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及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3〕54号)文件要求,现将贵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及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公布如下。

附件:1.贵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2.贵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024年12月2日

附件1

贵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主体名称

地址

主体性质

执法职能

贵州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南垭路67号

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

0851-86828930

附件2

贵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

类型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行政许可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章

地方金融

组织监管处

2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二章

3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审批。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

4

行政处罚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条

5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6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7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8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受托投资。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9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10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

11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12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13

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取的措施。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14

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5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三十六条

16

(一)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的;

(二)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

(三)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三十七条

17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三十八条

18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三十九条

19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四十条

20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四十一条

21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四十二条

22

(一)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

(二)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四十三条

23

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24

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25

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6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区域性股权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行办法》(证监会令2017年第132号)第四十二条

27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行办法》(证监会令2017年第132号)规定的。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行办法》(证监会令2017年第132号)第四十三条

28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行政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风险防控二处

29

行政检查

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监督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30

对典当行实施监督检查。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七章

31

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32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行办法》(证监会令2017年第132号)第四章

33

行政备案

对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事项进行备案:

(一)变更组织名称、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变更营业地址;

(二)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九条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备注:

2.承办机构指本单位具体执法处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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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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