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1-02385文号:湘安监政法〔2011〕65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1-34002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信息时效期:签署日期:2011-10-22登记日期:2011-11-17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所属主题:发文日期:2011-11-22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4002

湘安监政法〔2011〕6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经省人民

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7.《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8.《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9.《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三款

10.《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1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1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

1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四款、第三十九条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1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

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19.《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2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

2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2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

2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2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

2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05.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0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05.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10.01

行政

法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4.10.30

7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04.21

8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05.12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01.13

1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11.01

1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01.21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6.01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

地方性

1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07.01

15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4.01.01

16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章

17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劳动部

1997.01.01

18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11.15

1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局

2004.05.17

2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2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煤安监察局

2004.11.03

23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2004.12.01

24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2005.02.01

2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6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05.09.01

27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2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03.01

29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04.15

3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01

3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32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11.01

33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

2006.11.22

34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03.01

35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7.04.01

3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07.12

37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11.01

3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8.01.01

39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02.01

4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05.01

4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04.30

42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07.01

4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09.01

44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9.10.01

45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46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9.11.01

4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48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07.01

49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50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01.01

5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1.02.01

5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0.11.15

5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1.07.01

54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2011.07.01

政府

55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1.09.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1项)

1.权限内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条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5.权限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

6.权限内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7.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8.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9.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0.权限内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五十九项

11.矿山救护队三、四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五十八项

(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六条

(二)行政处罚(共413项)

A.安全许可类违法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或者销毁危险物品、没收采矿设备、设施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5)《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3.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经-营所得、罚款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7.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8.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9.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1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11.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12.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1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1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15.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16.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7.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者销毁危险物品、罚款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18、冒用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9、使用伪造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0、接受转让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2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

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撤销许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25.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26.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7.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8.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十条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2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30.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3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3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等证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3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3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35.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和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6.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7.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3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超出易制毒化学品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许可证

39.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B、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40.非煤矿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41.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4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4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4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4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4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47.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4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9.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止施工、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50.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51.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2.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53.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外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4.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外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55.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外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6.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外其他建设项目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57.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条第一款

58.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

59.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

61.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62.地勘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6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6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C、安全生产管理类违法

65.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66.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矿山安全法条例》第五十二条

67.地勘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68.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条

7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7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73.地勘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7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7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7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7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7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7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处罚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8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警告、罚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8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尾矿库防汛责任制,未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的

82.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和执行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83.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法律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84.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

法律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第二十五条

D、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

85.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6.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矿山安全法条例》第五十二条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8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8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8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6)《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90.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91.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92.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93.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94.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95.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

E、设施、设备、标识类违法

9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9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9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99.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10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103.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104.非煤矿山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

105.非煤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06.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八条

107.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或废石场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8.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没有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无防雷、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措施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09.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11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112.冶金企业将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113.冶金企业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加强通风换气以及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的

《冶金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14.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1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1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1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1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2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21.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122.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F、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12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2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2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12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2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128.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12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130.相邻的采石场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131.矿山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

132.矿山企业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133.矿山企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

134.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135.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

136.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

137.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138.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未采取探水前进

139.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孔,未采取探水前进

140.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未采取探水前进

141.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发现有出水征兆,未采取探水前进

142.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未采取探水前进

143.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144.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

145.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146.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

147.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有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148.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

149.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150.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没有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分

151.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152.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低于20%,二氧化碳超过0.5%

153.井下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时,未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154.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或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经论证不符合浅孔爆破要求而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

155.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方式开采

156.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157.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158.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开采高度、层数、坡角、平台宽度不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的

159.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的

160.小型露天采石场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或雷电高发地区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161.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162.采石场上部剥离工作面没有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163.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没有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164.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在同一坡面同时上下双层或者多层作业的

165.小型露天采石场在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166.小型露天采石场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67.小型露天采石场每年年末没有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第二十八条

16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处罚种类:对企业罚款、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罚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16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17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71.冶金企业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有效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

172.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17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7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7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176.烟花爆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77.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G、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

17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179.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80.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81.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182.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18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184.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185.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186.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187.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88.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8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190.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1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192.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193.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19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195.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196.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197.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规定

19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99.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00.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20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202.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0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204.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205.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06.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07.生产经-营单位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208.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209.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10.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11.非煤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次数的

21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13.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

214.未依照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15.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

216.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

217.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

21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

219.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

220.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

221.未依照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

222.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小、-封闭场所作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223.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225.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226.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22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

228.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29.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

230.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231.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232.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233.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234.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235.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36.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237.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38.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39.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40.未依照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41.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242.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243.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

244.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24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24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4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4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24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250.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25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25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53.生产经营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25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25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56.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5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25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59.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6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6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6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263.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26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65.生产经营单位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266.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267.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268.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罚款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

269.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27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7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未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的

27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未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的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74.未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

275.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H、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27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277.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278.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

279.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I、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280.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8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82.冶金企业没有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28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组织或签订救护协议的

28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285.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286.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287.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288.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289.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290.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291.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292.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J、生产安全事故类违法

293.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

294.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29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29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9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298.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299.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300.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尚不够刑事处罚

301.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尚不够刑事处罚

30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0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尚不够刑事处罚

30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尚不够刑事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0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30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对个人罚款、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307.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依法提请关闭,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依法暂扣或吊销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308.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事故

处罚种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30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种类: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K、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310.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31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312.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313.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者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314.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315.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316.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317.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318.安全评价机构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319.安全评价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20.安全评价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321.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22.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323.安全评价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324.安全评价机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资质半年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25.安全评价机构不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326.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撤销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27.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28.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329.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罚款、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330.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332.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333.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334.检测检验机构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335.检测检验机构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336.检测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337.检测检验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338.检测检验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339.检测检验机构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340.检测检验机构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341.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342.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343.安全培训机构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344.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45.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46.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347.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其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348.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349.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350.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351.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52.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53.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354.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355.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其执业证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L、妨害安全监管类

35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357.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对个人警告、罚款,对单位罚款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358.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安监部门监督检查

359.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

36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依然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361.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362.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36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

处罚种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36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36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36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36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36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指令的

369.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370.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371.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37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373.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374.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75.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37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77.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378.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确定为危库,未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

379.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险库的,未立即停产、限间内采取措施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380.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病库的,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的

381.尾矿库出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险情之一,未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未启动应急预案和进行抢险的

382.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法律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十八条

384.非煤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罚款

385.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38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38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三款

388.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登记备案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四十四条第二款

389.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备案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

390.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逾期未改正的

《冶金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9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39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登记

393.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39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

395.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96.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

397.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M、其他违法

39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399.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400.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罚款

401.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402.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罚款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403.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必要时

处罚种类: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404.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405.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406.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407.尾矿库未三年一次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408.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409.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10.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

411.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41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和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13.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行政强制(共9项)

1.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或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3.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4.对所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5.违反《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6.违反《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拆除其采矿设备、设施

7.查封、取缔未依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9.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50项)

1.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安全生产事项,已经依法批准,但发现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执法种类:撤销原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执法种类:撤销安全许可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3.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4.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5.取得许可的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6.取得许可的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执法种类: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7.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8.中央在湘和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9.工程建设项目和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10.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等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11.除非煤矿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备案管理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12.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的重大变更的备案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1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试运行前,试运行方案的备案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15.在湖南省范围外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我省从事作业的,依据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1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在外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其所管辖管道途经我省的,依据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17.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18.中央和省属矿山企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备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19.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20.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安全预评价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21.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五十七条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2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b.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c.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d.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e.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f.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g.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h.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i.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24.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5.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二条

2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三)项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27.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28.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29.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六条

30.依法提请关闭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1.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提请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32.违反《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依法提请关闭

33.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34.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3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3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

37.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38.提请政府关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

3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40.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41.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4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43.生产经营单位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44.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45.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46.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47.提请政府关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0.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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