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记者姜樊)互联网黄金的监管文件已经落地。12月14日,央行正式下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这份正式文件中增加更多的限制性条款,并进一步提高了准入门槛,被业界视为互联网黄金业务的最强监管。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认为,从核心要求看,《互联网黄金暂行办法》与2018年4月初的互联网资管新规一脉相承,即严禁非持牌机构变相进行理财产品发行,并对理财产品代销行为进行规范,本质上可看作是互联网资管新规在黄金理财领域的延伸。
互联网黄金涵盖的范围较广,包括电子黄金、期货黄金、黄金ETF基金、银行黄金理财等产品,基本上实物黄金之外的,能通过电子账户购买的黄金产品都属于互联网黄金。
近年来,黄金市场取得了较快发展,满足了居民投资黄金的需求,但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居民投资金融产品的方式发生了一定变化,但乱象频出,金融风险甚至是欺诈、非法集资等情况屡见不鲜。业内人士认为,在《办法》实施之后,多种互联网黄金交易模式将再无看空间可言。
强调持牌经营
提供黄金产品的机构只能是获批的金融机构
在此次正式文件中,对于黄金产品的提供机构做出了明确的规范“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并特意在此后添加了“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业内人士认为,这实际上是进一步强调了“持牌经营”的原则。
融360认为,黄金发行方的资质比较严格,这里的金融机构大多是银行、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只有代销资质,但是不能发行互联网黄金产品。
“目前国务院和金融机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所只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海外的黄金交易所不在其中,也就意味着伦敦金、美黄金之类的交易平台今后都将不合法。”融360分析师表示。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2017年度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名单,仅有16家银行满足条件。
肖磊认为,这意味着,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互联网黄金产品,尤其是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的互联网黄金运营机构,将会遭到重大影响,这类机构目前提供的诸多黄金的账户金,以及生息、结算等服务,可能存在被叫停的风险,但可以转型成为金融机构的渠道代理。
定义代销准入门槛
互联网只能代销且门槛增加
互联网黄金代销的准入门槛,最低3000万实缴货币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应当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等,在征求意见稿中都是硬性指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暂行办法》在互联网代销机构上有再添三条:互联网机构应当具备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近三年未受到过金融监管、互联网行业主管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则认为,互联网黄金平台的产品鱼龙混杂,更是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的高发领域,加强监管也是情理之中。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述的准入门槛并不高。
此外,《暂行办法》还指出,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以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强调风险自担
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在此次央行发布的《暂行办法》中,第十二条是新加入的条款: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实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对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及代理销售的互联网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融360分析师认为,黄金属于高风险投资产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需要向投资者提示该点。此外,投资者在购买互联网黄金产品之前,必须做风险评估问卷,如果风险承受能力不足,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不允许向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肖磊表示,之所以加入第十二条,说明监管还是担忧一些机构会借助黄金这一普通老百姓都认可的资产,做互联网金融衍生品,变相成为P2P产品,这也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组成部分。
从大的环境来看,全球正在走向新一轮的经济增长战略,尤其是在全球贸易问题、地缘政治问题,以及美元等信用货币并不稳定的时下,黄金有可能成为新一轮投资的特点,所以央行实施该办法,也是防患于未然,保证黄金作为国家级别的战略储备,以及民众可以自由买卖的重要资产,不被市场各类非法活动所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