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对诸暨市辖区内生产和销售的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本细则所适用产品的品种规格为珠宝玉石饰品、贵金属饰品及仿真饰品产品。
本细则所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引用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二、检验依据
1.检验方法
GB/T16553《珠宝玉石鉴定》;
GB/T16554《钻石分级》;
GB11887《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18043《首饰贵金属含量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9288《金合金首饰金含量的测定灰吹法(火试金法)》;
QB/T1690《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GB/T17832《银合金首饰银含量的测定溴化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
GB/T19720《铂合金首饰铂、钯含量的测定氯铂酸铵重量法和丁二酮肟重量法》;
GB/T40114《首饰贵金属含量的测定ICP差减法》;
GB/T19719《首饰镍释放量的测定光谱法》;
GB/T28485《镀层饰品镍释放量的测定磨损和腐蚀模拟法》;
GB/T28020《饰品有害元素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28021《饰品有害元素的测定光谱法》;
GB/T28019《饰品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31912《饰品标识》;
2.判定依据
GB/T16552《珠宝玉石名称》;
GB28480《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一)抽样方法
1.现场抽样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对该样品进行检验,并且检验过程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
2.网络抽样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
(二)抽样数量
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样品数量根据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任务确定。
(三)注意事项
1.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由被抽样经营主体经手人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样经营主体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四、检验项目
表1贵金属饰品(镶嵌贵金属饰品除外)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不合格类别
项目
设定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贵金属材料及纯度(含量)
GB/T18043
GB/T9288GB/T17832
GB/T19720GB/T40114
GB11887
A
强制性条款
原样/备样
非破坏测试可采用原样
2
有害元素
有害元素总量(铅、镉、汞、砷)
GB/T28020GB/T28021
GB28480
如无备样用原样,抽取样品时保证样品有足够的重量检测2-3次。
六价铬
GB/T28019
镍释放量
GB/T19719GB/T28485
3
质量
QB/T1690
主要项目
原样
适用于以质量作为结算依据饰品
4
标识(印记、标签及其他标识物)
GB/T31912
表2珠宝玉石饰品(含镶嵌珠宝玉石)
不合格
类别
复检用
样品
贵金属材料及
纯度(含量)
适用于镶嵌珠宝玉石饰品
备样
珠宝玉石名称
GB/T16553
GB/T16552
/
珠宝玉石
品质分级
GB/T16554
非钻石产品依据实际产品分级标准
5
适用于抛光钻石裸石,其他珠宝玉石及镶嵌饰品不适用
6
表3贵金属饰品标识(含镶嵌珠宝玉石饰品)
印记
主石大于0.10ct的镶嵌钻石饰品应标注钻石质量
饰品名称
标签
标签;
适用于以质量作为结算依据饰品;主石大于0.10ct的镶嵌钻石饰品应标注钻石质量
产品标准编号
生产者企业
(或销售企业)名称
B
(或销售企业)地址
7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8
中文警示说明
表4珠宝玉石饰品标识(镶嵌珠宝玉石饰品除外)
注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注2:表3、表4备注中注明“标签”的项目为应在“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其他未注明的项目可在其它标识物上标注。
五、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评价规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评价规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评价规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评价规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评价规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1.标识中发现一项及以上A类项目或有两项及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规定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其余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评定
1.所检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发现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发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1)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两项;
(3)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3.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3)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六、异议处理原则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原样不满足的情况说明。