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发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2023年3月2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发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2023年3月21日施行

各会员单位:

特此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发票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以下简称“结算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结算发票根据黄金及铂金品种的成交记录,由上金所向交易双方分别开具;专用发票作为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专用凭证,分为黄金及铂金品种专用发票、费用项目专用发票、白银品种专用发票三类。

第三条会员及其客户参与市场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自律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结算发票名称及格式按税务机关要求设制,由税务机关监印。

第五条结算发票采用计算机开具方式,其纸质发票一式三联,包括存根联、发票联、结算联,其中发票联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第六条结算发票由上金所于交易完成后根据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数据,分别对买卖各方(个人除外)逐笔开具,买入方取得发票联,卖出方应按《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向上金所开具普通发票,并依此换取结算联,三个月内未向上金所开具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上金所有权不再向其开具结算发票。结算联套印“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业务专用章”。

第七条结算发票中结算单位编码、单位名称与交易系统中会员或客户的编码、名称一一对应;交易方向根据交易结果标示为“买”或“卖”;交易品种、重量、单价、实际结算金额根据实际成交结果列印。

根据交易标的重量与实际存取标的重量差计算的结算金额,溢出部分标示为“买入”,短缺部分标示为“卖出”,按月汇总后分别开具结算发票。

第八条结算发票的交付

结算发票由上金所采用邮政快递等方式向会员交付,会员须指定专人签收,其客户的结算发票由会员转交。

第九条结算发票遗失的处理

结算发票于上金所所在地至会员所在地之间的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的,不得补开,上金所可提供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已开具发票证明。结算发票在传递至会员后发生遗失的,不得补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或其客户承担。

第十条黄金及铂金品种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货单位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加盖“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专用章”。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由上金所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使用量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必须为上金所交割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产品。

第十三条开具专用发票的条件要求

专用发票于发生实物出库后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备开具条件且符合有关要求的购货单位开具。

购货方专用发票开具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购货方为在上金所备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完成交易、结算及交割。

(三)实物已经提取出库。

第十四条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流程

上金所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流程如下:

(二)会员及其客户完成交易、结算、交割及实物提取出库。

(三)上金所根据黄金、铂金交易及出库数据,由系统按后进先出法原则匹配价格,生成开票数据。

(四)上金所将开票数据导入税务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生成专用发票。

(五)上金所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将专用发票(抵扣联)寄送至已在上金所办理实名制备案的会员及其客户。

第十五条实物租借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在租借业务中,对于黄金、铂金品种出库,借入方借入的实物选择“租借提货”办理出库且归还的实物为通过上金所买入的,由借入方提交书面申请书,上金所审核确认后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专用发票开票周期

(一)每月一日至二十四日为一个开票周期。每月二十五日集中开具开票周期内出库实物的专用发票(若二十五日为非工作日则视具体情况提前或顺延)。当月二十五日(含二十五日)至月末出库的实物,其发票于次月开具。

(二)如需当月取得二十五日(含二十五日)至月末(不含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所出库实物的专用发票,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专用发票传递、遗失、作废、退回的处理

(一)专用发票由上金所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向会员及其客户交付。如现场领取,会员及其客户应根据已经在上金所备案的上门取件人实名制信息,指定专人凭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领取手续。

(三)因开票信息错误或发票打印等问题造成专用发票无法认证,于开票月份内退回的,上金所予以作废并重开;开票月份之后退回的,凭会员及其客户递交的情况说明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上金所开具红字发票后予以重开。

第十八条开具专用发票的特殊规定

为了防范通过黄金或其他品种交易套取专用发票用于非法用途,被认定为对黄金及其他贵金属无实物需求的交易机构,上金所可将其视为特殊机构。该类机构如需开具专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上金所对该类机构设立考察期。考察期自其第一次实物出库日起不少于一百八十天。考察期内发生实物出库的,其已出库实物于每月二十五日(若二十五日为非工作日,则视具体情况提前或顺延)集中开具专用发票。考察期内确有特殊发票需求的,该类机构向会员递交书面申请,会员对其开展尽职调查后向上金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可证明实物黄金流向的购销合同、资金凭证等材料,上金所视情况开具专用发票。

本条款所指“实物需求”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以黄金等贵金属为原料。

第二十条上金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会员开具交易手续费等费用项目专用发票,费用金额为含税金额,并根据规定的税率转换成专用发票中的金额和税额:

票面金额=费用金额÷(1+税率)

票面税额=票面金额×税率

第二十一条费用项目专用发票的开票周期

费用项目专用发票每月集中开具两次,每月一日至十九日期间发生的费用归入至第一个开票周期,统一在二十日开具(二十日若遇非工作日则视具体情况提前或顺延),当月二十日(含当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于当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统一开具。

第二十二条费用项目专用发票的传递、遗失、作废、退回的处理,参照黄金及铂金品种专用发票办理。

第二十三条会员及其客户参与白银交易,上金所不开具结算发票,发生实物交割的,专用发票的开具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根据实物交割清单,由卖方直接向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含发票联、抵扣联),买卖双方应在完成实物交割后及时交换增值税开票信息。

(二)专用发票价格为成交日结算价或交收申报成交日结算价(含税价),重量为实际交割重量。

(三)专用发票的开票期为每月一至二十日,最后开票日为二十日(遇非工作日顺延)。此后至月末交割的实物,视为下一个开票期内的交割实物,发票延至下一月份开票期前七个交易日内开具。

(四)在开票期内完成白银实物交割的卖方会员或客户,须于完成实物交割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将专用发票开出并邮寄。对延至下一个开票期开票的,其发票应于下一个开票期前七个交易日内开具并邮寄。逾期开具的,上金所从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席位保证金账户中每日扣除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计入上金所风险基金。

(五)在卖方完成交收后,上金所参照国家税务机关公布增值税税率冻结相应比例金额的货款。买方收到其开具的专用发票后,以书面确认函的形式通知上金所解冻资金。因买方未及时通知上金所解冻资金而造成卖方滞纳金或违约金损失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七)上款所称违约最后期限是指,卖方未向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最后期限(交易日),超过此期限则视为卖方违约。违约最后期限明确如下:在开票期内完成白银实物交割的卖方会员或客户,向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违约最后期限为当月最后开票日次日起的第七个交易日;下一个开票期内的实物交割,违约最后期限可延至次月最后开票日次日起的第七个交易日。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白银发票开具业务无法进行的,上金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协调处置。

第二十五条会员及其客户应根据企业经营实际需要购买黄金及其它贵金属交易产品,合法取得和使用专用发票,严禁利用黄金及其它贵金属交易产品套取专用发票。

第二十六条会员开展自营和代理业务,须承担并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一)加强对下游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下游企业”)及客户的法制和诚信教育,提高其遵法守法意识。

(二)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对客户开户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虚假开户。

(五)接受上金所对其自营和代理业务有关发票事务的指导,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等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

会员被立案调查且违法犯罪事实成立的,上金所根据有关司法认定可采取限制其出金、实物出库、发票开具业务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等措施。

会员被上金所发现或各级监管部门提示有涉税风险的,上金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问询、约谈、警告、暂停有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税收及发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税收及发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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