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贵金属延期交易,是一种以支付保证金的方式进行的交易,具有倍数级放大投资者盈利或亏损倍数的杠杆性风险,需要投资者在实际交易时对风险有明确的了解,谨慎行事。为规范市场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上海黄金交易所2013年发布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对客户适当性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银行两度强制平仓,客户要求赔偿
2008年12月1日,李红在兴业银行北滘支行处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并于2013年开始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
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兴业银行北滘支行认为,李红诉请的损失、开平仓手续费用、延期费,均是由于自身对贵金属延期合约交易市场行情的错误决策而导致的投资损失和产生的相应费用。银行基于原告的持仓保证金不足的事实而依法依规依约实施强行平仓,且强行平仓行为是为释放李红持仓保证金来防范和降低原告贵金属延期合约交易持仓的风险,并不会对李红造成贵金属延期合约交易投资风险之外的市场价值损失。
应尽但未尽适当性义务,机构需赔偿吗?
对于双方争议中的适当性义务,如何判断?
法院指出,适当性义务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金融机构对潜在的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和分类,以满足了解客户要求;二是金融机构向客户告知说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以满足了解产品或服务要求;三是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推荐给适当的客户,以满足合理推荐的要求。
李红作为普通客户,金融机构应当进行风险揭示,保证其对本次交易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
不过,法院判决尚未结束。
综上,兴业银行北滘支行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并未影响李红自主决定进行案涉交易。法院判定,兴业银行北滘支行无需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从李红对兴业银行北滘支行的举报投诉来看,双方发生争议的真实原因并非兴业银行北滘支行对其不当推介导致其参与了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而是李红不认同兴业银行北滘支行对其进行的强行平仓。
未有明确约定,银行可以强制平仓吗?
那么,银行强行平仓行为是否合理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会员负责客户的交易风险控制。对交易保证金不足的客户,会员有权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会员执行强行平仓应当符合双方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据此,虽然会员有权对交易保证金不足的客户进行平仓,但应当按照约定进行。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双方进行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兴业银行北滘支行以自行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李红在保证金不足的当日盘中追加保证金,否则当日予以强平,不符合上述交易规则关于“会员执行强行平仓应当符合双方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的规定。
而2019年8月26日的13手平仓虽系李红自行操作,但兴业银行北滘支行的工作人员当日多次告知李红应在当日14:30前自行平仓或补足保证金,否则会被强行平仓。根据前次被强行平仓的经验,李红有理由相信如未能补足保证金,必然会再次被强行平仓。
因此,该次平仓与前次强行平仓的性质并无实质区别。同前所述,兴业银行北滘支行要求李红当日自行平仓或补足保证金缺乏依据。法院认定:“兴业银行北滘支行对案涉平仓交易的处理存在不当,应对李红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兴业银行北滘支行应对本院认定的李红的平仓损失、利息、手续费承担赔偿责任,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对此承担补偿清偿责任(平仓损失337615元,手续费3376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