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和亚式期权业务,应具备什么资格?
A: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以下简称汇发53号文)已具备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办《通知》规定的期权业务,无需再次向外汇局申请。
按照汇发53号文已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自行开办《通知》规定的期权业务,无需再次向外汇局书面报告。
Q2:人民币对外汇亚式期权的平均值应如何计算?
Q3:银行办理自身项下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具备什么资格?
A:银行办理自身项下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具备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不含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Q4:如何理解银行自身项下的外汇敞口?
A:《通知》所称外汇敞口,是指银行自身项下因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经营活动形成的承担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既包括结汇方向的外币敞口,也包括售汇方向的人民币敞口。
Q5:银行自身项下的外汇敞口使用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套期保值时,是否可以办理差额交割?
A: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全额交割或差额交割,并按《通知》要求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其中,银行办理自身项下资本金形成的外汇敞口套期保值,全额交割时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要求。
Q6:对于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级有哪些具体要求?
A:对于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年度评估等级若为B-级(含)以下的,本级及本级以下分支机构均应自行暂停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下一年度评估结果为B级(含)以上后,自动恢复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Q7:合作银行总行获准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后,其分支机构可以和哪些银行开展合作外汇衍生品业务?
A:合作银行总行获准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后,鼓励分支机构与总行选择一致的具备资格银行开展合作业务。因具备资格银行在各省分布不均衡等因素,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可选择与其他具备资格银行开展合作,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
Q8:客户因跨境交易产生外汇风险敞口,但实际交易并不涉及外汇收支的,银行可否提供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期保值
A:在实需交易原则下,客户使用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的前提是存在真实、合规的基础交易并具有外汇风险敞口,若基础交易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全额交割;若不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差额交割。例如,进口企业根据外币合同金额以人民币支付关税,若折算汇率不确定,将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因不实际支付外汇,可选择远期购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又如,企业进口签订以外币计价、人民币结算的合同,若折算汇率不确定,同样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但也不实际支付外汇,可选择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
Q9:银行可否为客户金融交易项下的汇率风险办理套期保值
A:实需交易原则强调外汇衍生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不限制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性质。对于客户真实、合规的金融交易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例如,境内企业跨境融资、境外机构投资境内人民币债券等金融交易,可使用远期结售汇全额或差额对冲汇率风险。
Q10:境内机构因合并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而承担的汇率折算风险,是否可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期保值
A:可以。境内机构依照现行会计管理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时,因合并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而产生的汇率折算风险,可通过远期结售汇差额交割进行套保。
Q11: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时,应如何把握实需交易的背景审核
A: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实需交易原则确认客户用于对冲外汇风险敞口。与即期结售汇业务有所不同,作为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基础的真实需求背景可能存在预估性和不确定性,不能简单比照即期业务的做法,将是否有交易单证作为实需交易原则审核的唯一或主要标尺。银行应根据客户拟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展业。
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期权业务,在实需交易审核方面应和远期结售汇保持一致。
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应注意实需交易原则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存在不同。如近端结汇(换出外汇)/远端购汇(换入外汇)外汇掉期业务,应遵循近端审核原则,即近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在此基础上,远端购汇可不再按照即期购汇进行实需背景审核。
Q12:金融机构办理《通知》中各项外汇业务,应履行哪些结售汇统计义务?
A: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规定,履行相应的结售汇和头寸统计义务。具体如下:
(一)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和亚式期权,参照普通欧式期权统计规则纳入统计。其中亚式期权业务不纳入《衍生品业务报表》D04表中的“价内期权合约本金额”项。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产生的损益结售汇,可在结售汇发生当期纳入即期代客结售汇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投资收益-银行代客”。
(三)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在外汇掉期签约当期纳入即期自身结售汇统计,历史积累的外汇敞口可一次性纳入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其他投资-银行自身”。
(四)银行办理自身项下外汇敞口的套期保值,签约时,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P01和P02表)和《衍生品业务报表》(D01-D05表)中纳入对客衍生品统计;履约时,在《衍生品履约统计月报表》(S02和S04表)中纳入自身结售汇统计。
(五)银行办理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形成的外汇敞口自身结售汇交易,可在平盘当期纳入即期自身结售汇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其他投资-银行自身”。
政策主要内容:
一、强调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支持银行对客外汇业务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灵活展业。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和坚持实需原则,特别强调要“引导客户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二、银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
1.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一般是指对公客户基于其涉及外汇收支的真实商业合同,在支付给银行一定的期权费后,获得在合同约定日期按照约定汇率就约定数额的外币向银行进行结汇或售汇的权利;反之,对公客户也可以将相应的结汇或售汇的权利卖给银行,获得一定的期权费;另外,还可将几个不同期权组合在一起交易。
期权按行权方式可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欧式期权的期权买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当天行权。美式期权的期权买方可以在合约期限内任一天行权。
期权按赋予的权利可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的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按既定价格从期权卖方买入约定金额的货币。看跌期权的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按既定价格向期权卖方卖出约定金额的货币。
亚式期权可分为平均价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
三、银行间市场配套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扩大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币种覆盖范围;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银企服务平台,提高外汇交易电子化水平。
银行基于实需原则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业务,反向平仓、差额结算产生的损益,可为客户办理相应的结售汇。金融机构不得协助客户开展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对衍生品业务。
四、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业务。
对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项下的损益、期权费,境内客户应以人民币结算,境外客户可以选择人民币或外币结算,但不得将损益、期权费分别按本外币结算。
具备资格银行可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产品资格的人民币对外汇合作衍生品业务服务,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
具备资格银行指具备相应衍生产品资格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包括尝试做市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指境内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五、简化银行资本金本外币转换行政许可,除政策性注资外,其他资本金本外币转换可在符合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由银行自行办理。允许银行自行按照实需原则办理自身项下外汇衍生品业务。取消银行贵金属汇率敞口平盘备案,由银行纳入自身结售汇直接办理。
1.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以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汇敞口,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2.银行自身项下的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并应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银行自身项下衍生品交易视同对客衍生品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
3.外资银行因法人化改制或发展人民币业务需要将外汇资本金结汇,银行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资料后直接办理,(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局)。
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菲
“期权”一词对银行人来说虽不陌生,但真正运用还在少数,过往的外汇衍生品毕竟都以远期结售汇为主。在新政出台之前,我国于2011年4月推出的做为汇率避险保值工具的普通欧式期权,也是11年来国内外汇市场唯一的期权产品。2021年银行对客户外汇市场期权交易量3446亿美元,占银行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交易总量的26%。
本文围绕银行开展欧式、美式及亚式期权三类衍生产品的特色对比、选择策略及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带大家一一解读。
本文纲要
一、定义及主要分类
二、欧式与美式期权的区别及应用场景
三、如何推动企业强化风险中性理念
01、定义
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一般是指对公客户基于其涉及外汇收支的真实商业合同,在支付给银行一定的期权费后,获得在合同约定日期按照约定汇率就约定数额的外币向银行进行结汇或售汇的权利;反之,对公客户也可以将相应的结汇或售汇的权利卖给银行,获得一定的期权费;另外,还可将几个不同期权组合在一起交易。
02、分类
1.按执行方式可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这是期权最主要的分类)。欧式期权,指买入期权的一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当天才能执行的标准期权。就是期权买方只能选择合约到期日行使权力,在合约到期日之前不能执行。国内50ETF(以上证50为标的物的交易型指数基金)和铜期货期权都属于欧式期权。
美式期权,指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之前任意交易日都可以行使权力,也可以选择到期日行使权力。国内的豆粕、玉米、白糖、棉花、天然橡胶期货期权都是美式期权。
欧式期权和美元式期权在合约到期日(或最后行权日)不执行的,则期权合约自动作废。
如果要再细分,在欧式及美式期权之间,还有第三类,那就是大西洋式期权或称为百慕大式期权。这种期权的履约条款介于美式和欧式之间。例如,某个期权约定,到期日在一年后,但在每一季的最后一个星期可以提前履约(可在到期日履约,但可履约日期仍有其它限制),这就是典型的百慕大式期权。
2.按赋予的权利可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的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按既定价格从期权卖方买入约定金额的货币。看跌期权的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按既定价格向期权卖方卖出约定金额的货币。
3.按交割形式分为全额交割和差额交割。
全额交割指期权合约到期行权时,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执行价格对合约本金全额实际交付。差额交割指期权合约到期行权时,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执行价格与到期日人民币对相应货币汇率中间价的差额对合约本金轧差交割。
03、亚式期权
01、执行灵活性
1.对于欧式期权的买方来说,由于期权无法随时执行,存在资产损失风险。因为如果期权未到期,即使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买方也无法选择立即执行从而锁定风险或利润,导致买方所持期权可能由实值转变为虚值。对于欧式期权卖方来说,欧式期权有利于构建投资组合,减少对冲风险。期权的卖方往往由大型机构客户或者是做市商充当,这些机构在卖出期权之初都会采取投资组合的形式来对冲掉风险,保证资产的保值升值。而欧式期权由于期限固定,期权卖方在构建投资策略时可以直接持有到期,无需考虑期权随时被执行时须重新建投资策略,从而保证风险完全对冲。
对于美式期权卖方来说,美式期权由于在合约到期日前任意工作日都可以执行,这对于卖方所设计的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能力都提出较高的要求,其承担的风险相应增大。
境外的期权市场期权卖方主要由做市商或机构客户担当,这些机构有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在我国期权产品推出初期,对于承担卖方角色的机构客户是个比较大的挑战。
小结:由于美式期权在合约到期日及到期日之前的每个交易日均可执行,而欧式期权仅在合约到期日行使权力,所以美式期权对于买方来说更具有灵活性。
02、权利金价格
由于美式期权由于较欧式期权有更多的权利,买方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日前任意交易日行使权利,因此,对于同一个合约而言采取美式期权的执行方式会较欧式期权执行方式的权利金价格更高,以此来补偿卖方的风险。因此,美式期权买方需要付出的成本较多,但可以获得更大的权利;美式期权卖方可以获得较多收益,但同样需要承担期权随时被执行的风险。
03、市场操纵可能性
企业汇率避险保值的本质是付出一定机会成本来管理比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可能的损失,那么树立风险中性的理念就非常重要。近两年来,外汇局等监管部门大力推动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引导企业建立汇率套期保值的财务管理体系,通过加强外汇套保考核、免除手续费用、新增外汇期权品种等方法推动银行创新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方案。今年5月6日,外汇局新修订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分标准》,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保持一致、将“外汇套保比率”纳入银行外汇业务考核指标。
刚刚出台的汇发〔2022〕15号文规定,“银行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已具备对客户期权业务资格的银行,可自行开展上述新产品。”
多管齐下提高企业外汇套保比率。事实证明,2021年的套保已有大幅提高,以“远期与期权成交量占即期、远期和期权成交量比重”衡量的汇率套保比率从2020年的不到16%增至2021年的22%,反映出企业的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且对汇率的单向预期减弱。
01、企业应该怎么做?
1.要理性面对汇率涨跌,审慎安排资产和负债的货币结构;2.要合理管理汇率风险,以保持财务稳健和可持续为导向,而不应以套保的盈亏论英雄。汇率避险工具具有锁定汇率、规避风险的优势,尤其为进出口企业提供降低亏损、资产保值的便利,是企业在日常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交易手段。
3.必须避免偏离风险中性的“炒汇”行为,不要赌人民币汇率升值或贬值,久赌必输!
02、银行应该怎么做?
1.企业汇率套保在实操中多体现为现金流套保。现金流套保是指规避未来收取或支出的贸易和投融资现金流因汇率波动而遭受的损失。对现金流进行套保时,银行需要根据现金流的收支时点和市场波动情况制定针对性套保方案,期权和期权组合在现金流套保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2.不同交易类型的企业面临不同的成本汇率,例如,经常项下生产型企业的成本汇率是订单汇率;资本项下外债企业的成本汇率是结售汇汇率等。确定成本汇率后,银行在帮助企业套保比例方面,既无需过度套保也不可完全“裸敞口”,可以采取汇率套保与随行就市相结合的方式。
政策原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一)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支持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综合考虑产品类型、客户分类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征,为客户办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降低生产经营不确定性。注意引导客户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三)持续提升基层机构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面向企业的外汇政策传导,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套期保值服务,充分响应企业对基层外汇服务的需求。
二、丰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
(一)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已具备对客户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展上述新产品业务。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可根据客户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用于确定结算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三)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业务,反向平仓、差额结算产生的损益,可为客户办理相应的结售汇。金融机构不得协助客户开展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对衍生品业务。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以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汇市场服务水平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做好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扩大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币种覆盖范围,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人民币外汇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期限和币种覆盖范围。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银企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电子化多银行询价、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便利企业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
四、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
具备资格银行可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产品资格的人民币对外汇合作衍生品业务服务,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符合《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见附件)要求的合作银行可按规定开展合作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前款所称具备资格银行指具备相应衍生产品资格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包括尝试做市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指境内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五、支持银行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一)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符合下列情形的,银行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资料后办理,但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1.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注资情形除外。
2.外资银行因法人化改制或发展人民币业务需要将外汇资本金结汇。
(二)银行因政策性注资背景产生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仍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办理。
(三)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以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汇敞口,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四)银行自身项下的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并应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银行自身项下衍生品交易视同对客衍生品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附件
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一、合作银行总行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2年(含)以上。
(二)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
(三)近2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级为B级(含)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五)申请合作掉期业务,应取得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规模在最近2年均达到即期结售汇业务规模的5%。
二、合作银行总行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满足各项申请条件情况,并包括企业客户培育情况、业务计划等。
(三)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总行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度余额情况。
所在地外汇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准予许可通知书》(见附表1)。
三、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参照合作银行总行申请条件的(一)、(三)、(四)。
五、合作银行与具备资格银行应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合作外汇衍生品业务:
(一)合作银行、具备资格银行和客户需签订三方外汇衍生品业务合作协议。
(二)合作银行应按照实需原则和风险中性原则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负责对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逐笔同具备资格银行平盘,合作银行不得因此而持有外汇敞口或开展自营交易。
(三)具备资格银行应将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视为代客结售汇业务,纳入本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和管理,并按银行结售汇统计等要求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合作银行应配合具备资格银行履行有关统计业务。
(四)合作银行总行新增、变更、终止合作对象,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分局,分支机构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原则上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不允许跨省经营。
(五)合作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统计表》(见附表2);外汇分局应于每年年初10个工作日内填报截至上年末《辖内机构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情况一览表》(见附表3)。
六、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别纳入对具备资格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年度评估。
(一)合作银行在经营结售汇业务中如发生年度评估结果为B-级(含)以下的,应自行暂停其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原有业务可持续到期。下一年度评估结果为B级(含)以上的,自动恢复其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二)具备资格银行不具备做市商和相应产品尝试做市机构资格的,应主动与合作银行终止合作办理相应的外汇衍生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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