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28日消息(记者侯杰)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指引》出台的背景。
答:我国证券市场一起步就是一个以个人普通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如何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重要举措。从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整个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者规模越来越大,投资者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越来越丰富,产品结构越来越复杂。在这种背景下,吸取国内外适当性制度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一步明确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协会曾经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下简称老《指引》)。老《指引》实施近五年,在推动证券行业树立投资者适当性理念,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措施、方法和流程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办法》是协会制定或修订有关投资者适当性自律规则的“上位法”。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办法》,协会对老《指引》进行全面修订,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指引》,经协会内部必要程序,并按规定报监管部门备案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老《指引》同时废止。
2、问:请问《指引》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是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统一适用的制度,规定的是共性的要求。《指引》以“上位法”为依据,在总结行业过去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办法》的要求,在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等方面,作出参考性安排和引导。《指引》的指导性意见,不超出《办法》规定的要求。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根据《办法》的要求,参考《指引》的框架安排,结合自身具体实际,细化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3、问:《指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指引》在证券公司的基础上,将证券公司子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纳入适用范围,并将名称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这些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都适用《指引》。证券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作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适用基金、期货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4、问:《指引》对于投资者分类是如何考虑的?
5、问:主要从哪些方面考察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答: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其他信息进行了解。
6、问:同一个投资者在不同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是否可能不一样?投资者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收入增加、专业知识提高,评级能不能调整?
答:协会就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向行业给出了五类五级的参考性的框架,各家经营机构将据此对自身的每个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因此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划分应当处在大致相同的等级。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当然任何时候都不排除个别不规范的机构出现恶意竞争的现象,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
《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客户基本信息和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信息发生变化,都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由此可见,客户的评级分级是可以调整的。当然,投资者的这些变化,要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7、问:《指引》在界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时有哪些考虑?
8、问:产品或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是什么?
答:证券经营机构要根据《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指引》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复杂性、可理解性、流动性、透明度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了各级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形成《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等级名录只是对五级产品的风险特征作了一个概要描述。至于具体哪一类产品或服务放在哪一级,则需要经营机构根据自己对风险的理解和判断在《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各级中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
9、问:适当性匹配的原则是什么?
答: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及普通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方法,也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指引》再次强调,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10、问:当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适当性不匹配时,《指引》中是如何处理的?会限制投资者的交易吗?
11、问: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是什么,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措施有哪些?
12、问:《指引》对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有何要求?
13、问:《指引》如何体现“新老划断”?
答:协会在通知中明确,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办法》和《指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14、问:《指引》发布实施后,证券经营机构要做哪些准备?
答:由于《办法》在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以及公司内控管理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落实《办法》,《指引》中需要证券经营机构完成公司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多方面的准备工作。
在人员准备方面,由于对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进一步提升,需要增加专业人员,设置适当性管理专岗,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复核、自查等工作,开展专项培训,以确保适当性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15、问:协会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下一步将有哪些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