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北京局的6单银行业处罚,主要聚焦在同业及不良:
1、同业处罚案例
中国信达北京分公司的为同业投资违规提供担保,属于典型的同业业务违规,过往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类似处罚大约有300单以上。
同业投资对资产转让业务承担回购义务,同业投资资产风险分类调整不及时、延缓风险暴露;
其中尤其指出同业投资风险分类调整不及时,延缓风险暴露。这属于首单因同业投资风险分类开出来的罚单。
过往针对贷款五级分类的处罚,根据法询监管政策数据库查询结果大约有380单,但是针对同业投资的风险分类处罚这是属于首次。
根据显性的G11_II填报说明如下:
2016年9月份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文)也明确要求开展非信贷资产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明确表内外各类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
总体而言,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一直没有强制性规定,具体流程自己制定,所谓参照并不一定完全效仿贷款的分类方法,准备金计提可以不比照嗲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在计算拨备覆盖率的时侯也不考虑非信贷资产。
注意这里讨论的是表内的同业投资,所有表外业务,只要金融机构不承担信用风险,都不需要做五级分类,比如表外银行理财和委托贷款等。
北京局此次直接对同业投资风险分类调整不及时开罚单法规依据笔者认为很可能还是127号文的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如果同业投资没有做五级分类本身并不违反监管规定,但是同时导致穿透后拨备计提严重不准确可能会处罚127号文。不论如何北京局这个罚单具有标杆意义。
2、不良资产风险分类
抓哟是对信贷北京分公司借新还旧掩盖不良,还有对北京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发放贷款、延缓风险暴露“的表述。
这里的表外资金掩盖表内票据垫款,估计是通过表外银行理财提供资金给开票人用于偿还垫款。此前银保监会关于票据垫款的处罚都是集中在贷款资金偿还垫款,根据www.banklaw.com法询数据查询有150单以上因为贷款偿还垫款被处罚,因为太赤裸了。
但是通过表外资金来掩盖被处罚仍然属于第一单。根据监管要求银行理财资金流向监管严格比照自营贷款,而且偿还垫款这种投资也属于管理人没有履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独立风险管控义务。如果表内再对理财提供担保又属于典型理财风险隔离不到位。
3、房地产
一个是房地产开发贷资金挪用归还股东借款,这个没有任何争议严重违规。
还有一个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的处罚是:以结构化融资提供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结构化融资提供资金用于缴纳土地款,从监管思路看肯定要穿透审查最终资金流向,并不会因为银行资金是优先级还是劣后级而改变违规性质。此外不管是银行自营资金还是理财资金都没有区别。
4、政府融资
对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的处罚: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违规为县级公立医院融资。
不论是直接向公立医院还是间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向公立医院提供融资都明显违规。不过从处罚案例看,这属于有史以来第二单公立医院举债的处罚。说明总体来说监管这方面处罚并不多。此前2019年还有一单:
赣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江西银行赣州分行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
作为二类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不能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主体,实践中有平台公司作为项目主体的做法相对更加隐晦,平台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进行项目建设,然后出租给公立医院使用,这种做法和拨改租的方式很接近;
拨改租模式,如果是公益二类机构承接租赁的话,需要具体考核其自留部分的收入是否能够覆盖租金支出,如果可以覆盖则不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如果覆盖不了则需要政府拨款来支付,就会产生政府隐性债务;当然医院现金流内部核算做一个重分类要想全覆盖问题应该不大。
专项债的融资方案:
由于公立医院的特殊性质,导致公立医院建设项目采用专项债配套融资产生融资主体问题,尽管《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和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积极鼓励医疗卫生事业采用专项债配套融资建设,但具体落实中主体问题成为一个难点,比较谨慎的金融机构对此会产生疑虑。
专项债+PPP:
具体明细如下:
1.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
机构:中国信达北京分公司
案由:为同业投资行为违规提供担保、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不良债权管理不到位、资产质量管理不到位、借新还旧掩盖不良。
处罚:责令中国信达北京分公司改正,并给予合计2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
机构: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
案由:服务收费“质价不符”、向客户收取不合理费用,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并续作存单质押贷款,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处罚:责令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改正,并给予合计1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
机构:平安银行北京分行
案由: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二手房按揭首付比例不符合规定,个人贷款业务内控管理存在多项缺陷,以表外资金掩盖表内承兑汇票垫款,以结构化融资提供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违规为县级公立医院融资。
处罚:责令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罚没款合计777.2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刘静给予禁止3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4.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
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分行
案由:违规发放贷款、延缓风险暴露,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回流用于归还股东投入土地款,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处罚:责令北京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合计3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周岳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23号
机构:北京银行
处罚:责令北京银行改正,并给予合计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张华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
机构: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
案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处罚:责令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改正,并给予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