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产品备案资料的要求《备案表》分为汽车及挂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三个产品类别,填报内容主要包括:《公告》公布的有关参数、整车产品技术参数、发动机及主要配置状态、变速装置等总成、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灯具、车身附件、新型动力车辆产品、产品照片及主要结构的资料等要求。《备案表》内的有关资料或技术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属于《公告》技术参数(见附件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批量生产;其他配置(或参数)发生变化的,可在3个月内更新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在《备案表》中有关发动机及主要配置状态参数(指标注“﹡”的项目)可以由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申报,经审查合格后列入发动机产品数据库。进入发动机产品数据库的发动机被车辆生产企业采用时,车辆生产企业可以简化《备案表》的填写,即只需申报发动机ID号,标注“﹡”项目可以免填。
四、关于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编制备案的VIN编制规则正确标示和使用VIN。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见附件五)对企业申报产品的VIN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VIN审查结果上传至网络,供检测机构和企业查询,书面审查报告送申报企业。
七、关于做好有关宣传贯彻工作的要求各省级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和所属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的有关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委。中介机构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既做好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又要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公告》审查工作方式要尽快从目前定期集中审查的状况向全日制工作方式转变,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工作。各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管理,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充实产品申报管理工作,不断适应新的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各企业要提前做好《公告》管理流程调整后的申报准备工作,避免因产品申报工作脱节给企业生产、销售造成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