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托管业务;商业银行;问题;建议

一、前言

二、增加建立信托关系的“账户存款人”,允许资金账户“名义持有人”

现有“办法”及“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境内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主体-存款人,包含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但对建立在信托关系或委托管理关系上的理财资金存款人没有相应的规定,涉及到的账户有:基金管理公司在托管人处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专用账户;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资金账户;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资金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资金账户;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资金账户(QFII账户)。

实际上,在理解和厘清基于委托-关系或受托关系上产生的资产结算要求后,应当对此类人民币账户开户管理的制定要求,如是基于信托关系基础上资金,应当在信托法的框架下,允许以受托人名义存入资金,并在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时,就明确该账户的受托性质,注明资金实际持有人或委托人、受益人。这既有利于体现信托法中对于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得以区分,也可以对该类资金委托人因信托关系的设立而丧失了直接管理的权限,与非信托资金得以区分。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就能对此类账户性质加以明确,也便于按照信托法的要求更好的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能在受托机构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不会追偿到信托财产。

三、商业银行从“托管人”成为“托管银行”

参考文献:

[1]陆晓明.证券交易大潮中的托管银行业[J].国际金融研究,2000(4).

[2]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全球托管课题组.美国全球托管市场与行业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2(9).

[3]李雪.我国基金托管制度分析[J].北方经济,2008,(8).

[4]王永贵.我国基金托管制度的缺陷及改进[J].山东社会科学,2008(4).

一是《办法》与《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有冲突的地方。《办法》规定,"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即为纳税人开户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则规定,开立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先提供银行账号证明,再颁发税务登记证。这就造成银行在给纳税人新开立账户时不能获得税务登记证作为证明文件。

二是《办法》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办法》规定,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特定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经审批后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本着存款人自愿的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开立账户。这样就可能出现同一存款人可以在同城的不同银行支取现金的现象。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

三是个人结算账户确认时的不规范操作,有可能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法》规定,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既可以重新申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有的商业银行为了省事,将所有的活期储蓄账户一律转为个人结算账户。而《储蓄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执行《办法》时,未征得客户许可,就自动将其储蓄账户转为结算账户,有侵犯储户合法权益之嫌。

(一)缺失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实施细则。

当前境内个人各类境外直接投资需求高涨,如境外购房、投资移民、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等。以廊坊为例,2013年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咨询为127次,同比增长了1.3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也提出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然而目前多数的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仅有概括性政策性的规定,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这些文件虽然总体规定了境内个人可以从事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但在之后的外汇文件法规中,并没有就上述条款制定相应专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限制了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的正常流出。政策限制迫使个人通过异常渠道实现直接投资,例如近期廊坊市中心支局连续收到有关个人对外投资资金汇回的咨询,如某个人咨询将对外炒股的130万港币如何汇回,以上案例表明部分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资金已通过异常渠道实现流出。

(二)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政策难以落实。

(四)个人携带外币现钞政策管理不平衡,外币携带政策作用弱化。

一是目前仍实行的2004年制定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体现的是“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原则,如出境人员携带外币金额在等值5000至10000美元和10000美元以上的,应分别向银行和外汇局申领《携带证》,而对于携带超过等值5000美元现钞入境则只需进行申报,没有最高限额的规定,这与现阶段均衡管理的指导思想不相适应。二是由于海关的抽检方式,削弱了《携带证》的管理功能。现实中,众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出入境,并不申领《携带证》和申报,并已渐成习惯。如2013年廊坊市个人提取外币现钞为5359万美元,而银行和外汇局出具的《携带证》数量仅为44笔,约36万美元,这表明了外汇管理部门与海关在出入境携带外币现钞管理相互脱节,缺乏沟通与协作。

二、建议

(一)明确规定个人跨境外汇收入真实性审核要求。

制定个人跨境收入真实性审核限额,以等值50000美元为限,限额(含)以下的,可免于审核有关资料,之上的需进行真实性审核。按外汇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于资本项下的个人跨境外汇收入,按照资本项目下有关规定管理,并入相应的资本项目账户;对于限额以上的货物贸易项下业务提供合同或发票或出口报关单,然后入个人结算账户;对于限额以上的非贸易项下的收入需提供资料,可参考个人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要求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循序渐进开放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政策。

顺应对外发展经济形势,实际调研个人对外直接投资需求,然后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开放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程度和风险可控程度,排定各类对外直接投资的开放次序,逐步放开对外直接投资。

(三)进一步放松对个人对外货物贸易管理的限制。

各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完善现行外汇政策,进一步放松对个人对外贸易的条件限制,如仅凭个人身份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既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等,为个人对外贸易提供便利。

(五)开发系统,替代原有《携带证》管理政策,加强对个人携带现钞入境的管理力度。

[关键词]管理;责权;约束;法律;监管

银行结算账户是集中反映整个社会资金活动的基础,有效的账户管理工作是维护地区金融稳定的“防火墙”,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非法金融活动,稳定金融秩序。借鉴国外账户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的账户管理制度,提高对账户的管理效率,促进人民银行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的账户管理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账户管理工作在不断进步,但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比起来,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改进的问题。

(一)我国的账户管理立法层次低、衔接差,缺乏权威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我国账户管理的主要依据,均属人民银行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与其它法律法规衔接差,不利于制度执行。如:《办法》第57、65条规定:存款人使用结算账户违规支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予以处罚;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开户人有违规支现行为,开户银行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这就出现处罚主体冲突的问题。此外,监管职能分设后,人民银行的诸多监管权限被分离。《办法》中“给予银行高管纪律处分、责令银行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监管措施是人民银行无法执行的条款,表明现行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人民银行的管理权威受到很大影响。

(二)管理体系不完善,分类设计较复杂

从外部看,人民银行未能与工商、税务、质检、司法等部门进行资源共享,多部门合力管理有待于加强;从内部看,账户管理系统与行内征信、反洗钱等系统整合的力度不够,现有的信息资源也未能有效利用。加之当前的账户分类模式非常复杂,加大了管理难度。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例,按用途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被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四类;按是否需人民银行核准,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专用户根据核算资金性质分为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15类账户,而且又分为可以取现、不得取现和经人民银行审批后可以取现等类型;临时户又分为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等类型。在实际工作中,各类账户其实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往往出现“基本户多头、专用户不专、临时户永久、一般户不一般”等情况。

(三)人民银行责权不一致,监管职能弱化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宽松,商业银行核查力度不足

在我国,不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还是单位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明显要少于国外。比如,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仅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无需提供户口簿、驾驶证等证明文件;开立单位结算账户,也不需提供公司章程、信用报告及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文件等资料。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只通过内网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核查,缺乏通过互联网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其它证明文件的核查环节。这类证件是开户单位的“身份证”,不严格审核容易产生虚假户。

(五)对存款人开立和使用账户的约束性小

二、国外账户管理做法及经验

国外在账户管理方面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其中比较主要的有:

(一)账户管理立法层次高,与其它金融法规衔接好

(二)账户管理体系完整,银行账户分类简单

美国:对所开立银行账户有完整的记录和管理系统,而且都有条件向工商、税务、环保、司法等部门进行信息查询及反馈,查询过程方便快捷,构成了比较完整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没有人为规定,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业银行自主规范,且银行账户主要分为结算户、投资户、存折户三种。

英国:银行账户种类分活期存款账户(Currentaccount)和定期存款账户(Savingaccount)。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低,可开支票或提现金;定期存款账户一般有最低存款额等限定条款。

(三)中央银行具有较强的账户监管权威,不参与具体事务性工作

美国、澳大利亚、英国:中央银行是账户监管的重要监管部门,具有较强的账户监管权威。银行账户没有统一的系统进行管理,中央银行不参与账户开立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商业银行负责审核账户的开立、使用等具体工作,中央银行则重点监管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行为及账户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等情况。

日本:中央银行通过民事合同(协议)方式确立对拥有和使用中央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权,能够随时掌握金融机构在金融稳定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情况,及时做出反映。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密,能有效遏制虚假开户行为

澳大利亚:商业银行识别客户身份均实行“100分检查制度”。具体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分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为70分,可提供出生证明、国际旅行证件、居民身份证之一;次要文件按文件性质进行评分,驾驶执照为40分,工作单位证明为35分,信用卡为25分等;主要文件得分与次要文件得分之和,为存款人的总得分。当存款人总得分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准予其开立账户;当未达到100分时,商业银行只能给存款人开立“可存不可取”的限制性账户;如果存款人在开户12个月内仍达不到100分,商业银行必须依法撤销该账户。所以,存款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越多,其得分就越高,开立账户也就越容易。这大大增加了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的难度,能有效遏制开立“虚假户”的现象。

(五)通过法律形式严格规定存款人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责任和义务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对存款人以假名开户或者经营账户的,以犯罪论处。个人犯罪的,依法处以5千澳元以下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或者两刑并处;法人犯罪的,处5万澳元以下罚金。

三、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对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参考他们的主要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加强我国的账户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有关账户管理的法规

建议借鉴国外“从法律上”重视账户管理工作的做法,重新整合现有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类补充规定等依据,出台《账户管理法》,以维护账户管理工作的权威。

(二)健全账户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一是应推进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质检、司法等部门信息系统的外部联网工作,建立各部门的信息查询与反馈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二是应尽快实现账户与征信、反洗钱等系统的内部联网,将账户信息、信用报告、大额交易记录等资源进行整合,丰富各系统数据,提高管理效率。三是建议简化账户分类,提高管理效率。建议取消单位结算账户中的临时户和一般户,将二者统一纳入专用户进行管理;取消人民银行对专用户支现的审批,账户是否准许提现由金融机构依法自主掌握;将基本户交由商业银行自主依法核准,人民银行保留对该类账户的现场检查权;人民银行只对核准类专用户进行核准。

(三)强化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监管职能,“服务”与“管理”并重

建议借鉴国外中央银行具有较强账户监管权威的做法,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工作重心由“服务”转移到“服务与管理并重”上来。将人民银行从具体的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加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制度情况的查处力度,完善处罚标准,提高监督检查水平,扭转账户管理囿于“表面审核”的局面。

(四)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真正实现“了解你的客户”这一原则

建议借鉴澳大利亚“100分检查”制度及中国台湾、中国香港采用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通过法律规定,建立更加严格的、各家商业银行共同遵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增加客户身份识别手段和措施,提高对虚假开户文件的识别能力,使商业银行真正实现“了解你的客户”这一原则,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严格规定存款人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我县联社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联社副主任__为组长,联社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辖区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同时,各社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我们注重中层干部、基层社主任及主办会计参加的反洗钱动员会,学习了人民银行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知识,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首先,联社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是控制洗钱的第一道屏障,要确保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就必须充分发挥基层信用社“了解客户”的优势,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强化了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通过与其他银行及公安部门的合作,强化了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对反洗钱一线工作人员说明当前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与任务的同时,了解反洗钱的操作技术与方法。四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联社要求,各社应注意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安排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各社均按要求认真选配人员,逐步充实反洗钱工作岗位。

三、从严把关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

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联社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__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

今年以来,我联社辖区内没有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四、建议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充分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

(三)加强反洗钱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反洗钱技能。

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

20__年,我行在人行的正确领导下,站在20__年累积的宝贵经验上,持续完善反洗钱工作,脚踏实地、勤奋进取,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现将全年反洗钱工作汇报如下:

一、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一是行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总行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同时,各支行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二是结合我行实际,会计结算部特增设反洗钱主管一名,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二、注重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

一是邀请人行领导现场指导。3月召开了“__银行20__年反洗钱工作会议”,特邀__市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科__科长、__副科长莅临指导。会议传达了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会议精神、回顾20__年我行反洗钱工作、安排布署我行20__年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总行领导班子成员、总行高管、各经营单位负责人)、营业室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共XX人次参加了会议。

二是夯实理论基矗我行统一征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典型安全解析》、《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反洗钱调查实用手册》等书,并对“一法四规”进行了汇编印刷,全行员工人手一册。

三、注重执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一是制度先行,出台了《__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试行)》、《__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关于规范核验客户身份证件的通知》、转发《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是执行至上。如认真落实人行__号文件,重新印制了.《个人开户申请书》与《个人客户基本信息修改申请书》,加了职业、身份证有效期、国籍等要素,并对必填项作了星花标注;不断进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客户信息补录工作;账户年检工作中对账户资料过期的账户,限制其账户使用;对公账户开户时,对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后,并将核查结果打印在身份证复印的背面;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人工甄别后,可疑上报数量较同期明显减少;认真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等。

四、注重宣传,增强民众的反洗钱意识

一是定点宣传。20__年我行分别在夷陵广场与步行街等地进行了7次大的反洗钱宣传,其中__支行在解放路时代广场开展的打击洗钱宣传活动,刊登在了20__年8月13日《__日报》周末版上,对提高社会的反洗钱认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是全面宣传。各营业网点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图片,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全面开展《反洗钱法》宣传。据统计,宣传活动共发放《反洗钱法》知识宣传资料7500多份,各网点门前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横幅25幅,营造了浩大的反洗钱宣传声势,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市民对反洗钱认识。

三是联合学校开展反洗钱宣传。我行针对小学生流动性强、分布广,接受知识快的特点,与学校共同组织学生开展有关《反洗钱》的课外活动。并深入__小学开展广播讲座,动员学生将在校学会的反洗钱知识传授给家庭成员。

反洗钱工作,是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的举措,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__信誉,促进__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房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__省____反洗钱工作规定》的要求,我市__在过去的一年里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扎实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二__年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构建完善领导组织体系

我市__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__行长__为组长,__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辖区__的反洗钱工作,还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根据上级分行和人行的工作要求,结全我行的实际情况,我行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提供了依据。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我们注重中层干部、支局长、所长的反洗钱知识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觉悟,为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做好准备。二是强化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__要求,各网点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安排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担任反洗钱报告工作。四是通过与其他银行

及公安部门的合作,强化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本年度共举行反洗钱培训6次,参加人次163人。主要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房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__省____反洗钱工作规定》等。三、注重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

为了让广大群众配合__开展反洗工作,市行在每一季度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如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单张、现场解答群众疑问等。在11月“__省反洗钱宣传月”,我行还制定了宣传月活动方案,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通过精心的准备和安排,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四、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在代售基金、保险业务时都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当客户的身份信息变更时,严格重新识别客户。我行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五、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制度

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各网点坚持每天都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

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__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__结算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进行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企业存款账户撤销随意性强。个别金融机构利用账户清理时限有意放松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拉拢企业在本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4各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企业在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及《税务征管法》规定,应先出具税务登记证书,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必须先录入税务资料信息才能办理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但税务部门要求存款人必须先办理银行结算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实物登证。

二、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开户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辨别困难

在清理核实过程中,金融机构为企业或预算单位在办理单位结算账户时,部分企业和单位向银行提供的开户资料存在过期或作废现象,如已经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过期或未按规定年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使用国、地税务登记证等。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不在有效使用期或未按国家规定检验的,不属有效证件,不得办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户申请。可是在开户申请办理过程中存款人提供资料是复印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户过程中很难辨别资料的真伪。

(二)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

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账户运行情况监督监测。然而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源。人民银行只能通过对各家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三)系统的功能不完善

2系统公告提示不尽如人意。账户系统公告的、接收,极大地提高了人民银行上级行与下级行,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网点账户信息勾通,有效地利用账户系统的公告功能,使金融机构之间能随时掌握存款人的结算账信息情况。系统公告没有设置自动弹出功能或提示功能,致使收到的信息得不到及时处理。

3银行机构代码纠正或变更困难。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当银行机构需变更“直接管辖行”时,三级操作员在系统中只能对原“直接管辖行”的银行机构信息变更,而不能对原管辖行变更为被辖行,若以后与小额支付系统连接,定会出现资金归属行有误。

4系统提供的存款人开户信息录入要素设置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如录入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时,系统仍要求录入“注册资金”,否则系统提示错误。开户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没有涉及到注册资金,而系统不录入注册资金又无法通过。致使这一项录入不是为“零”就凭感觉填充注册资金。录入员的随机处理,不仅行为不规范,也加大了系统信息失实的风险隐患。

6账户资料打印功能不完善。符合备案类结算账户的“一般结算账户”和备案“专用结算账户”录入要素后系统只做备案,不打印任何开户证明,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一方面没有办法核对录入的账号及其他证明是否有误另一方面无法给存款人一个开户依据,不利于结算账户的监督检查。

7系统的专用账户不能满足要求。实行预算的事业单位,在开立“专用结算”账户时,系统的十二项性质已不能满足专用账户的要求,特别是专款专用项目多。而财政部门以及乡政府很多个专用项目款没有在系统中设置,都放在“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中,于是一个单位就出现了几个“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导致“其他专用存款”过滥。

(四)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

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五)专用账户“名不符实”,县级机构政策性专项资金账户开立困难

2根据国家政策,部分单位上级调拨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在办理此项业务中,开立辖内预算单位专用账户时,系统只认本地管辖属地的金融机构。对所属在盟级地区的其他县金融机构不能办理“实行预算”的专用存款账户。而账户系统未设立预算单位在管辖行以外金融机构办理专用账户功能。

三、建议

(一)对帐户管理的建议

一是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二是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三是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支付结算人员的综合素质。使支付结算人员系统掌握账户管理知识和支付结算法规,熟悉账户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同级人民银行应定期召开支付结算专业会议,进行相互交流,统一操作标准,提高结算账户管理水平。四是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联系,相互沟通,组织业务经办人员学习税务征缴法、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企业做好服务。五是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二)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2加快账户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系统的连接,建立账户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连接,实现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对于“睡眠户”不按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系统发出警示将自动停止金融机构存款人的经济活动。

3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4建议账户系统三级操作员能根据金融机构改革情况需要,随时调整“直接管辖行”,使账户系统能顺应金融改革变化,不会影响到存款人的正常经济活动。增加修改注册资金功能,系统应根据账户“存款人类别”修改,可设计“无注册资金”字样,使账户系统保存的资料与提供资料相符。系统在选“专用存款”户性质时,可用手工改写,一方面便于对专款的资金监督,另一方面便于单位和银行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企业签定的进口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目前,个人外汇流入、流出管理仍带有外汇资金短缺时期宽进严出管理的痕迹。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个人账户不再区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统称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统一管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业务均在银行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本意见所指的公司是指除外商投资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意见适用于公司设立登记、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加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和出资方式由非货币出资转为货币出资变更登记的货币验资工作。

(三)银行对资金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规定严格审核该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要求单位提供付款依据,并核对登记。未提供付款依据或付款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四)银行收到会计师事务所以股东(发起人)名义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后,应对缴款人、缴入日期、银行账号、缴入金额、款项用途、币种等内容逐一确认,并在该《银行询证函》上加盖业务公章,在10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询证函》直接回复至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不得将《银行询证函》交由存款人或其他人员转复至会计师事务所。

(五)银行在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后,根据公司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将验资账户的资金全额(包括利息)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

(六)银行对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缴款人提供的承办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驳回)通知书及有关结算凭证,将验资资金退还至原缴款人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如银行已回复《银行询证函》的,应当要求缴款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对缴款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在验资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对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缴存、缴款人需要提取现金的,银行应当要求缴款人出具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接验资业务,并严格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鉴证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时,应按以下规定实施取证工作。

1.公司设立登记验资时,应当向股东(发起人)收取以下材料:公司设立申请报告或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银行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存入验资账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

3.会计师事务所应规范填写《银行询证函》,在股东(发起人)签名或盖章后,以股东(发起人)名义直接向银行发出,并取得银行回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传递《银行询证函》。

2.审验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上所列账号、发生额、余额等有关要素内容,以确认验资账户的时点金额。

5.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凡遇有公司或股东(发起人)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材料,对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或阻挠审验,坚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作不实证明等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不予出具验资报告。凡发现公司在跨省市的异地银行设立验资账户的,也应当不予出具验资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出具验资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出具的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要求公司或股东(发起人)书面说明原因或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驳回)通知书,如已出具验资报告的,应当如数收回,之后方可出具《验资款退出通知书》。

四、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对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注册资本的审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提交的验资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时限要求、载明的内容是否齐全、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应当暂缓办理登记注册,可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验资报告内容进行核查,或要求股东(发起人)或公司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验资,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验资报告。

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分行和银监局应各司其职,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共同加强对公司货币验资业务的监管。

(三)人行分行应督促银行认真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加强对虚假验资等违法行为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力度,一旦发现虚假验资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凡发现银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撤销验资账户和提供虚假资金凭证,或未按反洗钱规定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报可疑交易义务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银监局应当加强对银行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依法查处银行违规帮助公司或股东(发起人)垫资验资、违反支付结算规则等行为,依法查处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关键词:金融管理;反洗钱;现金管理

一、充分认识现金管理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

(一)现金洗钱是最基本的洗钱形式

(二)我国现金使用频率过高为洗钱犯罪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长期以来,现金结算方式由于其简单、快捷、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的特点,一直为我国城乡居民所偏好。尽管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建设推广为向农利‘地区提供多层次结算渠道成为可能,但农村地区还存在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支付结算方式单一、结算服务手段陈旧、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比重较低等问题。尤其是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均习惯以现金为主要结算手段,用现非常普遍。特别是近年来,流通中现金总量不断增加。据统计,2005年―2009年,我国M6分别为24031.7亿元、27072.6亿元、30375亿元、34219亿元、38000亿元,年均增幅达12%。洗钱犯罪分子运用了现金交易不留痕迹的特点,将非法交易与合法交易纠结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难度。

二、基于反洗钱视角的现金管理缺陷

(一)滞后的现金管理法律法规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执法难度

目前,现金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由于以上法律法规大都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甚至更早,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和色彩,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当前现金管理工作的要求。一是转账结算起点和使用现金标准过低。如《条例》规定开户单位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可以使用现金,并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人民银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现金使用量越来越大,1000元的结算起点已明显过低,无法满足开户单位正常经营活动对现金结算的需要。

二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管理范围不能涵盖全部经济主体。按照现行《条例》规定:现金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对个人、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的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现金结算问题、通过银行卡、信用卡异地提取大量现金问题以及开户单位通过存款转账进入储蓄账户提取大额现金等问题,都没有在《条例》中反映。实际上,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涵盖这部分经济主体。

三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不全。《条例》只对开户单位的违规行为做了一些处罚规定,而对作为处在现金管理第一线、具体负责现金管理的开户商业银行未做任何规定,开户银行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使现金管理中间环节出现断档,如果其不作为甚至违规,人民银行又不能依“法”对其监督,从而使现金管理责任落不到实处。

四是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人民银行应履行的职责和保留的监督检查权中,均未涉及现金管理工作。上述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完善,给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开展现金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二)传统的现金管理模式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三)落后的现金管理手段与反洗钱工作难适应

当前多数金融机构尚未建立大额现金数据库和监测系统,一直以来,现金管理工作沿用手工操事后检查、静态控制等传统的管理手段。随着现金交易量日益增大,现金管理重点向大额现金存取、防范反洗钱管理转移,以目前基层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和工作机制,其手工收集、统计大额现金和可疑现金交易信息存在着随意性大、差错率高等问题,其自身难以对这些大额现金交易信息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和报告。在缺乏相应信息支援、有效监测手段的情况下,依靠金融机构日常提交的大量大额现金存取记录难以发现洗钱的线索,对推动反洗钱工作尚未产生实质效果,打击洗钱犯罪更无从谈起。

(四)组织机构和职能的不协调使现金管理与反洗钱难以形成合力

目前,现金管理与反洗钱管理职能分散,没有形

(五)商业银行体制的变革使得现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具备可操作性,继而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按现行管理层次,人民银行虽然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但管理权限于对金融机构执行现金情况的检查,真正的现金管理执行权却是由金融机构来完成。《储蓄管理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银行作为一个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决定其难以承担过多的行政性管理职责。一方面,银行对现金收付的管理与其作为企业的经营目标相背离;另一方面,银行对开户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权与其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有冲突,导致其现金管理常常流于形式。如《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严格规定了现金提取的范围,但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增强竞争力,拉拢客户,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其开户单位大额支现的账户、大额支现的用途等情况不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超范围、超起点使用现金不进行限制。使得一些开户单位以提取“差旅费”、“备用金”、“还借款”、“支付农产品收购款”等为幌子,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然后把现金用于其他用途,致使企业在现金提取和使用上无所顾忌,助长了企业违规提现用现的不良行为,造成在现金管理中的监管盲点。

三、防范洗钱犯罪的现金管理策略选择

(一)出台新的现金管理条例,完善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二)改变现金管理方式,拓宽反洗钱监管渠道

(三)建立大额和可疑现金交易实时监测系统,提升现金管理技术手段

(四)完善组织结构,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应统一负责部门,对现金管理、反洗钱、账户管理三者操作方式进行整合,合理调整人民银行职能部门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综合、独立的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并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使反洗钱工作形成强有力的合力,更好地打击金融领域的洗钱行为。

第四,会计监督检查不到位,会计内控监督评价体系不健全。部分行的会计监督检查深度和广度不够,检查手段和方法单一,对有关业务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存在一定的盲区和死角,对违规人员查处不力,使会计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会计监督部门与稽核、监察等部门缺少沟通联系,造成监管重叠或出现真空地带而降低了监督效率。会计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大部分行没有形成严密的会计内控监督评价体系,监督部门只局限于查找具体问题,缺乏对内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的综合分析、研究和评价,无法对会计内控运行中的重要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

2强化建设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对策

第一,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确立全员性与全程性的会计内部控制质量意识,是实现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既定目标的关键。银行管理层和经营部门应达成共识:银行的发展要在规范的范围内,要以最终实现银行的价值为目标,不能为追求短期利益而牺牲内控环境。加强员工内控制度知识培训,使其对内部控制方法、方式与手段形成整体认识。要强化防范风险意识,树立内控先行的理念。领导要带头执行内控制度,准确掌握政策,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不能以行政命令代替国家法令,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规操作。

THE END
1.如何选择贵金属开户平台的最佳指南交易保证金选择贵金属开户平台时,您可以参考以下几个重要因素,以确保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平台: 1. 监管和安全性:确认平台是否受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查看其注册和许可证信息。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2. 交易费用:比较不同平台的交易费用,包括佣金、点差和其他隐藏费用。透明的费用结构能够帮助您更好地规划投资成本。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EAKAIOA05569S4I.html
2.开个贵金属账户需要什么条件您好,开设贵金属账户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年龄、身份证明、银行账户、资金要求、风险评估等。同时,https://licai.cofool.com/ask/qa_3831882.html
3.贵金属交易网上开户条件是什么?④ 在确认成功开户后,可以收到真实账户和迷你,但仍未能成功交易,因为账户里面没有资金,您需要入金激活,如大田环球迷你账户,入金30美元才能激活账户,此30美元作为本金,用于后续交易。 二、成功开户后需要注意什么 在通过以上贵金属交易网上开户条件后,接下来还有一些细节的东西需要注意。首先,交易账户涉及您个人的资金安http://mp.cnfol.com/32278/article/1631936193-140055029.html
4.贵金属开户常见问题解答黄金开户常见问题解答一、贵金属开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首先,投资者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才能开设贵金属账户。一般来说,投资者需要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并具备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原件。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资金能力,以及良好的金融信誉和无不良记录。 https://blog.csdn.net/FSUGHAHHA/article/details/139530305
5.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使用建行e账户还可以购买近70家基金公司的1760余支基金,以及速盈、多种理财产品、10余种账户贵金属、记账式国债等投资理财产品。除此之外,建行还为客户提供e账户免年费、免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建行客户可以使用建行个人网银实时开立使用,通过“我的账户—e账户—e账户开户”申请绑定建行账户开立e账户,建行网银盾http://www.ccb.com/chn/2016-03/23/article_2021082106133036438.shtml
6.贵金属在哪里开户贵金属开户流程是怎样的→MAIGOO知识支持贵金属开户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等。 现在大多数银行都可以开贵金属交易账户,如果我们的银行开通了网银功能,也可以在网上自己开通,还是非常方便的https://www.maigoo.com/goomai/254966.html
7.银行贵金属管理办法8篇(全文)客户仅需开办我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开户后,即可通过个人网银平台,在每周一早7点至周六凌晨4点,进行24小时不间断交易(节假日相关规定详见公告)。我行报价与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实时联动,透明度高。同时,我行提供即时和委托两种交易方式。客户可以在一天内多次进行交易,交易资金实时结算,方便快捷。https://www.99xueshu.com/w/fileboz2c40a.html
8.口袋贵金属开户怎么开口袋贵金属开户方法教程口袋贵金属作为一个是分强大的金融理财软件,能帮小伙伴们在生活上解决很多经济上的烦恼,如果对自己的资金管理还不是很满意的话,可以尝试一下这个软件哦,说不定对大家会有所帮助哦,那么口袋贵金属究竟该怎么开户https://app.3dmgame.com/mip/gl/28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