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誓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秩序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维护社会治安,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国防及其它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或金属制品,具体分类见附件。
第三条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原则上每县(区)只设14家企业。
第四条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有安全、治安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不造成环境污染;
(五)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第五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实行资格审核制度,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
第六条拟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必须先向当地设区市经贸委申请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证书》,凭《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证书》到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
第七条申请《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证书》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证书》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各县范围内的经营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审核发放,并报省经贸委备案;设区市各区范围内的经营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报省经贸委审核发放。
第九条《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证书》每二年更换一次吉企业应提前一个月向当地经贸委申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证书》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出售给具备资格的回收企业。禁止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直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个人出售的铁路、油田、邮电、电力、通讯、矿山、水利、市政、军用的专用设备或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报废汽车(含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指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格的]。
第十二条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立足于省内加工利用,省内不能加工利用的可以出省。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购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属于收购行为,属于企业之间的贸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卡、拦截、扣压。
第十三条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免税优惠政策。企业凭《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证书》及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减免税事项。
第十四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经贸委和公安机关报送收购业务统计表,连续两年不上报的企业,收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批准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和《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附件
生产性废旧金厦类别
一、废钢铁
汤道、跑钢、钢包底、渣钢、钢坯切头、钢材切头、板边、废钢坯、废钢绽模、废次材、氧化铁皮;
钢屑、铁屑、边角料、浇冒口、废铸钢件、废铸铁件;
废机床、废锅炉、废冶金设备、废矿山设备、废化工设备、废轻纺设备、废采油设备、废石油化工设备;
废铸铁管、废钢管、废暖气片、废水暖零件、废水泵;
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废结构件、废机械零件、散碎铁;
各种铁路废器材:废钢轨、废道钉、废道叉、废车轮、废闸瓦、废轴、废防滑器、废机车零件、废机车等;
报废的城市公共设施:废井盖、废铁在子、废护栏等;
报废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废拖拉机、废收割机等;
报废的各种输电器材设备;
报废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
报废或退役的各种武器装备;
废钢丝绳、废钢丝。
二、废合金钢
各种牌号合金和合金钢的切头、边角料、屑末;
机械设备中的废合金钢零件;
发动机中的废合金零件;
各种废刀具:废钱刀、废拉刀、废插齿刀、废滚齿刀、废绞刀、废丝锥、废板牙、废钻头、废模具;
废滚动轴承、废弹簧、废不锈钢容器、废硬质合金等。
三、废有色金露
各种有色金属切头、屑未、边角料;
各种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含合金零件);
各种废有色金属材料:废丝、废管、废棒、废带等;
废电器、废电缆、废电线、各种废钢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等;
废滑动轴承、废轴瓦、废轴衬;
废弹壳、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铅管、废铅字、废铅板、废锡基合金、废有色金属器皿等。
四、废稀贵金属
含金、银的废液:镀金废液、镀银废液、废定影液、废腐蚀液等;
镀金、镀银的废电子元件、废器皿、废钟表件,金银电镀的废夹具、残极;
废感光乳剂、废胶片、废相纸、废X光片等;
电器产品的废触头、废银传组电池;
电子工业的废印刷电路板、废集成电路块、废电容器、废继电器及其它废电子元件;
废贵金属丝:废银丝、废铅(含合金)丝、废金丝、废热电偶丝、废锦(含合金)网、废银网等;
废喷丝头、废贵金属士甘塌、废贵金属器皿、废贵金属电极、
废贵金属触点等;
含贵金属的工业废渣:玻璃纤维工业的废耐火砖(拉丝模废衬砖)、硝酸工业的转化炉灰尘,电解阳极泥,含贵金属的废催化剂、灰泥等;
工艺美术及贵金属加工厂产生的贵重金属屑未、废饰线、烫金衬纸、贵金属边角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