面用花岗岩。
全市已完成1:20万区域地质调查与矿产普查和区域地球化学测量工作;完成了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了落在市域范围内9幅(浪河店、石花街、谷城县、玉堤店、粟谷庙、庙滩、鹿头镇、枣阳县、吴家店)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完成了全市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和襄樊城区、襄阳、枣阳等地区的1:10万农田供水水文地质调查及地下水资源调查;完成了全市1:100万航磁、1:50万区域重力测量、区域环境地质调查,谷城境内的部分区域的1:20万航磁,北部部分区域的1:5万航磁;完成了除保康、南漳外的所有区域的1:20万区域重力测量;开展了部分地段人工地震、大地电磁测深剖面测量。通过上述工作,基本查明了全市地质构造特征和成矿地质背景,经过三轮成矿远景区划工作,查明全市主要位于秦岭-大别成矿带的武当山-大别山成矿带和扬子地台成矿区的上扬子成矿区,划分出5个Ⅳ级成矿区和15个Ⅴ级成矿远景区。为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提供了依据。
截至2007年,探矿权有46个,重点开展了铁矿(16个)、磷矿(7个)、重晶石(6个)、锰矿(3个)、煤(2个)、铅矿(2个)、银矿(2个)、金矿(2个)等矿种的勘查活动,共计40个探矿权;其他矿种还有铜矿、金红石、钒矿、萤石、砂岩、累托石粘土等6个探矿权。勘查面积总计达到356.68平方千米。
现已查明有上表资源储量的矿种29种,矿区(床)82处(附表2-1)。其中,达到勘探阶段的35处,占42.7%;达到详查阶段的24处,占29.3%;达到普查阶段的23处,占28.0%。按矿种统计,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砂、饰面用花岗岩、磷矿、冶金用石英岩、电石用灰岩、煤矿、耐火粘土、冶金用白云岩、金红石矿、石榴子石、建筑用辉绿岩、盐矿、芒硝、累托石粘土、熔剂用灰岩和地下水勘查程度较高,70%以上的矿产地达到勘探阶段和详查阶段;硫铁矿和矿泉水的勘查程度较低。
襄樊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相对较高。截至2005年底,全市开发利用矿产32种,以非金属矿产为主。产量居前几位的非金属矿产分别是砖瓦用粘土、磷矿、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和建筑用辉绿岩。全市矿山企业294家,其中大型1家,中型5家,小型288家;按经济类型划分,国有企业24家,集体企业107家,其他类163家。从业人员11759人。矿产资源开发主体逐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与2005年相比,2007年矿山企业的数量、规模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2007年矿山企业共298家。砖瓦用粘土、煤炭、水泥用灰岩等矿种的开发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其中砖瓦用粘土开发企业数减少了35家,煤炭开发企业数减少了10家,水泥用灰岩生产企业减少了4家;磷矿、制灰用石灰岩、建筑用砂以及其它一些小规模开采的矿种的开发企业数量基本保持不变;硅石、方解石等矿种的开发企业大量增加。其中硅石生产企业从2005年的3家增加到2007年的19家,而方解石生产企业则从无增加到17家。矿山企业总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变化较为明显的是磷矿、硅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山企业,从2005年到2007年其资产规模扩大接近或超过一倍;而煤炭、制灰用石灰岩、方解石等矿种的矿山企业平均规模也有相当程度的扩大。
按照省矿业规模结构调整方向的要求,襄樊市坚持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新建矿山准入和矿山换证许可条件,遏制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大力推进本市优势及重要矿产资源产业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使资源开发向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效益化的模式发展。到2007年,已对磷矿、煤矿、石灰石等主要矿种完成了整合,部分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逐步达标。
全市整体矿业经济布局不断优化,保康已形成了磷矿开采、选矿和磷精细化工为主的产业链,马桥和县城已形成两大矿业园区;南漳以石灰石(水泥用灰岩)开发为主的水泥和磷化工等传统产业的发展已初具规模,黄家垭、邓家崖、仙牛山等地资源分布集中,有利于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宜城水泥用灰岩的开发利用成为矿业的主导,耐火粘土、铝土矿的开发有望成为新的突破;老河口的水泥用灰岩的开发利用具有一定优势,吉港宝石、富磊等一批企业已具备竞争优势,上油榨沟、小黄树岗、朝阳坡等地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枣阳主要以盐化工、建筑用辉绿岩以及部分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为主,特别是金红石、玻璃用脉石英的开发前景较好;谷城则主要进行白云岩、硅石以及建筑石材的开发利用,兴隆观铁矿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襄阳以膨润土和锰矿开发为主,虽然规模较小,但也具备了相对的区域优势。各县市区域矿业布局各具特色、正在逐步形成矿业开发优势。
从矿业经济在襄樊市的经济地位来看,矿业及矿产品加工业在襄樊市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2005年,全市固体矿产生产总量455.1万吨,矿业总产值36858.3万元,占当年工业总产值的1.66%。矿业开发在襄樊市的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矿业的地位在逐年上升。按照襄樊市“十一五规划”,支柱产业中的电力工业、传统产业中的水泥、磷化工与建筑产业,均对矿产开发具有很大的依赖性,矿业将会对全市支柱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越来越大。
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1项,全市已恢复治理面积73.41公顷,占全市需治理面积的27.89%,其中废石排放占地31.42公顷;矿山企业废水处理率20%,综合利用率22%;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1.05万吨,综合利用率22%;其中,废石土利用率22%。
勘查投资不足,主要矿产的储量在不断下降。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虽已初步建立,但随着找矿难度的增加,勘查风险也在逐步增加,有效的勘查投入显得仍然不足。新发现矿产地及查明的资源储量较少,主要矿产储采比下降,资源保障程度降低。
矿产品供求失衡,开发结构布局欠合理。区内磷、盐等非金属矿产供过于求,非金属尤其是新兴非金属矿产深加工能力明显不足。矿山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大中型矿山共有7个,仅占全市矿山数0.67%。磷矿、水泥用灰岩、煤、方解石、硅石等矿种的“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严重,重复建设等问题依然突出。采矿权的设置与投放过多,造成了矿业布局的混乱,对资源环境承载力、开采技术、资源保护等问题考虑不够,缺乏对开发利用方向和开发利用结构调整的政策引导。
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重开发、轻保护,采主弃副、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重采轻掘、乱采滥挖现象仍较普遍,资源浪费和破坏较为严重。矿产品结构普遍较为单一,深加工程度较低,多以原矿、初级加工产品为主,产业链延伸不够,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小矿山的采选技术和装备水平较低,管理较差,经营粗放,矿石采选综合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存在优矿劣用问题。
矿山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生态破坏未得到有效遏制。虽然加大了矿山环境保护、恢复与治理的力度,但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矿产开发忽视生态环境,矿山植被、景观、土地、水均衡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三废”达标排放率、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较低。局部地区因为开采而引发了一定的次生地质灾害。由于生产技术、设备水平较低,导致局部地区的水源、大气与土地受到污染。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任务艰巨,采矿活动诱发的崩塌、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呈现日益增多趋势。对矿山企业的监督、处罚,环境恢复治理考核与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健全,规划落实与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矿业法律法规、配套政策、规划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宏观调控和监督力度不够;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起步较晚,矿业权市场发育迟缓;矿山“三率”考核尚未全面展开。重微观轻宏观、重审批轻审查、重发证轻监管、重开发轻保护、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仍较普遍。市级规划缺乏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执行制度。
科学发展观为矿产资源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等新的发展战略,对矿产资源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十五年,是襄樊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切实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安全的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成为新时期矿产资源工作的重要任务。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矿产资源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襄樊市经济发展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随着各项改革深入推进,开放引进不断扩大,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蓬勃兴起,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全市社会经济激发出了发展活力,经济增长呈逐年上升态势。城市功能的提升、新农村建设、开发区与工业园区的建设、传统行业的改造等等推动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规模展开,未来15年资源消耗将处于高增长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增加,既为矿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要求进一步调整矿业结构。“十一五”期间,襄樊市经济发展方式将加快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以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节约型社会的目标的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新思路,突破性发展汽车主导产业和培育壮大电力、高新技术、纺织和食品四大支柱产业,按照节能、节地、环保、循环的标准发展建材、冶金、磷化等传统工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要求进一步深化矿业体制改革,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形成集约型增长的矿业经济运行机制,实现经济增长从主要依靠增加投入、追求数量,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注重质量和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绿色矿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有效保护和集约利用矿产资源,走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之路,注重在开发利用中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发展绿色矿业,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旋律。
今后十五年,襄樊市矿产资源的消耗将继续以较高速度增长,供需形势十分严峻。襄樊市受资源禀赋条件所限,资源储量尤其是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重要矿产的资源储量难以提高,供需矛盾突出(附表8,专题1)。
预计到2020年,襄樊市除少数矿产满足需求外,大多数矿产供不应求,资源保证程度低。其中:磷、盐、水泥用灰岩等矿产自给有余,可满足襄樊市需求;煤炭、铁等矿产属襄樊市短缺资源,自给程度严重不足。
1、煤
全市煤炭基本从外区调入。2005年全市各类煤矿累计完成原煤产量16.95万吨,而全年原煤消费量580万吨,绝大部分原煤需从外地调进。截至2005年底,全市煤炭资源保有储量30610千吨。乐观预计25家煤矿企业实际产量在60-80万吨左右。从煤炭资源成矿地质条件来看,煤炭资源储量规模小、煤质差,无扩大开采的资源条件。从现有探矿权设置来看,虽然有新增储量的可能,但难以改变煤炭资源严重短缺的局面。
2、磷矿
磷矿属于国家调控型矿产资源。截至2005年底,襄樊市磷矿累计查明资源储量5.08亿吨,保有资源储量3.89亿吨,其中基础储量1.975亿吨,资源量1.918亿吨。根据襄樊市2010年磷化工行业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产能闲置,2010年磷矿石(标矿)需求量274万吨,2015年磷矿石标矿需求量360万吨,到2020年预计需要磷矿石标矿390万吨。2006年的开采计划控制指标160万吨(标矿),预计2010年产量180万吨,2015年215万吨。全市磷矿资源可供开采180年以上,其中基础储量可供开采90年左右,资源保证程度高。区内成矿地质条件好,资源潜力巨大。
3、金红石矿
金红石矿是襄樊市资源优势矿产。截至2005年底,枣阳金红石矿保有原生金红石矿TiO2储量572.8万吨,金红石砂矿TiO2保有资源储量为11.57万吨。目前,全球约90%的钛资源用于钛白粉的生产,约10%的钛资源用于生产海绵钛和金属钛。2006年我国钛白粉需求量85万吨,需消耗220万吨左右的钛精矿,其中从国外进口的钛精矿及钛渣总量突破了120万吨。同时,国内各行业对钛材的需求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襄樊市金红石矿资源保证程度较高,开发前景较好,但品位偏低,选冶技术和工艺成为大规模开发的关键。
4、铝土矿
铝土矿是我国大宗支柱性矿产,是襄樊市具有相对资源优势的矿种。截至2005年底,襄樊市保有储量8245千吨,占全省83%。但矿床规模偏小,铝硅比偏低。预计2010年铝土矿需求量为70万吨左右,2015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120万吨和150万吨。根据国家《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新上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应在年产80万吨以上,配套矿山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在现有铝土矿资源条件无法达到产业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采选配套进行铝土矿的开发,也可用于生产高铝水泥和耐火材料。从成矿地质条件来看,属于层控型矿床,有新增储量的可能。
5、累托石粘土
累托石粘土是襄樊市特色矿产之一。截至2005年,南漳大坪矿区累托石粘土保有资源储量750千吨,其中基础储量267千吨。累托石的开发利用研究基本处于试验阶段,有待开发高附加值产品,需要市场需求拉动。防止与膨润土雷同开发。
6、铁矿
襄樊市是严重缺铁的地区之一。截至2005年底,全市铁矿保有资源储量为59.3万吨,其中基础储量为6.1万吨。预计2010年全市铁矿需求量达680万吨,2015年达1000万吨左右。截至2006年底,新增保康崇家山铁矿区资源储量126万吨。2007年全市铁矿探矿权有16个,有新增储量的可能,但难以满足需求。
7、硫铁矿
硫铁矿是我省的紧缺矿产。截至2005年,襄樊市保有硫铁矿资源储量14464千吨,其中基础储量2580千吨。预计2010年硫标矿(35%)需求量78万吨,2015年为125万吨。2007年硫铁矿产量0.7万吨。在不考虑回采率的情况下,现有基础储量无法保证到2010年,资源储量无法保证到2015年,资源保证程度低。从成矿地质条件来看,主要以沉积型硫铁矿为主,资源潜力不大。
8、水泥用灰岩
水泥用灰岩是襄樊市优势矿产之一。截至2005年底,全市水泥用灰岩上表保有资源储量有2.1亿吨,未上表储量1.43亿吨。预测到2010年水泥用灰岩需求量为670万吨,2015年需求量为1142万吨,2020年为1750万吨。全市石灰岩成矿地质条件好,成矿主要地层分布广,资源潜力大,完全可以满足本市到2020年对水泥用灰岩的需求。
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矿产资源工作,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主线,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落实《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和《襄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序有偿、集约高效”,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坚持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相结合。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落实中央及省统一部署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商业性勘查提供支持和信息;鼓励社会投资开展商业性勘查,提高地质勘查程度和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发展和新型产业体系构建相结合。充分发挥矿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构筑与全市产业布局相协调的矿业开发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发展各县市的区域特色矿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提高矿业对实施工业兴市战略和构建新型产业体系的促进作用,保障地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统一。科学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矿业权数,合理确定勘查、开发利用布局,优化开发利用结构,严格勘查、开采准入,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注重共伴生矿的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
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服务功能,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切实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1、总体目标
2、2010年目标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主要手段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体系;
——继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建立较为完善的矿业监督管理体系;
——加快形成以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要素市场体系。
(2)加大工作力度,配合国家和湖北省做好在市域内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提高基础地质调查评价与矿产资源勘查成效
——开展1:5万段江幅、苟家垭幅落在襄樊市域内区域地质矿产物化探综合调查,1:5万-1:10万鄂北岗地缺水区找水勘查6915平方千米(附表10);
——开展全市重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地区找矿。开展铅、锌、铁、锰、铜、银、铝、钒、煤、磷、萤石、重晶石、盐等矿产资源勘查,预期新发现矿产地5处。
(3)合理制定规划调控指标,优化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
——固体矿产开采总量达1100万吨,年均增长19%;矿业及矿产品加工业总产值达300亿元,年均增长15%,其中矿业产值13亿元,年均增长28%,矿产品加工业产值287亿元,年均增长15%;
——铁、锰、煤、水泥灰岩矿石产量达到3万吨、2万吨、60万吨、660万吨;磷、盐矿产量控制在210万吨(标矿)、30万吨(附表8);
——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状况得到遏制;矿山“多、小、散”状况得到有效改善;资源开发基本走上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主要矿产矿山总数控制在160家左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达到规划要求,磷、盐、水泥用灰岩等优势矿产和煤等重要矿产开发得到整合;
——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以煤、磷、盐和建材非金属矿开发利用为主的矿产开发基地;
——改善采、选、加工结构;增强非金属矿产深加工能力,提高矿产品技术水平和附加值。
(4)转变开发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矿山开采持证率100%;基本消除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重采轻掘、乱采滥挖等破坏性开采现象;
——在基期水平上,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平均提高3—5%,综合利用矿山企业数量提高5—10%,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
(5)加强科技攻关,实现选矿工艺及方法的突破
——积极开展低品位、难利用矿产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力争金红石、中低品位胶磷矿等难选冶矿产的选冶试验取得突破。
(6)完善监管体制,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初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25%,新建和在建矿山毁损土地全面得到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25%以上。
——矿山“三废”达标排放率、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逐步达到《襄樊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指标要求。
3、2015年目标
(1)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主要手段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体系、运行机制及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好转,以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要素市场体系基本形成。
(2)配合湖北省完成1:5万段江幅、苟家垭等图幅落在襄樊市域内区域地质矿产物化探综合调查。
(3)开展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的找矿,进一步开展磷、盐、铝、煤等矿产资源勘查。预期新发现矿产地6处。
(4)力争煤、铁、锰矿石产量达到70万吨、42万吨、6万吨;磷、盐矿产量控制在230万吨(标矿)、30万吨(见附表8)。主要矿产矿山总数控制在170家左右。中低品位、难选冶及尾矿资源利用部分进入工业开发利用阶段。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3—5%。
(5)对低品位、难利用矿产以及尾矿资源的工业利用技术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
(6)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矿山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初步建立。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35%,新建和在建矿山毁损土地全面得到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4、2020年目标
(1)形成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发现一批重要矿产后备基地。
(2)矿业经济总量进一步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磷化工、盐化工、建材工业成为襄樊市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实现根本转变,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大中型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4)难利用、难选冶、低品位矿产的采选冶工艺取得进一步突破。
(5)矿山地质环境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国内、我省及襄樊市紧缺矿产资源为重点,以成矿地质条件为基础,以成矿远景区划和近年地质勘查成果为主要依据,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实现与公益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有机衔接,提高全市地质勘查程度和矿产资源的保证程度。
鼓励勘查:铁、锰、铜、铅锌、金银多金属、铝土矿、耐火粘土、熔剂用灰岩、白云岩、膨润土、陶瓷土、硅石、方解石、矿泉水、饰面用花岗岩等矿产。
鼓励勘查的矿种优先安排省级勘查基金项目,优先配置矿业权;商业性勘查在符合省厅关于矿业权分类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申请在先方式”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设置探矿权。
限制勘查:煤、磷、重晶石、萤石、岩盐、芒硝、水泥用灰岩、累托石粘土、金红石、石榴子石、硫铁矿、银钒及各类砂矿。
限制勘查矿种严格控制探矿权总数;磷、岩盐原则上由具备深加工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出资勘查;难利用的矿产原则上由选矿技术取得突破的深加工企业出资勘查。
1、区域布局
根据成矿区划成果,襄樊市地跨武当山—大别山成矿带与鄂西—湘西成矿带,属于鄂西北找矿片。区内成矿地质条件有利,分布有金红石、铅、锌、萤石、磷、重晶石及各类建筑石材、饰面石材等矿产。以汉江为界,全市大致分为东西两部分:西部包括保康、南漳和谷城三县,在保康重点勘查磷、重晶石、铅锌、铁、银钒等矿产;在南漳重点勘查煤、磷、铁、铝土矿、水泥用灰岩等矿产;在谷城重点勘查铅锌、铜、钛铁等矿产。东部包括襄阳、宜城、枣阳和老河口等地,重点勘查铁、锰、铅锌、银多金属、水泥用灰岩等矿产。
2、地质矿产重点调查评价区
按照“全面部署、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襄樊市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现状,将市域内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区,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工作程度较低的区域,我省和襄樊市急缺矿种、重要矿种的调查评价区域,具有重要找矿前景和找矿潜力的区域,新型非金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环境脆弱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区等划为地质矿产重点调查评价区。
(1)公益性地质调查
规划期配合湖北省完成1:5万-1:10万水工环综合调查项目1个,总面积6914.5平方千米(见附图3、附表10)。
(2)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评价
——矿产资源潜力综合预测评价
主要配合全省矿产资源潜力综合预测评价项目,全面评估襄樊市重要矿产主要找矿远景区域及其找矿潜力。
——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
规划期内配合湖北省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1:5万段江幅、苟家垭幅等图幅落在襄樊市域内区域地质矿产物化探综合调查项目1个(附表10)。
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统一部署,省级财政出资,主要由省属地勘单位承担。区内若新设探矿权,需先编制区域规划,再根据规划安排予以部署。
(3)战略性矿产勘查
以铅、锌、铁、铜、金、银、磷等矿产为重点,以重点成矿区带为主要对象,区内主要由国家或省级勘查基金投资进行勘查。
(4)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接替资源找矿区
以磷矿为重点,规划部署勘查项目。区内主要由国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和相应的矿山企业投资勘查,现有探矿权或小矿山需进行整合。
3、勘查规划分区
(1)勘查规划区
包括重点、禁止、限制和一般四类勘查规划区。全市共划分81处(附图3、附表11)。其中落实省级规划区34处,市级规划划分57处。
——重点勘查区:市域内全省重点勘查区域,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前景好的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区域,以及资源潜力大、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及外围区域划为重点勘查区。全市共划分出重点勘查区4处,面积497.43平方千米,全部为落实省级规划的内容。(见附图3、附表11)。
区内立足于寻找国家和省急需的重要矿产,部署省级重点勘查项目,鼓励有相应实力的企事业投资,承担勘查的单位需具有甲级资质。
——禁止勘查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铁路和输气管道、汉江流域河流两侧向水坡、重要水库、湖泊周围10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国道及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重要城镇、军事禁区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全市共划分出4处禁止勘查区,面积245.84平方千米,其中落实省规1处。(见附图3、附表11)。
区内除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经论证可以设置探矿权的重大项目外,不得新设探矿权,已设探矿权有序退出。
——限制勘查区:国家和省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分布区;开发技术条件尚不成熟,但有望在近期突破的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矿种分布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但可采取措施控制的区域等划为限制勘查区。全市共划分出58处限制勘查区,面积878.94平方千米,其中落实省规21处,市级规划37处(见附图3、附表11)。
区内新设探矿权必须满足相应的限制条件,并严格执行规划准入条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设探矿权应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一般勘查区:为重点、禁止、限制勘查区以外、“地、物、化、遥”信息显示有一定找矿前景的地区。全市共划分出15处一般勘查区,面积188.21平方千米,其中落实省规8处,市级规划7处(见附图3、附表11)。
区内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
(2)勘查规划区块
根据成矿地质条件、找矿信息、资源特点、勘查程度、矿业权设置现状及地形地貌等因素,在重点、限制、一般三类勘查规划区内共划分出105个勘查规划区块(包括独立区块),总面积1564.58平方千米。其中,落实省级规划58个,市级规划47个。(附图3、附表12)。
在105个区块中,其中,38个区块已设置探矿权,67个区块未设探矿权。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探矿权,分割规划区块时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勘查项目最大登记范围内,一个探矿权可以包含多个成矿地质条件相似、连续的勘查规划区块;对布局不合理的现有探矿权,按勘查规划区块进行调整。
1、探矿权设置
规划期内在未设探矿权的67个勘查规划区块中,除选矿技术过关后再规划的6个区块外,其余61个区块均设置探矿权。对未划分勘查规划区的地区,规划期内若获得新的找矿信息,应先进行规划和区块划分,再考虑设置探矿权。
2、探矿权投放
按照勘查工作适度超前、资源保障逐年提高的基本思路,新设的61个探矿权在规划近期投放51个,到2015年投放10个。2020年以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部署。难选冶矿种原则上待选冶技术过关后再投放探矿权。
探矿权投放时序和数量原则上在不突破规划调控指标的前提下,分年度安排;国家或省由于战略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探矿权的设置;找矿潜力大的重要成矿区带、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的重要矿种及国家和省级勘查基金项目优先投放。
3、现有探矿权处置
——注销:探矿权转采矿权;位于禁止勘查区内;“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超过探矿权保留期限;不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或探矿权人自愿放弃探矿权。
——延续:有资源潜力,符合规划要求,需要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
——变更:勘查范围部分位于禁止勘查区或被禁止勘查区分割;发现的矿体延伸到勘查区外,需要整体勘查;因提高工作程度,需调整勘查区范围;因主勘查矿种发生变化,且符合规划要求。
(2)市、县财政出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由当地政府出具资金安排的有效证明。
(3)勘查矿种、区域符合《规划》要求,并保证最低勘查投入。
(4)磷矿必须由国家或大中型采选加工一体化的磷化工企业出资勘查。
(5)在已知难利用矿产选冶技术未过关前,不新设探矿权;已突破难利用矿产选冶技术的企事业单位,在满足其它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取得相应矿产的探矿权。
(6)在已知可利用的规模整装矿床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设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已有探矿权在不影响规模矿床开发利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开展工作。
(7)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区域内开展勘查工作,应进行规划论证;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须具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方案。
(9)严格限制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人取得新的探矿权。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产后续加工产业为依托,构筑与襄樊市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矿业开发利用格局,促进襄樊市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开发利用方向
鼓励开采:铁、铜、铅、锌、锰、石灰岩(熔剂、电石)、白云岩、脉石英、膨润土、陶瓷土、硅石、方解石饰面用石材类、矿泉水等矿产。
鼓励开采的矿种在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优先设置采矿权。
限制开采:煤(含石煤)、铝、磷、盐、芒硝、重晶石、萤石、水泥用灰岩、累托石粘土、金红石、硫铁矿、及各类砂矿。
限制开采矿种严格控制采矿权总数,国家和省实行总量调控的矿种必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磷、岩盐原则上必须由具备深加工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或与之形成的联合企业开采;难利用矿产必须由相应选矿技术取得突破的深加工企业进行开采。锰、膨润土、硅石、方解石等矿种要限制采矿权数,鼓励进行规模开发。
禁止开采:禁止开采可耕地上的砖瓦用粘土。
2、主要矿产总量调控
襄樊市实施总量调控的矿产有两类。
——国家及省限制的部分矿产:煤、磷、盐、水泥用灰岩、重晶石、萤石。
——襄樊市实行总量调控的矿产:锰、铝、金红石、硫铁矿、膨润土、硅石及方解石。
(1)煤炭
主要分布在南漳和保康两地。2005年全市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7处,累计探明资源储量35928千吨,保有资源储量30610千吨,其中保有基础储量2211千吨,矿山33家,矿石产量23万吨。2007年矿山数25家,矿石产量17.88万吨。
2010年以前,关闭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矿山;鼓励现有矿山联合、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十一五”期间,一律暂停新建生产能力小于6万吨/年的矿山;适当扶持低灰、低硫、低瓦斯煤和偏远山区煤矿开发,推进煤矸石、石煤、劣质煤综合利用。到2010年,矿山总数控制在25家以内,矿石产量达到60万吨以上。到2015年,矿权总数控制在24家以内,矿石产量达到70万吨左右。
(2)锰矿
主要分布于襄阳区。2005年,全市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1处,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11千吨,保有资源储量104千吨,其中保有基础储量48千吨。2007年矿山数1家,停产。
鼓励锰矿的勘查开发,扩大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积极开展低品位难选冶的锰矿石开发应用研究。到2010年,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1家,产量达到2万吨。
(3)磷矿
主要分布于保康、南漳、宜城、谷城等地。2005年,全市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12处,累计探明资源储量508067千吨,保有资源储量389253千吨,其中保有基础储量197445千吨。2007年矿山数31家,矿石产量196.85万吨。
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实行年度开采计划管理;调整优化磷矿开发结构,严禁采富弃贫,全面推行全层开采;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磷矿采选加工一体化,实现“采选结合、矿肥结合、矿化结合、肥化结合”;引导和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中低品位磷矿;鼓励企业开发高浓度磷肥和精细磷化工产品,提高磷矿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到2010年,逐步将现有矿山调整到22家以内,矿石总量控制在210万吨(标矿)。2015年,矿权总数控制在22家以内,矿石产量控制在230万吨(标矿)。
(4)盐矿
主要分布于枣阳。2005年,全市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1处,累计探明资源储量7974千吨,保有资源储量5683千吨,其中保有基础储量2072千吨,矿山1家,产量13万吨。
通过扩大现有企业生产规模、提高集约化水平、多层开采、节约挖潜等方式,提高盐矿产量;鼓励企业开展加工盐、食用盐的开采加工技术研究;大力发展盐化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到2010年和2015年,矿山数保持在1家,产量控制在30万吨以内。
(5)水泥用灰岩
分布广泛。2005年,全市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11处,累计探明资源储量21515万吨,保有资源储量21098万吨,其中保有基础储量11721万吨,矿山11家,产量60.8万吨。2007年矿山数8家,产量约为480万吨。
重点调控水泥用灰岩开采规模,逐步关闭影响环境、开采条件差的小矿山;保持总量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到2010年,矿山数控制在9家以内,产量达到660万吨左右。到2015年,矿山数控制在9家,产量达到700万吨。
(6)硫铁矿
主要分布于保康、南漳等地。2005年,全市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2处,累计探明硫铁矿矿石资源储量15776千吨,保有资源储量14464千吨,其中保有基础储量2580千吨,矿山1家,产量0.7万吨。
重点支持现有矿山技术改造,稳定生产能力,搞好资源接替,延长服务年限;加强硫铁矿综合利用和冶炼厂烟气制酸,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到2010年,矿山数控制在1家,产量力争达到3万吨。
(7)铝土矿
主要分布于南漳、宜城两地。2005年,全市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8处,累计探明资源储量8979千吨,保有资源储量8245千吨,其中保有基础储量531千吨,开采矿山1家,停采。
鼓励现有小矿山提高生产能力,新建矿山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加强低品位铝土矿的选冶技术研究,提高选冶能力。到2010年,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2家,产量力争达到12万吨以上。到2015年,矿山总数控制在3家,产量达到18万吨以上。
(8)金红石
集中分布于枣阳。2005年,全市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2处,累计探明资源储量5666867吨,保有资源储量5539147吨,开采矿山1家,矿石产量1.2万吨。
鼓励现有小矿山提高生产能力,加强金红石矿的选冶技术研究,提高选冶能力。到2010年,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1家,在选冶技术取得突破后原矿处理能力达到10万吨以上。
(9)膨润土
主要分布在枣阳、襄阳等地,2005年有开采矿山3家,矿石产量0.96万吨。2007年,3家矿山企业仅1家生产,产量0.3万吨。
鼓励小矿山扩大生产规模,开展膨润土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到2010年和2015年矿山数量控制在4家,产量达到10万吨以上。
(10)重晶石
规划期内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控制产量和矿山总数,实行保护性开采。到2010年和2015年,矿山数控制在1家,产量控制在2.5万吨。
(11)萤石
主要分布于保康和枣阳,2005年有矿山1家,停产。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保护性开采。重点进行矿山采、选技术改造,充分利用粉碎矿和中低品位矿石,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矿山数保持1家,产量维持在0.2万吨左右。
(12)硅石
硅石矿主要分布于谷城、保康等县,2007年硅石开采企业19家,矿石产量10.65万吨。
硅石矿多以蜂窝状分布,矿床储量规模小,目前存在一矿多开现象,市场竞争过渡,地质环境问题较为严重。规划期内应该严格矿山准入,规范开拓开采技术,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和2015年,矿山数控制在9家,产量达到27万吨。
(13)方解石
主要分布于南漳和保康。2007年方解石开采企业数17家,矿石产量0.2万吨。采矿权证发放过多,缺乏规范开采,环境问题较为严重。规划期内应严格执行准入条件,规范开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矿山数控制在10家以内,矿石产量达到5万吨以上。2015年矿山数控制在7家,产量达到4万吨以上。
“十一五”期间,襄樊市将按照省委确定的“一主两副”区域发展战略,努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坚持“三业并举”,实施工业强市及可持续发展战略,重点建设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龙头的市区经济和以“一主三化”为方向的县域经济。按照统筹规划、发挥优势、集约利用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产品后续加工产业为依托,构筑与襄樊市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全市工业战略布局相协调的矿业开发格局。
根据襄樊市地质条件和矿产分布,按照县(区)域进行布局:襄城区以开发区为中心鼓励异地建园,实现化工、建材产业集中布局。保康重点开发磷矿、硫铁矿资源,以马桥工业园和保康县城精细磷化工工业园建设为重点,逐步形成磷化工产业基地。南漳重点建设黄家垭矿业经济区,以水泥用灰岩和铝土矿的开发为重点;加强煤矿、磷矿、铁矿开发利用力度,保证安全生产,按照准入条件进行整改;积极开发铝土矿、累托石资源,努力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优先发展九集建筑石料生产基地。枣阳加大金红石、盐矿等优势矿产开发力度,通过延伸产业链,研发综合利用技术,重点建设大阜山、兴隆矿业经济区;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规范建筑用辉绿岩开发利用;积极开拓石英岩、铁矿、多金属的开发利用。宜城主要开发水泥用灰岩、铝土矿、耐火粘土等矿产为主,重点建设西山矿业经济区。襄阳主要开发锰矿、矿泉水等。谷城以白云岩、铁矿及多金属、石灰石、硅石开发为重点,新建兴隆观铁矿综合开发利用矿业经济区。老河口以水泥用灰岩开发为主建设红山嘴矿业经济区,重点开发上油榨沟、朝阳坡和小黄树岗。
2、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1)开采规划区
包括重点、禁止、限制和一般开采区等四类开采区。全市共划分出各类开采规划区78处(附图4、附表13)。其中落实省级规划区34处,市级规划划分44处(附表13)。
——禁止开采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铁路和输气管道、汉江等主要河流两侧向水坡、重要水库、湖泊周围10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国道及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重要城镇、军事禁区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全市共划分出禁止开采区2处,襄樊市隆中禁止开采规划区(省规中为泥咀禁采区),属于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见附图4、附表13);枣阳兴隆盐矿区铁路禁止开采区,属于矿区经过铁路,铁路两侧1000米实行禁采。
区内除经论证可以设置探采矿权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矿泉水外,不得新设采矿权,已建矿山限期予以关闭;现有和已关闭矿山必须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限制开采区:具有地方特色需要保护的矿种分布区;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但当前市场容量有限的区域;受目前开发利用技术经济条件限制,会造成资源浪费的矿种分布区域;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但可采取措施控制的区域等。全市共划分出限制开采区58处,面积579.86平方千米(见附图4、附表13)。
区内新设采矿权必须满足相应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矿山应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在生态环境保护区新设及改扩建矿山,必须进行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合理性论证;现有矿山原则上不扩大矿区范围,并制定有关环境治理方案和措施。
——一般开采区:一般开采区分布较广,主要包括锰、铅、铜、银、电石用灰岩、熔剂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砂岩、矿泉水等矿种分布区。全市共划分出一般开采区17处,面积133.38平方千米(见附图4、附表13)。
区内按照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设置采矿权;已有采矿权应根据开采规划区块进行合理整合。
(2)其它规划区
——待规划区:上述各类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待规划区内确因地质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面积性地质工作;若开展矿产勘查,必须先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后,再部署有关勘查工作;待规划区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
(3)开采规划区块
依据矿产资源分布特点,综合考虑地质构造及地形上的相对独立性、勘查开采现状、开采技术、安全生产技术、交通、行政区划和开采管理制度等因素,全市共划分出限制、一般开采规划区块121个(包括独立区块),其中重点开采区块3个,限制开采规划区块99个,一般开采区块19个。(附图4、附表14)。在121个区块中,已设采矿权的规划区块84个,未设采矿权的规划区块37个。
开采规划区块是矿业权设置和整合的主要依据。一个开采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确需分割或合并时,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
4、采矿权设置与投放
(1)采矿权设置
根据开采规划区和区块的划分,除受选矿技术限制的1个规划区块外,对其余的120个开采规划区块内均设置采矿权。全面落实省规的指标,对重要开发矿种,实行了相应县市区的指标分解。全市采矿权设置坚持: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保留;布局不合理的按开采规划区块管理要求进行整合;对未达到规划开采要求的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已近枯竭、位于禁止开采区中的限期予以关闭。
此外,对勘查工作、资源储量达到可开发利用程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合理、采矿权总数不突破规划调控指标、满足开采准入条件的探矿权可以转采矿权;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允许矿业权人通过整合,满足采矿权设置要求;同一个区块内的多个探矿权查明资源后,在充分考虑探矿权人利益基础上,整合为一个采矿权;既设有探矿权又设采矿权的原则上只能由现有矿山申请勘查,已存在探矿权查明资源后,必须与现有矿山整合为一个采矿权。
(2)采矿权投放
至2010年,煤、磷矿山以结构调整为主,不新增采矿权(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除外),现有的35个煤矿、32个磷矿采矿权,通过合理整合、提高产能的方式,分别调整到25个、22个左右;远期及展望期主要以“减一增一”的方式投放新的采矿权。其它矿产按年度计划投放,重点向铅、锌铁、锰、铜、铝等重要矿产和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矿产倾斜。
对金红石矿、累托石、铝土矿等采矿权的投放,要严格准入审查。金红石需在解决选矿、细颗粒回收和石榴子石综合利用的基础上颁发采矿许可证;累托石粘土要在解决开发利用方向,实现硫铁矿、煤等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基础上颁发采矿许可证;铝土矿要在建立大规模选矿厂、实现镓矿综合利用的基础上考虑大规模开采。
主要矿产采矿权设置及投放见附表7和附表14。
1、结构调整和优化方向
(1)矿山企业开采规模结构调整
结构调整方向:矿业开发适度集中,矿业布局不断优化;矿业生产总量适度增长,矿山总数适量减少;遏制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加快小型矿山整改联合,促进矿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
规模结构调整重点:坚持矿山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条件;做大做强磷化工、盐化工、建材产业;加快大、中型矿山企业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积极引导小型矿山整改联合,提高采选技术水平;对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小矿山,有选择地予以保留,并在技术上给予支持;对不符合生产条件、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不匹配、破坏或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扭亏无望的矿山企业予以整改或关闭。
(2)矿业技术、产品、采选冶结构调整
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先进、适用的采选冶及精深加工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矿业,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
调整矿产品结构,增强矿产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和生产能力,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提高矿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增强矿山开采能力,挖掘矿山潜能;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鼓励开发低品位、难利用的矿产资源;提高铁矿、铝土矿、银多金属等矿产选冶能力,加大磷、盐等化工矿产、建材和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后续加工能力。
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1)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淘汰落后,扶优扶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
(2)整合范围
——重要矿产:煤、磷、水泥用灰岩及建筑用石料类等矿产。
——重点矿区:矿山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开发秩序混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的矿区;国有大矿周边矿区;小矿密集区;开采主体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其它:影响大矿统一开采的小矿山;多主体开采同一矿体的矿山;生产系统交叉重叠或井巷彼此相互贯通的矿山;采选加工脱节、挖矿卖矿的磷、水泥用灰岩等工业基础原料类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较低的矿山;优矿劣用、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以开采一般矿种为名盗采其他重要矿种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经营粗放、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差的矿山。
(3)整合方法
——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采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
——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
——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应予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根据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
通过整改、联合、重组、关闭等方式,2010年全市主要矿产矿山总数由294家减少到160家;2015年、2020年在此基础上分别控制在170家、180家左右。占用耕地类的砖瓦粘土类矿山全面禁止。
(4)非整合矿山处置
——保留矿山
以上矿山可不参与整合,但应鼓励其作为整合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整合周边的小矿山。
——整改矿山
矿山布局、采选加工衔接、资源利用与保护、矿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基本具备矿山保留条件,但开采规模偏小,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不相适应,批大建小,超能力、超计划生产,勘查程度偏低,基础储量不足,回采率未达到要求,环保措施尚未完全到位。
凡列为整改的矿山,必须拟订整改方案,整改期间,原则上停止生产;通过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关闭矿山
位于禁止开采区、矿界内资源已枯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以采代探的非法采矿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
对予以关闭的矿山,一律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3、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1)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襄樊市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现状,参照湖北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指标,制定襄樊市相应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附表15)。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是新建矿山准入和换证矿山许可的必要条件。
(2)矿山最低服务年限
大型矿山不小于20年,中型矿山不小于10年,小型矿山不小于5年(见附表15)。
1、矿产资源综合评价、综合利用
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主矿、共伴生矿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最大限度地开采、提取和回收矿产资源,对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应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措施。
重点扩大对铁、铝土、银、盐、电石用灰岩的共、伴生矿进行综合利用的矿山企业数;加强铝土矿共伴生的镓等矿产、电石用灰岩中的水泥用灰岩、盐矿中的芒硝以及银矿共伴生的铜、铅等矿产的综合开发和利用;提高铝土矿中的镓及盐矿中的芒硝等共伴生矿综合回收率水平。累托石粘土开发前必须考虑硫铁矿、煤等资源的综合开采和利用技术问题,过关后方能开发。加强铁矿中伴生的金、银、钴、铂、镍等贵金属和有色金属的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坚决推行共伴生矿与主矿同时勘查、同时评价、同时设计、同时开采、同时回收利用;对没有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予认定;对共伴生矿床不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健全矿山企业“三率”考核体系和监督检查机制,引导和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清理整顿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矿山企业,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三率”水平。
2、尾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在对矿山尾矿和固体废弃物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不同尾矿及固体废弃物的开发利用方向。
——元素类尾矿:主要开展有价元素的提取技术研究,通过开发应用新的选矿技术、药剂和设备充分回收有价元素;
——建材类尾矿:主要开展加工利用和延长产业链技术研究,开发建筑、耐火新材料或替代材料等;
——化学类尾矿,主要开发矿物肥料和土壤改良剂技术,并进行土壤改良和矿物废料利用研究。推进磷化工、硫化工的废弃物的再资源化。
此外,充分利用尾矿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矿山采空区、矿地复垦回填,做好矿山尾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避免水土流失。
3、低品位、难利用资源选冶技术研究
重点开展襄樊市金红石矿、铝土矿等难选冶、中低品位矿产的示范工程,研究开发新的矿物分离、富集与综合利用等技术、工艺及设备,突破选冶瓶颈,变潜在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积极探索难选冶、中低品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投融资、经营管理的新机制和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4、大力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减少废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当前重点是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在生产、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建议分矿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如鼓励磷矿、水泥灰岩等选矿技术成熟的矿山开展循环经济实践,对难选冶矿产如金红石矿等在选冶技术取得突破前提下逐步开展。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1)采矿权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申请人提交采矿登记申请之前2年内没有受到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2)新建、改(扩)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中开采矿种、矿山总数、开采总量、采矿权布局等要求。
(4)申请国家和省限制开采的矿种,不得突破年度开采计划指标和规划总量调控指标。
(5)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7)在已知难利用规模矿床选冶技术未过关前,在其分布矿区不新设采矿权,现有采矿权合理有序退出。
(8)申请磷矿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必须是采、选、加工一体化的大中型磷化工企业或同类型企业联合体。
(9)矿山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10)矿山企业必须具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安全生产预评估报告以及合法的矿山用地手续等。
(11)能利用的共伴生矿产必须制定综合开发利用方案;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以及含有益组分的尾矿必须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
(12)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率指标应达到规划要求。
(14)地质灾害危险区,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确需设置的,必须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5)面积较大、地质情况较复杂的勘查规划区块,探矿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规划论证或编制矿区规划,再考虑设置采矿权。
(16)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可作为矿山开采建设设计的依据后,探矿权方可转采矿权。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全市共划分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共14处(附表18-1)。
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
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8个,面积410平方千米(见附表18-1)。主要分布在保康、宜城、枣阳、襄阳和市区等矿产开采活动密集、强度较大地区,以磷、水泥用灰岩、白云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石料等矿产的开采区为主,主要环境地质问题为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区塌陷、侵占破坏土地、土壤污染、地表(地下水)污染、水均衡破坏等。
2、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
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6处,面积165平方千米(见附表18-1)。主要分布在南漳、宜城、谷城、襄阳等地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以煤、磷、白云岩和锰矿等矿产的开采区为主,主要地质环境问题有:废石堆放引发滑坡、泥石流、岩体崩塌、采空区及地面塌陷、地下水水均衡破坏和废石排放占用和破坏土地等。
在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分区基础上,结合矿山环境发展变化趋势,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全市共划分出重点保护区、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一般治理区等四类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区97处(附表18-2,附表19,附表20,附表21)。落实省级规划3处。
1、重点保护区
全市划分出73处,主要包括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9处,省级自然保护区9处,省级地质公园1处(南漳水镜湖地质公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4处(附表19,附表20,附表21)。
此外,铁路、重要输气管道、一、二级河流两侧、重要湖泊周围1000米范围,高速公路两侧500米(露采矿可视范围内),国道和省道两侧200米(露采矿可视范围内)、重要城镇以及重大基础设施保护范围也为重点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区内已设的探矿权一律不得转为采矿权,已设采矿权和采矿企业应逐步取消关闭。区内禁止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堆积、废水废液的不达标排放等。
2、重点预防区
全市划分出6处,面积158.18平方千米(见附图5、附表18-2)-2。主要包括:国家和省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湿地(枣阳熊河省级湿地),主要河流源头区;因矿产资源开发已经引发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的区域。
3、重点治理区
全市划分出7处,总面积401平方千米(见附图5、附表18-2)。其中,落实省规项目1项(保康磷矿峰山九里川矿段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市级规划6处。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的大中型老矿区;因矿山环境问题随时威胁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的矿区;城市周边、重要交通干道两侧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开采破坏严重的矿区。
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估、治理工作,并编制详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4、一般治理区
全市划分出11处,总面积165.5平方千米(见附图5、附表18-2)。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
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进行矿山环境地质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能诱发矿山环境问题提出预防、处理方案。
近期原则上安排矿山环境亟待治理区,重点治理矿山环境破坏严重、已严重威胁矿区居民生产和生活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治理成效显著的矿山。全市落实省规1个重点治理工程,即保康磷矿峰山九里川矿段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面积13.64平方千米(附表18-2)。
远期主要安排矿山环境破坏较严重、已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矿区居民生产和生活安全,或存在较大潜在危险隐患的矿区。全市按照规划的重点治理区分别部署治理工程。以重点治理区内企业为主体,政府组织申报各类矿山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系列规章制度,加强矿山环境恢复监管。
近期规划在保康、南漳、枣阳等建立矿山环境监测站。
远期规划在谷城、宜城、老河口等建立矿山监测站;初步建成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并将其纳入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五)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矿山生产区必须与生活区、城区分离;
——矿山废弃物排放、选矿水重复利用率、土地复垦率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制定矿山环境问题监测方案,对矿山环境问题实行动态监测。
(六)停办、关闭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必须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废渣、废水循环利用;
——严格执行矿山土地复垦规定,达到规划要求;
——建立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监测系统;
——矿山企业申请闭坑的同时,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否则不予办理闭坑手续,不返还相应的保证金。
规划实施保障体系包括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科技等手段和配套措施。
1、建立矿业权预审制度
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建立矿业权预审制度,从源头上抓好矿业权规划审查工作。对矿业权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召集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审查,预审范围包括: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资源储量是否可靠;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是否匹配;矿业权总数、矿山开采总量是否突破规划年度计划;矿业权空间布局和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是否合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可行;项目用地方案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2、建立规划目标领导责任制
制定矿产资源规划领导责任制管理办法,实行规划目标领导责任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纳入考核目标体系,把年度目标和规划期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不断推进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确定的目标基础上,根据各县、区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及国民经济发展等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研究制定规划实施年度计划方案。对总量调控的矿种及年度指标实行计划管理,并以年报统计数据作为考核依据,超计划将扣减下一年度指标。
4、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体系
发挥市、县人大、政协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察制度,将总量调控、矿业权设置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规划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媒体、群众等对不符合规划内容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进行举报,以保证规划的实施。
5、实施规划评估制度
对规划进行评估,可以综合评价规划实施的成效和不足,其评估报告是进一步调整或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评估的类型包括:年度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提出完善措施和规划调整、修订意见;规划期末,形成综合评估报告,为下一轮规划编制奠定基础。对规划进行评估,需要具备规划编制资质的部门和单位来完成。
1、积极拓展资金渠道
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为规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地质勘查基金,支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区、重大勘查项目的勘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开放式运作,鼓励社会各类资金参加基金项目的实施。
——建立中央、地方和企业的合作投资勘查机制,尽快实现区域内找矿的重大突破。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各地勘行业部门,要按《规划》制定的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做好项目立项论证,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
——各级政府应从年度财政支出中列出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改造、科技攻关以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工作。
2、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完善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明确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中介评估机构,构建矿业权有形市场,加强矿业权市场监管,推进矿业权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业资本市场繁荣发展。
――重点建设矿业权一级市场,形成政府对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机制;完善矿业权转让管理制度,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形成勘查、开采有效进入与退出机制。
3、不断完善矿产资源税费调节体系
——推动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式,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产资源消耗量挂钩的征收制度。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勘查,建立采矿权人对矿产储量、消耗量、产量、销售量和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统计报表制度。
——建议提高矿业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推动建立矿业权转让增值税和矿山环境污染税征收制度。
——推动改革矿业权收入(包括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使用办法,除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勘查基金的滚动发展外,还要对规划确定的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循环经济发展等重大工程予以重点支持。
4、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奖罚分明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和管理制度,支持和鼓励矿山企业开展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选冶研究,鼓励替代资源开发、资源的二次开发利用和尾矿资源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利用尾矿、贫矿、难回收矿的,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对于没有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予评审备案;对于共伴生矿产没有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不予审批;对开采过程中未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或变更。
5、贯彻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矿山环境的恢复。对恢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政府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启用备用金进行治理。
——落实备用金的前置性约束和后期监管约束。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备用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使用好备用金,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备用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矿产资源忧患意识。襄樊市矿产资源储量逐年下降,开发利用经营粗放,经济效益低下,资源的破坏与浪费已成为制约矿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通过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国情和国策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矿产资源忧患意识、保护和节约意识,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提高公众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在规划编制阶段,充分发挥公众在规划编制中的作用,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规划管理的途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广泛征询公众意见,为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创造条件。
——建立规划公示制度。矿产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规划编制后,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为规划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制度。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实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规划的行为,提高政府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调查、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与监测。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调查与监测
——调查采矿权人在获得采矿许可证后是否按批准的范围和时限从事开采活动;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开采;重点调查企业“三率”指标执行情况,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调查企业对共、伴生矿产是否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暂时不能回收利用的矿产是否采取了有效保护措施,有无采富弃贫、采主弃副的资源浪费行为;调查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完成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投入,是否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有无不达标排放行为;调查采矿权人是否存在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监督矿山企业遵守《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劳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土地占用和文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矿山企业如实、及时填报矿山企业年报,缴纳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督促并组织矿业权人参加年检工作,对矿山企业进行年度考核、查处备案和奖惩。
2.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动态管理与监测
——对矿产资源储量的新增、变动和注销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矿山企业合理充分利用依法占有矿产储量情况,避免随意弃采和浪费。
——加强报销矿产储量的监测。
——加强对闭坑或资源技术等原因需终止(或暂时停止)矿山的储量结算的管理。
3.矿业权市场调查与监测
——调查监测本行政区范围内探、采矿权流转情况,及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平、公正、依法有序进行。
——检查拟出让的矿业权是否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
——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业权出让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矿业权评估,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合理处置矿业权价款,按照管理权限的规定对矿业权的出让转让进行批准。
——监督矿业权评估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评估过程的公正、客观。
——监督矿业权市场运作中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
4.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动态监测
——调查监测矿区从勘查开始到矿山闭坑为止,各个时期发生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及恢复治理程度,对矿山所在地区环境类型作出评价。
——监测矿山企业“三废”排放和“三废”综合利用情况。监测矿山生产“三废”排放是否达到国家和《规划》规定的标准,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污染严重超标,整治后仍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坚决关闭;监督检查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破坏土地的复垦情况,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隐患。
——建立矿山环境监测与预报网络,实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地质灾害高发区和隐患区实行动态监测,禁止矿山开采活动,区内的矿山企业限期撤离。
——对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严格执行采矿活动的环保准入条件,禁止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土法采选冶活动,禁止在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采矿活动。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5.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调查与监测
——调查监测规划执行情况和规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问题。
——调查监测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重点监测矿产资源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和依法查处;调查核实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问题。
——积极开展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勘查重大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研究,大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
——积极扶持和引导企业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现代的采选冶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鼓励企业开展中低品位、难选冶及尾矿开发技术研究,促进潜在资源的开发利用。
——重点开展磷等襄樊市优势矿产的综合利用,建设一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基地,推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提高和改善襄樊市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促进绿色矿业发展。
——应用现代信息采集和统计分析技术,服务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和矿区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等领域,对紧急情况构建预警应急系统,以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建立规划实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矿业权设置的动态变化,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规划重大工程是实现规划目标、完成规划任务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襄樊市的实际,近期将铅锌矿勘查、白竹磷矿区外围找矿、保康马桥200万吨磷矿选矿试验、枣阳金红石选矿及综合开发利用、尧子河磷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列为规划实施重大工程。
《规划》由文本、附表、附图组成,三者具有同等效力。
《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原程序进行报批。
《规划》经襄樊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襄樊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规划》由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管于开展市、县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5]10号),我市启动了襄阳市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目前正按照省国土资源图统一部署,有序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主办单位: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总编辑:张剑红责任编辑:雷颂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