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呈报的《关于确认江西丰河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5吨贵金属及贵金属化合物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收悉,结合当地环境功能要求和广丰区环保局的意见,经研究,有关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确认意见如下: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Pb、氨、硫酸雾、氯气、氯化氢等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二)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三)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
(四)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
(五)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催化剂焙烧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要求,TVOC排放参照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执行,浸出废气和其它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的有关标准限值要求标准值;
(二)项目废水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通过园区污水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后排入丰溪河;
(三)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