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瑞丽市中翡国翠珠宝鉴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瑞丽市中翡国翠珠宝鉴定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资质认证,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8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了:232521341211)复印件一份、珠宝贵金属检测管理系统表一份、鑫淼淘宝对账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资质认定情况的书证;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认证,对外出具鉴定证书的违法情况的书证;
5、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证书号:ZF23041900101、ZF230050600037)二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认证,对外开展珠宝检测业务并出具鉴定证书的书证;
7、《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减轻处罚的理由情况。
2023年8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瑞市监罚告〔2023〕2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富滇银行瑞丽市分行(收款人:国家金库瑞丽市支库),地址:瑞丽市瑞宏路29号星河蓝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