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援引消息人士透露,中国银监会近期向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其停止新发分级型理财产品。
对投资人的影响,就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将不断降低。即使你握有百万金额,能买到年化4.5%的机会,也非常稀少!
这个消息最早出自路透:
路透援引消息人士透露,中国银监会近期向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其停止新发分级型理财产品,这背后“可能是担心投向债券或非标的资产波动风险,对劣后投资人的影响会更大。”
首先不是所有银行,是“部分城商行”;
其次不是所有分级型理财产品,是要求一些城商行“停止新发分级型理财产品”。其余的,是到期后不再滚动发行。
那么,什么是分级型银行理财产品?
小编试着用分级基金的概念给大家解释一下:母基金拆成A份额和B份额,A为约定收益类,无论行情怎么变,都将获得稳定的收益,B为杠杆份额类,按照约定支付A的收益后,剩余部分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将由B承担,通常提到分级基金大多指的是B份额。分级型银行理财产品基本上类同,有高风险、高杠杆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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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债市违约风险加剧,多家央企、国企信用债违约,造成了债市波动。据知情人士分析,银监会这一举动主要是针对近期委外资金加杠杆入债市,可能是担心投向债券或非标的资产波动风险,对劣后投资人的影响会更大;而且城商行业务比较激进,风险承受能力却更弱,一个单子爆掉,可能就没法兜底了。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银行分级型理财存量规模并不大,不足1000亿元。据新京报记者调查,其中绝大部分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城商行都没有发行此类产品;招商银行、南京银行存量规模较大。根据窗口指导,这些存量产品到期后将不得再滚动发行。
而近年来一些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城商行和农商行理财资金规模迅速膨胀,其增长超过了自身管理能力,于是将资金委托到外部,寻求借道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资金管理。
为什么银行会请人帮他们理财?因为银行的理财资金通常投向于以下四个领域:资金拆借及逆回购、银行存款、债券资产和非标资产。
近两年,银行整体利润率一直下滑,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而现在的债券市场,风险大,收益率低下,自己理财成本还高,很多银行在进行资产配置时难寻优质资产,且非标监管趋严令银行资金管理行为受限,因此将资金委托外部机构管理,以确保理财业务的高收益。
不管他们的钱是委托给了券商,还是信托、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这些机构为了确保收益,投资策略都会更加激进,风险自然也会随之增大。
一旦理财资金出现亏损,银行方面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将风险传递给投资者。这就是银监会出手的主因。毕竟,P2P兑付困难还算常见,银行要是被挤兑了,那景象真是不敢看。
本周(5月12日-5月18日在售)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排行榜”再次出炉。
(图片来自《理财周刊》)
话说,银行理财产品这是肿么了?
首先,预期收益率超过5%的,依然只有孤零零的一个。上周冠军是广东华兴银行,这周换成了焦作中旅银行,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达到5.2%,期限33天,最低委托起始金额为5万元。
再说排名第二的兰州银行百合系列理财产品,虽然预期年化收益率只有区区4.9%,期限为300天,但个人投资者的委托起始金额就要达到50万元。
而且,这种情况在本周的榜单中,并不是个案!股份行中排名第一的兴业银行钻石专享系列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期限264天,委托起始金额也达到了300万元,这款产品是针对VIP客户发售的,一般人也买不到。
下面三只产品也同样是这种情况——股份行中排名第四的中信慧赢16080号,委托起始金额也达到了300万元;国有行排名第二、三的中银基智通和建行的乾元私享,委托起始金额分别为100万和600万元。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境内处于存续期的分级理财产品数量高达4742只。其中,有数据可统计的分级产品有2737只,合计规模达13821亿元。在这些分级产品中,分级份额最多的高达五级,少的有两级。
不再新增之后,存量的分级理财产品陆续到期,银行分级理财的钱会逐步退出债市。
之前中金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陈健分析过,在4月份的债券调整过程中,中小银行自营盘和银行理财成为主要的配置力量,近期银行理财、银行自营以及境外投资者等配置型机构则明显增持。
所以接下来这个增持过程会结束,至于持稳之后多久会进入减持,老娘舅还真没法预测,只能等季报出来再看。
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说,这事的意义就在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会进一步下滑,不过风险也将因此降低。而目前银行理财市场平均收益率已经跌至4%以下,其中4月份城商行、股份行、国有行的平均收益率分别为4.10%、3.89%、3.21%。
对于普通的投资人来说,可以洗洗睡了,一时不会有什么大影响。
附: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一、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二、《通知》对商业银行代销产品的范围有何规定?
答:《通知》规定,除政府债券和实物贵金属之外,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关于商业银行代销产品的范围,银监会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已进行了充分沟通。当前,金融牌照具体为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及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同时,为给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通知》规定“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通知》如何规范商业银行对代销业务合作机构和代销产品的管理?
答:在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商业银行应当由总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审批和退出制度。原则上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业银行应与合作机构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并由总行对合作机构的系统接入或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通知》印发前,商业银行已经销售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代销产品,应在产品到期或兑付后结清,不得继续销售。
四、《通知》对代销产品销售有什么规定?
答:针对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投诉问题,《通知》强化了对代销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要求。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只能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代销产品;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要求商业银行告知客户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和产品属性等信息,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三是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不得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等,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银行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五、《通知》在防范销售人员私自销售产品方面有什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