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检验(质检、化验)岗位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包括从事产品或商品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在制品、中间产品、外购件及包装材料质量的检验、检测、检查、鉴定、测试、测定、装试、装校、实验、试验、化验、抽验、抽查、验收、验配、分类、分级、分析、分测、探伤、鉴别、监督、监测等工作的质量检验、化验和管理人员。
2、检验人员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培训对象。
(1)、化学检验人员:包括从事试剂溶剂、日用化工品、化肥、化学农药、涂料染料颜料、煤炭和焦化、水泥检验等岗位;含使用化学分析仪器和理化仪器等设备,用抽样检查方式对各类化工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中间过程进行检验、检测、化验、监测和分析的人员。
(2)、材料成分检验人员:包括从事钢铁检验、铜合金检验、铝合金检验、矿物和硅酸盐检验等岗位;含使用分析仪器和设备,用抽样检查方式对金属、硅酸盐、矿物和耐火材料等材料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成分进行检验、检测、化验、分析、监督的人员。
(3)、材料物理性能检验人员:包括从事金属材料物理性能、高分子材料物理性能检验等岗位;含使用材料检验仪器设备,用抽样检查方式对金属、非金属、高分子等材料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物理、力学和机械性能进行检验、检查、测试、实验、试验的人员。
(5)、食品检验人员:包括从事粮油及制品、糕点、糖果、乳及乳制品、白酒、果酒(葡萄酒)、黄酒、啤酒、饮料、罐头食品、肉蛋及肉蛋制品、调味品、酱货腌制品、茶叶等岗位;含使用检测设备,用抽样检查方式对各类食品的感官、理化、卫生及食品内包装材料等指标进行检验、化验的人员。
(6)、纺织纤维检验人员:包括从事棉花、毛绒、麻、茧丝和化学纤维等岗位;含使用检测设备和纺织纤维实物标准,用抽样检查方式对纺织纤维的性能指标进行检验、验配、分类、分级、分析的人员。
(7)、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人员:包括从事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等岗位;含使用抽样或全数检查方式对金、银、铂等贵金属加工的首饰、摆件、纪念章、纪念币(卡)等饰品的质量(贵金属含量、重量及外观)、钻石的真伪和加工质量及品质分级、宝石(玉石、珍珠)饰品的种类和镶嵌工艺及加工效果进行检验、鉴别及评估的人员。
3、检验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名称。
(1)、化学检验(含8个职业岗位):
试剂溶剂检验、日用化工品检验、化肥检验、化学农药检验、涂料染料颜料检验、煤炭和焦化检验、水泥检验、化学检验(除上述7个岗位外的统称)。
(2)、材料成分检验(含5个职业岗位):
钢铁检验、铜合金检验、铝合金检验、矿物和硅酸盐检验、材料成分检验(除上述4个岗位外的统称)。
(3)、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含3个职业岗位):
金属材料物理性能检验、高分子材料物理性能检验、材料物理性能检验(除上述2个岗位外的统称)。
(4)、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含1个职业岗位):
(5)、食品检验(含15个职业岗位):
粮油及制品检验、糕点检验、糖果检验、乳及乳制品检验、白酒检验、果酒(葡萄酒)检验、黄酒检验、啤酒检验、饮料检验、罐头食品检验、肉蛋及肉蛋制品检验、调味品检验、酱货腌制品检验、茶叶检验、食品检验(除上述14个岗位外的统称)。
(6)、纺织纤维检验(含6个职业岗位):
棉花检验、毛绒检验、麻检验、茧丝检验、化学纤维检验、纺织纤维检验(除上述5个岗位外的统称)。
(7)、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含4个职业岗位):
贵金属首饰检验、钻石检验、宝玉石检验、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除上述3个岗位外的统称)。
4、检验人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内容。
(1)、国家职业资格初级鉴定培训内容: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工作所需的各类初步知识,可以从事本工种岗位常见简单项目的检验,达到独立上岗操作的水平,并为进一步学习中级检验技术打好基础。
(2)、国家职业资格中级鉴定培训内容: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工作所需的各类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可以从事本工种本岗位主要项目的检验,掌握本工种检验操作技能及设备使用,并为进一步学习高级检验技术打好基础。
(3)、国家职业资格高级鉴定培训内容: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从事本工种工作所需的各类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进行本工种主要项目的检验,熟练掌握本工种检验操作技能及设备使用、维修,掌握带有计算机的分析仪器,具备指导初、中级检验的能力。
5、检验人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
(1)、国家职业资格初级鉴定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b、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c、本职业学徒期满。
(2)、国家职业资格中级鉴定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b、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c、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d、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国家职业资格高级鉴定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b、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c、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