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金、铂金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位为0.01元;白银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
2.交易所交易单位为“手”。不同交易合约每手代表不同的商品数量。
3.图表
4.现货实盘合约以当日的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现货即期和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没有生成的,以当日的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准。
5.收盘价是某合约当日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是现货实盘合约计算下一交易日涨跌幅度的基准。
6.结算价是某合约整个交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是现货即期合约和延期交收合约计算下一交易日涨跌幅的基准,是延期交收合约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清算依据。
7.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最小剩余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该价格的根据买入和卖出申报量少的成交。
8.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有效,报价尚未成交前可以在集合竞价申报阶段或连续交易时段进行撤单。在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不接受任何报价和撤单指令。
a)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b)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c)开盘价的cp为上日收盘价。新挂盘合约的cp为挂盘基准价,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幅的依据。
10.成交量: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成交的双边数量。持仓量:客户所持有的未平仓延期交收合约的双边数量。交收量:某一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收配对的双边数量。
11.手续费图表。
12.现货实盘合约交易,买方报价时必须有全额资金,卖方报价时交易账户中必须有相应的实物。报价后,对应的资金或实物即被冻结。
13.铂金现货实盘合约买入报价时需另加2%的实物溢短差清算准备金。铂金实物不能卖出,只能申请提货。
14.现货即期交易对T+2不能履行实物交割的一方按20%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同时实物交割终止。实物交割后卖方的保证金转换为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担保金。
15.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是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客户可以选择成交当日或延期交割。延期补偿费机制调节实物供求。
16.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发展历程:2004年8月16日Au(T+D)交易品种上线试运行;2009年1月19日兴业银行首家在全国范围内向个人客户推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产品;2015年1月30日Ag(T+D)合约品种向国际板会员和客户开放交易权限。
17.延期交收交易按买卖方向和交易性质分为:买入开仓、卖出平仓、卖出开仓、买入平仓报价。延期交收合约平仓顺序按照先开先平原则处理。
18.当会员某一方向的持仓达到限仓上限时,其名下的所有客户只能进行平仓报价。
19.延期交收合约的实物交割采用交收申报制度。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进行交货申报。
20.客户交收申报时,应按相应合约最小交收申报的整数倍进行申报。
21.延期补偿费是客户延期交收时,为了融通资金或实物所发生的的成本。延期补偿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货申报和收货申报的数量对比确定。空头申报小于多头申报,空付多;空头申报大于多头申报,多付空;空头申报等于多头申报不发生延期补偿费。
22.中立仓
询价交易规则
23.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具有参与黄金询价交易意向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交易所暂不开放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权限。
24.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机构客户参与交易所询价业务,应委托代理会员进行询价交易。个人客户不能参与询价业务。
26.“询价Au9999”、“询价Au9995”、“询价iAu9999”、“询价iAu995”和“询价iAu100g”品种的交易类型分为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
27.询价交易的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的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差额交割。
28.现金差额交割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到期日根据约定的交易价格与参考价格轧差后对现金差额进行资金清算的交易。现金差额=(交易价格-参考价格)*交易重量。差额为正值,则买方向卖方支付;差额为负值,则卖付买;差额为零无需收付。
29.询价业务各实物交割交易的价格是包含增值税的。
31.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为有偿服务。在收到交易信息当日分别向双方收取交易清算手续费。目前询价市场即期和远期交易手续费率为万分之三点五,掉期为万分之四,采取现金交割时,手续费暂免。拆借交易手续费单次过户6元/公斤,两周内暂免。
32.交易双方达成现金差额交割询价交易时需选择“交易所清算”或“非交易所清算”。
33.交易所每一交易日日终清算时资金实物首先满足现货实盘、现货即期、现货延期交易的履约,再满足询价交易的履约。
34.交易所按照净额原则进行资金和实物的清算交割,对市场参与者同一交割日同一品种询价交易进行买卖轧差。对于净买方,按照轧差后的资金净额进行清算;净卖方,以实物库存净额进行交割。
35.询价交易实行交割日当日资金清算、交割日下一工作日资金结算的清算原则。
36.会员应委托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询价交易的资金清算与实物交割。交易所根据委托提供清单与交割服务,但不承继市场参与者的清算交割风险。
质押与租借
37.质押业务是指会员及客户以托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账户内的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流通的贵金属作为质押物,向金融类会员办理融资业务。适用对象为交易所会员及客户,适用范围为交易所托管的黄金、白银、铂金等实物质押业务。
38.租借业务是指在有授信额度前提下,在约定的期限内,借出方将自有黄金、白银、铂金等实物租借给借入方使用,借入方向借出方支付利息,到期时借入方向借出方归还租借的实物的行为。
39.质权人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出质人为交易所会员及客户。
40.国际会员/客户可以从国内会员/客户借入国际版交割品种及主板交割品种,可以向有进口资格的国内会员/客户借出国际板黄金交割品种。
41.租借业务包含租借、过户和归还。交易所有权要求借出方提供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但租借合同与申请表不一致的,以申请表为准。
42.租借过户分为自动过户(系统校验)和手工审批过户(交易所审批)。
43.银行类会员及客户将签章确认的“自动过户权限申请表”寄予交易所审核通过,将借出方客户代码录入系统,给予自动过户权限。
44.对于黄金、铂金品种,借入方接入的实物办理出库手续,且归还的实物为通过交易所买入的实物,交易所根据其出库及买入成交记录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入方自行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的实物用于归还其接入的实物是,发票不开具。对于白银品种,借入方归还实物为经交易所买入的实物,由卖出方直接开票。
45.办理租借、归还业务的会员及客户双方需分别向交易所缴纳业务手续费。黄金及铂金6元/公斤,白银1元/公斤。
46.质押登记因下列原因注销:①质权人提出申请;②其他法定事由。
47.办理质押业务质权人及出质人需分别向交易所缴纳质押业务手续费3元/公斤。
清算业务
48.清算一般是指将买卖各类交易合约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计算,然后对合约及资金分别进行记账和收付的一种行为。
49.会员根据交易所的清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按约定方式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50.结算是本系统内的一种账务结算,清算是介于两个独立结算系统之外的第三方有偿清算服务。
51.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分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52.交易所对现货实盘和现货即期采取钱货两讫制度,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53.钱货两讫制度是一次性清算,当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是逐日清算。
54.保证金对于保障市场正常运转的重要作用和意义:①保证金降低了交易成本,发挥资金杠杆作用,促进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②保证金为合约的履行提供资金担保;③保证金是交易所调整交易规则的重要手段。
55.进行现货实盘和现货即期交易会员,清算准备金开市前余额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56.参与现货实盘交易的会员,交易所在交易日扣减买入会员清算准备金,增加卖出会员清算准备金。
57.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部分违约金,向守约方支付被违约部分的补偿金。交收双方都违约,由交易所收取违约金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58.交易所对延期交收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
60.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当日结算价指某一合约整个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盈亏=Σ[(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Σ[(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日交易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交割业务
61.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交易合约,进行的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62.交易所提供实物登记、交割清算、质量认证、物流配送、质押过户、租借过户和ETF一级市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服务。
63.实物账户分为剩余库存账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及买入货权账户。实物账户中白银交割不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
64.会员或客户卖出或申请提货出库先行扣除买入货权账户。剩余库存账户内实物只能在原来存入的指定仓库提货。
65.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的金锭、金条、银锭的质量标准分别为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及银锭GB/T4135-2002。
66.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全国44个城市设立58家制定仓库,金锭由交易所统一调运配送。
67.交易所制定仓库负责为会员及客户办理事务出入库手续。
金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
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北京和上海);
Ag99.9及Ag(T+D)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Ag99.99为上海、广州和济源。
68.会员及客户参与黄金、铂金现货实盘交易成交后即可申请提货,参与现货即期交易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交割日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结束后可以申请提货。
69.会员填写金锭、金条、铂锭提货申请单时,应根据需要选择自提(剩余库存账户)、交提(买入货权账户)、部分交提项。银锭提货申请必须选择提取银锭的条块号码。
71.实物交割过程中涉及费用有:交割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入库费。
72.交易所向参与白银交割的会员及客户收取交割费。白银交割费率1元/千克。
73.仓储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黄金、铂金的剩余库存的仓储费率1.8元/千克·天;买入货权仓储费率0.6元/千克·天,实物出库日为1.8元/千克;银锭仓储费率为0.011元/千克·天。目前交易所对个人投资者账户中持有的实物黄金免收仓储费。
74.金锭、100克金条(0.05元/克)、Ag99.99银锭(5元/千克)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50克金条(0.1元/克)运保费由卖方承担。
75.出入库费由指定仓库直接收取。金锭、金条、铂锭出库/入库费率2元/千克;银锭出库/入库费率为0.09元/千克。不足1千克按1千克计收。
76.二次清算是指交易所对实物溢短差重量用资金进行的清算。实物溢短差重量为实物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额。
77.会员及客户办理入库手续时须提交:《交易所入库申请单》、USB-KEY、已备案指定存货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送交实物的质量证明书(进口实物为清单)及装箱单。
78.交易所入库秤差规定范围:金条+/-0.05克(含)内,金锭+/-0.1克(含)内,铂锭+/-0.2克(含)内,银锭+/-1克(含)内。
79.会员办理出库手续时须提交:《交易所出库申请单》、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申请单、USB-KEY、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
80.会员及客户提取实物应由会员填写提货申请,有效提货日期为申请日后5工作日。
81.会员及客户提取实物后对实物质量持有异议,提取金锭、铂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提取银锭方为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鉴定证明。
发票管理
82.上海黄金交易所对黄金、铂金及铂金制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白银合约品种的交易征收17%的增值税。
83.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不通过金交所销售的不享受以上。
84.黄金、铂专票名称为: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易所向税务主管机关申领。
专票开具必须具备:①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②完成交易及资金清算;③实物已经提取出库;④所提取实物的实际成交价格能按后进先出发确定。
专票中的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实际成交价不含手续费仓储费等。
85.会员或客户的白银交易开仓和平仓交易,以系统提供的交易结算单为会计核算凭证。
发生实物交割的,根据交割清单,由卖方直接向卖方开具专票。
交易所在卖方完成交收后冻结其20%的货款,买方收到专票后,已传真书面确认函通知交易所进行解冻。未及时通知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卖方超过最后期限未向买方交付专票的视为违约,处以开票金额20%罚款,用于弥补买方进项税款损失,其余计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86.交易所的交易发票分为结算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发票作为一种交易凭证,由交易所向交易双方分别开具;专票作为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专用凭证,由交易所税务主管机关代开。
87.结算发票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一式三联,逐笔开具,卖出方取得结算联,买入方取得发票联。
88.交易所对交易交割环节中产生的手续费等费用以交易系统生成的费用清单作为会员和法人客户的会计核算凭证,不单独开具收费凭证。
89.国内会员及其客户参与国际板合约交易的,交易所仅开具结算发票。发生实物交割的,交割后转入关内并存入主板指定仓库的,由交易所向具有进口资格的国内会员或客户开具《交易所成交单》作为海关申报凭证。
90.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参与交易,仅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记录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黄金国际板业务
91.交易所推出国际板过程:交易所2002年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中国黄金市场的核心、枢纽以及全球重要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交易所全球现有会员211家。首批40家国际会员均为国际知名银行、黄金集团及投资机构;——2014年9月18日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国际板”启动。
92.国际板的重要意义:交易所成为我国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联通国内、国际黄金市场的桥梁,实现了会员全球化、交易全球化和价格全球化。
93.国际板合约主要包括iAu99.5、iAu99.99和iAu100g。
94.国际会员代理的国际客户资金采用全封闭运行体系,国际客户的资金在资金封闭体系内进行定向划转。国际客户资金经由国际会员代理专用账户全额划入/划出至国际中心结算专用账户,国际会员代理专用账户不得留存国际客户资金。
96.国际会员须在国际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代理专用和自由账户。
97.国际会员及客户在办理实物交割各项业务,除遵守《交易所交割细则》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贵金属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99.国际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A类会员和B类会员两类。A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业务,B类会员仅限开展自营业务。国际客户通过A类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
“上海金”人民币集中定价交易业务
100.上海金(交易代码SHAU),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的定价合约,指以人民币计价的、在上海交割的、标准重量为1千克且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为交易对象,以人民币/克为交易单位,通过多轮次“以价询量”集中交易的方式,在达到市场量价相对平衡后,最终形成“上海金”人民币基准价格。2016年4月19日上市。
101.“上海金”最小变动价为0.01元/克,无涨跌停限制,单边最大报价量30000手,最低交易保证金为6%,清算方式为钱货两讫,T+2实物交割。
102.“上海金”主要业务流程:①集中定价交易;②清算与交割。
风险控制
103.《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风控制度有:①保证金制度;②涨跌停板制度;③延期补偿费制度;④超期费制度;⑤限仓制度;⑥大户报告制度;⑦强行平仓制度;⑧风险警示制度等。
104.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的最低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6%;白银延期交收合约为9%。
105.下列情况交易所可调整保证金水平:①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②连续数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规定水平;③出现涨跌停板;④连续数个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达到规定水平;⑤遇国家法定长假;⑥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106.目前交易所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白银延期交收合约为9%;
现货实盘合约为30%;现货即期合约为10%。
107.下列情况交易所可调整涨跌停幅度:①延期交收合约价格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②遇国家法定长假;③合约保证金比例调整;④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108.强行平仓制度实施对象是交易所对会员或会员对客户。
109.出现下列情况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实行强平:①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清算准备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②会员代理保证金账户清算准备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③持仓量超过交易所的限仓规定的;④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⑤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⑥其他情况。
110.交易所强行平仓流程:通知——执行及确认。
111.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交易所执行强平产生的盈利按有关规定执行;产生亏损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客户强平后发生亏损的,由客户的代理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客户追索。
112.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在交易开市后1小时内完成,未执行完毕的交易所有权强制执行。
113.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114.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115.当会员自营持仓量或代理持仓总量、单一客户持仓量达到交易所限仓规定的80%时,或交易所要求报告时,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头寸等情况,客户应当通过会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