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陶凯元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自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已经连续四年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年度白皮书。但就专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发布白皮书,还是第一次,因此,今天发布的是中国法院首部关于流域司法保护的白皮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谋划,部署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习近平同志先后两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按照党中央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次发布的白皮书共分为四个部分。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担当
一是注重加强顶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二是及时更新司法理念,明确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四大基本理念,即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促进绿色发展、注重区域协同。三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精准对接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积极提供环境司法服务保障。
二、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体制机制,推进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是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和归口审理机制建设。截至2020年6月,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483个、合议庭(团队)468个,人民法庭(巡回法庭)252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长江流域1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二是完善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沿江法院围绕上中下游不同特点分别签订司法协作协议,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三是完善集中管辖机制。江苏建立“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江西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四是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联合出台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维护流域生态安全。
四、坚持多措并举,全面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保障水平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增强适应长江流域发展要求的本领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二是深化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作用,推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成果的转化。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做好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积极贡献司法智慧。三是积极探索符合流域生态环境特点和环境司法规律的审判执行方式,注重发挥禁止令的作用,满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四是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健全便民举措,积极推进跨域立案和巡回审判;推进司法公开,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实现“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的良性循环。
“让长江留住绿水青山,让民族记住乡愁诗意”,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谋划,部署实施了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2016年1月5日、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明确必须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为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工作重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及时转变理念,加强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担当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找准履职尽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及时更新司法理念,精准对接各项国家战略,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服务与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加强顶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6年2月、2017年12月发布《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对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以水生态为核心,立足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特点,明确各区段重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规则,树立系统保护理念,健全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全流域协同治理。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加强环境司法保护,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推动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结合生态环境地域特点,制定出台实施意见,落实审判工作措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江西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我省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助力重庆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的意见》,有效服务和保障流域高质量发展。
(二)及时更新司法理念
坚持理念先行,明确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四大基本理念。一是遵循自然规律,正确认识和把握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河流演变规律;二是坚持保护优先,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生态就是民生、环境就是福祉的理念,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三是促进绿色发展,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四是注重区域协同,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动全流域联动,构建区域互动合作的司法保障新机制。
(三)精准对接国家战略
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正确把握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遵循流域的自然统一性和要素复合性,落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严究的损害救济制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0356件,民事案件287119件,行政案件122215件,公益诉讼案件4944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1件。
(一)立足水生态核心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水源地,水在整个流域生态系统里起着决定性作用。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紧紧抓住“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利契机,统筹适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种法律责任,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二)推动一体化保护
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浑然一体,以水为纽带形成的生态环境要素丰富,自然资源禀赋的多样性、差异性、互补性强。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遵循流域的统一性、要素复合性,结合各区段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在流域范围内统筹考虑多元生态环境要素,推动全流域要素一体化保护。
依法审理涉长江防护林和天然林木资源案件。长江上游森林资源丰富,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长江上游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的功能定位,依法打击盗伐、滥伐防护林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林业资源确权、承包和流转案件,以及因防护林体系建设引发的行政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引导人民群众形成“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的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发挥防护林、生态林和公益林的生态功能。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人张久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张久长非法采挖、移栽两株野生红豆杉,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二审中张久长主动申请并积极履行修山抚育和补植复绿义务,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人民法院从轻对张久长予以改判,并适用缓刑。该案判决对于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
(三)支持重点区域治理
长江流域地跨热带、亚热带和暖温带,地貌类型复杂,生态系统类型多样,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众多,是我国的重要生态宝库。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从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着眼,大力支持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依法审理涉自然保护地及长江流域岸线区域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条红线,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
依法审理涉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案件。长江流域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齐全,在维护我国淡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侵占、破坏湿地的行为,提高自然湿地面积和保护率。在案件审理中注重湿地生态环境的修复,充分利用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措施,及时督促、跟踪、评估修复责任的落实情况,推进流域湿地生态保护。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人民政府诉黄振雄承包合同纠纷案,系因承包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采桑湖养殖捕捞生产经营而引发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破坏了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无效。该案的判决有利于保持自然保护区内完好的天然生态系统,切实维护流域的生态环境平衡。
依法审理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案件。岸线作为特殊的土地资源,对长江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长江岸线是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众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开发利用需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长江绿色生态廊道建设。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非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侵占水域空间的行为及涉蓄洪区、洲滩开发利用案件,保障堤防安全和汛期行洪安全。妥善审理涉及岸线取水、排污、工程建设等案件,强化岸线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岸线原始风貌,保护河湖水域和岸线资源的生态功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武汉市武湖兴发船舶有限公司诉黄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武汉市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违法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建筑系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没有取得建筑许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该建筑属于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严重影响堤防和防洪安全,认定该建筑妨碍行洪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长江沿岸的违法违规建筑,不仅侵蚀公共资源和利益,而且会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故对长江岸线利用项目进行清理整治,是加强长江保护的应有之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抓手,加强改革创新,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形成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合力。
(一)持续推进专门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建设
(二)完善归口审理机制
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统一归口审理机制。浙江、河南、广西等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江苏、福建、江西、重庆等地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云南、江西、贵州等地人民法院探索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的“四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在持续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构建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合作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协同配合的审判执行协作机制,促进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完善司法协作机制
(四)完善集中管辖机制
(五)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六)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注重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持续提升环境司法理论研究水平,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和拓展宣传效果,以更好地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环境司法需求。
(一)加强队伍建设
(二)深化理论研究
(三)创新审判方式
(四)强化公众参与
2020年是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也是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的开局之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各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机制改革,强化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目录
一、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7年12月4日)
1.汤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
3.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4.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5.赵来喜、周正红与赵成春买卖合同案
6.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7.富启建材有限公司诉姚友刚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8.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
9.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10.罗建兰、游泳等人诉丰都县水务局行政批复违法案
二、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2018年11月28日)
1.被告人易文发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2.被告单位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龙等污染环境案
3.被告人邓文平等污染环境案
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5.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8.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决定案
9.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诉点军区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1月9日)
1.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
2.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
3.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污染环境案
4.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王超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5.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
6.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7.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污染环境案
8.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9.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四、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9月25日)
1.熊某辉等3人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
2.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诉闵某、钱某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诉曾某飞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汪某林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诉何某焕、孙某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邢某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诉高某龙等10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0.“王家坝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原标题:《中国法院首部关于流域司法保护的白皮书,今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