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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回收处理量大幅增加伴随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的迅速增加,回收处理企业处理规模迅速扩大,能力不断提高。自2009年以来,我国每年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理论报废量超过5000万台,且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据中国家电研究院的研究,2013年,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理的5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电脑,简称“四机一脑”)4173万台,而理论报废量高达1亿台以上。我国5种电器电子产品理论产生量、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理量及其报废量理论占比见表1。由表1可见,一是理论报废量与有资质企业回收量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二是有资质企业处理率除2011年外,一般在40%以下。
1.3回收和拆解处理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自动化拆解线能力不断扩大,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回收体系。高效整机拆解线得到推广和应用,如立体式作业-双平面物流电视机拆解线、四工位旋转CRT切割台等,明显提高了CRT切割效率;拆解工艺流程和处理技术向高效化发展,技术升级和装备改造相继推进。一些企业利用信息技术自建回收体系;物联网的迅速发展为履行生产者责任提供了高效低成本的物流服务,也对小家电等的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业务从拆解为主向深加工拓展,能力迅速提高。总体上看,我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技术不断提升,并向资源综合利用方向发展。
1.4基金补贴的企业日益增多在实行基金制度以来,国家三批享受基金补贴企业名单,布局日趋合理。2012年纳入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43家,2013年2月公布第二批企业21家,2013年12月公布第三批企业28家,计92家(注:行业白皮书2013中的数据为91家),覆盖27个省(区、市)。有资质企业的年处理能力超过1亿台(估计在1.2亿台以上)。沿海和中部地区的企业数量和处理规模要大一些。中国家电研究院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深度处理、处理工艺、受控部件处理方式等的处理企业技术工艺调研后分析发现,在2013年调研的50家处理企业中,位于东部沿海地区15家,中部16家,西部9家,京津冀地区8家,东北老工业基地2家。企业数量快速增加和全面覆盖,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的稳步均衡发展奠定了基础。
2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管理中的问题
2.1社会回收和加工处理行为有待规范和完善个体回收是我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主力军。其特点是受利益驱动,回收的废品有下家收购,这一点无可厚非。有关调查发现,20%~30%的废旧小家电或电器电子产品被随手丢弃,60%~70%的被走街串巷的小贩收走。从消费者角度看,优先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卖给小商贩,没人要的则随生活废物扔掉。尽管近年来检查罚款的力度加大,但个体小作坊凭一把锤子、一个硫酸池提取电路板中贵重金属的现象依有发生,造成二次污染。近年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2011年实施的“以旧换新”政策,提升了有资质企业扩大规模的预期,拆解线上得过多过快,“吃不饱”的问题日益突出。二是由于基金支持,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价格被哄抬起来。因此,合理利用社会回收体系,规范社会回收体系的回收行为,统筹规划和布局回收网点等,对于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十分迫切和必要。
2.2基金补贴政策仍需完善,正规回收企业税负较重《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收货人或其人履行基金缴纳义务;对具备资质的拆解企业,处理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可获得35~85元/台不等的补贴。调研中发现,首批目录产品实施效果差异较大。一是纳入目录的产品处理量所占比例不高,如报废房间空调器处理量约占总处理量的0.01%;二是不同品种之间的补贴差异很大,如报废电视机处理量约占总处理量的94%,是目录管理中实施效果最佳的一个品种。另一方面,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负水平在加重。例如,在出售废旧物资时,原来按5%全额上交税金;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按17%上交税金,结果是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负水平明显增大。虽然国家对部分企业免税,但同时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相当于又征收了该部分的增值税。
3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对策建议
3.2整合科研、企业的力量,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开展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再生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如旧电器电子的再制造技术、性能检测技术、可靠性技术、维修技术、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新技术、机械化程度高的自动拆卸装置或设备,以及高效清洁的破碎、分选工艺与设备。对再生困难、有毒有害部分,如线路板、CRT、制冷剂、绝缘纸等进行专门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建立电子废物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兴建综合性的、环境友好的废旧电器电子回收利用工厂,禁止无证经营,加大非法处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力度。对一些低价值的回收零部件及材料进行再生技术研究和开发,如塑料件、非金属件等进行科学再生,替代原生材料使用。组建产学研有机结合的废旧电器电子再生利用技术中心,湖北格林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与江南大学联合成立了研发中心等,应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吸收、创新废旧电器电子综合处理技术,不断提高我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水平。
1废旧线路板拆解
废旧线路板种类繁多、大小不一、结构组成也各不相同。合适的预处理拆解是无污染、低能耗、高效率回收的必要前提。拆解就是拆除线路板中的电池、电容、电阻、电感、二极管等元器件,拆下来的元器件经过性能检验,好的元器件还可以再次使用,坏的可以分类回收处理。拆解的手段有两种,最原始的方法就是人工拆解,先进的办法就是机械代替人工,自动拆解和检测系统,目前国内一般还采用人工拆除,效率比较低。日本NEC公司开发一套自动拆卸线路板上电子元件的系统,利用红外加热和两级去除方式(垂直和水平的冲击力)使穿透线路板和其表面的元件脱离,但不会对元件造成损害[4]。德国FAPS采用与线路板自动装配相反的方式自动拆除,先将线路板放于加热的液体中熔化焊元料,再用SCARA机械装置根据元件的形状分捡有用器件[5],现在线路板自动拆解技术还处于研究可行性阶段,还没大量投入生产当中,主要受技术和成本的制约。拆好的线路板表面的油漆可先进行脱漆处理,脱漆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有机试剂脱漆,一种碱性脱漆,经过脱漆后的线路板更有利于后续的回收处理,但由于利润不高,现在很多工厂没有经过脱漆就直接进行破碎处理。
2线路板回收处理
线路板最原始的处理方式就是填埋或者直接焚烧,这样不仅污染环境,也是资源的重大浪费,政府现在也明令禁止这种落后处理方式。以下介绍一些比较成熟的处理经验和还在试验阶段的新工艺,如:机械物理法、火法冶炼、湿法冶金、热解法、生物法、超临界法、微波法等。
2.1机械物理法
机械物理回收工艺首先通过机械破碎,再利用物料之间的物理特性的差异进行分选,经过预处理、破碎、分选,最后得到金属富集物和非金属混合物。对于该工艺,破碎是关键,将金属和其他组分充分剥离是成功分选的前提。
2.2火法冶金
火法冶炼将废线路板直接进炉,以焦炭为原料,添加石灰、二氧化硅等熔剂,线路板中玻璃纤维同时起造渣熔剂作用,根据熔液中各组分的比重差异,比重大的贵金属及铅进入炉缸,中间合金为粗铜锭,比重小的贱金属钙、镁等形成炉渣硅酸盐。粗铜可直接电解成纯铜,炉渣可做建材原料,不过此法会产生有毒气体,资源没有最大化综合利用,塑料被燃烧掉,多种金属损失严重。火法冶金工艺有:焚烧溶出、高温氧化熔炼、电弧炉烧结、浮渣技术等。通过改进炉子和工艺,可以消除二恶英产生,同时利用塑料燃烧的热量。
2.3化学处理法
化学处理法就是使用酸(硝酸、王水、硫酸)、碱、强氧化剂、络合剂或几种试剂混合溶解线路板中的金属,把金属转为液相,与非金属等物质分离,然后采取置换、电解、浮选、沉淀、离子交换、蒸馏结晶等工艺回收提纯金属。金的浸取最早是氰化法,但毒性大,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法湿法浸取金:硫脲法[15]、硫代硫酸法[16]、次氯酸法[17]、碘化法[18]、硫氰酸盐法[19]等;铜的浸出有酸浸法(多用硫酸)[20]、氨浸法[21]。湿法产生废液多。
2.4热解法
热解技术也叫干馏,在缺氧、真空或惰性气体保护和高温条件下(通常是350~900℃)[22],高分子有机物分子断裂,生成热解油(冷凝)或者热解气,干馏后渣可以直接熔炼。热解在无氧状态下反应,避免有毒气体二恶英、呋喃产生,在真空情况下更有利于高分子的裂解和气相的扩散,文献[23-25]对线路板的热解处理做了大量的研究,如热解条件温度、压力的控制和热解产物的分析等。文献[26]对目前热解法处理线路板非金属进行了综述。
2.5生物法
2.6超临界法
超临界就是在有氧化剂存在的高温、高压超临界流体中,迅速分解有机物。超临界水氧法依靠高于374℃临界温度和2.21×107临界压力下的水,在这状态下,水是有机物良好溶剂,线路板中的有机物与超临界水中的氧反应,分解成二氧化碳、氮气、水及盐类[27]。线路板在超临界二氧化碳中,在270℃,36MPa,80mL条件下,经过31h,大分子量树脂分解成苯酚、溴苯酚等[28]。
2.7其他处理工艺
微波是一门新型的热处理工艺,微波湿频率为300MHz~300GHz的电磁波,热效益显著,升温快,方便控制,现在也应用于处理线路板[29],在处理线路板时,先将破碎的线路板放入微波炉加热30~60min,其中有机物先挥发,然后升温至1400℃,物料溶化,冷却后,金属以颗粒状分离。中国科学院等离子研究所研发出利用150kW电弧等离子体在无氧状态下热解线路板技术,线路板在等离子高温无氧状态下分解成气体、玻璃和金属[30]。
3非金属循环利用
约占线路板60%的非金属因为回收经济效益低,处理困难,资源化程度比较低,以前研究比较少,随着研究的深入,回收的价值越来越突出。非金属主要组分是树脂和玻璃纤维。树脂的循环利用主要通过热解法[31]、超临界流体解聚法、水热解聚法、溶剂分解法等[32]。主要用于建筑材料[33]、复合材料[34]。杨二桃等以印刷线路板非金属分离物为前驱体,经热解、成型、碳化和水蒸气活化制备粒状活性炭[35],邱军[36]、蒋英[37]和庄燕[38]分别概述了目前废弃线路板中非金属材料的回收和利用。
4线路板检测技术
线路板的检测主要是金属含量的检测,采用先焚烧再酸溶或者微波消解溶解金属,再以原子吸收[39]或者等离子发射光谱[40]测定其中的金属元素。
5结语与展望
5.1加大设备的研发和投入,如:自动智能化的拆解和检测系统开发;破碎机的升级换代;重选、电选、磁选、火法冶炼炉子灯设备的研发。
5.2各种不同的处理方法,都有一定的优缺点,把握各种处理方法的特点,综合使用这些处理方法可取得更好的效果。工艺的评价可以从经济效益、资源利用率、环境的二次污染3方面综合考虑,目前机械物理处理有绝对的优势,不要加热也不需要添加试剂,不改变单体的性质,处理简单,能耗低,二次污染小,随着设备和技术的进步,电选、磁选应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中图分类号:F252.19文献标识码:A
我国因人口众多,电子电器产品的实际拥有量非常大,当这些产品被淘汰或换代时,产品废弃的数量同样巨大。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从2003年起就进入了家电废弃高峰期,每年至少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报废,再加上空调、手机、计算机等,每年总计约2000万台的家电产品报废。据估计,电子废弃物的增长速度是普通废品的3倍。更可怕的是,除了自产电子废弃物外,我国每年还有大量的国外电子废弃物进入。据统计,全世界每年产生5亿多吨电子废弃物,其中70%以上被丢弃在中国。
有研究报告指出,家电等电子废弃物中的材料以金属和塑料为主,以电冰箱、洗衣机、空调为例,金属成分分别占到55%、60%、75%,其中含有部分贵重金属。贵金属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以及其他独特的性能,是电子、化工、医药和国防等工业不可替代的重要材料。
1我国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1.1回收渠道不规范
电子产品遭淘汰、废弃时,一般通过生产企业指定的回收处理点进行回收,再送往回收处理中心。在我国目前还缺乏对生产者责任限定的情况下,废旧电子产品(例如电视、冰箱、计算机、打印机等)一般是通过个体回收户以极低的价格进行收购,然后再转卖给维修站或专业回收处理中心。电子产品废弃回收再利用模式如图1所示[1]。
1.2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问题重视不够,资源再生利用难度大
废家电大多数通过民间回收渠道流向二手市场和小型拆解作坊,他们对这些废旧家电进行清洗、检修和重装,再重新销售给外来务工人员或边远农村居民等消费者;实在不能再销售的废家电用燃烧或化学药剂提取有用金属后丢弃,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
近几年,我国在废弃物物流方面已经取得一定进展,出现了一批适合我国目前经济技术水平的废弃物物流的技术和处置装置。但由于我国对废弃物物流管理较之发达国家晚得多,因此,与这些国家相比,水平还比较低,设施设备、处理技术和处置装备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及今后环境治理工作的需要。
由于我国回收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尚不健全,有关拆解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及二手零部件利用的标准规范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必将制约该行业的发展[2]。
1.3政府缺乏相应的鼓励和优惠政策
我国现存的回收企业仍是微利或无利,基本没有条件和能力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从而阻碍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国有回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人员、债务包袱重,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经济效益差,相当一部分回收企业亏损严重,某些回收公司经营难以为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呈低水平徘徊。所以需要国家利用有关政策逐渐把回收逆向物流作为一个产业扶持发展起来[3]。
2应对策略探讨
2.1加强政府、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等四方面责任,鼓励全民参与
2.2提升我国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水平
2.2.1加强回收处理企业资质审核
2.2.2开展绿色设计与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同时建立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业领域的重要体现即是绿色设计,又称生态设计。它着重考虑产品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属性——可重复使用和可回收性。绿色设计创造的产品不仅要满足用户要求和企业利润,还要考虑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家用电器的绿色设计要求在产品设计的初期就顾及到环境、资源、节能等因素,最大限度地不使用或少使用对环境有害有毒的物质。从源头上控制产品环境特性,解决家用电器在使用寿命期后的再利用、再造和回收处理问题。绿色设计有别于以满足用户需求和企业盈利的传统产品设计,它所追求的是产品的环境性、功能性和经济性的三者统一。另外制造商应该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提品所用各种材料在后续回收处理过程中的操作方法,例如哪些材料可以回收再利用,哪些材料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再填埋。
建立家电电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所谓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PLM),就是指从人们对产品的需求开始,到产品淘汰报废的全部生命历程。如同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一样,PLM是覆盖了从产品诞生到消亡的全过程的、开放的、互操作的一整套应用方案。政府鼓励企业建设这样一个记录所有产品信息的、系统化的、全过程的产品数据知识库。通过这个数据库,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回收处理企业可以很方便地查询了解产品目前所处状态。
2.2.3加强与专业废弃物物流公司合作,专业化管理
每一个企业基本上都会涉及到如何处理废弃物的困惑,而我国的大部分企业要不就是直接将废弃物排放到自然界,或进行简单的焚烧和掩埋;要不就是自己开发废弃物物流系统,建立自己的废弃物回收中心,造成了重复建设,且企业自身的废弃物所涉及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都比较少,难以达到规模经济。家电企业在有条件进行自营废弃物物流的同时,也可以多与专业化的废弃物物流处理公司合作,开展专业化的废弃物物流管理。
2.2.4政府通过征税来促进废旧家电回收利用
美国的一些州,如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通过征收填埋和焚烧税来促进有关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长期以来,填埋和焚烧因为成本低而成为包括废家电在内的许多废弃物的主要处理方式,收取填埋和焚烧税使这条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趋于上涨,从而大大增加了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吸引力。
3总结
参考文献:
[1]王长琼.逆向物流[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7:237—240.
乱扔电池究竟有没有危害?据掌握资料显示:电池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如铅、镉、汞、锰等。据专家测试,一粒纽扣电池能污染600立方米水。一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能使1平方米的土地失去利用价值。你们看看乱扔电池的危害竟然那么大!废旧电池如果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电池腐烂后,其中的汞、铅、镍等重金属溶出会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在渗入鱼类、农作物中,破坏人类生活环境,威胁人类健康。人如果汞中毒,会患中枢神经疾病,死亡率高达百分之四十;废旧电池中的镉元素,则定为癌症物。这可不是危言耸听啊!!
既然废旧电池危害这么大,那我们该怎么办呢?
现在有很多城市都设立了废旧电池回收箱。海南有些小朋友利用双休日到房下周围收集电池,然后集中起来,然后送给有关部门处理。我想,我们也可以这样做,在也不能让电池“无家可归了”。正是废旧电池危害大,不能随手抛弃它。想方设法处理好,环境保护靠大家。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再生利用;政策;绿色回收;湿法化学
Abstract:Inthepresentpaper,theauthorsstudythestatusoftheimportanceofelectronicwastedisposalandtreatmentmethodsathomeandabroad,analyzetheefficiencyandcost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ofvariousphysicalcrushingmethods,wetchemicalprocessingmethodsofelectronicwasteaswellasdiscusstheprospectofnewmethodsforrecyclingelectronicwasteinthefuture.Itispointedoutthatrecyclingofelectronicwastewillprovideanew"green"efficientwayforthedevelopmentofcirculareconomyinChinaandinordertospeedupthedevelopmentofChina'selectronicwastedisposalcapacity,wemustsolveseveralkeyissues.
Keywords:ElectronicWaste;Regenerationandutilization;Physicalcrushing;Greenrecovery;WetChemicalProcessing.
目前,我资源消耗量庞大,每年可达100亿吨量级,占到全球总资源消耗量的30%以上,是美国4倍,名副其实的是全球第一“资源消耗超级大国”[1]。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已日益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瓶颈。这其中,尤其以爆发性增长的电子废弃物为环境污染物的典型代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给出的数据表明[2],全世界每年电子垃圾的产量大约是2000万顿-5000万吨,美国约占其中的30%、欧盟则约占其中的25%,且每年以3%-5%的速度迅猛增加。而目前我国每年报废的主要电子电器产品量也都超过两亿台,是世界第一大电子废弃物产生国。但相对报废电子产品的数量,合理再生利用的电子废弃物则仅仅只有1/10。在这种状况下,电子废弃物中包含的多种有害元素,如铅、砷、汞、镉、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机污染物正在日益成为我国真正的环境杀手。
但从另一方面看,电子废弃物又可以说是“城市金矿”,它其中含有大量的贵金属(如稀土、金、铜、铁等)、塑料和玻璃等[3],经过无害化处理后,都可做成再生资源。一般来讲,1000kg原矿石里含有约5g黄金就可称为富矿,但在相同重量的电子废弃物,如电视机主板中,黄金的含量就在80克左右,而且还有铜等可再生金属,价值至少是富矿的16倍。再例如,废旧手机电池中Co的含量高达20%,对废旧手机电池的集中回收处理,就等于开采稀缺的钴精矿资源。而且,手机电路板中的含金量可达280g/t,含银量则为2000g/t,分别相当于原生矿床的60倍和13倍,对其回收利用,成本将大大低于从原矿石冶炼加工获得相应资源的成本,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但目前,如何在废弃电子电器产品中高效提取稀贵金属和塑料等高附加值产品,同时又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是全世界电子废弃物处理领域的一大挑战[4]。
为了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置能力,我们必须要处理好几个关键技术问题: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系统。改变以往仅仅依靠个体回收、生产商换购回收的回收模式。建立大型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利用高科技网络平台实现针对电子废弃物高效回收的模式。其次,要大力发展电子废弃物高效科学处理、深加工等工程科学和技术,不断提升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产品附加值,提升其产业利润值。第三,解决电子废弃物的高效拆解和分类的关键技术,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电子废弃物拆分破碎领域,并开发出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自动化拆分新装备。第四,开发电子废弃物中金属与塑料、玻璃等材料的高效分离技术,如低温破碎分离技术,不断提高金属的回收利用率,并拓展塑料等高分子材料的综合应用领域。最后,要解决好电子废弃物再生利用成本高且易对环境二次污染的问题。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还不能对电子废弃物中的每一种物质都做到环保处理,往往会造成电子废弃物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因此,研究电子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用水减量化技术,以及废水循环利用并达到零排放技术;研究电子废弃物处置后二次废渣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二次废气的达标排放等等技术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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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对策
1废旧物资概述
2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中易出现的问题
从现在供电企业的情况来看,废旧物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重视不够、回收不全、职责不清、报废手续滞后、处置成本高、账面信息与实际物资不相符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2.1企业对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2.2废旧物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自2004年国网公司系统清产核资后,无论在省公司层面还是在市公司层面均制定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办法里明确了公司各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制定了废旧物资处理的操作流程,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存在着推诿、扯皮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尤其线路物资普遍存在移交不全,回收不够的现象。
2.3废旧物资的统计分析存在一定缺失,缺少必要的鉴定,且有关的台账记录不全
2.4废旧物资应收、实收数量缺少监督
因供电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基建、技改、大修等工作量大,设备、材料更换频繁,应收废旧物资数量没有事前申报、核准,且不同工程拆除废旧物资堆放在一起,无法核准实际收回数是不是应收回数,缺少审核、监督,回收的废旧物资和报废清单上的物资不一致。
2.5废旧物资回收不及时,处置方式较为单一
3如何加强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
3.1加强废旧物资库存管理,有效提高废旧物资回收率及利用率
(1)回收管理是废旧物资管理的源头,不断强化废旧物资管理,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包括废旧物资的回收、建帐、保管、修复再利用等;农网、主网技改、大修项目拆回的废旧物资,依据项目内容中拆除部件的型号和数量,按物资属性分类,交回物资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统一保管(导线、塔材类过秤),项目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并进行考核,财务部负责对回收的物资清单进行核对,做好废旧资产的帐务处理。
(2)废旧物资在入库后,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要按照台帐定期进行盘点,要实行专人、专帐、专库管理,做到目清月结、帐目清楚。严禁“有帐无物、有物无帐、或无物无帐”的情况发生。同时对入库的报废物资,要分区独立保管,按区域、分品种和规格分类存放。需移至指定地点保管,应办理相应的移库交接手续:报废物资保管时应做好物资的防火、防洪、防盗、防损、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3.2建立废旧物资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废旧物资的监督管理
(1)为规范和提高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物资管理水平,按照管理职责,针对目前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废旧物资全过程管理考核制度,明确各层级、各环节的经济责任,做到工程计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加强废旧物资全过程管理,使管理责任落实,工作流程规范,强化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切实做好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工作。
(2)各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废旧物资的全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大执行、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建立废旧物资管理责任制,各负其责:有效防止废旧物流失、损失或擅自变卖,杜绝废旧物资流失给企业资产造成损失。
3.3规范电力企业报废物资的拍卖流程,有效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价值
(1)电力公司物资部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集中拍卖,报废物资的拍卖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如公开招标、竟价等方式。
(2)为确保废旧物资网上竞价业务及时、顺利开展,做到竞价活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推广电子商务平台废旧物资网上竞价业务。
(4)在法律部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项目管理部的监督下组织实物移交。
(5)为防止报废物资回流电网建设,重大报废设备在拉运前必须进行拆解处理。
(6)及时将拍卖后回收的资金足额上交财务部。
(7)物资部门将完整的废旧物资拍卖资料归档保管。
随着工业与经济的发展,电池越来越重要了,用量也迅速地增加,几乎渗透到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
废旧电池的危害很大。废旧电池被遗弃后,电池的外壳会渐渐腐蚀,其中的重金属物质会逐渐渗入土壤和水中。一粒纽扣电池会污染六十万升水,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用水量。把一节废旧电池说成一颗“污染小炸弹”一点也不过分。
丢弃的废旧电池中,含有的汞会慢慢从电池中溢出来,再通过农作物进入人体,损伤人的肾脏。在微生物的作用下,无机汞会变成甲基汞,聚集在鱼的身体中。人类食用这种鱼后,甲基汞会进入人的大脑细胞,损伤人的大脑系统,重者可能会发疯致死。汽车废旧电池中含有重金属铅,它在自然界可引起土壤水源污染,最终危害人类。
希望人们能更多地了解废旧电池的危害,及时回收废旧电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大家能从身边小事做起,从回收废电池做起。
在吉林市经营、制造电子产品的场所很多,包括:吉林市物华电子、电脑商场,吉林市科贸商城,各大型家电超市(国美电器、苏宁电器、广汇电器、海尔电器等等),吉林市华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永大公司,扬声器公司等等,其生产、经营、销售的电子产品,在其服务期限到期后,大多数电子产品就会变成电子垃圾,或者产品的部分元器件流入经营场所继续服役,因而涉及如何有效处理该产品的问题。还有,通过维修店和回收者到达拆卸者手中的电子废弃物,采用不规范且原始落后的方法进行拆解分类,有价值部分进行简单翻修后再次流入市场销售,大部分作为垃圾随意丢弃。电子废弃物不规范且原始落后的处理方式,不仅造成资源浪费与污染环境严重,而且也对二级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一、分类处理方式
1.按利用情况分类:即按可利用(旧的电子产品,但可利用)、废弃不能利用和制造成品时产生的边角余料等进行分类。可利用的旧电子产品,可以经过整修翻新处理后继续使用,或部分元器件可以反复使用,就没有必要随着电子产品按废弃物处理了,同时节约资源;废弃不能利用和制造成品时产生的边角余料等器件,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再进行合理的拆解处理。
2.按电子产品的种类进行分类:即按大、小型家用电器,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电子、电器工具,电子玩具,休闲运动设备,各种医疗电子设备等进行分类,这样的好处是:同类产品构成、组装程序情况基本相同,那么在拆解处理时,也可按照组装的情况进行快速有序的拆分。
3.按电子产品组成元器件进行分类:即按电路板、显示器、分立元件、数据线以及电源(电池)等进行分类,由于每种元器件所含金属等物质的情况都不禁相同,自然冶金或提炼的方法也各有差异,因此有必要把相类似需要拆解、提炼的电子废弃物放在一起,这样节省设计方案,省时、省力、高效。
4.按原材料成分分类:即按金属、陶瓷、塑料、橡胶、半导体、复合材料以及各种化学物质等进行分类,虽然电子产品的原材料组成非常复杂,但我们可以根据其构成成分,将其进行宏观归类,这样可以按照不同材料的回收方式进行拆解处理。
二、拆解:按上述分类方式再进行合理拆解,以达到对电子废弃物有效回收处理的目的
可以根据吉林市现有资源的情况,合理回收电子废弃物后,一般采用普遍的物理、化学方法就可以完成大部分拆解过程,物理拆解方法在许多地方都能进行,非常普遍,但对于吉林市这个化工工业非常发达,规模优势非常明显,全国有名的化工城来说,利用化学方法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拆解问题,无疑更加具有优势,因此,可以利用我们的优势吸引更多、更广泛的电子废弃物回收部门和临近外省的回收部门与我们合作,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废弃物有效处理绿色产业链,这在当代电子产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建立这样一个“新兴”产业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发展空间。
具体的电子废弃物物理、化学拆解操作方法如何?我们简单介绍如下:
物理拆解方法包括采用手工分解、切割分段、加热分离和机械力粉碎等手段进行拆解的方法。手工分解法,就是通过人工就可以将其分解成电子产品组成元器件的形式,再利用其他进行处理;切割分段法,大型的电器设备可以通过切割分段法将其原材料成分进行分类的方法处理;加热分离法,部分产品是塑料、陶瓷和其它金属通过热容镶嵌在一起的,可以通过该方法进行处理;机械力粉碎法就是将不可人工分解的废旧电缆、数据线、部分元器件和集成元件等通过机械粉碎,分离出部分有机物粉尘,然后进入水浸分离,得到较粗颗粒的金属粉,然后将金属粉熔炼并块、电解分离各种金属。
化学拆解方法主要是利用冶金法、电解法、化学试剂反应法等方法。冶金法,按照成熟的金属提炼方法进行处理;电解法,利用电解方式回收金属;化学试剂反应法就是将线路板、触点等电子废弃物与盐酸、硝酸、硫酸或它们的混合物、氰化物溶液等进行反应,使各种有价值金属进入溶液,通过还原或电解方式回收金属,不溶物则作为固体废弃物,采用掩埋、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
在很多电子废弃物拆解过程中,并不是简单单独运用上述某一种方法,而是在拆解过程中灵活应对,视具体情况而定,有时二者密不可分,综合利用效果最佳。
如上述建议能得到很好的应用,吉林市在现有企业基础上就会开辟出一批“新兴”产业,既解决了一些企业的后续可持续发展问题,同时也会解决部分就业压力、资源浪费等摆在政府、企业面前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陈烈强:废旧电子电器设备的资源化与无害化技术[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3:90~92
[2]夏志东:废弃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利用现状及技术分析[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6,8:60~61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值得探讨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等问题。
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解释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要清晰地界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身份,就必须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及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有些学者认为若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生活消费而使用,那么该单位和集体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内。笔者认为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单位”、“集体”或者“组织”是否构成消费者的主体仍然值得商榷:
首先,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从目前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和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将消费者定义为,非出于商业、买卖、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的基点仍是个人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是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在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时,其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不能作为最终消费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由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如果单位坚持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它的地位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
最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交易中弱势一方,就单位所具有的实力而言,很难将其视为市场中的弱势一方。个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故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特殊保护。且其与经营者相比较缺乏交易经验或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从而导致在交易中不具有与经营者对等的实力,所以需要国家立法进行干预;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交易时,有足够的团体力量与经营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强势地位,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那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的个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单位购买者不具有网络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概念未作解释,也未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品质量法》用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概念,未将两者合称。实践中,经营者的概念也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我国对经营者管理注重的是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或商业行为。本文将“经营者”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同时,本文认为电子商务中具有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有: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达到营利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C2C交易模式中,虽然销售方为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但个人销售者应被视为经营者,以令其对应的购买者自然成为消费者,双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具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的虚拟化、电子化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鉴别。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内容,那么购买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2、在C2C交易模式下,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法律一概将注册为个人用户的企业销售者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之外,那么与这类销售者进行交易的个人不会被法律视为消费者从而无法受到特殊的保护。
C2C交易模式中,如何以特定的标准来确定个人销售者为经营者,这涉及到制定法律的技术问题,本文不作论述,但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个人销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为业,具有营利目的。(2)个人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数额或交易频率是否达到一定标准。(3)个人销售者“店铺”货物的库存量。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更容易遭到网络经营者的侵犯。(见表一)
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概念中的经营者包含了真实的经营者和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因为,在网络环境下,若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构身份信息,购买者则很难辨认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在目前网络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要消费者将在线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或者说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断其为经营者,无论其是真实的经营者还是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法律上都应当将销售者认定为经营者。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消费者在遭受欺诈后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借助该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弥补现行法对网络交易监管的不足。现阶段,网络消费欺诈的手段有: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骗取订金、网络拍卖欺诈等。
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可以尝试建立事前预防体系:(1)建立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2)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3)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4)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
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关于数字化商品的退货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新问题。
4、网络格式合同问题
目前,网络消费类合同中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经常遇到点击类格式合同(click-warpcontract),即消费者按照网页的提示,通过点击经营者网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钮所订立的网络合同。另一种格式合同是浏览类格式合同(browse-warpcontract),指经营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访问者一旦浏览了其网站主页便与该经营者成立了合同。
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较高的隐蔽性令消费者忽略了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5、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6、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大量垃圾邮件的骚扰等。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而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已大大加强,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有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案,我国也应该尽快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的日程。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2)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及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3)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安全;(4)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5)制定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条款。
7、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问题
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现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后,人身或财产遭受了一定的损害。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合组织1999年12月《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原则。
2、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
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这对维护交易公平和发展网络交易具有重大意义。如:限制无效条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则就是“霸王条款,权利不平等”。
3、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上文中建议法律有条件的规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当然,为了防止消费者对权利的滥用,可以规定一些例外情形。
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
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还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立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事前保障,还应当保证消费者在争端发生后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中,其救济途径却难以找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筑网络交易争端的解决机制:
1、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诉讼困难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救济。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对于方便公民小额纠纷,特别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质是为一般民众提供一种救济小额权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等特点,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上应该和一般诉讼程序有所区别,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就有以下特别规定:可以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实行一次言辞辩论终结诉讼;为实现简易、迅速的审理目的,对证据的调查有特殊规定;诉讼中严格限制诉之变更、追加与提起反诉;使用表格化判决;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制,限制当事人上诉。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受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如:美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不仅能够解决网络纠纷中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也能够轻松解决消费者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多种纠纷。
2、建立在线投诉中心
中国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在该中心投诉的资料由中心转发到被投诉的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由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投诉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也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下设立部门,该部门在收到中心转发的投诉资料并核查后,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使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和救济成本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所在地有查找的义务,这样可以让中心能快捷、高效地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投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纠纷解决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争端处理的高效性、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低费用)等特点。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是最常见的在线争端解决方式。
在线调解的基本原理同传统调解一样,不同的是调解的全部过程在网络上进行。在线调解的特点是:
(1)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该种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规范约束少。在线调解中,可以通过第三人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
(3)第三人为自愿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美国OlineADR的调查程序中,通常是由消费者协会、商业协会或一些中立机构来进行调解。
关键词:电子银行;网上消费;发展;金融环境
当今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随即在新时代掀起了一场信息技术的革命,这场信息技术的革命促进了当今世界的经济增长也使当今世界的格局发生了变化。在信息技术的影响下,金融业也迈进了网络时代的大门。由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传统金融业的环境已经被改变了,网络金融业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电子银行的发展
(二)网上银行差异化品牌发展战略。目前看来,投资理财、缴费支付,转账汇款等业务已经包括在网上银行的个人银行产品功能之中。因为互联网产品具有可复制的特性,这就使各种网上银行的业务功能在不断地缩小差距。国内银行的传统柜台业务和金融产品同质化导致产品的销售渠道功能和电子银行的延伸有很多共同特点。我们国家的网上银行已经不是以前的产品竞争、价格竞争,而已经转型成为了品牌竞争。网上银行提出了做好有个性的品牌的新思路,想摆脱产品的同质化和价格战。各大银行都努力加大了银行的差异化建设。这种例子有很多,比如说,光大银行的“E路阳光”银行业务品牌。更加统一地管理渠道,满足了各种基本业务的需求。
(三)网上银行新的争夺点对公业务。目前,我国的商业电子银行业务已经不再是以前的对私业务了,而已经转变成了对工业务,对公业务为电子银行带来了最大的利润。但是必须清楚,相对于个人客户来说,企业客户对个性化的要求要高些。怎样通过电子渠道使对公客户的需求得到满足是我国电子银行正在进行的重要探索。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的做法可以作为借鉴。工商银行第一个向市场推出了在线财务软件服务。这样的软件具有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会计处理等功能。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效率、更专业、快速简洁的金融财务服务,使企业经营水平迅速提高。中信银行对外推出公司网银社区服务,推出了在线客服、朋友圈、积分兑换、银行产品介绍、分行空间等服务板块,这样客户、银行客服、银行专业人员就被巧妙地连系在了一起。形成了一对多的网络平台。招商银行推出超级网上银行,这使面向企业客户的网上金融服务从此步入全新的阶段。这种超级银行通过银企直连系统来连接各个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的直联接入平台,功能强大,便于操作。
(四)远程银行。远程银行是全新的一代银行,采用了全新体验、全新理论、全新技术。这种远程银行把快捷方便的远程渠道和近距离面对面的体验结合在一起,主要目标是客户价值的实现。理财专家们采用全新的科技创造了一种高度集中化,流程化的平台,让客户享受到了快速、方便、高质量的服务,这种远程银行创造了全新的服务模式,这种全新模式不但技术领先,而且服务领先。进行内涵集约化经营,提高了效率、降低了营运成本。
二、网上支付的迅速发展
三、结束语
总体上来说,电子商务突飞猛进地发展,这是金融业的机遇,并且传统金融业的生存环境被改变了。电子银行和网上消费这种金融电子化模式是我国乃至世界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这种金融电子化将有效地保持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并且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另外电子银行体系必须设计得合理和并且完整,否则会给电子银行带来安全隐患,造成损失。这关系到金融电子化的生存和发展。
[1]孙.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刍议[J].中国集体经济,2013(04):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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