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昨日正式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其配套实施细则亦于同日发布。此举标志着中金所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已经建立,金融期货的法规体系基本完备,金融期货的诞生具备了坚实的法规基础。
同时发布配套实施细则包括:《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规则中变化较大的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表示,特别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由由以前的5000万元人民币调整至3000万元人民币。业内人士认为,这体现了结算会员之间的公平性。
中金所表示,规则体系根据股指期货的特点和我国股票市场情况,吸收国际市场的很多先进经验,形成了一些颇具价值的制度创新,主要如下:
一是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中金所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再对交易会员结算。
二是采用结算会员联保制度。结算会员通过缴纳结算担保金实行风险共担。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四是现金交割制度。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在合约到期日,以根据现货指数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对未平仓期货合约进行盈亏的计算和划转。我国目前的商品期货都是采用实物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因为合约标的物是指数而不是商品,只能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已经初步成型,同时也意味着股指期货推出前的规则准备工作基本完毕。”中金所如是表示。
中金所表示,在规则制定过程中,中金所充分考虑如何发挥股指期货市场功能,服务现货市场,并据此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主要体现在:一是引入了套期保值制度。对经批准的保值者给予较大的持仓限额,不再受原有持仓限额的限制。二是股指期货实行“早开盘”、“晚收盘”制度,有利于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方便投资者根据现货股票资产及价格情况进行套期保值策略调整。三是合理设计涨跌停板制度,期货市场涨跌停板幅度与现货市场保持一致,最后交易日不设涨跌停板。
为了有效防范与化解市场风险,目前,中金所建立了一套基于股指期货交易特有运行模式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在内的八项风险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